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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說:「他為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史上最大的老鼠倉」李旭利案上海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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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訴書,李旭利老鼠倉涉案金額超5000萬,獲利超1000萬,刷新公募基金歷史上最大的老鼠倉紀錄。

「被告人李旭利曾經是基金管理行業中的明星、傳奇。除去2009年4月的行為,調查發現其違規交易行為貫穿其職業始末。此次是李旭利為其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公訴人一連串的惋惜語氣針對的是昔日金融行業的著名基金經理李旭利。

2012年6月12日,被稱為「史上最大老鼠倉案」——李旭利內幕交易案首度開庭審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場面頗為壯觀,多位來自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求入庭旁聽,有限的旁聽證很快發完,一些人仍怏怏不願離去。

由於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此案曾三次延期判決,而現場因為申請旁聽的人數眾多,一中院還特意開放了可容納數百人的大會議室以供旁聽。

涉案的李旭利少年成名,是當年和「王亞偉」齊名的明星基金經理,業內人士評價:「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他26歲成為基金經理,30歲當上投資總監,36歲時直接管理的基金規模超過百億,影響的基金規模則達到千億——這個金額跟有些中西部省份全省一年的財政收入差不多,單從資本權力來看,李旭利堪比幾個省長。

2009年5月,李旭利轉投私募基金,他領軍的新重陽投資首隻產品就大賣11.5億,刷新了陽光私募產品首發的最大募集金額。而此前,陽光私募單只產品規模多在1億元以下,新重陽的管理規模甚至超過了百億,就管理規模而言,業界評論李旭利將私募做成了公募,足見其號召力。

正當李旭利憧憬著在新重陽的平台上實現人生理想時,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他以涉嫌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被捕10個月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的李旭利似乎變化不大,他身著休閒條紋T恤出庭,聲音低沉,神情輕鬆。庭審中,他曾數次向觀眾席回望,娃娃臉上似乎閃過一絲笑意。

在此後共計4小時的庭審中,自舉證階段起,法庭上就充溢著濃重火藥味,這番唇槍舌劍一直到法庭辯論結束還顯得意猶未盡。

老鼠倉獲利1071萬

在12日的開庭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李旭利所涉的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主要發生在他執掌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期間。

公訴人稱,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作為投資總監,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賬戶內,先於或同期與李旭利掌管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5226萬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拋出,交易累計獲利899萬餘元,並分得紅利172萬餘元。

公訴人稱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後,一共違法獲利1071.6萬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是通常而言的「老鼠倉」,是指基金經理在使用公有資金買入、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係戶等)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即買入該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倉,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公有資金則可能被套牢或者損失應得利益。

然而,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極為複雜,司法機關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實施的老鼠倉交易行為系「違反規定」;該交易利用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2)未公開信息的獲取是基於「職務便利」;(3)交易行為必須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等。

在證券期貨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上述構成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是很難證明的,並且,由於現階段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違反規定」、「未公開信息」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操作標準,司法機關根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起訴或者審判基金「老鼠倉」犯罪,在實踐中勢必引起極大爭議。

因此,在李旭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交鋒也主要集中於此。

李旭利是活雷鋒?

是否利用非公開信息,成為控辯雙方交鋒的首要焦點。

檢方認為當時李旭利作為投資總監,利用職務便利,引導下屬基金公司經理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滿足非公開信息的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兩個特徵,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行為。

李旭利的律師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朱有彬律師則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針對「利用」兩字,該律師表示,利用的意思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除了李旭利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大意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以被告人口供不足以證明。而作為唯一證據的口供也有漏洞。

朱有彬律師同時給出了在情理上不可能的理由:若是李旭利真有心牟利,就不會買獲利排位比較低的大盤股,根據同期交銀施羅德基金的持倉情況,在獲利排名中,工行排第八,建行排名第十。可以買獲利更高的股票。因而他考慮得更多的是資金的安全,並不是利用非公開信息牟利。

「李旭利簡直是個活雷鋒。」這位律師說。因為他的賬戶購買股票的時間是2009年4月7日之後,但李旭利名下的基金是在3月底和4月初買入工行建行,基金的拋售時間是在4月21日,而李旭利直到5月底離開交銀施羅德基金之後才拋售這兩隻股票,這個交易行為對股票有正面意義,未損害公有資金利益。

爭鋒的焦點之二,在於李旭利是否實施了老鼠倉的交易行為。由於檢方未找到李旭利直接操作賬戶的證據,論證的關鍵在於李旭利是否指令了李智君進行交易。

檢方提出,李旭利、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李智君都承認李旭利曾和李智君通電話,且時間正好在買入股票前後。2009年4月7日,時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的李旭利,接到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電話,在電話中李旭利指令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成交額5226.38萬元,獲利899.92萬元,並分得紅利172.33萬元。

但被告律師指出,李妻、李智君的口供都說是記不清楚,特別是李智君的口供,通話時間點無法確認,無法證明對方令其買入。他的口供說,記不清電話說什麼了,只說了是拋出,所以不排除是李智君為了打交易量自作主張購買股票。而且李智君口供中說的是拋出,與指控其買入的行為大相逕庭。

被告律師還指出,李旭利當時只是建議,並非主觀故意,該營業部是否買了以及買了多少他並不知道,並且檢方沒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證據,無法以此量刑。

「瞧不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水平」

非法獲利如何計算,股票分紅是否算獲利,也成為本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論的第三個焦點。

檢方稱,只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所涉資金都應為涉案金額,紅利亦應包含在內。

辯方律師稱,計算非法獲利金額,應從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從交銀離職算起,而當日的股票價格遠低於賣出價格,工商銀行的172萬元分紅不應計入獲利金額。

除上述三點,辯方律師還就問詢筆錄的可信度及案發後是否曾逃匿做出辯護。

而根據李旭利的最後陳述,他否認了之前媒體所稱的逃逸,「兩年前知道被調查時,正和家人在美國度假。並沒有逃走,而是回國配合調查。」

李旭利也為自己沒有投案自首做了辯解:「一直想投案,但不知道後來由證監會轉由經偵調查,一直在等證監會的消息,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機會。」

李旭利表示,在此期間自己一直積極還原事情真相,並坦承:「自己不是無辜的,但並沒有主觀惡意。否則有太多的機會可以買更賺錢的股票,而不是工行和建行。同期盤子較小的煤炭股和地產股漲幅遠超銀行股。讓基金賣出工行的決定也是自己做出的。」李旭利的辯護律師也稱,李的賣出行為不在基金之前,並非典型的老鼠倉行為。

「我並不關心基金是否買入,坦率地說,自己不太看得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投資水平。」李旭利在最後陳詞中依然一顯自己當年作為明星基金經理的傲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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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李旭利案

2013-06-24  NCW
 

資金和賬戶由其控制,買的股票與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重疊;李旭利則自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自己下達投資指令,不應定罪◎ 本刊記者 張冰 文zhangbing.blog.caixin.com 李旭利很想翻案。

一審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的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曾被作為A 股市場公募基金最大老鼠倉案的典型,在二審中當庭翻案,堅持無罪辯護,辯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為受公安偵查人員脅迫和誘導。

5月23日,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一天。

李旭利辯護律師周澤稱,因檢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審理的申請,該案最終的裁決將推至6月30日之後。

“當庭翻案,辯稱有罪供述是因為受到公安人員的威脅誘導,已經成為當 前一個的潮流。 ”一位資深經濟案件律師表示。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表示,錢是李旭利的錢,賬戶也是李旭利控制的,買的股票和李旭利自己管理的基金先後重疊。檢察機關據此認為,足以證明李旭利利用了內幕消息。

“李旭利想翻案需要反證沒有利用內幕消息。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這一點,就會被認定有罪。反證是非常困難的。

張遠忠說。

從400萬到4000萬

李旭利1973年出生于四川眉山市,畢業于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院,先後供職于南方基金、交銀施羅德基金。2009年,李旭利離開公募行業,進入私募基金重陽投資任合伙人、投資總監,持有重陽投資20%的股份。

1999年,李旭利的中學同學、未婚妻袁雪梅的證券賬戶中,已經有資金15.74萬元,股票市值442.21萬元。

2000年李旭利與袁雪梅結婚。

這個賬戶上的資產分別來自于袁雪梅、李旭利母親、袁雪松(袁雪梅之兄) 、廖舉鳳(袁雪松公司的員工) ,其中330萬元來自于袁雪梅賬戶。

很快,袁雪梅賬戶資產轉入廖舉鳳的名下,資金也變成144.50萬元,市值437.44萬元。另外,同為袁雪松公司員工,也是廖舉鳳丈夫的童國強賬戶也轉入資金162.79萬元。

對於更換賬戶的原因,袁雪松解釋稱,李旭利與袁雪梅結婚後,李旭利稱不方便用袁雪梅賬戶炒股。因此袁雪松借來員工廖舉鳳和童國強的身份證,將資金轉入這兩個賬戶。

到2001年6月,李旭利夫妻先後調動了532萬元轉入這兩個賬戶。此時,廖舉鳳和童國強的賬戶資金在1300萬元左右。

2007年,廖舉鳳和童國強離婚,李旭利提出資金不安全,於是袁雪松借用李旭利表弟岳彭建的身份證開戶,將廖舉鳳賬戶內的2000余萬元轉入岳彭建賬戶,袁雪梅就此結識這兩個賬戶開戶營業部的李智君。

從2001年6月到2007年5月底, 廖舉鳳、童國強賬戶中的1300萬元的本金在幾年中增值到4200萬元左右,年復合增長率超過21%。同期上證綜指從2234.07 點上漲到4053.09點,年復合增長率只有10%。

數十只重合股票

李旭利任職交銀施羅德期間,掌管交銀施羅德藍籌、成長、精選、穩健四只基金。司法鑒定主要對比這些基金與李旭利控制賬戶的重合度。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廖舉鳳、童國強和岳彭建的賬戶中,從2005年8月到2009年2月的三年半時間內,符合先于或者同期于“交銀系”基金買入或者賣出同一隻股票特徵的股票共有49只,買入金額2.4億元左右,獲利3550萬元左右。交易 IP 地址主要來自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

李旭利對此的解釋是,2006年之前沒有幫助妻子和親屬的賬戶進行操作,大部分是妻子和親屬做。

2006年開始大盤向好,妻子帶小孩沒心思操作,於是李旭利從2006年3月左右開始親自操作,基本就是用單位的電腦在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直接下單操作。

李旭利稱,這些股票操作主要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判斷,與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沒有直接關係。一些大盤股雖然在基金的股票池裡面,但基金根本不可能影響股價走勢。

李旭利承認自己違規投資股票是錯誤的,但主觀上沒有惡意利用基金投資信息的想法,並認為事實上對基金利益幾乎沒有造成影響,這與先找個小股票建倉,然後利用基金資金大幅拉升股票有很大的區別。

雖然李旭利在2009年的行為已經違規,但並未被定為犯罪行為,因為將 “老鼠倉”行為正式納入《刑法》是從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開始,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則,李旭利2009 年前的內幕交易行為未被認定為犯罪。

定罪1000萬

李旭利最終被認定犯罪的行為是指令李智君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的操作,這一操作為李旭利帶來899萬元盈利,並獲得股票分紅17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行、建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之前,李旭利指使李智君,使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名下的兩個證券賬戶內,先于或者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計成交額5200余萬元。2009年6月,李旭利將這部分股票全部賣出,交易差價獲利近900萬元,分紅170余萬元。

根據交銀施羅德投委會在2009年3月、4月間的會議紀要,李旭利主持了投委會會議,決定交銀成長、精選、藍籌、穩健基金可以持倉工行 ;李旭利還建議可以持有銀行股。

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2009年4月3日到4月9日期間,交銀精選、藍籌、成長買入工行股票1.2億股,金額5.1億元 ;買入建行股票6400萬股,金額2.8億元。

2009年4月21日 到7月28日, 這 些股票被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全部拋售,成交金額8.6億元,交銀獲利6000 余萬元。

藍籌基金4月7日買入工行近5000萬股,總價2.06億元,李旭利下達交易指令 ;成長基金4月9日買入工行2444萬股,總價9928萬元,建行1999萬股,總價8838萬元, 基金經理周煒煒下達指令。

李旭利控制的個人賬戶也與交銀施羅德基金有限公司幾乎同時買入工行建行股票。2009年4月7日上午,岳彭建賬戶內分16次買入工行股票1160萬股,交易金額4779萬元。4月7日上午9點34分到9點35分,童國強賬戶內分兩次購買 建行98萬股,金額446萬元左右。

2009年6月8日 及2009年6月16日,岳彭建賬戶19次賣出工行股票,盈利800余萬元。2009年6月16日,童國強賬戶一次性賣出全部建行股票,獲利95 萬元。

李智君稱,2009年初見客戶交易量較少,就勸一些大客戶多做交易量,於是打電話給袁雪梅。但對於2009年4月7日的交易,李智君是否是接到李旭利的指令進行操作,李智君、李旭利和袁雪梅三人的口供不一致。

李智君稱有一次給袁雪梅打過電話,中間袁雪梅的丈夫接過電話,說了幾句,但通話時間和內容都記不得了。

李旭利在調查中口供不一致,有時稱和李智君說過投資股票,有時又否認和李智君說過話。

而袁雪梅稱,4月7日前幾天的一個晚上,袁雪梅接到了李智君的電話,李旭利和李智君說了幾句,但是不知道二人說了什麼。

李旭利的律師認為口供不一致,不能證明李智君購買股票受李旭利指使,工行、建行是兩只大盤股,幾只基金不足以推動股價。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李智君並沒有承認受李旭利指使購買股票,為何買入、有無與他人商量,李智君均稱自己記不清楚了。但是法院認為,李智君交易股票的風險收益明顯不成比例,動用5000萬元購買股票並且事後不告知袁雪梅,明顯不合情理;此外,李智君如果為了提高交易量自己買股票,可以購買 後反複操作,但是李智君只操作一次。

一審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2年11月23日宣判一審結果,判處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追繳1071萬元違法所得。

二審翻案

在5月23日的二審庭審中,審判長表示,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偵查人員實施了非法手段獲得證據,對辯護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李旭利的律師提交了兩份新證據,包括袁雪梅的書面說明和三張李旭利被羈押期間寫的紙條。三張紙 條由警察傳遞,分別是李旭利寫給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內容是讓袁雪梅和李智君配合偵查人員調查。

據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朱明勇介紹,寫給袁雪梅的紙條內容中還包括了具體的案情 ;袁雪梅的書面說明即是表明,自己的證言是根據紙條上的內容說的。

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這一行為明顯違法。

承辦警察在法庭上稱,讓警察傳遞紙條是李旭利自己提出的,他希望加快案件進展,避免媒體關注。但李旭利在法庭上回應稱,看守所是不准許寫紙條的,而且自己也無權要求偵查機關加快案件進度。

李旭利及其辯護人還提出,李旭利並沒有與李智君的通話記錄,而偵查機關也未調取袁雪梅和李智君的通話記 錄,以調查當時是否有過通話。

檢方稱,因為時間較久,已無法從電信部門調取袁雪梅和李智君兩人的通話記錄。但這一說法沒有得到李旭利及其辯護人的認同。周澤向財新記者表示,李旭利同時期的通話記錄能夠調取,而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卻不能,檢方這一理由難以讓人信服。

檢方此次主動撤回袁雪梅的證詞,即是袁雪梅所稱根據警方傳遞的紙條所做的證言。檢方認為,即便如此,也能證明李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 ;新的證據不能否認他授意李智君下單。

檢方指出,李旭利所控制的兩個賬戶,在衆多股票中選擇了工行和建行兩只股票,概率本就很小,而且這兩個賬戶和李旭利負責的基金下單時間也高度重合。同時,涉案賬戶金額很大,資金來源和流向都是李旭利和袁雪梅兩人。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李旭利表示,“這個案子從最初到現在,一審被判四年,至今已被羈押兩年,刑期已經過半,二審若不上訴可能還會好些” ,但希望通過上訴,讓社會搞清楚這個案件。

負責這個案件前期調查的證監會有關調查人員告訴財新記者,老鼠倉已經成了李旭利的行為習慣,即使在2009年去了私募基金重陽投資,並持有20% 的股份後,也保持了一樣的行為,即在公司建倉前自己的賬戶買了同樣的股票。

只是涉及私募基金,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灰色地帶。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表示,從事基金行業,有些常識性的規則,基金經理不能碰,從業人員也不能有利益衝突。對於證據不足的問題,李曙光表示, “有些問題要按照常識去判斷,要按照一般人和合理常識去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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