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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產案 終院一錘定音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1 : GS(14)@2010-11-13 1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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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離婚夫婦分配財產頒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終院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不會因打理家務而遭歧視,摒棄沿用多年的「合理需要」原則,裁定往後的離婚案中,離婚夫婦的身家原則上都須按「公平原則」均分。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指,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記者:陳曉薇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香港過去的離婚案件,都會引用香港上訴庭 90年的「 CvC案例」,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即按前妻需要,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餘額全部留給前夫。本案涉及 47歲內地清華大學女畢業生與 48歲商人丈夫的離婚案,上訴庭 08年的判詞,採用英國上議院 01年「 White v White案例」中的「公平原則」,裁定離婚夫婦財產均分。
法官擁酌情權分資產

終院認為,「 CvC案例」表明毋須以公平及公義的原則分配財產,原則上已犯錯,不應跟隨。終院為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在負責持家時不被家庭崗位歧視,更應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讓離婚夫婦享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代表丈夫一方的大律師曾提議採納澳洲 84年的「 Mallet v Mallet案例」,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從而釐定財產分配方法,但終院以兩地有關的成文法字眼大異,不予接納。
惟終院強調,改用新例判案,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事實上英國法院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後,絕大部份判案最終亦非均分。本港法庭在合計夫婦總資產後,應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列出的原素,如財政需要或賺錢能力等進行考慮,在適合情況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拒絕使用「公平原則」平分資產,轉而考慮前妻年齡、謀生能力或生活質素等財政需要,釐定財產分配。
判詞又指,一般離婚案,財產根本不夠滿足前妻財政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毋須均分,前妻可按需要獲分所得部份;只有雙方合計財產超過按需要而分配的金額,法庭才要進而考慮「公平原則」是否合用。終院最後判本案商人丈夫上訴失敗,他與前妻各獲分得約 268萬元財產。
勝方:判決追貼國際

本案義務代表清華女畢業生的律師何珮芝昨指,女方纏訟多年,昨獲悉裁決後感到非常高興,認為終於獲得公平對待。何表示,終院裁決改變以往在考慮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時,側重考慮賺錢能力的不公平之處,把打理家庭與賺錢能力作同等看待,為下級法庭日後判案,清楚釐定原則;而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拆解法:簽婚前協議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律師謝偉俊指,英國最近亦有案例首次承認婚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他相信隨着今次判決,將有案件就婚前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在本港法庭提出討論。他認為婚前協議可保障夫婦雙方,令財產差距較遠的夫婦為免不被分身家而不結婚。他贊同夫婦簽定婚前協議,應成為趨勢。
案件編號: FACV16/08
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資產不論來自送贈或承繼,抑或在婚前或婚後獲得,法庭都可運用酌情權,考慮是否納入共同資產計算。惟婚姻時間越長,離婚夫婦更不應以此理由扣減共同資產
•法庭應按雙方需要,包括年齡、工作能力及需否照顧老弱,考慮身家應否均分
•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列作考慮財產是否均分
•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夫婦指控對方不是的行為,除非十分「明顯及嚴重」,否則法庭不應考慮在財產是否均分時列為考慮,以免引起不公
•基於婚姻常被視作公平的合夥關係,婚姻長短對財產是否共同產生有重要的取決原素
•離婚夫婦在婚姻中各有付出,法庭認為他們不應依賴各自的付出而衡量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終院判詞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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