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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藉口建教合作 大同被控搬錢

2012-6-25 TCW




六月十二日,大同股東會中,小股東炮轟公司幫學校「蓋房子、買地都不收錢」。事實上,因為大同公司與大同大學(前身是大同工學院)財務的「曖昧關係」,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董事暨總經理林郭文艷、董事張益華都已身陷官司。

三個月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對上述三位提起訴訟,理由是他們在同時擔任大同公司及大同大學董事期間,未善盡維護股東權益責任,依「董監事發生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提出訴訟。

企業興學,大同並非特例,如台塑集團設立明志工專(現改為明志科技大學),遠東集團也創辦了亞東工專(現改為亞東技術學院)。相較於其他財團,像大同公司這般,利用代墊款或是不追討工程款,來幫大同大學買地、建大樓,並不多見。

公司與學校,是大同集團兩個「口袋」,把錢從左邊搬到右邊,瘦了誰、肥了誰?這團疑雲,是讓大同公司小股東最不滿之處。

此案最早可追溯到一九六八年,當時大同公司已經上市,卻不顧公司與學校的分際,由公司出錢幫大同大學、大同高中買地、興建教學大樓與工程維護,墊付款項卻 不討回。從一九六八年迄今四十四年,共達十筆,金額約達十一億三千萬元。一九九七年經人檢舉,證交所盯上此案,但其後十三年間,大同公司均以「建教合作」 來解釋此資源輸送的不尋常行為,證交所也沒轍。二○一○年由投保中心接手,大同照樣以上述理由回應,迫使投保中心今年三月出手提告。

此案凸顯台灣常見公司治理盲點:當家族財團同時擁有上市公司、學校、醫院,上市公司董監事能否嚴格把關,防止資源從財務須公開的上市公司,流向財務不透明的財團法人?

深究該案背後,有三大謬象:

謬象一:合買地不過戶所有權沒改,錢拿不回來

在十筆爭議的資產當中,最受矚目的就屬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號稱婚紗攝影聖地的尚志教育館。

一九六八年,大同公司與大學共同購置大樓土地,雙方約定先由大同公司代墊預付八成,約一億一千萬元。

結果,學校未依約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雙方共有,一拖長達三十餘年,早已拖過法律追溯期,導致出現公司出錢幫學校買地,卻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的情形。

除了土地欠款沒還,一九九二年,公司又花了二億六千萬元,興建經過都會多看兩眼的美麗建築物,其後若非證交所發現並要求公司改善,該筆興建費將如其他大樓般,法律追溯期過後又「順理成章」,成為學校資產。

這棟大樓從土地到建物,帳面費用雖是三億七千萬元,但市價超過百億元,最後只追回二億六千萬元,損失的是廣大股東。

謬象二:拆帳不清還有理祭建教合作美名,全台首宗

從一九九七年起,證交所多次發函,要求大同公司就不動產產權爭議提出說明,該公司都以「建教合作」一詞解釋其對價關係,表達合理性。

根據大同公司說法,從一九五一年至今,該公司從大同大學招募一萬二千餘位員工,節省八億八千餘萬元招聘費用。該公司擁有的部分研究成果,來自大同大學教授,讓大同多了華映、綠能等轉投資事業,曾是公司獲利金雞母。

興建大樓、建教合作是兩碼子事,拆帳應清清楚楚。「利用建教合作把公司資源給學校,國內上市公司是第一次發現。」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說。

謬象三:獨立董事失守未善盡把關,倒向公司派

針對此案,投保中心一年半前發函大同公司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們,對未維護股東權益的董事會成員提起訴訟。對此,審計委員以「雙方為建教合作關係」、 「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須負擔龐大訴訟費用」及「大同公司正與大同大學、大同高中洽商土地開發,屆時地上物拆除後,標的物即不存在」等進行回應。

就連原本應擔任監督公司、維護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也無法完全發揮效用。大同公司獨董呂東英,在今年六月十二日股東會中,面對投資人的質疑時,竟以「(投保中心)為何要發文給他們」,來表達其立場。

其實,呂東英、蘇鵬飛若嚴格行使本屆獨董職權,可能就不會讓大同公司對尚志大樓、經營大樓工程款,以及電機大樓、實驗大樓維護工程款共約一億九千萬元,在去年八月過了法律追溯期,讓公司與股東權益受損。

年過半百的大同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林郭文艷曾擔任大同大學講師,呂東英曾擔任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現在又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照理說,都是道德標準與行為準則要求高的人。只是他們走出講堂、卸下主管機關職位後,想法似乎也跟著轉換。

所以,當大同公司宣稱,將與大同大學、大同高中共同開發資產,學校吃上市公司投資人豆腐的歷史,是否會再度重演?可悲的是,或許公司派董監事、獨立董事、甚或主管機關,都沒有能力把關,小股東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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