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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判決落地:強生被判賠償5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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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頒佈五年後,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8月1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被認定縱向壟斷,被判賠償北京銳邦湧和科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據《新京報》報導,原告銳邦公司與被告強生公司的爭端起於2008年。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雙方之間簽有《經銷合同》,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合同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採購競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受到強生公司的警告並被取消在部分醫院的經銷權,後又被完全停止供貨。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銳邦公司不服,於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後三次開庭審理。

據《人民日報》報導,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被視為對縱向壟斷判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上海高院最終審理認為,強生公司在競爭不夠充分的醫用縫線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排擠了有效率的經銷商,不僅排除品牌內價格競爭,還降低了品牌間的價格競爭。

「儘管如強生公司所述,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該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說。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上海市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表示,「實際上關於縱向壟斷的認定和處罰,向來爭議很大」 。他認為,該案件的意義還在於,該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起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競爭推動市場發展的重要性更加顯現。

「實際上,縱向壟斷在銷售代理制的行業普遍存在,這也與品牌商本身在壟斷中的地位有關係,是品牌商維持高利潤、強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種方式。」嚴義明說

報導稱,一位醫藥行業業內人士表示,此案也與破除藥價高企的魔咒有關係,「多數『僅此一家』的進口藥及耗材在國內形成優勢地位,國內國外定價相差懸殊,外資藥企通過各種壟斷地位一直保持較高的價格,希望該案對於打破價格壟斷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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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寶敗訴被判賠廣藥集團1081萬 稱將上訴

http://www.infzm.com/content/96956

12月20日,廣藥集團訴加多寶廣告語虛假宣傳糾紛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加多寶構成虛假宣傳,判決加多寶敗訴,立即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紅罐王老吉涼茶更名為加多寶涼茶了"廣告語,銷毀宣傳物品,同時賠償廣藥集團損失及訴訟費1081萬餘元,並在《廣州日報》、人民網首頁刊登聲明上向廣藥集團公開道歉。加多寶當庭表示不服判決,稱將上訴。

該案於2013年9月3日開庭,庭上,原告廣藥集團稱,被告加多寶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廣告語,屬於虛假宣傳,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了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共1088萬元(包括合理費用88萬元)。

全文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紅罐王老吉涼茶更名為加多寶涼茶了"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並立即銷毀使用了上述廣告語的宣傳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並立即銷毀使用了上述廣告語的宣傳物品;

三、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00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813250元;

四、被告彭碧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2500元;

五、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州日報》A1版、網址為www.people.com.cn的人民網首頁刊登聲明,向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在人民網首頁刊登的時間不得短於24小時);

六、駁回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中院否認偏向廣藥集團

網易財經報導,在宣判後,廣州中院舉行了新聞發佈會,副院長余明永表示,在本案整個訴訟過程中,法院公平對待國企和私企,並沒有故意傾向本地企業或者國有企業。

「法院支持了廣藥兩條訴求,可能加多寶認為兩條都不構成虛假宣傳,但是廣藥也可以認為兩條是遠遠不夠的,認為6條都是虛假宣傳,他們都可以上訴。」余明永稱,廣藥作為本地國有企業,向法院提出了加多寶6條虛假宣傳,但法院只支持了其中兩條,「可能加多寶認為兩條都不構成虛假宣傳,但是廣藥也可以認為兩條是遠遠不夠的,認為6條都是虛假宣傳,他們都可以上訴。」

本案的標的金額達到了1081萬元,在廣州中院知識產權已判的案子中所涉及的金額最大。余明永稱,法院認為這個賠償金額比較合理。

加多寶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

一審判決結束一小時後,加多寶即在官方微博發表聲明,稱對判決結果表示「震驚」,並表示立即依法提起了上訴。

加多寶在聲明中表示,加多寶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口味、包裝裝潢都沒有任何改變,改變的只是產品名稱,因此,「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的廣告是客觀事實的真實表達,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並稱廣告也履行了全部刊播審批和手續報備,嚴格做到形式合法和內容真實,經得起任何公平正義的司法審查。

加多寶在聲明中還表示,法院對該案的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了判決錯誤。

加多寶在官方微博發佈的公開聲明。 (新浪微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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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店鋪賣假“水晶白金”項鏈 亞馬遜被判賠十倍

據《北京晨報》報道,劉先生在亞馬遜的第三方店鋪上,購買了一條“水晶白金”項鏈。但劉先生經過檢測,發現項鏈不僅沒有鉑金成分,就連鑲嵌的寶石也 並非水晶。因認為亞馬遜欺詐消費者,劉先生將亞馬遜網經營者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頁面承諾的“假一賠十”賠償。法院支持了劉先 生的訴求。

劉先生訴稱,2014年10月25日,他在亞馬遜網購買了兩個“正品水晶S925銀鍍白金”項鏈,價款為326元。商家稱,商品材質為表面電鍍真白 金,三層鍍白金,並承諾支持複檢並假一賠十。事後項鏈經中國地質大學珠寶鑒定中心檢測,結論為不含鉑金成分,所鑲嵌寶石材質為合成立方氧化鋯,非水晶。故 劉先生認為亞馬遜存在欺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亞馬遜賠償其3160元。對於起訴,亞馬遜辯稱,公司未做出假一賠十的承諾。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經過檢測,涉案的商品鑲嵌部分並非水晶,也不含宣示的白金成分,銷售行為存在欺詐,應當就此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及《合同法》項下之退款、賠償責任。

關於亞馬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在涉案產品的訂購頁面之中,明確載明假一賠十,但未明確指明該項承諾系第三方賣家作出,以一般社會公眾的常識判斷,該項承諾發布於亞馬遜網站,公眾對於該項承諾系亞馬遜作出存在合理信賴,故此法院判定亞馬遜承擔賠償責任。

亞馬遜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亞馬遜認為,其僅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平臺,亞馬遜既不享受合同履行中的權利,也不應承擔合同履行中的義務。而劉先生既然知曉涉案商品並非亞馬遜自營商品,也就理應知曉商品訂單頁面信息並非由亞馬遜發布。

亞馬遜表示,其作為網絡平臺,也完全能夠提供第三方賣家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不符合法律關於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的情形。此外,亞馬遜稱劉先生是職業打假人,有知假買假進行謀利之嫌疑。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就一般公眾而言,選擇在亞馬遜購買商品,是因亞馬遜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商業信譽,在購買商品時,消費者一般會有便 捷、安全的心理預期。在涉案商品購買頁面中,明確載明“支持複檢,假一賠十”,在未明確做出“假一賠十”的承諾主體,而商品信息及質量承諾發布於亞馬遜網 站頁面情形下,消費者認為該承諾系亞馬遜網站做出,具有原因合理性。

此外,法院指出,無論對自營或非自營商品,亞馬遜對在其平臺銷售的商品介紹、描述及相關承諾等,均應負一定的審查及管理規範責任。但無可否認的是,亞馬遜無論是作為銷售者還是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對消費者負責。

綜上,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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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專利案大反轉 三星敗訴被判賠償1.2億美元

據法新社報道,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周五恢複了一項裁定,認定三星侵犯蘋果專利需賠償1.2億美元。最新裁定標誌著這場激烈的專利戰再次發生反轉。

法院稱,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三星侵犯了蘋果滑動解鎖、自動更正以及快速鏈接(quicklinks)專利。快速鏈接功能可以自動將地址和手機號碼等信息轉化為鏈接。在最新版iOS 10操作系統中,蘋果公司已不再使用“滑動解鎖”功能,而是改為讓用戶“按下Home鍵”以解鎖手機。

本次判決恢複了三星應向蘋果公司賠償1.196億美元的原始裁定,此前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在2月錯誤地作出了駁回這一裁定的判決。

蘋果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三星侵犯了其“滑動解鎖”專利、自動糾錯功能以及一項用於探測手機號的專利。其中,大多數賠償金(9870萬美元)都是針對手機號探測專利的,此前三星被裁定並未侵犯該專利。另外,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庭還在2月裁定其他兩項專利是無效的,但本周的判決則基於此前從未在上訴中提出的問題或庭審記錄以外的信息而將其判定為錯誤裁決。

而蘋果與三星就移動技術展開的專利戰已經持續多年,蘋果取得了多數訴訟的勝利。 蘋果公司和三星之間另一樁備受矚目的訴訟案將於下周而繼續在美國最高法庭受審。據彭博社報道,此案的結果將判定三星因其侵犯iPhoen設計專利而向蘋果公司作出多少賠償。

美國里士滿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斯·吉普森(James Gibson)表示,周五的裁定是基於程序性問題,而不是在專利法上存在分歧。“但是這一看似平凡的裁定對於未來想要獲得專利保護的人來說是一個重要先例,這是蘋果的一個重大勝利,”他表示。

目前,三星和蘋果尚未對此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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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爽身粉被起訴致癌判賠4.7億 強生稱將啟動上訴

據美聯社報道,美國密蘇里州一個陪審團周五裁定,強生須向一位因使用該公司含滑石粉的衛生用品而患癌的女受害者賠償70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4.7億元)。這是強生今年第三次因嬰兒爽身粉致癌問題被判巨額賠款。

今年2月,該公司被判賠償一位患癌死亡的女受害者家庭7200萬美元(約合4.7億元),5月又被判賠償另一位女受害者5500萬美元(約合3.6億元)。

10月29日淩晨,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市的陪審團法庭判決,美國強生集團向一名女性支付7000萬美元的賠償金,這名女性向強生公司索賠,稱該公司的產品使她患上癌癥。據介紹,美國消費者吉安妮-契妮(Deborah Giannecchini)長時間使用該公司的兒童痱子粉,2012年她被診斷出患有卵巢癌。9月26日開始了對該起訴訟案的審理。

強生公司在一份聲明中,首先表達了對深受卵巢癌影響的女性和及其家人深表同情。隨後,該公司又稱,“我們對今天的裁定啟動上訴程序,因為科學告訴我們,強生嬰兒爽身粉是安全的。”

此前,強生公布的第三財季財報顯示,當季利潤增至42.7億美元,合每股收益1.53美元;相比於上年同期33.6億美元的利潤略有上漲。同時,該公司還重申了全年營收將在715億-722億美元之間的預期。本財季中,強生的消費品銷售額出現了1.6%的下滑。這與此前所傳強生爽身粉致癌一事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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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結“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古川公司被判賠償220萬元

12月1日消息,北京市海澱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因認為古川公司開發的《開心消消樂2015》等遊戲,侵犯其《開心消消樂》的有關權利,樂元素公司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古川公司賠償各項費用220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以下為案件公告原文:

網絡遊戲產業高速發展,玩家對遊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遊行業的侵權現象頻繁發生。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其發現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了一款相似的三消類遊戲,同時使用了與“開心消消樂”近似的遊戲名稱,遊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均使用了與原告的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樂元素公司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體平臺及被告的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就侵害原告權利的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0余萬元。

古川公司辯稱其未開發相關遊戲,也不存在侵權行為,“消消樂”已構成通用名稱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樂元素公司對《開心消消樂》遊戲享有著作權,樂元素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古川公司的五款遊戲——《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及《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構成侵權。古川公司辯稱其享有對訴爭遊戲合法的運營權利,且僅負責運營和推廣,系網絡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涉案產品的所有權人和著作權人,不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結合本案證據來看,古川公司系《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的著作權人,且其在當樂網、優遊網、47473網站、蘇寧應用商店、7k7k、木螞蟻、泡椒網、遊戲狗、蟲蟲遊戲、安卓商城、yy138、愛奇藝等平臺上上傳並運營被訴的五款遊戲。

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不同畫面進行了一一比對分析,認定“《開心消消樂》開機畫面”、“開心消消樂”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古川公司的使用與樂元素公司構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樂元素公司的著作權。

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構成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此外,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須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條件。在考慮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時,應當綜合考慮到商標權人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的近似程度、商標權人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狀況等具體情況。

古川公司在其遊戲中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作為遊戲名稱,並在遊戲宣傳中突出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字樣,該種使用方式明確指示了相關遊戲的來源,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性使用。其中“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商標中主要起指示來源作用的部分為“開心消消樂”與原告商標相同,“2015”、“寶石版”、“糖果傳奇”用以表示遊戲的不同版本;而“開心消消消”與“開心消消樂”五個字中有四個字相同,涉訴侵權的五個商標與原告的訴爭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的該五款遊戲系原告遊戲的不同版本,使公眾對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

且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顯示,已有用戶下載被告的遊戲,且在該遊戲中存在惡意扣費的現象,使消費者誤認為下載安裝的是原告的遊戲,使其對原告遊戲產生誤認,從而發表相關評論,致使原告商譽受損。古川公司辯稱“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消消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且“開心消消樂”構成組合缺乏顯著特征。

法院認為,古川公司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消消樂”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消除類遊戲等同於“消消樂”。而從樂元素公司提交的相關報道中多次提到消除類遊戲的統稱為“三消類”或“消除類”,並無證據顯示“消消樂”能夠指代消除類遊戲。雖然“開心”一詞表明高興的情感,“消消樂”按照一般的理解,可以體現該款遊戲為消除類遊戲,但是“開心消消樂”的組合為樂元素公司獨創,具有顯著性,且經過樂元素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遊戲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故對被告有關“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消消樂”為通用名稱及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辯稱,法院未予采信。古川公司未經樂元素公司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對樂元素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侵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對於樂元素公司主張的其在遊戲宣傳中使用的頁面構成其特有裝潢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經營者在對其服務進行宣傳時,不應采用虛假描述,從而獲得本不應由其獲得的經營利益。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對用戶數、排名情況的宣傳語虛假,二是對遊戲來源、內容的宣傳虛假,古川公司的上述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同時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手機遊戲的營利特點等因素,對賠償數額酌情予以確定。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涉案遊戲確存在持續時間長、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表現形式多樣、獲利可能較高的情況,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對本案賠償數額予以酌定。

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及律師費,法院綜合本案的公證情況、律師工作量較大及本案的案情較為複雜,酌情予以支持。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同時考慮到古川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實誤導了相關社會公眾,損害了原告的相應商業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影響,判定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本案涉及多個案由,證據多達三千余頁,法院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決了220萬元的高數額賠償,對於涉及手遊的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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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美團點評 自媒體”朱翊”被判賠償十萬並道歉

來源: http://www.iheima.com/promote/2017/1117/166051.shtml

抹黑美團點評 自媒體”朱翊”被判賠償十萬並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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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美團點評 自媒體”朱翊”被判賠償十萬並道歉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對自媒體人朱翊侵犯美團點評名譽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相關文章存在對美團點評的侵權名譽事實,判令其在相關媒體賠禮道歉並賠償。

又一自媒體因造謠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對自媒體人朱翊侵犯美團點評名譽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翊發布的相關文章存在對美團點評的侵權名譽事實,判令其在相關媒體賠禮道歉,並賠償美團點評10萬元人民幣。

美團點評法務負責人對法治周末記者,今年1月,朱翊通過“今日頭條”平臺發表了題為《王興任人唯親成痛點 美團勢力圖浮出水面》的文章,文章虛構了大量信息。

“該報道內容失實,並大量使用貶義詞,惡意攻擊美團點評。文章發布後,被多家網站轉載,對美團點評的社會評價造成嚴重影響。美團點評對惡意誹謗將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遂將朱翊訴至法院。”上述負責人表示,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於2月9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朱翊撰寫並發表上述文章具有明確過錯,對美團點評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損害事實成立,且朱翊的行為具有明顯違法性,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向美團點評賠禮道歉並賠償10萬元人民幣。

而這並非美團點評第一次遭遇名譽權侵權。早在今年7月,品途商業評論就因發布《新美大裁員2萬人,“帶血”O2O的一聲嘆息》一文,被法院認定侵害美團點評名譽權,向美團點評支付賠償款5萬元。

法治周末記者註意到,此前自媒體侵權事件已連續曝出多起: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將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的所有者告上法庭,後者因涉嫌造謠被索賠1000萬;上海兩家微信公眾號涉嫌造謠被阿里巴巴訴諸法庭,分別被索賠1000萬;因造謠“康師傅使用餿水油”,康師傅起訴多家自媒體,索賠總額達5000多萬元。此外,娃哈哈、農夫山泉、肯德基等多家行業巨頭,也紛紛將涉嫌傳謠微信號背後的運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自媒體不同於傳統媒體,沒有嚴格的新聞采編流程,部分自媒體在發布文章往往不經核實,甚至故意捏造事實,導致企業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北京市達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鄧勇律師認為,“隨著各類新媒體的發展,文章通過互聯網發布,往往具有傳播快、擴散廣、影響大等特點,這就給企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近年來,自媒體侵犯企業榮譽權的案子時有發生,對於這部分自媒體從業人員,應該加強規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美團外賣大眾點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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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作客跳樓亡 屋主判賠8萬

1 : GS(14)@2017-06-10 12:22:50

新疆烏魯木齊(圖)一名男子邀好友到家中作客,好友當日被上司責罵情緒低落,竟在屋主不注意時跳樓身亡。豈料死者家屬事後告上法庭索償,法官認為男子應負部份責任,日前判他向死者父母賠8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9萬港元)。判決引網民議論。事主陳先生(25歲)和比他小兩歲的死者芳芳為舊同事,二人非常友好。一年前陳先生邀芳芳下班後到家中聚會,芳芳應邀前來。但當陳先生轉身入廚房,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縱身一躍墮樓身亡,警方指無可疑。芳芳父母指,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強調女兒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自殺,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近30萬元(約34萬港元)。陳先生大呼冤枉,強調事發當天芳芳被上司罵心情不好,他還勸慰對方,沒想到她會跳樓。法庭審理後認為,陳先生明知芳芳心情不好,應給予安慰並注意對方反常行為,避免悲劇發生,故理應承擔兩成責任,支付賠償金及殮葬費8萬多元。不少網民認為陳先生冤枉,指「應該是死者家屬賠錢給他」!《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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