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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禮向無牌人士支付酬金以進行受規管活動被暫時吊銷牌照

1 : GS(14)@2011-08-06 15:20: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由2011年8月4日起暫時吊銷黃世禮(男)的牌照,直至2011年 12月3日止,為期四個月(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 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黃與一名無牌人士協議,由該無牌人士執行受規管職能並向其支付酬金。證監會遂對黃作出上述紀律處分(註2)。

在上述期間,黃通過該無牌人士的介紹成為若干客戶的客戶主任。該無牌人士為這些客戶提供交易服務,黃將有關交易所產生的大部分佣金付予該無牌人士。

鑑於黃表現合作,並對其失當行為表示悔意,因此證監會將吊銷牌照的期限縮短兩個月。



備註:

1. 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
2. 該無牌人士被裁定未獲證監會發牌而進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1月25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709

羅樂天及梁炳耀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罪名成立

1 : GS(14)@2011-09-27 22:09:4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1PR115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羅樂天(男)及梁炳耀(男)未領有牌照而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註1),兩人罪名成立。此外,羅發出與未領有牌照而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有關的廣告,被判六項罪名成立。

羅及梁於2011年9月1日承認控罪,今天被判罰款合共47,0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法院裁定,羅曾於2010年1月在某報章刊登多則廣告,推廣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服務,並註明訂戶只要支付299元的月費,便可每日透過短訊服務收取梁即時就證券及衍生工具提供意見的短訊。

法院並裁定,梁曾於2010年1月至6月期間向羅發出載有梁對證券及衍生工具的意見的短訊,以安排將短訊傳送至訂戶。梁每月均從羅的公司收取5,000元作為回報。梁及羅均未領有就證券提供意見的牌照。

羅在發出廣告時知道,梁未領有就證券提供意見的牌照而在廣告中顯示自己準備經營這種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9條。此外,羅與梁未獲發牌而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2 : GS(14)@2011-09-27 22:12:08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c3f307949606-894845

證監會指羅樂天曾於去年1月,在某報章刊登多則廣告,指訂戶只要支付299元月費,便可每日透過短訊服務,收取梁炳權即時就證券及衍生工具提供意見的短訊。

而梁炳權曾於去年1月至6月期間,向羅樂天發出載有他對證券及衍生工具意見的短訊,以安排將短訊傳送至訂戶,每月均從羅樂天的公司收取5,000元作為回報。
3 : idsdown(1658)@2011-09-27 22:15:44

突然諗起聰明先生
仲有骨頭會
4 : GS(14)@2011-09-27 22:25:16

人地話骨頭會得1個吉林長龍藥業的投訴...就無啦

聰明先生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6076

證監:ICO或屬證券 需申牌照受規管

1 : GS(14)@2017-09-10 14:51:07

【明報專訊】證監會3日前發聲明,指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構成「受規管活動」,繼而需要申請牌照。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昨日表示,聲明是為業界提供更清晰指引,未發行代幣而又有意者可以與證監商討如何申請牌照,強調與內地禁ICO的情况不一樣,「(證監)只想講清楚什麼屬於證券範圍」。

梁鳳儀出席投資推廣署活動時表示,釐清ICO是否屬證券及規管活動範圍,對業界而言並非壞事,相信業界亦歡迎證監提供更清晰指引,在其他地方亦有類似的做法,能幫助市場分出優劣,幫助解決現時良莠不齊的現象。

她解釋,當ICO的特徵牽涉類似股權、債務或集體投資計劃,就會被定義為證券,受到證券條例監管,是否屬牌照規管活動的範圍,則取決於發行的白皮書中給予代幣持有人的權益,「每一間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論」,但如果純是虛擬貨幣則屬於「商品」,就不屬於「證券」,亦不需納入監管。

純虛擬貨幣屬商品 不受監管

一般而言,ICO是由虛擬貨幣供應商或初創企業發行代幣,投資者可以貨幣或比特幣買入,升值時投資者賣出賺錢,或持有公司的權益,美國證交會(SEC)7月時指部分ICO活動或納入證券監管範圍,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周一更是全面叫停ICO,營運商需將資金退還投資者。

ICO涉網上操作 難執法

梁鳳儀又稱,證監一直有關注ICO活動,會在市面上留意ICO活動是否屬證券,已發行又沒有牌照,證監會採取行動。她承認ICO大多屬網上操作,部分是海外公司以在港投資者作對象,雖然涉及香港法律,執法會有困難,但她指仍有辦法跟進。

籲投資者留意風險

她又表示ICO涉一定風險,屬於「未來計劃」,並非「買冒險樂園代幣去玩」,投資者要審視代幣將來的流動性,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買賣的風險,價格會否波動等,均需考慮是否在承受範圍內,她稱旗下的投資者教育中心會在短時間內作一系列的有關宣傳。

金管局助理總裁李樹培亦稱,在其他地方ICO有詐騙的情况出現,但也有正當的商業模式,在香港亦非不可進行,前提是需要申請牌照,受到規管。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3700&issue=2017090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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