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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貸監管細則內部討論稿出爐  平臺註冊新增信息安全回執

第一財經記者從內部人士處獲悉,今日(22日)由上海金融辦牽頭組織召開了內部會議,商討並下發了紙質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下稱《實施辦法》),明確指出此討論稿為內部資料。

上述內部人士指出,滬版地方監管細則出臺在即,總體監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區域的監管細則。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的實施範圍將明確界定於在上海市註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

但從當前網貸機構運營過程中以及在過去兩至三年的時間里多個案例可以發現,在上海地區的問題平臺並不僅僅集中於註冊在該市的機構,大量註冊在其他省市區的平臺將業務總部設立於上海,或運營主體由上海總部控制,基於重重原因欺詐、跑路等事件頻出。此外,大量註冊在上海的大規模平臺均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關聯公司等。這些平臺的規範標準是否需要符合滬版網貸監管辦法並沒有在上述《實施辦法》中體現出來。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內部討論稿還詳細制定了關於上海市新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所需要呈交的具體材料,共計12項。

2016年11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工商總局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指引》規定,新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後各地據此並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廣東省以及廈門市已經出臺了地方新平臺備案登記暫行辦法。其中廣東省共計需要13項材料,而廈門市共計需要12項材料。

記者對比了上海市新設立平臺登記備案所需材料與《指引》給出內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並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提交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三級)保護制度要求的證明材料。

同時,還需要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此前,網貸業內人士指出,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下,電子合同在線簽約已經常規化,由此,司法鑒定服務外延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趨勢,電子數據存證成為新平臺的“標配”。在廈門出臺的地方備案細則中,也明確指出了第三方電子書存證平臺,記者獲悉,該平臺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雲”電子證據綜合服務平臺。

但是,在2016年8月份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電子簽名、電子認證”並非“強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第二十三條系關於網貸業務數據和資料的備份及保存,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但亦未對網貸機構業務數據提出應當由第三方合作機構備存的要求。

除上述兩項材料外,在滬版細則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總體來看,在廣東省和廈門市網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實施細則中,要求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合同協議附件,而滬版在此基礎之上又加碼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要求更為嚴格。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在記者已經獲悉的滬版監管細則中,並沒有明確給出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明確界定,而其所借鑒、綜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指引》等相關政策法規均在總則處給出了網絡機構的明確定義。一家平臺是否屬於滬版監管細則的規範範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網貸機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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