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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標準 「不宜供人食用」就別賣 頂新劣油案判無罪 關鍵在「無法證明危害人體」



2015-12-07  TWM

從塑化劑案到頂新劣油案,如何舉證黑心食品對人體的危害,連食安專家都說難解;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所訂「不適合人類食用」,或可成為食品標準。

近年重大食安事件司法判決陸續出爐,其中頂新劣油案一審無罪判決,與社會期待有落差,再度引發「滅頂運動」。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頂新無罪,其中一項理由為,依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油品「確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由於之前塑化劑案民事一審判決,新北地方法院也認為,無法舉證身體受損與塑化劑的因果關係,僅判商品損害一百二十萬元。甚至,台北地檢署偵辦茶飲店「英國藍」玫瑰花茶原料含殺蟲劑DDT案,也以劑量不足以引起人體重大危害,對上游進口商不起訴處分。

無獨有偶,台糖告大統長基代工生產葡萄籽油違法添加禁用的銅葉綠素,彰化地方法院近日也以無法舉證有人食用後受害等理由,判決民事求償敗訴。

判決僅採驗成品 恐成漏洞「無法證明危害人體健康」,彷彿成為不肖廠商脫罪的「護身符」,但衛福部食藥署與第一線食安執法人員都無法接受。他們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從食物的原料、製程到成品都管制,「過程中有一處不合法就是非法。」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即擔心,司法判決採用衛生檢驗成品是否合格來判定,不問過程與來源,「給予黑心業者很大空間。」不過,食安專家坦言,看過成品檢驗數據,的確很難證明立即對人體有害。但是,民眾無法接受吃下由飼料廠生產、從餿水提煉的油,或食品裡加了不該下肚的添加物。《食管法》七年來已經修了八次,還有什麼補救辦法?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建議,可以參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作法,將「不宜供人食用」或「不適合人類食用」,明訂在《食管法》裡。

亦即,即使「無害健康」,但若從「社會文化心理」等層面上,依然是「不宜供人食用」的,就不該上市。

除了修法,台大公衛系教授吳焜裕建議,政府應比照歐盟,訂定食物的身分標準規範,將民眾常用的品項都定義,歐盟就列了兩百多個,才能將黑心商人繩之以法。他以頂新為例說明,在歐美,豬油是指從豬組織中取出才算,頂新精煉的油不是豬油,至少可以罰「標示不實」。

食品來源五花八門,行政與立法部門應盡速修法或明訂標準,讓民眾購買的食品是「適合人類食用」的,才可補目前的法律漏洞,以安民心。

撰文 / 林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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