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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因信披違規 遭監管局罰款30萬元

得利斯9月26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6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得利斯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關聯方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預付5,000萬元,購買北京鵬達制衣有限公司股權,上述事項未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列報的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項目存在虛假記載,且公司就該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得利斯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鄭和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楊松國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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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披違規 北大醫藥遭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

北大醫藥12月1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據了解,2014年11月18日因公司涉嫌 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過調查,發現北大醫藥、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政泉控股)、北大資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資源控股)等涉嫌違法的事實包括政泉控股通過與北大資源 控股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代北大資源控股持有4000萬股北大醫藥股票,占北大醫藥總股本6.71%。另外,還包括政泉控股、北大資源控股未及時將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事項告知上市公司北大醫藥。

對於上述的違規事實,證監會對北大醫藥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北大醫藥董事長李國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政泉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勝瑞剛、賈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此外,對北大資源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張兆東、余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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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ST匹凸處罰落槌 因信披違規遭“七罪並罰”

此前迷霧重重、鬧劇不斷的ST慧球(600556.SH)以及*ST匹凸(600696.SH)近日迎來終極宣判,因虛假信息披露遭“七罪並罰”。今年2月23日之時,ST慧球收到四紙《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如今經過聽證會後,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正式落槌。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日前,證監會召開了聽證會聽取ST慧球鬧劇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並對7宗ST慧球、*ST匹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包括ST慧球發布“1001項議案”)做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共對ST慧球處以240萬元罰款,對*ST匹凸處以180萬元罰款;對鮮言、顧國平等15名當事人進行處罰,其中對鮮言共計處以420萬元罰款,對顧國平共計處以180萬元罰款,且顧國平等6名當事人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4人為終身市場禁入,而鮮言此前因操縱*ST匹凸股價案已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在鮮言當家ST慧球期間,亂象頻頻,最為荒誕且震驚資本市場的則為提前泄露的千項奇葩議案,也引發證監會高度重視。經證監會調查,2017年1月,在鮮言的指使下,ST慧球在信息披露申請未獲上海證券交易所批準的情況下,將包含“1001項議案”的臨時公告通過域名為“www.600556.com.cn”的網站、東方財富股吧對社會公開。

對此,證監會認定,ST慧球董事會提出並審議“1001項議案”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守法義務及董事會職權的相關法律規定,ST慧球的披露渠道違反法律規定,所披露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此外,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ST慧球也存在多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況。經證監會調查,首先是,在不晚於2014年12月29日,顧國平就已經成為ST慧球的實際控制人,但該公司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及多份臨時公告均披露ST慧球不存在實際控制人,這與事實並不相符,為虛假記載。

而讓ST慧球的亂象開始浮出水面的是,原*ST匹凸董事長鮮言的介入,當時其並未亮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證代的角色潛伏在ST慧球。但一份協議將真相暴露,2016年4月26日,顧國平與鮮言實際控制的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等系列協議。對於上述信息,ST慧球未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披露。

事實上,經證監會調查,鮮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為ST慧球實際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間,ST慧球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顧國平。對此,證監會方面表示,ST慧球的上述披露與事實不符,為虛假記載。

證監會方面表示,該會早在2015年下半年便關註到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變更過程涉嫌諸多違法行為,並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後續,證監會則將就ST慧球實際控制人變更過程中存在的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買賣股票等違法行為,本著深挖嚴究、一查到底、絕不放過的原則繼續抓緊查辦。

除了ST慧球,“資本玩家”鮮言將*ST匹凸也是玩弄於股掌。證監會方面表示,在鮮言實際控制期間,*ST匹凸信息披露多次違反法律規定。一是2014年12月,因相關《股權轉讓協議》失效使*ST匹凸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出現較大變化,*ST匹凸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二是2015年4月,*ST匹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鮮言在未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討論決策的情況下啟動上市公司名稱、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程序,後上市公司未立即召開董事會進行討論、決策,也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三是2015年5月,*ST匹凸發布的更名公告、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獲得互聯網域名授權等公告就公司主要經營業務、未來發展前景作出了誤導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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