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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政策“七一" 實行 海外金融賬戶逃避稅將“無處可逃”

中國要求本國居民就其全球收入申報納稅,但以前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居民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部分人鋌而走險通過海外賬戶逃避稅,但這樣的做法以後將逐步被堵住。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計劃7月1日起要求金融機構全面清查收集本國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這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賬戶余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

這些信息將被上報給國家稅務總局,為2018年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互換金融賬戶信息奠定基礎。業內人士稱,此舉將通過國家間信息互換來使得本國居民海外金融賬戶透明化,進而為稅務機關未來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提供便利。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夥人王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其實《辦法》主要針對在中國有金融賬戶或金融資產的外國人,也就是“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對中國公民影響並不大。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亦表示,《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

這些影響包括在7月1日之後新開立賬戶時僅需在聲明文件時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如果之前已經在該金融機構開立過賬戶,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認證。

盡管《辦法》和普通民眾並沒有太大關系,但打擊富人利用海外金融賬戶逃避稅的“潛在意義”還是引起了廣泛關註。

為堵住個人或企業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受二十國(G20)集團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下稱“標準”或CRS),我國在2015年承諾實施這一標準,而上述《辦法》正是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不僅中國,目前已經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這一標準。這包括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地區,還有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區。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對於一直不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可能采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標準”在全球範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

這意味著未來個人或企業海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將被本國稅務機關充分掌握。

該負責人稱,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交換的信息是來源於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於各國開展風險評估,並非直接用於征稅。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采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王蕾表示,內地高凈值人群的海外賬戶很多落戶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與這兩個地方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最值得關註。

目前國家地區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互換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簽訂多邊互換協議,另一種是雙邊互換協議。中國屬於前者。

201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王蕾告訴第一財經,中國香港也是簽署的多變互換協議,但真正實現互換還需要雙方溝通。而像新加坡則簽署的是雙邊互換協議,所以中國需要與新加坡單獨簽訂協議,才能實現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互換。

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京會見了新加坡國內收入局局長陳繼豪,雙方就國際稅收改革進展交換了意見,並就數字經濟、轉讓定價以及中新稅收協定等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根據《辦法》,中國計劃在今年內完成對100萬美元以上的高凈值非居民個人金融賬戶盡職調查,2018年底完成對100萬美元以下低凈值非居民個人金融賬戶盡職調查。

對於擁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人,如何應對CRS帶來的挑戰?

王蕾表示,首先要明白,信息申報並不等於全額納稅,因為有些金融資產的收入並不涉稅(如保險的投資收益)。因此,對於自身資產的涉稅性質要有所了解,而不是一心去逃避申報。其次,盡管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還沒有相關反避稅的規定。但“實質重於形式”的征稅理念已被各國稅務機關廣泛接受。

“所以個人應對CRS的稅務規劃必須遵循這一理念,而不是簡單地做一些連自己都無法解釋的安排,如自稱他國公民,卻終日住在中國境內等,結果只會適得其反。而擁有海外企業賬戶的人士也應在CRS正式實施前自我評估海外企業賬戶信息報回後的稅務影響,積極完善企業自身的稅務合規。”王蕾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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