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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没收全部财产


http://www.21cbh.com/HTML/2009-12-18/158444.html


21世纪网讯 据中新社报道,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1981年出生在浙江东阳的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 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 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 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 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 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 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 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 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 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 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 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 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 元。 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 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 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此前,在今年4月份的庭审 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吴英在庭审的自我陈述中当庭翻供,她不断强调,此前在相关部门的供词是受他人误导。吴英自己辩称,她本人主观 上并没有诈骗、非法集资的意图,也没有想到用借来的钱进行挥霍。她表示,自己借来的钱全都用于公司经营,涉案的巨额资金只是双方自愿的借贷,“我一直想 还,如果不抓我,这些钱我都能还上”。(详见报道:《吴英庭辩:不被抓,就能还!》) 

然而,上说辩护最后并有得到法院的认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吴 英案不过是中国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缩影。早于今年7月30日,公安部公布了上半年共破获74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在浙江,民间借贷 已经成了众多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浙江温州、台州、义乌等地区,利用“抬会”等组织进行的民间集资已经蔚然成风,并屡禁不止。

此案 一审结束时,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达曾分析说:“本案也给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市场再度敲响了警钟。”,“金融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既要活跃金 融,创新和研发金融产品,又要让社会公众树立起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防范。同时,社会也要有预警体系,减少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 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 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两年前突然曝光的巨额财富,让1981年出生的吴英获得了“亿万富姐”的称号。今年3月,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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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轉機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1-11/100325206_all.html

「我們一起開始新的目標,相信你的女兒不會讓你和關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吳英在看守所裡給她的父親遞出了一封信。這一天,距離她被拘,已經過去四年零九個月;距離她一審被判死刑後的二審開庭,也已經過去七個月。

  一起遞出的,還有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材料中,吳英針對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陳述並提出質疑。

  昔日的浙江「億萬富姐」吳英身負系列訴訟,因涉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死刑;今年4月二審開庭,至今未判(參見本刊2010年第3期「吳英案未決」)。此外,吳英及其旗下本色集團,還有多宗房屋買賣糾紛、珠寶買賣糾紛和行政訴訟等案件纏身。

  讓吳英看到命運轉機的,是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這個消息觸動了各界神經,被解讀為吳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號。

  吳英的代理律師認為,民事訴訟爭議事實的釐清,不僅可以佐證本色集團資產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實,揭出該案一些黑幕。「或許,答案就出來了。」

民案重審

  背負著「死刑犯」的名頭,吳英已經度過了23個月,從26歲到30歲。主審法官一直告訴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慢比快好。」

  一審中,法庭認定吳英非法集資7.73395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1年10月中旬,被關押在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的吳英,迎來了一個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的法官通知她,本色集團的兩宗涉及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訴訟,確定發回重審。

  這兩宗民事案件,被吳英一方稱為「假案」,發端於引爆「本色帝國」垮塌的惡性索債事件「綁架風波」。

  據吳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吳英被楊志昂(吳英債權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隨身帶的現金支票330萬元、銀行卡、手錶、首飾都被擄走,並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紙上籤字。

  這些擁有吳英親筆簽名的空白紙,後來搖身變為三份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收條、吳英委託代理人證明等材料。三份轉讓協議的標的是本色集團名下的多處 房產,分別是位於東陽市白雲街道兩處房產、同一區域的12處房產,以及荊門市白雲大道豪景花園的13套商品房和兩層商業用房。協議上約定的價格分別是 1680萬元、1380萬元、1380萬元。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表示,僅涉及東陽的上述房產,吳英當初的購入價已經超過1億元。「除非腦子壞了,才會這樣低價賣掉。」吳英則在自述材料中稱,即使是這樣的低價,也是子虛烏有,本色集團從來未收到過上述入款。

  吳英一方堅持這是系列假合同。資料顯示,合同中涉及的委託人、受讓人(除楊志昂),均為安徽省當涂縣籍貫。吳英表示根本不認識他們。

  2007年1月,楊志昂向荊門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荊門房產過戶。同年3月,楊被依法逮捕。楊志昂後來承認荊門房產買賣協議是其偽造。

  另外兩起發生在東陽的房產糾紛更為複雜。2006年12月,以吳英一方為原告的「要求購房者付清餘款」的訴訟,在金華市中院進行。法院後來主持調解,結果是購房者付清上述東陽房產轉讓協議中的210萬元、280萬元餘款,即可執行房產的過戶手續。

  然而,吳英及其家人對此不知情。持《授權委託書》代表吳英出面參與訴訟、調解過程的,是一個名叫畢健的安徽當涂籍男子。起訴日期為2006年 12月27日,而畢健持有的《授權委託書》和金華中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日期均為2006年12月28日,這一天正是吳英被綁架後釋放的日子。

  「『假合同』跟著『假訴訟』,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假案。他們串通一氣,想通過法院認定,形成既定事實,霸佔本色的資產。」吳永正認為。

  吳英正式委託其父吳永正,對這起「假訴訟」提起了「真上訴」。2008年5月20日,金華市中院裁定,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並駁回前述的所謂本色的起訴,實際上否定了這場假訴訟。

  吳英認為這樁「假案」涉嫌偽造合同、綁架敲詐等違法行為,因此繼續申訴,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違法行為,並釐清房屋產權歸屬。吳英稱,就在不久前,有人勸她主動將該民事案件撤訴,這樣可以追究對方虛假合同的詐騙罪,與刑事案件併案處理。

  未等吳英主動撤訴,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重審的決定。主審該民事案件的法官王軍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具體原因。但在吳英一方看來,該案疑點重重,合同的真假、調解書的日期、委託人的身份等都應該追查。

  律師張雁峰認為,民案如改判,對刑事案件勢必有影響。「刑案一審宣判的罪責是集資詐騙,判定的依據之一是揮霍非法吸收的資金。如果能理清民事案件裡涉及的本色集團資產,就能給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資金流向的證據。」

懷璧其罪?

  在對吳英的指控中,公訴方認為吳英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

  「隨意處置投資款」成為確認吳英「詐騙」行為的重要依據。但吳英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吳英集資所得的款項,一來非欺詐對方所得,二來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絕大部分都用於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汽車(為了出租經營)、開辦十餘家公司等。

  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吳英未能償還的債務為3億8426.5萬元。而在吳英的自述材料中,她將公司運作以及一些投資項目所用款項和用途製作了一 個簡易表格,在表格末尾,吳英合計的金額是3億8154萬元,二者僅差270多萬元。吳英據此想證明,她借錢是為了辦企業,根本沒想騙錢不還,更沒想過攜 款潛逃。她在自述材料中說:「我即使真的想騙,要是背著這麼多沉重的房子(投資的房產),比蝸牛爬還慢。我借錢只是想經營企業,做自己的事業。」

  2005年,從美容院賺得「第一桶金」之後,吳英接觸到民間借貸資金,依靠不斷拆借的民間借貸,支撐起了一個光鮮的「本色帝國」:從2006年 3月開始,12家以本色命名的實業公司相繼註冊成立,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絡、廣告等眾多領域,其名下的產業幾乎佔據了東陽的黃金街道,僅本色網吧單 層門面就達20多間。

  2006年,吳英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列「胡潤慈善榜」第95位。2006年12月,吳英以本色集團名義,一次性申請註冊了「吳英」「巾幗英雄」「穆桂英」三個商標。「一夜暴富」的吳英,被外界質疑其資金來源,洗錢、走私、軍火、販毒、傍大款等傳聞紛紛。

  在吳英的家人看來,吳英的高調「暴富」和不懂人情世故導致了「地方權貴」的不滿。吳英的妹妹、曾為本色集團董事的吳玲玲認為,「如果我姐姐的公司不是開在東陽這個小地方,也不至於有這個下場」。

  前述的綁架風波,則被吳英認為是楊志昂與覬覦本色資產的「當地黑惡勢力」聯手導演,亦扯斷了吳英脆弱的資金鏈。

  吳永正透露,2006年底,綁架事件後不久,本色集團辦公室收到一封信,內含兩枚子彈。信的內容很簡單,稱吳英搶他們的生意和飯碗了,要求吳英給他們在指定的賬號上最少匯200萬元。

  吳英被綁架「釋放」後,隨即報案,東陽市公安局做了筆錄,但並沒有立案。吳永正說,他曾親手把這份恐嚇勒索信和子彈交到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辦案人員手中,並要求追查信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的戶主,「後來公安說查不到,這事也不了了之」。

資產疑團

  吳英案發後,本色集團資產價值幾何,成為一個謎團。辯護律師認為,吳英借款的準確金額、資金流向、資產價值等,直接關係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根據東陽市公安機關的數據,吳英被查封和凍結的個人及相關公司財產和銀行存款總計1億7164萬元。但吳英一方認為這個數字明顯偏低。

  辯護律師對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鑑定結論書》提出質疑,例如市場價30萬元的洗車機,舊機估價為1萬元,新機也僅為7萬元;市場價已高達6500元/平方米的房產估為3800元/平方米,街面房也縮水3000元/平方米。律師申請重新鑑定,遭到拒絕。

  東陽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幾頁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產情況:103處房產(包括數百間住宅房及商舖),以及金華博大世紀公園55%的股權和浙江博 大新天地廣場100%的股權。吳永正介紹說,吳英被拘後,本色集團的資產就無人可守,在處置過程中遭遇一系列不透明、不公正、不合法待遇。

  早在吳英被一審定刑之前,東陽市公安局就將「本色概念酒店」以450萬元的價格拍賣其經營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場「封閉拍賣」,欲參與競購 的人很難介入。據吳永正介紹,450萬元拍得的「神秘買家」轉身就將該項目以800餘萬元的價格出手。吳英2006年、2007年期間花費2545萬元購 置的汽車也被打包拍賣,包括伊蘭特、馬自達、寶馬X5、克萊斯勒在內的數十輛車,拍賣款為390萬元。

  吳永正還透露,本色集團被查封時,公司財務室的75萬元現金及概念酒店的珠寶等資產去向不明。一位吳英的債權人提出質疑,「這些錢到哪裡去了?給債權人了還是上繳國庫了?」

  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2011年5月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吳英和本色集團資產處理所得的錢專項保管在一個臨時指揮部,待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後再進行分配。

  至於為何在庭審前由公安負責拍賣本色資產,該負責人稱,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在進行必要的證據固定後,及時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拍賣。拍賣價款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

未了博弈

  吳英一方堅持認為,本色集團的資產可以覆蓋債務,政府力量介入的違規清算導致本色集團無疾而終。2009年2月1日,吳英的妹妹吳玲玲代表本色 集團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東陽市政府解釋其2007年2月10日在媒體上發佈的查封本色集團財產的公告,尤其是庭審前拍賣吳英資產的行為。這一行政訴狀,如 泥牛入海,未獲法院受理。

  看守所裡的吳英,也經歷了從絕望到抗爭的轉變。據律師介紹,一審被判死刑後,吳英整個人「崩潰」了,絕望之下準備放棄上訴。她告訴律師,「法庭上辯得那麼好,可是法官一點沒聽進去,怎麼都是死,上訴有什麼用?」

  後來,在律師和家人的勸說下,吳英在上訴申請時限的最後一天,具名上訴。讓她燃起上訴鬥志的,是長達32頁的一審判決書。吳英認為,判決書上的一些內容和事實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據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吳英先後書寫了四份材料——兩份《上訴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舉報信》。其中數萬字的自述中,吳英詳細介紹了案件查辦中的問題、借貸行為的來龍去脈以及自己被拘前後的經歷等。

  「這個上訴材料,我越寫越感到有話可說,越寫心情越好。」吳英說。

  而那封內部傳送的《舉報信》,則將涉案的十餘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悉數供出。農行麗水市分行燈塔支行行長梁驊、湖北省荊門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貴、農行荊門分行副行長周亮等人,紛紛因此「落馬」。

  「除了這三個人,其餘的官員大多是金華、東陽的,一個都沒有動。」吳永正說,其追問吳英檢舉信的進展時,被告知「檢舉內容作為線索,保留偵查」。正因為懾於此,二審開庭後,有十餘名地方官員聯名要求上級法院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此次民事案件的發回重審,更激起了吳英強烈的求生慾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吳英委託律師帶出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分別列出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問題。

  吳英親筆所寫的近萬字材料,主要針對本色集團房屋產權糾紛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綁架被迫簽署空白文件、訴訟主體虛假、證據偽造等情況,並指出案件在偵查、起訴、移送、處理等環節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此外,吳英還對《(2007)金中民二初字11號》《(2008)杭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表示不服,提出申訴。這兩個案件,分別涉及本色商貿城銷售合同糾紛和珠寶買賣糾紛。

  吳英對訴訟性質進行了她的解讀,認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時間、邏輯主體上具有關聯性。她還認為,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不合法,應迴避。

  根據材料傳遞出的信息,吳英在看守所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了詳細的研究,並依此尋找一個又一個「突破口」。

  曾在11月4日會見過吳英的張雁峰律師告訴財新《新世紀》,吳英現在的狀態很好,從其「撒網式」的申訴舉動中不難看出,她很樂觀。

  吳英在給乾姐姐徐玉蘭寄出的明信片中寫道:「如果有機會重新讓我選擇,我會選擇做一個平凡的人,選擇平平凡凡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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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枉法違心判吳英死刑"系造謠

http://www.yicai.com/news/2012/02/1406145.html

「我們已注意到近日網絡上有關浙江高院枉法違心無奈判處吳英死刑的帖子。」6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些帖子完全是造謠,該院將依法追查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我們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網絡上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和普通民眾對吳英案的關心議論。」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吳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審判程序,現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浙江非法集資案高發

吳英案引發了法律界、企業界知名人士的廣泛熱議。

2009年,浙江麗水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後,溫州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到2010年,紹興趙婷芝 因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麗水 銀泰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

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而近日,風傳了3個月的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非法集資類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僅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類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

來自浙江大學的一份《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中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 元;麗水在2008年至2011年間已經處理此類案件涉案額達86億元;在台溫地區,發達的台會、標會、擔保公司、地下錢莊,每天有數億的熱錢在湧動。

北京浙江企業商會副會長陳俊向記者指出,民間借貸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貸。

據瞭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台了國內首個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將試點推行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並健全信息檢測、預警與風險救助制度。

溫州立天集團董事局主席曹紹國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機制尚未真正落實到位。

緣何成非法集資重災區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中小企業多,民間融資活動由來已久,有著深厚的市場基礎。」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 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間融資本質上屬於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就具有相當的社會性、公共性和連鎖效應,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甚至影響經 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據瞭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民間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浙江第一位的投資力量。

台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吳偉萍曾做過一項調查:在其走訪的255家企業中,有182家曾經有民間借貸,佔71.37%;在被調查的423戶家庭中,則有367戶家庭有過民間借貸行為,佔86.7%。

「企業相互借貸的現象非常普遍,臨時周轉性的民間借貸利率明顯偏高,無息的都是向親友借的,月利超過30%的9家企業有5家是來自民間借貸機構,1 家來自社會集資,還有3家借自別的企業。」吳偉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交易規範化程度還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資,像路橋、黃岩等區都出現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中國光大銀行台州支行吳傑向記者透露說,台州民間借貸機構都有一個諸如擔保公司、典當行之類的公開合法身份,由過去的地下金融逐漸轉向半公開與公開,企業相互拆借、借貸的高利率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容易引起資金鏈斷裂,隱藏著較大的金融與治安風險。

「民間融資有利於緩解金融壓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億的利息形成了相應的利益輸送渠道,滋生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浙江律師童松青為記者分析說, 浙江民間融資活躍,是因為正規金融單一及較強的政策性壟斷局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金融市場化程度低所致,客觀上增加了非法集資的機會。

「家庭婦女,沒別的事,就是放貸,反而比幹別的工作來錢快,又輕鬆,你說干嘛不做啊?」家住臨安市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她告訴記者,「借錢給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氣,出事了才知道原來他發展了那麼多下線,這下被害苦了!」

據記者瞭解,在這起案件中,十多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都被告知因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而宣告執行終結,朱阿姨說,「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但其中有幾個靠利息賺夠了,也不會追究了。」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規範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與規範?作為民間融資課題的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碩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現有的民間融資立法,發現現有立法呈現出分佈散亂、層級效力低的狀態,但釋放出了逐步放鬆金融管制的信號,現正處於從金融「壓抑」到「自由」的轉軌時期。

「規範與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以促進和推動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意圖十分明確。」浙江省金融辦袁軍培向記者指出,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無不表明國家為鼓勵民間投資提供更多的政策與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國內首個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為了引導與規範民間融資行為,發揮其積極作用的一面,逐步構築一個使之從地下走上地面的陽光化體系。

政府對貨幣財產在平等主體間運行如何幹預?既要實現有效監管,又讓融資者免受無端追究,就需要一項免除後期糾紛的程序安排。備案登記制度應成為民間融資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安全港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責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說,應細化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的預警機制,立法邏輯應同時關注融資雙方,可以借鑑 香港《放債人條例》,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制,當然,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 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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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要吳英死? 吳曉波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3013

1986年,《人民日報》記者孟曉云到浙江溫州採訪,在一個長篇報導中,她用了這樣的一個開篇:「傍晚,過了六點,國營商店關了門,個體戶便活躍起來。」

這是一個充滿了寓意性的情景:陽光下的市場是屬於國營企業的,黑夜則屬於個體戶。

在孟曉云那篇充滿了正面報導氣質的通訊中,她並沒有涉及這樣的內容──就在當時,一群屬於黑夜的「金融鼴鼠」正讓溫州陷入空前的混亂。

隨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在那時已有「半壁江山」之稱,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然而國營的金融機構完全無法提供任何服務。在1984年,溫州 蒼南出現了建國之後的第一家民間錢莊──方興錢莊。遺憾的是,它的招牌僅僅掛出一天,就被當地的農業銀行以違反國家規定為由摘除了。從此,民間金融在毫無 制度約束的前提下,轉入地下。從1985年之後,溫州九縣兩區30萬人捲入民間借貸活動,涉及發生額達12億元之巨。由於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 很快轉化為惡性的高利貸事件,當地人稱「抬會」。到1986年春夏,資金鏈突然斷裂,各地相繼爆出會主潛逃的消息,抬會體系瞬間雪崩。短短三個月中,溫州 全市有63人自殺,200人潛逃,近1000人被非法關押,8萬多戶家庭破產。

這是1949年迄今,最為惡劣的金融破產事件,地方政府開始抓捕和通緝那些知名的會主,以殺一儆百的方式來平息民憤。一位33歲、名叫鄭樂芬的婦女被當成罪大惡極的首犯,判決死刑。

令人驚奇的事情是,鄭樂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後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處決,在這段時間裡,浙江法律界對死刑判決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鄭樂芬的辯護律師認為,抬會本身是一個騙局,鄭氏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會員的錢財為目的,應定性為詐騙罪,以此論刑,鄭氏罪不當死。

而法院是以投機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從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鄭樂芬並沒有詐騙錢財的行為,她與會員訂立合約,簽名蓋章,雙方對抬會的經營方式都是 明知的和認同的。鄭對會員收款、清點、記帳、付款,均按約定的事件和數額辦理。抬會崩盤後,當事人均認為,他們跟鄭樂芬的交易屬於你情我願,沒有騙取錢財 的動機。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之罪重點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定投機倒把罪,根據情節,可處極刑。

就在鄭樂芬被處決的1991年,在距離溫州600公里之外的金華東陽,一位時年10歲的鄉下姑娘吳英,正背著書包,走在去小學的土路上。她不會料到 的是,二十年後,她將步鄭樂芬之後塵,成為另一起民間金融事件的犧牲品。今年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被告的死刑判決。在過 去的兩週內,輿論界及法律界出現了一股為吳英求情的熱潮。

當年致鄭樂芬於死地的投機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決死刑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過去的兩年裡,有另外兩位浙江籍女性──麗水的杜麗敏和台州的王菊鳳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訴求放在了地方官員貪腐和資產處置的不正當性上,有傳言,東陽當地政府官員私自拍賣了被沒收的資產,而吳英在庭審過程中交代了一些官 員參與高利貸活動的事實,以致於十多位官員集體向上級寫信陳請,希望嚴懲吳英。在很多人看來,正是這些人是殺死吳英的「兇手」。

然而,在我看來,事實要深刻得多。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個個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國自從開始現代化運動之後,國家主義──它有時被稱為國家資本主義,有時則又叫國家社會主義,一直是佔據主流地位的思潮。孫文當年提出著名的三民 主義,其中民生主義的宗旨就是「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國民政府在1935年進行法幣改革之後,國有資本便開始全面控制金融業。到1948年,國 家資本在銀行資產中的比例超過了90%。國民黨遷台之後,仍然不改國策。到1986年,台灣政府當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銀行資產,其金融自由化的到 來,是隨著黨禁的開放而逐步開始的。

在大陸地區,1949年5月,人民解放軍攻佔上海,在半個月後就關閉了上海證券市場。1956年之後,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資本進入金融業。到1978 年之後,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私人企業的復甦,民間對金融的開放產生了強烈的需求,1984年方興錢莊的出現正是這一時代的產物。然而,金融業的開放遠遠滯後 於其他的產業領域。1990年代之後,政府對民間金融活動實施了比之前更為嚴厲的打擊。在1993年,北京爆發了轟動一時的長城機電產業集團公司非法集資 案,其董事長沈太福最終以貪污和行賄罪被處以死刑。

無論是投機倒把罪、貪污行賄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其核心主題在於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現行體制外的民間金融業。在現行經濟犯罪活動中,被處以死刑的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增值稅發票犯罪,另一項就是非法集資。

但 讓人擔憂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壓的政策之下,處於非法地位的民間金融業似乎仍然有擴大之勢,特別是在宏觀調控時期,一旦銀根開始緊縮,地方高利貸市場就如 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頓時抬高,這一景像我們在剛剛過去的2011年已經目睹。據中國人民銀行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僅溫州地區的地下金融資金就高達 1600億元,若以一個「莊頭」運作10億元來計算,那麼就活躍著160個「吳英」。放眼全國,大大小小的「吳英」當以萬計。

所以,如果不從制度的角度來思考吳英案,拯救將無從談起,悲劇將繼續發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師、八旬老人張思之發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開信。在信中,張思之重點表達了兩個觀點:其一,吳英所集資金大多流入 當地實體領域,屬合法經營範疇,故無詐騙之行為;其二,「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狀,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 繫金融壟斷的道理。」

這兩點分別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對吳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條,當是案件紛議之核心。

註: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本文編輯:楚江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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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英到央企金融化 歲寒知松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7a300f0102dx34.html

最近看到有關中石化等國企利用其自有資金及從銀行貸取的低成本資金,轉手放高利貸給民企的報導。很多人提到金融監管缺位,也有人提到國企的代理人制度缺陷問題。我個人認為,央企金融化,究其根源仍然是個壟斷利益問題,是銀行業的畸形增長問題。

中國的銀行業一直受到刻意的政策保護,除了有正規牌照的銀行賺取了高到他們自己都不好意思說的利潤外,依附在銀行周圍的擔保公司、信託、證券、基金、保 險、典當、投資理財等等都有間接受益。而現在大一點的集團公司,特別是國企,大多成立了所謂的財務公司,實際上這些財務公司行使了相當部分的銀行職能,而 媒體頻頻報導的高利貸,只不過是這條利益鏈最低層的小混混。

同樣玩金融,吳英卻被判死刑,只因為它是體制外不被承認,沒有政治地位而已。不殺她滅口,就會挑戰到銀行及其衛星圈的壟斷地位。體制內的那些人,壞賬再多,也不過是調個崗位罷了,幾時見到他們受到刑事處理甚至是殺頭?

而所謂央企金融化,其實早就不是秘密了。銀行合法的吸收低息存款,加3個點的息差後批發給「優質」的企業,這些「優質」大企業再層層批零出去,間接或直接 的從事高利貸業務。而一旦出問題,背黑鍋的要不就是參股的臨時工,要不就是「吳英」這種博命的高利貸。如果威脅到領導的烏紗帽,那即是數額特別巨大,影響 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了,很可能要判死刑滅口。反正法律規定只要超過100萬,就可以套入非法集資詐騙罪裡最重的那一條款。

記得去年我曾在鳳凰衛視的《一虎一席談》看到孫大午,他說如果能挽救吳英的性命,不論吳英是什麼罪,他都願意擔保1000萬到1億。很多年以前,我就聽說了孫大午的事件,為他叫好,為他不平,但8年過去了,悲劇仍在持續上演,銀行業的壟斷地位不但沒有削弱,其利潤增長反而更加畸形,最近幾年甚至讓人感覺到金融改革在倒退。

如今的民營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難以幫助解決這個矛盾。事實上,輿論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已經集中體現了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摘孫大午的詩:《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你的醜陋/代表著我8 o: V7 z5 b9 }9 v) z! C: q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是你忠實的兒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7 `$ F; d 
 I5 J2 ~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 }* w$ K: J9 Q0 H! D1 O5 |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我願意你十全十美/因為你就是我4 ?7 k- X/ ^$ u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不能改變/我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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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吳英死刑難服眾 歲寒知松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7a300f0102dx3s.html

下文轉自被稱為"中國律師界的良心"的張思之寫給最高法院的公開信。


最高人民法院張軍一級大法官: 辭歲聲中,聞吳英一案二審急急終結:維持原判,上報死刑覆核。但細讀判詞,見案有不妥。靜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陳詞,幸勿鄙視。

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事發於集資。而問題在於:對於民間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場作用,認識分歧,意見不一;對集資詐騙罪的罪狀描述,也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 的深化而有變化。至於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分野,法律界則已取得兩點共識,明確載入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吳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罪脫胎於詐騙罪,故有詐騙罪的一切特徵。查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徵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 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就此所做的闡釋極具典型性,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 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 發糾紛的,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以此衡量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並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 合法經營範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參照上述規定,至 為明顯。 

二是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吳案中體現為債權人本金。也就是說,判斷吳英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根據她的行 為是否具有侵佔債權人本金的惡意。許諾高額利息不能支付,屬於誠信有虧,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於吳英是否確有此惡意,未見全部證據,不敢輕下斷語;但 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設局詐騙,早會倣傚國中巨貪,變賣資產捲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對此不難明察。 
概括以上兩點,吳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於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諸多債權人牽連案中,且對吳英鮮有指控,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 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 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毋庸諱言,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範效應。面對金融市場日趨複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 民法院工作要點》將死刑覆核程序的改革列為重要改革任務,十分正確。蓋因這是死刑執行前的查闕補漏,守護正義與公正的最後一關,諸多環節,唯此為大。尚能 明辨慎思,力避失誤,則法制幸甚;受其益者當決非吳英個案,國家甚幸! 愚者之慮,或有一得;是否有當,懇請細酌。

張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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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能化工非法集資案再調查:涉案金額或超吳英案 潘潘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51bc6c0102dwvf.html

【潘潘按:民間集資,真難辦。不管,可能會有無數的投資者血本無歸;管了,正常運轉的民營企業可能就運轉不下去了。正如一位網友所說,「如果通過證監會上市了就是合法的上市融資,可以合法吸納民間財富,如果沒有上市就是非法集資,吸納民資就是詐騙。」】

 [提要] 2011年12月11日,青島齊能化工總經理劉迪因涉嫌非法集資被逮捕。據瞭解,在過去的5年內,齊能化工在全國範圍內吸引投資者達上萬人,其所吸收的民 間投資總額也遠超媒體之前所報導的30億元,而據公司投資者透露其集資金額為50億元左右,若數據屬實,涉案金額將遠超轟動一時的「吳英案」。[評論]

  劉潮山家族是近幾年內在山東迅速壯大起來的豪門之一,旗下資產涉足煉油、化妝品連鎖、超市、房地產等多個產業。

  2011年8月,鮮為媒體曝光的家族靈魂人物劉潮山去世,但這並未影響劉氏家族的整體運營,其大兒子劉迪隨後走馬上任,全面接手了家族旗下各路資產的管理大權。

  劉氏豪門此前曾對外宣佈,欲在未來兩三年內控制兩家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大舉增持ST長信和舉牌ST天宏後,其家族控制資產中的旗艦公司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能化工」)開始進入大眾視線。雖然試圖借殼上市的計劃最終流產,但劉迪覬覦資本市場的慾望並未消退。

  然而,轉折出現在2011年12月11日,下午三時左右,正在青島總公司與部分投資者召開股東會議的劉迪被破門而入的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的警員抓捕。隨後,ST長信發佈公告,宣佈公司股東齊能化工持有的ST長信437.02萬股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依法凍結。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也對媒體表示,劉迪被捕的罪名為涉嫌非法集資。

  截至目前,「劉迪案」仍存有諸多疑團,此前,媒體針對該案件的報導也均傾向於齊能化工的集資渠道。但本報記者深入濟南、青島、淄博等地多方調查發現,這起事件的涉案金額要比公開報導的數額要大。

  更為重要的是,就案件本身而言,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利益關聯方的博弈等因素也極為複雜。

  本報記者獲取了多份獨家材料,以及數十位投資人提供的相關線索,對其進行梳理後,「劉迪案」以及齊能化工崩盤的詳盡脈絡也相繼浮現。

  3月8日下午,再三確認記者身份後,高岳雄終於答應見面,見面的地點臨時選在了聊城市興華路一家咖啡館的包間裡。

  高岳雄等人的謹慎不無道理,作為齊能化工的投資者,在劉迪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抓捕後,如高岳雄者的近四千餘名聊城投資者均選擇了低調態度,他們當前最關心的已經不僅僅是此前的投資能否追回,還有在警方的嚴密監控下,他們的言行也更為謹慎。

  此時,距齊能化工東窗事發已經三個多月,但對於案件的具體進展,包括高岳雄在內的所有投資人幾乎都毫無所知。

  在過去的5年內,齊能化工以青島為大本營,先後在淄博、濰坊、聊城、大慶等多個省內外城市設立分公司,吸收民間資金以推進家族旗下各個產業的擴張。

  多位曾前往齊能化工總部考察過的投資者向本報記者表示,截至案發,齊能化工在全國範圍內的投資者人數總計達上萬人,而吸收的民間資金總額也遠超過此前媒體報導的30億元人民幣。

  「在公司總部的電腦裡有集資的統計數據,有50億左右,這個(數據)是可以肯定的。」一名瞭解青島方面情況的投資者說。但最後數據還有待警方核實後公佈。如果這一數據屬實,涉案金額將遠超轟動一時的浙江「吳英案」。

  2月29日,山東省公安廳舉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經偵總隊副總隊長郝建表示,齊能化工非法集資案已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統一組織指揮。

  截至目前,圍繞這起案件的諸多細節仍然尚未公佈,本報記者多次聯繫山東省公安廳經偵大隊,以及實施抓捕的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均拒絕採訪。

  「這個案子比較複雜,媒體採訪需要經省公安廳同意。」東昌府公安局經偵大隊辦公室主任馮振宇回覆本報記者時說。

  並非空殼公司

  自2011年12月以來,媒體對齊能化工涉嫌非法集資的報導相繼見諸報端,但對於這起案件的幕後真相,以及來龍去脈則鮮有全面解讀。

  而在此前的輿論指向中,齊能化工被描繪成一家「旗下並無實體企業」「集資手段類似傳銷」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

  針對這類質疑,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諸多投資者則坦承,雖然在融資方式上齊能化工存在「打擦邊球」的嫌疑,但公司本身並非皮包公司,旗下投資的項目也皆為真金白銀。

  「有媒體說齊能化工沒有實業,這完全不符合事實,包括煉油廠、房地產項目、化妝品連鎖店現在都在,只是劉迪被抓後多數處於癱瘓狀態。」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總經理高士海的一名部下對本報記者說。

  本報記者瞭解到,齊能化工的前身為青島東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港投資」),該公司由劉潮山組建成立,2007年,齊能化工通過購買股權等方式進行了名稱變更。

  由於劉潮山早年供職於中石化旗下分公司,在石油系統積累了大量政商界人脈關係,齊能化工也以此為基石從事煉油業務逐漸發家。

  「劉潮山之前在齊魯石化銷售科,在業內有很多熟人,於是從大慶油田獲取油源後拉到淄博的煉油廠進行提煉,一步步發展起來。」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一名內部人士說。

  來自齊能化工官方網站的資料顯示,旗下資產包括數千家化妝品連鎖加盟店、數百家加油站和7處油品加工基地。而對於這些資產是否屬實,數名對齊能化工進行過考察的投資人表示,「繡購(齊能化工旗下化妝品連鎖加盟店品牌)店面的總數並不清楚,其他的基本屬實。」

  「繡購的法人代表是劉迪的妻子王亞楠,案發後也被東昌府抓了,之前全國的直營店總數有130餘家,其他還有加盟店,但出事兒後所有店面幾乎全部倒閉。」繡購在押高管的直系親屬對本報記者說。

  事實上,在劉迪被捕之前,齊能化工是青島的一家明星企業,當地多家主流媒體都曾對齊能化工進行過報導,並被青島市政府評為優秀民營企業,劉迪本人也被賦予了「青島十佳傑出青年」的殊榮。

  本報記者前往齊能化工位於聊城市陽谷縣、冠縣的煉油廠調查發現,位於陽谷的煉油廠已經被當地法院查封,冠縣的煉油廠也被法院進行了資產保全。當地知情 人士介紹,冠縣的煉油廠在案發前已經投產。目前,投資人以追回投資款名義強行霸佔該煉廠的爭奪戰也正值白熱化,本報將在後期對此進行進一步報導。

  除此以外,《中國證券報》2011年12月25日的報導中指出,齊能化工的融資方 式類似傳銷,投資者可兼職業務經理,並享有融資提成,及公司的豪車獎勵。針對該報導,聊城三十餘民投資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是以企 業入股分紅為由進行投資,「根本沒有傳銷。」

  本報記者查閱了數份投資者與齊能化工簽署的合同協議,並未提及享受集資提成等條款,而一部分投資憑證也僅僅是一張齊能化工旗下各投資公司開具的簡單收據。

  齊能化工內部人士向本報記者提供的一份內部材料中也指出,「公司內部實行業務盤點調整,只允許股東繼續發展業務,其餘人員暫停基金業務。」

  疑點重重

  齊能化工的頃刻崩盤背後似乎還隱藏著重重疑點,截至目前,涉及該案件的諸多核心問題也同樣未能公佈於眾。

  而圍繞這起案件的眾多疑問當中,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的角色則異常重要。齊能化工的總部位於青島,並在山東境內,及全國其他多個地區設有分公司或辦 事處,而就在東昌府分局將劉迪及公司核心高管羈押在案,並對聊城分公司進行查封時,包括青島、淄博等地的公安局卻並未對齊能化工在當地的分公司處以相同手 段。

  淄博一名投資者向本報記者證實,齊能化工在淄博市設有三個辦公地點,雖然三名負責人被淄博市公安局下屬派出所抓捕,但「公司辦公地點並沒有貼封條」,此外,三名負責人也並非在劉迪歸案後立馬抓捕的。

  「劉迪被抓後,淄博市的投資者代表曾先後三次到省公安廳、東昌府公安局反映情況,事後淄博市公安局才將這邊的負責人控制了。」上述淄博投資者說。

  「如果是非法集資,是不是也應該由青島市公安局抓人呢?但到目前為止,青島方面始終沒有針對這起案件正面表態。」知情人士說。

  事實上,本報記者在聊城市多方調查獲悉,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在該案件對外宣佈的諸多環節也同樣存有疑問。

  本報記者瞭解到,在劉迪被捕後,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曾透露,早在2011年9月就已經接到了齊能化工非法集資的舉報,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對外宣佈的對劉迪抓捕的時間則已是在2011年12月11日,且抓捕細節也與事實存在出入。

  多名擔保釋放人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證實,東昌府公安局對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高管及劉迪等人的抓捕分兩批進行,且在青島實施抓捕時,青島警方並未參與。

  「公安局說抓劉迪時劉正和公司核心高管開會,事實上抓捕時劉迪正和近百名股東開會,並且遭到了股東的制止,近百名股東就是證人。」知情人士說。

  更為蹊蹺的是,在東昌府抓捕的包括劉迪等人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員中,曾擔任聊城分公 司主任會計的孔慶珍卻已釋放,數名投資者對本報記者透露,東昌府公安局先後抓捕了聊城分公司的四名會計,而「孔慶珍對聊城分公司的資金流向則最為清楚。」 「放出來後就消失了,沒有人能聯繫上她。」

  針對上述疑問,本報記者多次以短信、電話等形式聯繫東昌府公安局經偵大隊的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始終未能正面回應。

  「這個案子遠非外界想像的那麼簡單。」一名曾就職於機關單位的退休人士如此說道。但本報記者在調查中也同時發現,齊能化工的內部也存在諸多疑點,其集資方式極不規範,且公司高管之間的裙帶關係也極其明顯,本報將對此進行跟蹤報導。

  (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高岳雄為化名。)

    新聞回顧:

    在2月29日山東省公安廳舉行的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郝建說,這起案件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統一組織指揮,青 島、淄博、濰坊、聊城等地公安機關分別對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劉迪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公司總經理劉迪等20餘名涉案人員被抓獲。

    現查明,劉迪等人自2007年以來,以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的天津鑫匯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青島萬家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為平台,在未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公司上市及投資石化、商城等項目為名,在省內青島、淄博、東營、濰坊、濟寧、泰安、德州、聊城等地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以 3%-9%或以上的月息(分紅)為誘餌,通過開推介會、熟人之間口頭宣傳等方式,面向社會大肆吸收公眾資金累計數額達數十億元。[詳細]

   

評論:即使殺了吳英也難阻高利貸蔓延

 

   大午集團監事長孫大午近日撰文表示,回到吳英身上,即使殺了她也警示不了高利貸的蔓延,對社會沒有好處。現在我們是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刑事案又炒成了政 治案。涉及民間借貸的刑事案件本質上是讓她還債,如果把債還清了是不是能夠減輕處罰甚至不去處罰,這才是和諧社會的取向。我們想建設一個和諧的社會,提出 來少殺、慎殺,還應該提出少刑、慎刑。[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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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是與非、生與死的糾結

http://www.capitalweek.com.cn/article_23149.html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在進入司法程序5年後,吳英案峰迴路轉,但圍繞吳英案的爭議卻遠未結束。

吳 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裁定 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次,最高法院覆核認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 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 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 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在吳英案的定性上,吳英的辯護律師從一審到二審都堅持為吳英作無罪辯護;某著名刑辯律師也認為「吳英案不是該死不該死的問題,而是有罪還是無罪的問題」。然而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吳英犯有集資詐騙罪,最高法院死刑覆核也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

由於吳英是因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死刑,在二審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爭議。雖然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但吳英罪與非罪的爭論並因此而消除。

因此,有必要對《刑法》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三個構成要素、吳英案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以及法院的認定作一分析,同時也對該案量刑問題作一點探討,這對釐清民間借貸合法性邊界以及考量如何制止非法集資將有積極作用。

爭論

爭論一:

吳英集資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借貸利息高達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業最高盈利率也不過17.5%,因此本色集團不具有還貸能力。

辯 方律師認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滿足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等條件。而吳英投資本色集團,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 就一定會失敗,不屬於「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另外,吳英購置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是用於公司經營,不屬於肆意揮霍。

有人士認為:借新債還舊債,其目的性十分明確,就是借錢還債而不是非法佔有。「借雞生蛋」、「借船出海」,是典型的企業經營行為,與非法佔有並無邏輯推導關係。即使是銀行商業貸款,借款人也經常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總不能因此推斷借款人在借款時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吧!

二 審法官認為: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二是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三是並未將集資 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註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包括為了造成守信譽和巨富的假 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以及肆意揮霍集資款。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 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 180%)不斷地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於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於購買房產、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

爭論二:

吳英集資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明知本色集團的經營狀況不可能負擔如此高額利息,仍向債權人大量借貸用於償還利息,明顯屬於詐騙。

辯方律師認為:司法解釋中關於詐騙方法的定義是,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吳英將集資款用於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並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不構成使用詐騙方法。

有 人士認為:吳英並沒有偽造虛假的證明文件,也沒有編造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借款時只是聲稱做生意或者企業經營缺少資金。此外,吳英一案的債權人, 即高利貸掮客,他們借錢給吳英,是出於投機獲利的慾望,由此產生的風險自然應該由掮客們自己承擔。雖然吳英借款時承諾了高回報率,但高利貸掮客們本來就是 以高息為借款條件的,其目的就是為了追逐高回報率,可以說這是借貸雙方的合意,而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吳英一方拋出的誘餌。

二審法官認 為:吳英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併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包括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舖、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 由;在公眾面前製造暴富假象,矇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 不疑,「自願」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為了進行集資,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於高息集資併負有巨額債務的真相,並通過短時間內註冊 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舖、爛尾樓和做煤、石油生意等 「高回報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爭論三:

吳英集資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與大部分集資對象之前並不認識,應該歸入「社會公眾」的範疇。

辯方律師認為:起訴書認定吳英的集資對象只有11人,這些人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屬於特定人員,不屬於「社會公眾」。

有 人士認為:吳英只應對其從直接上家處借款行為負責,而不應對直接上家以外的其他人的借款行為負責。舉例說,如果商店店員收取的價款來自於毒品販子,商店是 否也要捲入毒品案而承擔責任呢?嚴格來說,掮客的下線人員本不應認定為吳英的集資對象。況且吳英的集資對象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為什麼要將吳英以 集資詐騙定罪呢?

二審法官認為:吳英案的直接受害人雖只有11人,但其中僅4名受害人的集資對象就有120多人,而這些人的下線就更多了,能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況且吳英也是明知集資對象及下線的款項是從社會公眾吸收而來。

最 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託他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並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 衛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後歸還或以房產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 人。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餘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並非所謂的「親友」。林衛平等人向更大範圍的公眾 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羅列上述三點爭論中不同角色的不同論點,是為了使大家能夠更全面地瞭解吳英案的是非曲直,能夠給出自己的獨立判斷,而不是人云亦云。

判斷

為了能對該案的分析更客觀些,在研判吳英案時,考慮以下兩個前提是必要的:一是吳英的身份。 對吳英集資行為的定性應當以其商人的身份為基礎,不能以非商人的心態去判斷吳英的集資行為。二是對集資行為目的性的認定應當以集資行為的外在表現為標準。 判斷某一行為的目的,不是對行為人心裡的揣測,而是從行為人客觀表現去推測,因為行為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外人是無法揣測到的,即使是行為人自己說出的想法, 外人也無法斷定其真假。所以說對目的性的認定只能是外在的,不可能是內在的。以這兩個前提為基礎,再分析上述三方面爭論的問題,可能相對客觀些。下面針對 上述三方面爭論的問題給出我的判斷。

判斷一:

吳英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特徵

我認為,解析該爭論主要應從集資款的用途去考量。吳英集資款中相當一部分是用於償還以前所欠的舊債,有人說借新還舊屬於正常的經營活動,不能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該說法值得商榷。

首 先,將新借來的錢用於歸還借債,那麼這部分新借來的錢就屬於舊債主了,借款人就失去了對這部分款項的控制權,也不可能再要回來。所以說用於還債的錢不可能 像投資那樣可以取得回報,不可能像放貸那樣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不可能像放在銀行或者公司賬戶上那樣可以隨時使用。當吳英準備用新借來的錢用於歸還借債的 想法產生時,她已經具有了把別人的錢當作自己的錢給處置掉的心態,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非法佔有。

其次,借新還舊的現象雖然在許多企業發生 過,但是多數情況下是舊債款用於投資後尚未產生預期的收益,如果在舊債到期時債務人突然終止投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就產生了借新還舊的方式。這種方式 既可以避免因不能歸還舊債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還可以保證通過使用舊債的投資收益來償還新債。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借新還舊有個前提,那就是舊債的投資收益一 定要大於新債的利息,如果屬於這樣的情形,那麼借新還舊就是屬於可以理解的經營活動;反之如果舊債的投資收益少於新債的利息的話,那麼對於一個理性的商人 來說,他寧願對舊債違約,也不會花高於舊債收益的代價去舉借新債。如果一個商人花高於舊債收益的代價去舉借新債,那麼他肯定存有借債不還的念頭,這就是推 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外在標準。

綜上,認定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集資從事實上應當沒有問題,至於吳英集資款是否有用於個人揮霍的部分,主要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如果證據確鑿,其目的性自然就顯現出來,無需再著墨分析。

判斷二:

吳英集資具有使用詐騙方法的特徵

通常來講,判定詐騙的標準應當有兩條,一是行為人直接提供虛假信息;二是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根據吳英的行為,再對照這兩條標準可以認定吳英是使用了詐騙方法集資。

其 一,作為一名商人,吳英應當知道自己所投項目的回報率不可能達到年化180%,她給出如此高的集資利率,本身就是一種假信息。儘管她沒有編造假項目,儘管 她可能不清楚她的投資是否會成功,但是她一定會知道她所投資行業的回報率;即使她不作盈利預測其實也是一種詐騙,你不測算怎麼會給出如此高的集資利率呢?

其二,吳英並未告訴集資對象集資款的一部分是用於償還以前的欠債,或者至少未如實告知集資對象她為什麼不能用以前的借款還債,而必須借新款還舊債。如果真是那樣的話,許多集資對象就會望而卻步。

其三,集資對象的自願上當並不能否定吳英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信息的事實。如果甲告訴乙,給我一筆錢我把月亮摘給你,而乙信以為真居然給了甲這筆錢,能說甲沒有騙乙嗎?

判斷三:

吳英集資具有非法集資的特徵

根據刑法 規定,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主要看集資對象是否是特定的。如果單從吳英是向11名特定對象的集資行為看,不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吳英十 分清楚這11名集資對象的經濟狀況,也清楚其中有的集資對象是採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籌集的資金,所以吳英的集資行為屬於間接非法集資。有人以買賣不 問來源的例子為吳英辯護,我覺得這種理由並不充分。因為買方可以不問賣方錢物的來源,但是如果買方知道了賣方的錢物是贓款、贓物的話,那麼在一定條件下, 買贓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上述判斷,我認為吳英案的一、二審判決在認定吳英犯有集資詐騙罪問題上沒有錯誤。那些認為吳英無罪的觀點, 至少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並不充分。至於有人認為吳英無詐騙故意、無非法佔有目的、無肆意揮霍、無詐騙行為、無虛假宣傳、無公眾集資,其中前「五無」都屬 於主觀故意的範疇。主觀故意實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造成社會危害是他內心願望(即他有意識的目標);另一種是在實施行為時明確知道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必定 會發生。就吳英案而言,認為吳英無罪的人主要是指以第一種類型為標準來判斷吳英是否屬於故意,而忽視了第二種類型的標準。實際上,任何一個理性的商人都會 判斷以吳英開出的高利率,肯定會出現不能償還借款的後果。吳英在明知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大肆借款,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和詐騙故意是確定無疑的事實。

量刑

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的理由是基於吳英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及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但是假設如果吳英沒有上述情節,是否可以免除一死呢?能否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在法定刑下判處刑罰呢?我認為下面幾個因素需要考量。

考量一:

死刑的目的性因素

目前世界上關於死刑目的性有兩種理論,一種是威懾理論,也稱為功利理論,它強調的是預防,即對一個人處以刑罰是為了說服一般社會成員將來遠離犯罪行為;另一種是報應理論,它強調當有過錯者自由選擇違反社會規範的時候,刑法就是應得的。

就對死刑的態度而言,報應理論認為,對最嚴重的謀殺形式施以死刑是公正的,但是死亡對於沒有殺人的罪行來說是不相稱的。相反,威懾理論認為非謀殺的其他罪行也可以施以死刑,只要死刑的威懾價值與其人力和經濟花費相當。

回 到吳英死刑案來說,目前反對將吳英判處死刑的人的觀點,特別是那些非法律專業的人士的觀點大都是基於報應論,他們認為中國有句古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現在吳英既沒有殺人,為什麼要殺她。這就是典型的報應論。如果法院倚重於報應論,那麼吳英就不會被判處死刑,而且其他那些非暴力犯罪也不會被判處死刑。

看 來要判處吳英死刑,適用威懾理論是合適的。但是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死刑的威懾作用的效果如何呢?由於判處吳英死刑的威懾作用將死刑判決生效後才能顯現,那 麼只能先看一下先前已經生效的與吳英案相似死刑案的作用如何。我們可以通過一組數據進行觀察。僅浙江一省近幾年來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極刑的案件就不在少 數:2009年,麗水市的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溫州市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2010年,紹興市趙婷芝因 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市的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市的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 年,麗水市的銀泰公司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案」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 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雖然殺了不少人,但是非法集資類 案件仍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上述情形表明,對非法集資者處以死刑的威懾作用其實並不明顯。非法集資屢 禁不止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根據上面分析的死刑目的性的理論和實際效果,我認為在考量死刑目的性因素時,既要考慮報應理論與威懾理論兩種選用的取捨,同時也要預測威懾理論的實際效果。

考量二:

加重與減輕因素

在考量是否要判處罪犯 死刑時,除了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死刑標準外,還有兩個因素應當考慮:一是罪犯是否有加重情節;二是罪犯是否有減輕情節。就非法集資犯罪而言,所謂加 重情節是指擬要判處死刑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屬於比那些不適合判處死刑的非法集資行為更為嚴重。當然在考量是否判處死刑時惡意不能作為加重情節,因為所有的 死刑犯罪都有惡意;所謂減輕情節,就是可以不判處死刑的理由。一般來講,被告人的生平和生活環境在考慮是否應判處死刑的過程中應當得到審查。此外,像美國 著名的洛基特死刑判例確定的免於死刑的原則中就包括:凡是被害人教唆或幫助實施罪行的,屬於減輕情節,不適用死刑。

雖然我國刑法未明確規定 將被害人的過錯作為減輕處罰罪犯的情節,但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已有關於被害人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 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具體到吳英案,其實一些被害人過錯是很明顯的,他們想方設法托門子、找關係主動要求吳英向他們集資。他們是 一些要求吳英對他們實施「詐騙」的集資對象。從這個角度講,吳英案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考量三:

財產權與生命權比較因素

前面提到,死 刑的目的之一在於威懾,也就是說是為了預防他人在未來實施同樣的犯罪。具體而言,判處像吳英那樣的集資詐騙犯罪死刑是否具有威懾作用,有兩個問題值得深 思:一是判處吳英死刑能否對其他集資犯罪產生威懾?二是,為了威懾是否必須採用死刑?如果能用其他方法能夠制止住集資犯罪的話,那麼是否還有必要採用最為 嚴厲的刑罰——死刑呢?

就威懾作用而言,前面通過數據分析已經得出明確的結論,即死刑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實際上並不明顯。那麼就 替代以死刑制止集資的方法而言,許多人給出了有價值的建議,如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給民間資金合法的理財渠道等,如果有了正當渠道,那麼非法集資的生 存空間就會被大大壓縮,犯罪行為會大大降低。據瞭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元。在吳英集資過程中,有 的集資者為了把錢送到吳英手中,還要開後門、托關係,這也是眾多集資詐騙案中司空見慣的情節。所以僅用死刑是堵不住集資犯罪的,對民間資本的運用不能採取 堵的辦法,而要採用疏的辦法,給以正當的渠道。因此判處吳英死刑,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集資問題。

綜上,假使吳英沒有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及賄賂 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吳英也不應判處死刑。因為保護人的財產權是一種價值取向,保護人的生命權也是一種價值取向。當財產權與生命權相衝突時,生命權應當優 先於財產權,這正是人類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在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裡,應當將生命權放在優於其他任何權利的地位。具體到吳英案,一、二審的判決過多地考慮 了對財產權的保護,而對人的生命權的考量並未放到應有的高度。當制止集資犯罪措施有多種選項時,將剝奪人的生命作為最後的選項,體現的是一種人道的選擇。 眾多的人呼籲免於吳英死刑,是一種人道的呼籲,是一種破除金融壟斷給予民間資本以出路、給予中小企業以正當融資來源的呼籲。而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的裁 定正是順應了當前社會大多數人認同的價值觀。

作者為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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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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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預言:吳英不會死。

4月20日下午,新華社發佈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按照司法慣例,吳英將不可能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是刑五庭。在《刑訴法》修正案出台前,最高法院內部規定,死刑覆核案件的提審率要達到70%。

在最高法院發佈的消息中,認定了吳英集資詐騙罪的定罪: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部分集資款用於個人揮霍,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這與今年2月7日,浙江高院網站發佈的就吳英案答記者問中的定罪觀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佈的消息認為,吳英的一、二審判決正確,但認為吳英免死的理由是「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從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至4月20日死刑覆核結束,共3個月時間。據稱這在死刑覆核案件中屬於正常時間。

吳 英案發至今6年來,一直為公眾關注。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捕,2009年12月 18日,金華市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法院認為,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 為名,先後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報最高法院覆核。

吳英二審為何判處死刑的?似可說,是被民間集資的傳統判處死刑的。在中國,民間借貸源遠流長,考察貸款人信用和控制貸款風險,都演進出一套相當成熟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在蘇浙,商品經濟發達,民間借貸就像喝茶吃飯一般經常並必須。吳英經營缺錢了,伸手便借,不覺怪異。

吳 英是被民企身份判處死刑的嗎?《法人》雜誌發佈《2011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稱:在企業家犯罪中,國企多貪腐,民企多詐騙。民企難以從銀行貸款,只 好民間借貸,借高利貸,如果撞上了冰山,就成了詐騙。溫州老闆的跑路,就是因為資金鏈斷裂,搞不到新的貸款,也還不起之前背上的高利貸。

吳 英是被模糊的司法界定判處死刑的嗎?有專家認為,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的基本區別,在於舉債人有否刻意、反覆、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實 報虧,同時一再借錢,那還不算詐騙。但吳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率,隱瞞實際虧損,又一再以真金白銀返還放貸人,使人深深誤信其盈利能力。

但從吳英案目前呈現出來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其借貸行為的整個過程似乎並不存在強制和欺詐行為,吳英的本色集團在吳英被刑拘之前經營狀況良好,其本色酒店、 KTV、汽車美容店、洗衣店等項目都在正常運轉。吳英在東陽、義烏、湖北等地擁有的商舖、地產、房地產項目,從2006年至今,房地產的價格翻了數倍,她 擁有的珠寶價格在5年中也翻了幾倍。即便不考慮吳英的資產的升值,僅以吳英被刑拘、資產被非法沒收和拍賣的當時,其資產的真實價值也足以償還所欠債務。

吳 英的行為,到底是非法集資?還是吸收公眾存款?這一點連司法機關都難以解釋清楚。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高檢和公安廳曾聯合下發《當前辦理集 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 動」的情況,「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亦對民間金融實行了一定的保護舉措。

吳英案發在此之前,如果在之後,是否有緩?實際上,司法部門和學界對此類案件的反覆解釋和爭論,正說明司法界定的模糊。

此 外,吳英案也與目前的融資環境有關。央行公佈的數據顯示,2011年12月,M2新增量就達到了2.61萬億元。對於M2單月的新增量來說,2.61萬億 元已屬於天量範疇。即便是在貨幣政策極其寬鬆的2009年,M2單月新增規模最高亦不過2.4萬億元。這或許意味著,儘管基調仍為「穩健」,但事實上的 「寬鬆」已經在2011年的最後一個月到來。

儘管中國很有錢,有81萬億本外幣存款,而在溫州,本地的儲蓄,加上從上海、香港撤回的資金,有7000多億元的存款。但中國卻出現了大面積的錢荒,錢荒逼得溫州老闆跑路。為什麼?

近 年銀行準備金率一步步提到歷史高位,大商業銀行達到21.5%,中小銀行是19.5%,但卻把利率壓得很低,只有3.5%。目前的通脹率是5%上下,誰能 借到錢誰就能得益。但銀行的錢很難貸出來,被央行的法定準備金扣了一部分。商業銀行貸款的基準利率是6.1%,而民間是20%到30%,於是形成了貨幣供 給的雙軌制,有門路者在銀行拿到錢,就可以到市場上去放高利貸,市場焉能不亂?有這樣的市場環境,就算判了一個吳英,又怎能阻擋後面的吳英們前赴後繼?

吳英的前面有孫大午。2003年,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戶農民借款達1.8億多元,被拘,後在全國輿論壓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孫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沒入實刑。

一 年前,孫大午在參加一檔電視節目錄製時表示:「說吳英經營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產倒是一種解脫。」當時吳英案已二審,吳英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處死刑的「集資詐騙罪」。孫大午當時直言,希望眾多民營企業家出面擔保吳英出獄還債,他願意給吳英擔保1000萬到1個億。「此 案就應該給吳英還債的空間和時間,如果還不了就走破產程序,再對吳英和高利貸者進行處罰,政府還有收益。」

但吳英的同鄉「小姑娘」杜益敏就沒有這麼幸運,她被以集資詐騙罪處死。

更早,最著名的在同類案件中被處死者還有長城公司沈太福和新興集團鄧斌。真要吳英死的,擺上檯面的,似乎是傳言中聯名上書的十幾名東陽官員。但正是這一無法證實的傳言,無意中使吳英贏得了公眾的同情,並決定了吳英的免死。

中國改革開放30年,規則尚在確立之中,灰色地帶無處不在,吳英之後難免還有新的吳英,因此吳英案受到高度關注。可喜的是因社會力量的制衡,法治精神的進步,吳英得以免死。

公眾似乎已達成了一條共識:吳英借款的行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財產權,而生命權高於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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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減刑案宣判:死緩改判無期徒刑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292

新華社消息,7月11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人民網報導,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於今年5月期滿,為確定吳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死緩減刑條件,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其減刑案。根據浙法公開網公佈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公告,開庭時間為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地點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審理方式是公開審理。

央廣網報導,吳英案的申訴案件代理律師朱建偉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話,由最高法院執行死刑。

據前述人民網報導,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吳英被扣押的財產價值1.7億元。但吳英一方認為該鑑定結論明顯偏低,漏計很多資產。

2013年2月20日,吳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要求依法撤銷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並主張吳英的資產完全可以償清債務。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訴並立案,應當在3-6個月內做出決定。但朱建偉說,對於這份申訴書,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覆,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懸而未決,令他們無法採取下一步行動。

據瞭解,吳英案還有幾個行政、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但目前均無進展。

據前述央廣網報導,淘寶網司法拍賣頻道近日已掛出6處吳英涉案房產,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們委託提供拍賣平台而已。這六處房產均為商業住宅,拍賣價格均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這個地區的同類型住宅均價是一萬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團旗下的另一些珠寶商舖目前還沒有被提請公開拍賣。

據《華夏時報》報導,吳英父親稱,官方從未告知自己吳英有多少資產將被處置、待處置資產總評估價格是多少,也沒有出具評估報告和清單,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匆匆拍賣涉案房產,有「貓膩」。

吳英集資詐騙案回顧

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

曾因創造「一夜暴富」神話而引起海內外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日前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東陽市政府已經著手對吳英下屬的「本色集團」進行清產核資,該集團700餘名員工已由市政府墊付工資,相關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2007年3月16日:吳英被批准逮捕

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後,於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案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東陽億萬「富姐」吳英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檢察機關指吳英及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億多元人民幣,同時被起訴的還有林衛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吳英提出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院開庭,進行吳英案的二審。吳英的辯護律師二審仍為吳英做無罪辯護。吳英當庭認罪,承認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的公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吳英死刑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覆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覆核完畢。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吳英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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