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範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範範疇。
此外,《規定》針對平臺利率,給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為無效合同。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一方面為平臺設定了緩沖區間,另一方面則縮小重點打擊的範圍,將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臺作為重點“攻克”對象。
“變異”P2P納入規範
繼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為P2P監管找到歸屬即銀監會之後,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定義。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定義的明確劃分放寬了民間借貸的範疇,“在過去,典當、擔保、融資租賃等細分金融領域均有自身單獨的法律法規,而現在均統一界定為民間借貸。”劉新宇表示,這是巨大的變動。
劉新宇表示,縱觀當前P2P行業,出於自身具有資質或為擴大業務範圍等原因,不少P2P平臺與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典當行等細分領域相結合,產生大量的P2P“變異”。“這些業務的實質依舊是民間借貸,法律層面並不想將這些‘變異’排除在外。”劉新宇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比1991年,當前民間借貸已經發生了大量的變化,其中之一即過去民間借貸更多為生活性借貸,而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國民財富的增長,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
與之相伴隨的是,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當情況逐步複雜後,非法集資現象大量湧現,仔細劃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又與非法集資大量交織。
劉新宇表示,此次關於民間借貸的重新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便於法律使用的統一性,在原來狹義民間借貸的名目下,借款者對於資金的需求和還款方式,在民間借貸及典當、商業保理等細分範圍中表現相對接近,如果劃分不同領域,再歸屬不同法律,不便於法官裁判的統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
目前,民間借貸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此前曾有“4倍”的紅線,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為6%,24%的利率行情已經為行業默認。
此次,《規定》對於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表示,此次《規定》劃分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從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國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麽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杜萬華表示。
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中,雖然貸款利率24%是公開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這一紅線,並通過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名頭多樣的收費形式將借款者的“差額”補足。
劉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貸款利率36%這一新標準為平臺設定了24%~36%之間12個點的緩沖區間,但是對於貸款利率超過36%這道紅線的平臺,在未來不排除將采取嚴厲整治措施。“針對現實情況,一方面保證民間融資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則部分放開,集中力量將整治目標鎖定在貸款利率超過36%以上的平臺。”劉新宇說。
隨著P2P行業的發展,“信用中介”已經成為P2P網貸公開的秘密。在《指導意見》下發之後,P2P網貸平臺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確定。”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為2136家,環比增長5.32%。其中,新上線平臺數量為217家,新增問題平臺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P2P網貸行業大部分承諾墊付,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析了四種墊付方式:第一種為最原始的平臺直接承擔擔保墊付責任;第二種,由第三方擔保公司墊付,但該第三方更多為平臺的關聯公司;第三種為風險準備金模式;第四種則是保險公司同P2P網貸平臺合作,聯合推出履約責任險。
石鵬峰表示,《規定》一方面顯示出監管層對於P2P平臺定位於信息中介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業大部分存在的擔保墊付現狀。“法律條款沒有指明平臺必須要擔保或者必須不能擔保,更多表示為,如果平臺宣傳具有擔保責任,那麽當投資者一旦訴諸法律,將會支持投資者。”石鵬峰說。
在中國現實征信體系及投資者教育現狀之下,從短期利益考慮,投資者和平臺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擔保”,這將是一個漫長而逐步轉化的過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擔保法》對擔保成立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一致,有效保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貸天下CEO劉軍說。
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表示,《指導意見》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規定》的司法解釋是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
對於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劉新宇表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針對平臺跑路、卷款潛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法院才會針對平臺性質予以重點關註。
七句話讀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何謂民間借貸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合同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法院不受理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明確P2P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6.民間借貸用於企業貸款合同依舊有效
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7.十種虛假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嚴重者罰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再好的政策,也經不住無底線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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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貸的監管來了。
某種意義上,現金貸確實滿足了部分人群的信貸剛需,也是普惠金融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此,監管並沒有和網貸一樣,痛下殺手。
“並不早”,行業內對監管到來,認為時機正好——在沒有失控之前,監管給所有的人,留有余地。
剩下的,就是現金貸從泥潭中走出,浴火重生……
01 市場剛需
3月下旬,現金貸輕松愉悅的創業環境,漸漸消逝。
多位知情人透露,北京市金融局約談了眾多現金貸平臺,並讓他們在7月下旬之前,整改完畢。
至於如何整改,並未給出方案。
大家在惴惴不安中等待了一個月,等來的是更為嚴苛的監管。
4月15日,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了《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各地區“現金貸”平臺開展摸底排查與集中整治。
《通知》附上了一條長長的整治名單:涉及429個APP、72個微信公號和117個網站。
行業一片風聲鶴唳——監管的果敢和出手之快,超出所有人的想象。
據此,現金貸的黃金時代正式結束,進入了監管夾持的緊縮時期。這個互聯網金融領域當下最火的品類,命運又將如何?
“監管中對現金貸的定義很模糊”,一現金貸平臺的負責人郭青雲,上周參加一場現金貸專項研討會時發現,監管層對於現金貸的定義,並不明確,甚至將“辱母案”的原因,也歸結於現金貸。
實際上,辱母案主要涉及的是民間高利貸,跟現金貸並無關系。
現金貸的真正定義,到底是什麽?
現金貸的發展源頭,來自於美國的“Payday Loan”,一般借款金額較小,還款周期也比較短,三五百美元,借款2周左右。“發薪水的時候,就能還款”,因此也叫“發薪日貸款”。
因此,業內現在對現金貸的定義,普遍為: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下,借款周期在30天以下。
在這個基礎之上,還演變出了“微額現金貸”,金額更小,只有500-1000元,借款周期只有一周。
在美國,關於發薪日貸款的爭議一直未斷,它到底是幫助人們脫離困境的英雄,還是讓人陷入債務危機的惡棍?
“實際上,小額現金貸發展至今,有歷史發展的必然性”,研究小額現金貸的專家羅心雨稱。
仔細來想,現金貸提供的無抵押信貸服務,在某種程度上和信用卡很像,都是“花明天的錢”。
根據央行數據統計,10億成年人里有借貸紀錄的只有4.4億。這也意味著還有幾億人不在消費信貸服務範圍內。
這幾億人群,就沒有信貸需求嗎?恰恰相反,他們的需求更為旺盛。
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稱:“對於低收入人群來說,有融資的機會,遠比融資價格重要。”
這群銀行眼中“高危”、“次貸”的人群,獲得一個被服務的機會,難能可貴。
美國發薪日貸款的火熱,也恰恰說明,對窮人提供金融服務,也有很大的市場。
到底是哪些人在使用現金貸?
某行業排名靠前的現金貸平臺,給用戶做了一個畫像:“80%為男性,平均年齡在27歲,資金用途多為對時效性要求較高的日常消費。”
對於資金的真正用途,中國還沒有正式的統計報告,但美國對此已研究了20多年。
美國學者研究發現,這其中存在兩種類型的消費者,一類是,面臨個人災禍或者日常開支而借款的人;而另一類,是為了誘惑性消費貸款。
一個是剛需,一個是滋生的欲望。而兩者,會產生截然相反的結局。
2001年,兩位美國學者援引普華永道的一個調查發現,66%的貸款用途是為了克服負向沖擊(譬如災禍)和應急需要。
某種意義上說,在美國,大部分錢是用在“剛需”之上。可以讓人們有渠道借到錢,度過暫時困境,至少人們不會因為暫時付不起一個月的房租被趕出門,不會因為手頭緊看不起病。
同樣,在中國,現金貸也有存在的價值,也滿足了部分人群信貸的剛需。
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普惠金融的核心邏輯——服務傳統金融服務不到的大眾人群。
02 有劣幣,也有良幣
是剛需,也是普惠金融,但行業發展早期過於草莽,行業存在諸多問題,導致了劣幣驅逐良幣。
“再好的政策,也經不住無底線的透支。”面對行業亂象,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著實心急,“眼看就要把‘普惠金融’這桿大旗給弄殘了。”
某排名前十的現金貸負責人透露,在行業的尾部,部分玩家確實在“瞎搞”,拉壞行業名聲。
亂象之後,一定會有前沿的領頭企業,試圖通過自律和約束,將行業從泥潭中打撈出來。
為了避免自己的用戶出現過重的“債務危機”,而導致過激事件發生,有不少平臺正在嘗試緩沖政策。
比如,為了避免用戶被高額滯納金壓垮,魔法現金設置了“不展期、不續期且設置債務上限”的政策,現金巴士也設置了類似的“封頂政策”——到了一定的金額後,滯納金將不再增加。
“說實話,滯納金、罰金的制度,都是為了刺激用戶,讓他有危機心理,如果不還,金額會越變越高”,郭青雲稱,但是到了後期,他如果看到金額滾到超過他的心理預期,他就會產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直接不還。
因此,對滯納金設置一個封頂政策,確實是良心之舉,產生了威懾力,也避免用戶陷入太深的債務危機。
“對於一些真的還不起的用戶,我們會考慮減免他的利息”,郭青雲稱,如果核實他的情況屬實,再逼他也沒用,會考慮“人性化幫扶”。
掌眾金融CSO譚淳稱,在監管出來之前,為了應對行業供給大幅增加,他們已準備將年利率適度下調,整體做到不超過“100%”,對於陷入債務危機的用戶,一直也是視情況協商處理。
一些平臺,為此還專門開通了救助通道。而債務人,也明顯感覺到了平臺的松動。
“拍拍貸竟然主動找我協商了,”此前,陷入幾十萬債務危機的年輕小夥海波,曾聯系各家平臺,希望協商還款,大都被拒,而如今,平臺態度明顯和緩。
行業中確實有不少平臺想好好做,將其視為“事業”,而非“暴利”的生意。
03 他山之石
監管剛一出手時,薛洪言率先站出來連續發文為行業正名。他最害怕政策一刀下來,傷及“真正想好好做的企業”。
作為國內現金貸最直接的對標物,英美關於Payday Loan(發薪日貸款)的監管措施,有一定的參考性。
美國的發薪日貸款自90年代興起,持續發展近20年,年化利率也一度高達300-1000%。
由於美國是分州而治,各州在立法和監管過程上,松緊程度不同。
監管寬松的州,采取了相對簡單的修補,例如,要求披露信貸交易的關鍵條款,並且所有費用都要求換算為年利率,最核心的邏輯,就是“陽光透明”。
稍微嚴一點的州,就頒布法令,限制單個客戶可以同時獲得的貸款數量;限制連續貸款,強制要求同一個客戶兩次貸款之間,要有一定時間間隔——目的就是,限制共債和貸款數額。
更嚴一點的州,禁止貸款機構使用刑事控告的方式來催收。
最嚴的州,直接禁止Payday Loan。
目前,Payday Loan在美國的二十九個州是合法的,有九個州是嚴格限制下的合法,其余十四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是非法的。
美國對於Payday Loan的治理,有3點措施:
1、要求信息披露;
2、明確利率上限;
3、防止暴力催收。
本次現金貸轉型整治總的方向,與此如出一轍。
從信息披露角度來說,薛洪言認為,也是篩選真實用戶的一種方式。
“只要信息披露到位,對大多數借款人而言,都會對利率真正高的離譜的貸款產品說不;反過來,在信息披露到位的情況下,借款人的借款意願依然強烈,便說明利率仍在市場供需的合理水平內,需要有一定的政策容忍空間。”
今年3月,吳曉靈在博鰲亞洲論壇年會上,提出過借鑒南非經驗的建議。
她提到,南非有一個《高利貸豁免法》。
當地的紅線是21%,超過就是違法。但如果金融機構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利率是多少,只要到小額貸款管理機構做一下登記,交納登記費就可以。
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做到信息的公開透明。
用登記的方式,自律型監管,“能夠把一些惡意欺詐行為、惡意高利貸的行為孤立起來,打擊它的時候便會更加容易”,吳曉靈稱。
關於利息上限,按照我國的法律,高於36%的利息,就算是高利貸。
“如果將36%設為上限,所有的現金貸公司,都只能死”,郭青雲稱,因為,利息幾乎覆蓋不了成本。
行業里有企業計算過,首先,一個用戶的“獲客成本”,是50-100元。
他一旦申請了貸款,風控需要調取各方數據,單個成本是3-5元,行業一般的通過率是15%,也就是說,一個通過用戶的“數據成本”是20-30元。
再加上壞賬撥備、資金成本、通道費等等,整體成本在120-220元。
但微額現金貸一般是借款1000元,30天內還款,如果年化率是36%,就只有30元,這如何盈利?
“在金融規則中,高風險高收益是相伴而生的。對於較為高危的次貸人群來說,收取高利息,也有某種意義的合理性”,郭青雲稱。
國外的利率上限,也較為考究。
2015年,英國頒布新法規規定:所有貸款的利息和費用每天不得超過0.8%,年化利率不能超過200%。
羅心雨認為,那條線是多少不是關鍵,而是由誰操刀才是關鍵。“假如劃了200%的線,那麽是不是意味著絕大部分在36%以下做事的企業同樣可以放開利率了?”
劃這根紅線,就相當於給普惠金融畫了一個“圈”,將可以服務的人圈起來——圈大,服務的人就多,圈小,群體就小。
“需求總是要被滿足的,你不滿足,民間高利貸自會去滿足。”薛洪言認為,某種意義上說,現金貸將部分用戶從民間高利貸中疏導出來。
“36%以下,顯然是傳統金融機構本來覆蓋的人群”,郭青雲稱。
因此,恐怕36%這條紅線,就完全將普惠金融需要觸達的用戶,畫到了圈外。
至於暴力催收,目前現金貸的牽扯金額都較小,不會涉及到上門催收,主要還是電話、短信為主。
但是電話短信,要做到文明催收,就需要將催收流程化、透明化,而非簡單的“績效考核”。
“此時,一個第三方組織出現,至關重要,”不止一個行業從業者呼籲組織的出現,這樣既能幫助行業自律,進行信息互通有無,又能充當“上通下達”的窗口,減少監管負擔。
監管還沒有劃出所有紅線,也不知道圈在哪里——但美國的經驗,確實可提供諸多智慧和建議。
大家都在等待監管的最後一錘之音。
該來的,早晚會來。
應該慶幸的是,時機剛好,而非姍姍來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