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65页一审判决书:黄光裕的罪与罚


http://www.21cbh.com/HTML/2010-5-19/xNMDAwMDE3NzkxNw.html


65页的判决书,为黄光裕在看守所的一年等待画上了暂时的句号。

这或许是他人生中最低迷的时刻——北京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5月18日一审宣判,黄光裕构成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他 的妻子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3年6个月的徒刑,罚金2亿元。他的同乡和下属许钟民两罪并罚,判处3年徒刑,处罚1亿元。

此前,这位曾 经的中国首富风光无两,拥有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集团国美电器,又横跨地产行业,并爆出在公海豪赌的浪闻。甚至,直到身陷看守所,他仍然用有力的反对票显示 了自己对国美依然拥有的控制力。

如此豪霸的性格,使得黄光裕个人轨道的偏差,直接导致他的公司蒙上行贿恶名。判决显示,国美电器和鹏润地产 都因为单位行贿,被分别罚以500万元和120万元。

巅峰跌落的一刻,黄光裕选择了沉默。据参与宣判人士描述,黄光裕这天身着西装出庭,保 持着拘禁期间蓄起的平头发型,在法庭上从始至终未发一言。

“我个人感觉量刑较重,但黄光裕本人对于这个结果应该是有心理准备的。”黄光裕的 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步出法院时说。

5月18日一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就拉起了长长的警戒线。如其一审之时, 所有媒体都未得以进入旁听,每名被告仅有两个旁听证。

警戒线内,随着65页起诉书的宣读,黄光裕的涉案经过被还原。数十本案卷和数个硬盘资 料中,有一掷8亿的豪赌,有坐庄股市的起落,还有一张不为人知的灰色官商谱系图。

但黄光裕并未撒手对国美的控制。据了解,北京公安部门为其 开辟了一条“特别通道”,国美的相关文件可以通过这一通道经由警方转交到黄本人手中签发。

宣判结束后数小时,杨照东即赶往昌平会见黄光裕。 最新迹象表明,黄光裕本人更倾向于上诉。

股市狂玩:

借保姆账户倒腾中关村

2008 年11月17日,黄光裕被带走羁押的第一个罪名,是“内幕交易罪”。

这一切都是围绕“中关村”这只股票的资产置换以及鹏润控股借壳上市进行 的。

2006年10月,黄光裕以鹏泰公司名义收购了凯利公司持有的48%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000931)的股权。2007年 5、6月,中关村承诺以资金方式收购鹏泰持有的中关村建设股权,但因中关村存在资金困难,在许钟民和段永基的建议下,用鹏泰公司持有的48%的中关村股 份,置换上市公司中关村持有的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份,鹏泰由此成为中关村的第一大股东。

从这个意向达成,到上报证监会最终批准 这一股权置换和完成过户之间,有接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内,黄光裕以个人名义投入近1亿元,买入1000万股左右的中关村股票。

这个买入 过程中,黄光裕通过财务总监周亚飞找了6个个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一些个人账户,专门用于转款。2007年3、4月间,周亚飞安排助手用鹏投公司的支票在国 美公司换取现金三四千万元,存入上述6人的账户。其后,这些资金便用来购入中关村股票,价格为3-4元。

在此期间,一些关联公司也曾输入1 亿-2亿元进入上述账户,同样用于购入股票。

检方出具的证据表明,上述6组账户,皆在尚未公告之前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入了中关村股 票。使用这6人的股票账户,黄光裕在2007年4月27日-6月27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股,成交额9310万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 时,以上账面收益额为348万元。

为此,2007年,证监会稽查一局出具了《关于对中关村股票交易过程中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非正式调查的 函》,深交所亦在8-9月间认为中关村股票价格异动,相关账户涉嫌市场操纵。其后,证监会与公安部经侦局都出具了鹏润投资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的函件。

涉 及金额更大的一次“内幕交易”,出现在鹏润投资借壳上市之时。

此次,黄光裕借来了曹某、林某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账户,在其妻杜鹃的协助管 理下,于2007年8月-9月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股,成交人民币13.22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的账面收益额为 3.06亿元。

在此79个“人头”当中,有国美的员工,也有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还包括黄光裕家的保姆。

在这些账户中, 有数百万资金到上亿不等,国美的原财务副总监曹某还曾应杜鹃指令,将这些账户的资金反复提现转存。

根据黄光裕本人的证言,他曾借助谢某、杜 某作为实际操盘手进行股票操作,或者通过杜鹃下达指令。2008年8-9月,黄光裕直接给杜鹃下令,共计卖出2000万-3000万股股票,变现价值 1.2亿元左右。

对于检方的指控,有知情人士提出异议称,当时这些股票的卖出,部分是为了倒仓需要,套现的获利有限。且在黄光裕购入的时点前 后,鹏润借壳、A股IPO、H股上市三个方案都在考虑之中,直至2007年9月底才最终敲定借壳方案,此前黄光裕买入中关村仍然有长期投资和持有的意愿。

“我 觉得计算账面收益的时点仍有疑问,”黄光裕辩护人杨照东表示,“因为黄光裕直至被捕前都没有抛售大部分的股份,说明他有长期持有的打算。按照目前的市值, 内幕交易的获益是负数。”

在自身投资的同时,时任中关村董事长的许钟民还涉及将中关村拟重组的信息故意泄露给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的相怀 珠及其妻李善娟。

根据相怀珠本人的证词,2007年7、8月间,许钟民在吃饭时透露,中关村马上要进行重组,建议其买入中关村股票。其后, 许钟民还借了100万元给相怀珠用于炒股。

一个月后,李善娟共买入中关村股票累计12万余股,成交额181万余元。

赌 场豪掷:身无分文的疯狂游戏

与内幕交易同样惊人的是豪赌。

黄光裕是用“伍健华”的名字在港澳赌王连卓 钊(又名连超)的赌厅进行赌博。在公安人员获得的证据中,有一本连卓钊外甥女郑晓微的记账手册,其中第三册内写有“伍生”和“伍健华”的换汇金额都是黄光 裕的赌债。

最疯狂的时候,黄不带任何现金,从连卓钊处最高预支过2.8亿港元作为赌资。

“赌资的问题,我们没有直接与黄光裕 联系过。”连卓钊本人也提供了证词,并承认为伍健华提供钱庄的银行账户。

除了伍健华之外,余国良也是黄光裕赌博的“经纪人”。香港海王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连棹锋提供的证言称,黄欠赌资之后,如果此两人手中有港币,就开本票还账;如果没有港币,伍健华以人民币归还。

后一种途 径直接导致了黄光裕触及非法经营罪——归还人民币的方式,是赌场先由郑晓微通过一个陈姓女士提供一个地下钱庄的账户给伍健华,伍健华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指 定账户,再由地下钱庄在香港将港币转入指定账户。

其中陈小姐和伍健华经常对数,再报给郑晓微。而地下钱庄则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费用。

地 下钱庄提供的中介“壳公司”有数个,分别是深圳康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仁惠公司、盛丰源公司等,私人账户则使用一个叫“孙永帝”的名字开户。

“我 从2006年-2008年间,总共动用了大约10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换汇,2007年一年大约就换了6亿-7亿元。”黄光裕本人供述称,其用了关联公 司恒益祥、饮马科技、缘奔达等公司转出资金,支付给深圳等地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公司。香港方面则由同样为黄光裕控制的万盛源控股公司以及Elegance投 资管理公司接收港币资金。

灰金暗道:

两年10亿进出地下钱庄

上述资金大部分没有 说明任何资金用途。

这样频繁大额的进出账款引发了相关部门的注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公安部经侦局分别出具了《涉嫌洗钱等犯罪案件(线 索)移送表》和《关于核查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的通知》,并在北京市公安局立案。

这可能是导致黄光裕被捕的第二个导火索。

2008 年底,连卓钊被内地警方刑事拘留,其投资的“海王星号”是香港目前最具规模的五星级豪华邮轮。位于六楼的娱乐场,包括多种博彩娱乐项目。

4 月22日黄光裕第一次庭审时,北京市二分检指控,黄光裕于2007年9月-11月间,采用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8亿元人民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北京恒益祥商 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8.22亿元港币。

5月18日,北京二分院认定,“其行 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个过程中,黄光裕本人并没有进行非法换汇的行为,其仅仅是汇款至深圳公司以作为 还款的标志。具体换汇行为是地下钱庄所为。”一审过程中,黄光裕的辩护人杨照东辩驳称。

相比起“单位行贿罪”,上述两项罪名既是黄光裕被拘 的导火索,也是其宣判时量刑最重的两个罪名——其中,非法经营罪获刑8年,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单位行贿由于黄光裕有自首情节,获刑2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5645

首例PE對賭案判決:協議合法有效

http://www.chuangyejia.com/archives/24583.html

由於中國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一直處於模糊狀態。

對賭協議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和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儘管有不同認識,對賭協議在中國PE投資中已被廣泛採用。如果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不確定,PE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那麼可能導致PE在投資中不簽署對賭協議而放棄一些投資項目,這無論對PE還是融資企業都是不利的。

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正是因為該案是國內首例對賭協議訴訟案,法院判決結果對於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具有示範效應。

 近日,最高法院對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恆大股東香港迪亞公司之間的對賭協議合法有效。至此,業界廣為關注的國內首例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賭協議訴訟案落下帷幕。

對賭協議,是「業績調整條款」(也稱「估值調整條款」)的通俗叫法,是PE投資時與被投資方所簽署投資協議的一項條款,並不是專門的一份協議。簡單來說,對賭協議是基於公司業績在投融資雙方進行股權調整的約定。常見的業績指標包括年度利潤、利潤增長率和市場佔有率等。

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方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方向PE進行補償;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

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的常見條款,是PE衡量企業價值的計算方式和確保機制。PE給企業估值,是基於企業未來的收益,但是,企業的未來收益是不確定的。此外,PE與企業及其股東之間,天然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無論PE做再詳細的盡職調查,在企業經營信息佔有、經營環境、業績預期等環節上,投資者都是處於信息弱勢地位的,對於被投資企業的業績前景,誰也無法做出準確無誤的判斷。PE與被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目的是確保企業價值的可信度,從這個角度而言,對賭協議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機制,因此,對賭協議是PE鎖定投資風險的一種手段,是PE利益的保護傘。

正如鼎暉投資的董事長吳尚志所言:「我把對賭協議看做是跟企業家溝通取得他真心想法的一個參考數據。對賭協議,我認為是價格談判體系中的一部分,是作為一個溝通的手段,也是作為一種今後在出了問題時候的溝通方式。」

同時,對賭協議也對企業原有股東和管理層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激勵原有股東和管理層為企業創造出更好的業績。

當然,亦有不認可對賭協議的觀點。如弘毅投資總裁趙令歡就說:「通常我不大喜歡用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有時會掩蓋一個真相,就是不做認真的估值,而是依賴於這個協議,這實際上是自己騙自己的做法。我們做投資一定要有一個事先判斷數據,儘量在投資前規劃好,大家在信任的基礎之上去應變,這是一個比較好的做事方式。對賭協議是一種比較浮躁的表現。」

儘管有不同認識,對賭協議在國內外PE投資中皆得到廣泛應用是個不得不認可的事實。但是,由於中國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一直處於模糊狀態,因此,PE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始終處於不確定中。

除了PE投資,對賭協議還在其他領域應用。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中,就經常用到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發行方式收購資產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購資產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業績承諾,如果達不到承諾的業績,則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

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正是因為該案是國內首例對賭協議訴訟案,法院判決結果對於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具有示範效應。

該案可謂一波三折。一審、二審、終審的判決和判決依據各不相同,正證明了對賭協議合法性在中國的模糊狀態。

2007年,海富投資現金出資2000萬元投資甘肅世恆,佔甘肅世恆增資後註冊資本的3.85%;並簽署對賭協議約定:如果2008年,甘肅世恆淨利潤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海富投資有權要求甘肅世恆予以補償,如果甘肅世恆未履行補償,海富投資有權要求香港迪亞(甘肅世恆的母公司)履行補償義務。

甘肅世恆2008年淨利潤不足3萬元。根據對賭協議,甘肅世恆需補償海富投資1998萬元,但甘肅世恆拒不履行協議。海富投資遂提起訴訟。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皆認為對賭協議無效,但判決依據不同。最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甘肅世恆對海富投資做出補償的條款損害了甘肅世恆利益和債權人利益,應屬無效,但擔保條款(迪亞公司對於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並不損害甘肅世恆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示,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無效,而PE與被投資企業原有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合法有效。

對賭協議在中國PE投資中已被廣泛採用,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激勵作用。如果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不確定,PE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那麼可能導致PE在投資中不簽署對賭協議而放棄一些投資項目,這無論對於PE還是融資企業都是不利的。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明確表明了法律立場,為對賭協議合法有效提供了判例依據,這既符合當前各方之需,也將進一步有利於PE行業的發展,具有標竿意義。儘管我國並非判例法系國家,但最高法院在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對各級法院具有參照效應。

黃嵩(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42518

吳乃仁、洪奇昌背信定讞 留下三大爭議 台糖售地案判決 讓全台公務員剉咧等

2013-04-01  TWM
 
 

 

台糖售地案二審定讞後,本刊由公開資料發現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名律師宋耀明也分析,判決對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與前立委洪奇昌的背信認定,似乎還有商榷空間,全案未來可能對公務員及國營事業員工的職務造成重大影響。

撰文‧王耀武

三月十三日,纏訟四年的台糖售地案(簡稱台糖案)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上訴,兩人維持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四個月的原判決,全案定讞。

在核四停建風暴與全台缺水危機的話題中,這項判決並未引起太多關注,但這件判決開啟的先例,未來有可能牽動全台三十四萬名政府及國營事業員工,任何人就算不在其位,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有法律責任。

在厚達九十五頁、總字數多達九萬字的二審裁判書中,法官提到吳乃仁等人的犯罪事實,是吳乃仁、洪奇昌及春龍公司負責人潘忠豪明知當時台糖規定其長期土地政策均是「只租不售」,吳卻變更規定、「轉租為售」,因此觸犯背信罪。但,台糖真的從不賣地,只收租金?

爭議一:土地只租不賣?

十二年來已賣出二千四百筆本刊查閱台糖年報,發現二○○三年度年報中,光是出售土地價值超過三億元的,就有六筆交易,除了部分交易對象為台電、縣政府等公務機關,另有將土地售予彰化基督教醫院;金額最大的一筆,則是賣給新竹建築經理公司,處分價格高達二十二.五億元,為公司帶來近二十一.八億元的利益。

其實自○一年來,台糖透過標售賣出的土地總數相當驚人,翻開厚厚交易紀錄,歷年來一共交易超過二千四百筆,平均每年賣兩百筆土地!

尤其是隨著房地產行情自十年前谷底翻揚,公司開發資產的利益也逐漸增加,例如在台糖案發生前後的○四年及○五年,土地業務的營收都比原預估值大增二十億元,金額各近五十億元。因此,法官為何沒有採納為數可觀的紀錄為證,堅持認定台糖土地使用原則是「只租不賣」,留給外界斗大的問號。

「台糖怎麼可能只租不售呢?這跟一般的認知不符。」曾擔任總統馬英九辯護律師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宋耀明指出。

當本刊以台糖案情主動詢問他的見解,宋耀明分析:「台糖這麼多土地,以台糖業務根本用不了這麼多地,出租是最低度的使用方法,只能收租金,承租人也不會進行有效投資,非常浪費。如果把土地處分掉,資金用以做其他投資或使用,如投資報酬率高於收租,並沒有背信的問題。」此外,在標售時,除了春龍之外,還有陳國楨等四人團隊以六億二六八八萬元成為最高價,但由春龍公司引用「意定優先購買權」得標。由競標情形觀察,似乎也沒有裁判書所指其他廠商「投標意願低落」,進而影響競標價格的情形。

引發訴訟的交易時程,也是令人費解的疑點所在。

爭議二:離職後才賣地

前董事長也涉背信?

○四年八月間,春龍公司標下台糖霧峰工業區土地前,台糖董事長已由龔照勝接任,總經理則是魏巍;換句話說,當春龍標得土地的事實發生,吳乃仁已卸任近八個月、換跑道成為證交所董事長。已經卸任的董事長,還有沒有影響公司決策的能力,應否為此交易負責,是第二個大問號。

因為在吳乃仁卸任董事長後,該筆底價六.二四億元的土地尚未標售,依台糖內控機制,若六個月內未標出去,須重新評估底價是否符合最新市價。○四年六月,半年期限屆滿,台糖承辦人員再度評估結果,仍維持原定底價,後來才由春龍於同年八月得標。

若依裁判書觀點,法官認為吳乃仁即使卸任,仍以吳在任時「意定優先購買權」的設計,讓春龍取得第一優先的承購地位。

但此案例一開,日後公務員即使在任內沒有執行計畫的事實,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可能因此成為被告,影響範圍恐將大幅擴張。

若已不在任的吳乃仁必須為此負法律責任,那麼當時「意定優先購買權」是經董事會通過,當屆董事會中,由經濟部派任的十二位董事及六位監察人,可能也將負有連帶責任,似乎就不只是吳乃仁、洪奇昌兩人須入監服刑這麼簡單。

被問到吳乃仁卸任仍有刑責的問題,宋耀明分析:「吳乃仁卸任後,台糖公司在八個月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公開標售,由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得標,則在這八個月中,台糖公司卻未發現吳乃仁的刻意安排?過去堅決反對的台糖公司人員也沒有阻止公開招標,以防止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到底是吳乃仁的安排有問題?還是其實沒問題,八個月後台糖還是按照計畫賣掉土地?」宋耀明表示:「縱使吳乃仁有做各種安排,以利於春龍公司以低價優先承買原本只租不賣之土地,但吳在○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卸任,當時土地尚未賣出,為何八個月後台糖仍然公開標售,讓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到土地?判決未交代,從判決書上看,法官也沒調查。法官不好奇嗎?」爭議三:洪奇昌是共犯?

缺乏背信合理性認定

此外,陪同潘忠豪拜會吳乃仁的洪奇昌,因為什麼事證成為背信罪被告?是另一個讓外界不解之處。

在判決書內,只提到兩人自從一九八三年籌組「黨外作家編輯聯誼會」時就已熟識;後來共同創辦《新潮流雜誌》時,洪和吳二人同為民進黨新潮流系的政協委員,每個禮拜都會固定見面。但除了這段黨外歷史,判決書內並未提及有哪些事證,足以證明洪奇昌和吳乃仁有共同背信的聯絡。

由於洪奇昌和台糖之間並沒有委任關係,裁判書中也未提及事後洪奇昌有再針對此提議和吳乃仁接觸;如果只憑兩人屬於同派系,來認定洪奇昌也在這樁交易中涉及背信,似乎難以充分說明合理性。

對此,宋耀明分析,洪奇昌是否是背信罪的共犯,也還有商榷空間,他指出:「洪奇昌替春龍說項,希望買台糖土地,更希望價錢越低越好,台糖縱使違反規定,用低的價格出賣給春龍公司,春龍公司是吳乃仁等台糖人員背信行為圖利的對象,不會成為背信的共犯,這個『對向犯』的理論,最高法院闡述過很多次了。」面對洪奇昌、吳乃仁已經定讞、不得上訴的官司,能有多少翻盤機會?宋耀明直言:「再審和非常上訴機會不是很好。」他指出,過去提起再審成功的訴訟件數極少,「屈指可數」。洪奇昌自己也說:「我還能做什麼?就提出新事證,……最後他(法官)不接受,也沒辦法。」但這個判決可能造成許多公務員面臨行事無從拿捏的困境。

台糖售地案大事紀

2002.4吳乃仁就任台糖董事長。

2003.5洪奇昌拜會吳乃仁。

2003.9台糖月眉廠召集土地評估小組,針對霧峰工業區32筆土地進行地價評估,通過以接近平均公告現值之3130元/平方公尺估價。

2003.10台糖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中討論,通過評估地價,核定底價金額6億2387萬餘元。

2003.12吳乃仁卸任台糖董事長,由龔照勝接任。

2004.4台糖內控機制規定,6個月內土地未標售須重新評估底價之期限截止;各級承辦重新評估後,仍維持原公開標售及原底價。

2004.6台糖承辦提出「土地買賣延長地價有效期間申請單」。

2004.8土地公開標售。

2006.3檢調開始調查售地案。

2009.6本案起訴。

2012.2一審依背信罪判處吳乃仁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2013.2民事法庭要求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助查核底價。

2013.3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背信罪部分不得上訴。

9位董事出席做成決議

僅董事長須扛責?

通過標售底價時台糖董事是否出席

姓 名職務

吳乃仁台糖公司董事長是葉鴻展台糖公司總經理是陳世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祕書否張桂林經建會部門計畫處處長是周 嚴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是許景河欣伯國際集團董事長是蔡淑珠中央銀行業務局副局長是賴杉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是王運銘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祕書否葉俊榮行政院研考會主任委員否張春雄義守大學副校長否林裕發製糖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是陳田義啟安建設公司董事長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4159

“3Q”反壟斷戰一審判決

2013-04-01  NM
 
 

 

中國首個即時通訊領域反壟斷判決出爐。對“相關市場”的界定獲得專業人士好評,未對“濫用行為”做出界定,則是重大缺憾◎ 本刊記者 任重遠 ? 文3月28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做出一份對中國互聯網領域影響重大的判決。

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虎公司)訴被告騰訊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廣東高院一審判決奇虎公司敗訴,認為 騰訊QQ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這份長達80頁的判決中,法院創造性地闡述了互聯網領域 “相關市場”和 “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標 准,認為互聯網市場競爭的實質是平台化競爭; QQ 所屬的綜合性即時通訊領 域,不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它與跨網絡、跨平台的即時通訊系統,單一具有文字、音頻或視頻功能的即時通訊軟件、微博、SNS 社交網絡等,都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廣東高院同時認為,互聯網進入門檻低,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並非不可逾越,市場份額超50% 也不是認定壟斷的惟一標準,對於這一充滿創新和競爭的行業,法律干預要謹慎。

這是中國首個即時通訊領域的反壟斷判決。盡管對“相關市場”的界定獲得專業人士好評,但未對 “濫用行為”做出界定,是本案判決的一大缺憾。

截至財新記者發稿,原被告雙方尚未正式決定是否上訴。不管最終結局如何,這一判決對中國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訴訟,都會起到標杆性影響。

“相關市場”標準

2010年9月27日,奇虎公司發佈360“隱私保護器” ,宣稱能實時監測 QQ 侵犯用戶隱私的行為。在遭遇騰訊公司與金山、百度等公司的聯合抵制後,奇虎360一個月後推出“360扣扣保鏢” ,聲稱將對 QQ用戶提供全方位保障。

同年11月3日,騰訊公司發佈《致廣大 QQ 用戶的一封信》 ,要求終端用戶在 QQ 軟件與360軟件之間只能選擇 其一使用,要麼刪除360軟件,要麼退出QQ軟件, “3Q大戰”升級。

18天後,經工信部等政府部門調停,兩公司停火並對公衆道歉,下屬軟件、網站重新兼容。

2011年10月,奇虎公司向廣東高院提起訴訟,稱騰訊公司逼迫用戶 “二選一”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妨害了市場競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億多元,並在被告網站及相關平面媒體刊登道歉聲明。

就奇虎公司推出的“隱私保護器”和 “360扣扣保鏢” ,騰訊公司也分別在北京和廣州提起訴訟,控訴對方不正當競爭。

201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騰訊公司勝訴。2012年9月,後案也于廣東高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有審判結果出來。

本次宣判的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侵權一案,在“3Q 大戰”中,分量最重。

除案件本身高達1.5億多元的賠償請 求外,更涉及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標 准的建立,對於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聯網巨頭,也將產生潛在影響。

根據《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壟斷侵權的一種形式,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必須同時滿足兩項條件:一是在相關市場,即相關商品市場和地域範圍內具有支配地位;二是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

在反壟斷訴訟中,被告的市場份額是指在相關市場中的份額,相關市場的範圍越小,其構成壟斷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 “相關市場”的界定,便成了案件焦點之一。

廣東高院認為,當前互聯網市場競 爭的實質是平台化競爭,對該行業的相關市場不宜界定過細。因為互聯網行業的典型經營模式,是先以免費的服務吸引大量用戶,再通過經營增值業務和廣告業務等實現盈利,並以該盈利支撐免費服務的生存和發展。其競爭實質,是互聯網企業在各自平台上開展增值服務和廣告業務的競爭。奇虎360作為殺毒軟件,騰訊 QQ 是通訊軟件,兩個不同領域的產品會發生“3Q”大戰,關鍵 原因即在於此。

因此,法院認為,QQ 所屬的綜合性即時通訊不構成獨立商品市場,與跨網絡、跨平台的即時通訊系統,單一具有文字、音頻或視頻功能的即時通訊軟 件、微博、SNS 社交網絡等,都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在地域範圍上,考慮到互聯網開放性和互通性所帶來的經營者和用戶的無國界,將地域市場定義為全球市場。

這一緊貼行業特徵、而非單純應用法律概念的分析方法,贏得了多數專家的積極評價,認為這對中國反壟斷司法標準的建立,是一個有利嘗試。

互聯網有壟斷嗎?

除對相關市場作出界定外,廣東高院同時認為:互聯網進入門檻低,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並非不可逾越,在互聯網領域,尤其不能將市場份額作為認定壟斷的決定因素,騰訊QQ 並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於這一充滿創新和競爭的行業,法律干預要謹慎。

用本案審判長、廣東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張學軍的話說,互聯網行業的主要特點就是創新快和商業模式容易複制。對於這一領域的反壟斷標準,要有一個相對動態的考慮,不應把認定壟斷的時間界定在糾紛發生的某一個節點內,要適當延伸。

“尤其網絡技術的發展非常快,幾乎一天一個變化。前不久還在說服務器理論,現在就是雲儲存的天下。今天,你可能還是老大,明天就沒准沒落了。 ”張學軍說。

支持張學軍作出上述判斷的一個理由便是,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調查,半年內,用戶使用超過兩款以上的即時通訊軟件比例高達63.4%,QQ 軟件對交易對方並沒有很強的控制力,也無法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輿論對本案的最大爭議也在於此。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QQ 的用戶粘性和網絡效應已經是有目共睹;即便很多用戶同時使用幾款即時通訊軟件,也很難放棄 QQ;如果連 QQ 都不被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那麼百度、門戶網站等就更難被認定具有壟斷地位。

雖然長期看來,互聯網領域難有絕對壟斷,但在短時間內,巨頭們對市場和用戶的影響是非常強的。廣東高院的前述看法,很可能會影響之後的反壟斷 判決,在失去《反壟斷法》這一最直接救濟手段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很難面對網絡巨頭的打壓。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 《反壟斷法》起草專家認為,這樣的擔心並無必要,因為互聯網領域的創新勢不可擋,總有新的企業會冒出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以及政府行政手段的存在,也能抑制巨頭們的為所欲為。

“比如針對穀歌的反壟斷訴訟,雖然歐盟一直還在調查,但美國就認為壟 斷不成立,因為它鼓勵創新。在互聯網領域必須謹慎使用 《反壟斷法》 ,有時候僅立案就夠了,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這位專家認為,類似此前工信部調停“3Q 大戰”的具體行政行為,也足以保證互聯網領域不會陷入 “叢林法則” 。

雅虎中國前總經理、知名互聯網評論人謝文也認為, “互聯網領域無壟斷” 。

濫用行為標準待定

根據《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即便存在濫用行為也不構成壟斷侵權。

在本案中,廣東高院認為騰訊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無需對 “濫用行為”的認定作出界定。但在一些反壟斷法專家看來,這恰恰是個缺憾,該判決只是“半個”反壟斷判決。

針對騰訊公司要求用戶“二選一”和QQ 綑綁 QQ 醫生、管家的行為,法院也在判決中作出了評價: “二選一”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不當行為;綑綁搭售的 QQ 醫生、管家,由於可以自由卸載,不屬搭售。

但長達80頁的判決中,這段僅2000 字左右的說理,並未針對 “濫用行為”提供類似 “相關市場”的界定標準,也就無法對將來的司法實踐提供借鑒。

中國社會科學院規制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張昕竹認為,對於一個標誌性案件而言,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憾。這種不界定“濫用行為”就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方法,也有失偏頗。

張昕竹說,有些時候,如果一個企業能夠做出某種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本身就說明它具有了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在個別領域,除此以外沒有有效方法來認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傳統三段論的反壟斷認定中,濫用行為界定並未受到足夠重視。

反壟斷問題的一個特點也在於,幾乎不存在一個抽象的壟斷標準,其認定標準,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司法實踐產 生。對於“濫用行為” 司法標準的提出,學界依然頗為期待。

這一天有可能到來。宣判當日,奇虎360方面即公開宣稱, “將把互聯網反壟斷進行到底” “公司將會對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認真考量,適時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堅信獲得公正的司法判定。 ”如果“3Q 大戰”繼續打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會更具標杆意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4250

民生股權案判決 VIE堪憂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2135.html

香港——中國經濟欣欣向榮,香港巨富龔如心(Nina Wang)想從其中分一杯羹。

那是1995年,一群投資者正在建立新中國的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這家銀行主要由非政府企業持有。

可是,龔如心面臨一個障礙:境外人士被禁止在中國內地的金融機構中持股。龔如心被認為是亞洲最富有的女性,她是一個招搖的人物,直到六十多歲時還紮著小辮。

直到今天,這個障礙在中國依然存在。中國經濟中大量的領域都把外國投資排斥在外,包括教育、金融、媒體和技術等領域。

為了繞開障礙,龔如心變成了一名利用監管漏洞控制中國內地受限行業資產的先鋒。自那以後,在美國和香港股市融資數十億美元的諸多中國企業,以及某些在中國境內經營業務的跨國公司,很多都運用了類似龔如心的手法,使其日臻完善。

龔如心的香港公司,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Chinachem Financial Services)利用一系列協議,實際上獲得了中國內地一家公司的經濟控制權,後者則作為華懋的代理人,購買並持有了內地這家新成立的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股份。

華懋很快就與內地的控股公司就該銀行股份的所有權及股息發生糾紛。直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則幾乎無人注意的判決,這場糾紛在中國內地的法院體系經歷了12年才有了結論。

這似乎是中國官方高級別的機關首次介入境外控制協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龔如心簽訂的協議無效。法院說,華懋在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屬於內地的控股公司。判決時華懋在該行所持股份價值約為7億美元(約合43億元人民幣),與之相對比,龔如心對該行的原始投資為1100萬美元。

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16頁的判決書中認定,香港和內地這兩家企業之間的委託協議顯然意在規避中國政府對外資設置的限制,等同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長期以來外界都認為,北京願意容忍境外資本想方設法進入中國經濟中受到限制的領域的做法。但北京的容忍度似乎正在降低,這次判決就是一個最新的跡象。這樣的事態發展對投資者和他們所支持的公司可能產生深遠的影響。

瑞格律師事務所(Ropes & Gray)駐香港合夥人小保羅·W·博爾茨(Paul W. Boltz Jr.)說,「這個案子顯示,法院可能推翻用於規避中國對外資所設限制的協議。」在此之前,許多觀察家都認為,中國官方普遍沒有作出反應的情況是一種默許的信號,即政府承認這種投資能幫中國建立優秀企業並創造就業崗位。

博爾茨說,與目前擬定和實施此類協議的方式相比,「本案的情況根本上是不同的」,儘管如此,這項判決「的確顯示了一家中國法院對其他協議持類似立場的可能性」。

自從龔如心為獲得民生銀行的股份運用手段之後,向中國內地投資的境外投資者,以及尋求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的中國企業運用監管漏洞的手段,已經變得更加複雜了。

自從2000年,互聯網企業新浪網(Sina.com)在納斯達克(Nasdaq)上市開始,大部分處於受限行業的中國企業,都已經開始依賴被稱為「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簡稱VIE)的複雜投資工具,以此向境外投資者銷售股份,並規避中國內地對境外投資設置的法律限制。

根據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保羅·吉利斯(Paul Gillis)及獨立金融分析師弗雷德里克·奧奎斯特(Fredrik ?qvist)的調查,超過200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公司中,約有一半需要依賴上述投資工具控制位於中國境內的資產。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也運用了這種架構,如中國最大的互聯網上市公司騰訊控股就是如此。該公司市值超過700億美元。

嚴格意義上講,這些案例中的可變利益實體都由中方擁有,但境外投資者擁有的企業卻通過一系列協議擁有實質上的控制權,這些協議可能涉及股權質押、利潤分配、購買選項,以及服務或諮詢協議。

這些協議很複雜,而且並沒有在法庭上經受過很多考驗,因此已經為外國投資者造成了一些明顯的挑戰。

2011年,中國互聯網巨頭阿里巴巴宣佈,已將旗下在線支付業務支付寶(Alipay)轉移至由該公司首席執行官馬云控制的一個可變利益實體,當時持有阿里巴巴40%股份的雅虎公司(Yahoo)的股東大為震驚。

2010年,大型在線視頻企業土豆網推遲了在納斯達克的首次公開發行(IPO),原因是該公司創始人的前妻向上海一家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控制持有土豆運營牌照的投資工具,稱那是二人婚後的共同財產。

2011年6月,法庭對該案作出了裁決,兩個月後,土豆網成功上市。去年,土豆網與同為互聯網視頻公司的競爭對手優酷合併。

在華懋的例子中,龔如心與將要持有民生銀行股份的內地企業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簽署了幾份貸款和委託協議。

隨後,華懋向中小企業公司在內地的銀行賬戶轉入了1100萬美元,中小企業公司隨之在民生銀行董事會取得了一個席位,並獲得其6.5%的股份。中小企業公司則要利用董事席位,通過投票來反映華懋的意願,並將紅利轉至香港的華懋公司。

1997年,這家內地企業沒有響應華懋要求取得民生銀行財務信息的請求,問題暴露了出來。次年,華懋試圖執行合同並主張對銀行股份的所有權時,中小企業公司回應稱自己才是那些股份的合法所有人。

最終,華懋在北京提起了訴訟,要求取得民生銀行股份的所有權。2001年,法院做出了不利於華懋的判決,不過責令中小企業公司向華懋支付約1500萬美元的賠償金。

2002年,華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五年後,龔如心在香港去世,此時法庭尚未判決。

尚不清楚最高法院為何用了十年時間才做出判決,判決維持了下級法院的意見,即華懋對民生銀行的股份並無所有權。不過判決將這家中小企業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增加到3億多美元。

如今,民生銀行在上海和香港都上市了,市值在450億美元左右。以股票的當前估值計算,中小企業公司持有的股份價值12.6億美元。

中國的法院並不獨立,其裁決也不像美國那樣具有設置判例的作用。

不過近年來,其他一些外國控制的協議也受到了官方的關注。8月,中國商務部在准許沃爾瑪(Wal-Mart Stores)增持中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公司之一1號店的股份時,附加了一個令人矚目的條件。

執行中國反壟斷法律的中國商務部稱,沃爾瑪可以將在這家網絡零售商的持股擴大到控股份額。1號店為其他在線零售商和消費者提供了這樣一個交易平台,但商務部明確禁止沃爾瑪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經營這一平台。

自2010年以來,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認定兩家被外國公司用來控制境內企業的可變利益實體無效。其中一起涉及一家在線賭博公司的案件中,仲裁委依據中國的合同法,做出了同最高法院對華懋案的判決一致的裁定,稱可變利益實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我想我們看到的是,中國正在打擊這些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以及人們為了規避中國法律所禁止的事項而採用的其他合法形式,」北京大學的吉利斯說。他也是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常設顧問團的成員。「當然,」他說,「自從中國有外資以來,人們就一直在這麼做。」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6692

美高院判決:天然基因序列不能申請專利,但合成基因可以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724
美國最高法院週四在一項判決中判定企業不能為特定的DNA序列申請專利,但同時高院也確認了基因科技行業在合成基因產品方面的權利。這項判決讓830億美元規模的基因科技行業鬆了口氣。
 
法官們在判決中表示,在實驗室中製成的合成DNA可以申請專利,因為其中包含了人類的勞動付出。
 
法院的判決使得Myriad Genetics申請的專利失效,這家猶他州的公司此前申請了兩組人類基因序列:BRCA1和BRCA2。
 
這些基因序列的突變被認為與乳腺及子宮癌有關,FT報導稱這也是著名女星安吉麗娜-朱莉上個月宣佈基因測試成陽性的基因序列突變,這使得後者選擇做了預防性
 
Myriad Genetics的聯合創始人之一的Mark Skolnick是首個分離並為這兩個基因序列排序的科學家,他在1990年代中期為此申請了20年專利。而Myriad則為這些基因序列做測試。
 
而科學家和人權組織一直質疑Myriad的這項專利,他們認為「自然的產物」不能被申請專利。
 
但Myriad辯解稱這些基因序列應被歸於「人造發明」,因為DNA序列需要別分離出來。
 
法院支持了科學家的訴求,最高法院法官Clarence Thomas在判詞中寫道:「自然形成的DNA序列是自然的產物,不能因為被分離出來就被申請專利。」
 
但法院也表示合成或補充DNA(cDNA)可以申請專利,因為這並非自然形成。
 
對於該案例對行業的影響,Pepper Hamilton的專利權律師Tom Engellenner向FT表示:「這個判例讓許多企業放心,因為高院的判例認可在一些時候DNA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專利權律師在今後會小心避免一些措詞,使其成為日後法院的把柄。」
 
由於高院的判決被認為保護了Myriad的產品,因此如安進(Amgen)、葛蘭素史克以及孟山都這些被外界認為受到影響的企業都保持了沉默。
 
一家試劑公司稱:「這無疑是Myriad的勝利,因為高院確認了cDNA的專利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8678

全國首例惡意差評師案判決:主犯被判兩年刑期

http://www.infzm.com/content/92134

他們就像一群蒼蠅,看準網店店主重視「好評」的心理,以差評相威脅,要店主花錢換平安。他們不覺得這是犯罪,以為這不過是一條快速而隱秘的生財之道。

新華網消息,7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2名「淘寶差評師」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楊某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餘1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

中新網報導,該案中,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經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而被告人吳某、周某、陳某等11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一年及十個月,並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元。同時,法院將之前扣押的該團夥作案工具十台電腦予以沒收。

浙江在線報導,被告人楊某等12人均為「80後」,其中有幾名自己也是網店經營者,一人是在校大學生,還有唯一的一名女生。

2012年6月,楊某通過網絡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別與其他被告人聯繫,並教授他們做「網絡差評師」的方法,勒索淘寶網上的網店賣家的錢款。

首先,由「網絡差評師」在淘寶網上向某個網店賣家惡意下單,而後楊某與該賣家「談判」,向賣家表示如果發貨就給予差評、不發貨就投訴,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錢款,才同意關閉交易。賣家為了不受差評,不影響網絡經營和淘寶網的評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楊某。楊某收到錢款後,再與「網絡差評師」分贓。

2012年11月,案件偵破時,杭州警方聯合淘寶網曾經召開新聞發佈會披露,2012年4到6月,楊某累計作案40餘次,非法獲利2萬元。

據前述中新網的報導,有法律人士表示,雖然本案中每次涉案金額不高,但根據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在短短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敲詐勒索次數均在3次以上,所以他們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為遏制惡意差評,據新浪科技報導,淘寶網相關負責人表示,2012年淘寶網共處罰惡意買家賬號6.5萬個,攔截關閉10多萬筆惡意訂單。截至去年底,淘寶網接到的惡意差評、敲詐類電話投訴量減少90%以上。為遏制惡意差評,淘寶網也從去年6月取消了好評率與搜索排名的關聯。同時,淘寶網開通了惡拍舉報綠色通道、對延遲發貨規則進行升級、不予受理惡意拍下的投訴、展示評價頁面下買家的個人信息等。

新聞背景

新浪科技報導,「惡意差評」是指對網絡賣家進行惡意差評並以此向賣家敲詐勒索的行為。在淘寶網上,由於好評率是賣家的信譽度重要指標,也會影響店舖及商品在搜索結果中的展示位置,因此絕大部分商家都極其看重交易的評價。也因為這個原因,部分不法分子通過故意差評的方式向賣家勒索,進而衍生出了「惡意差評師」這一群體。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62609

全球趨勢》美國法院判決 「基因」不能授權專利 兆元市場大餅 基因公司看得到吞不下

2013-07-01  TWM  
 

 

為裘莉進行乳癌基因篩檢的「無限大數」基因科技公司,既是這個領域的領先者,又有裘莉這樣超級無敵的明星作為代言人,為什麼股價無法一飛沖天?

反而像個老紳士,枯坐在百億現金的鈔票上?

撰文‧乾隆來

安潔莉娜.裘莉在《紐約時報》投書,說明她因乳癌基因檢測,決定接受手術根除潛藏乳癌的威脅;全世界的投資人立刻將焦點鎖定在為裘莉進行乳癌基因篩檢的「無限大數」基因科技公司(Myriad Genetics,那斯達克上市代碼MYGN)。無限大數公司的股價原本在二十四美元上下遊走,五月初公布今年第一季季報,突然升至三十美元;裘莉發表投書的五月十四日,又漲了三%,創下二○○九年至今四年來的新高。

但擁有全球獨占乳癌基因(BRCA)檢測專利權的無限大數公司,即使一個月股價暴漲三成,加上裘莉乳癌檢測的世界級利多,股價本益比卻只有二十二倍,並未享受生技公司「本夢比」的待遇。

不如生技股夢幻

基因檢測龍頭Quest 本益比僅十四倍從財務指標來看,這家公司更像一家經營多年的「歐吉桑股」,一點也沒有生技股的夢幻感。無限大數公司從一九九四年八月,確認BRCA基因的定序,至今將近二十年。去年營業額逼近新台幣一五○億元,稅後盈餘三十四億元,過去五年的營收與盈餘穩定成長;公司帳上有超過一百億元現金,沒有銀行貸款,完全零負債經營。五月股價大漲後,公司總市值七五○億元,是營業額的五倍、去年稅後盈餘的二十二倍。

這不是無限大數公司獨有的現象,從下頁附表中可以看到,已經上市的基因定序或醫療生物檢測公司股價的表現,大都像是穩健績優的藍籌股。例如總部位在紐澤西的Quest Diagnostics,早年是康寧玻璃旗下的生物醫療部門,一九九七年從康寧獨立出來,之後持續進行購併;如今是一家年營業額新台幣二千五百億元的大型跨國企業。

Quest生物檢測公司列名全美五百大企業,《財星》(Fortune)更從○八年至今,連續評選這家公司進入「全球最令人尊敬的企業」排行榜中。令人疑惑的是,這些榮耀並沒有讓投資人太興奮,Quest生物檢測的本益比只有十四倍,總市值二千七百多億元,只有年營業額的一.二倍。

規模比Quest略小,總部位於荷蘭,在全世界二十個國家營運,且在美國那斯達克、德國法蘭克福股票上市的Qiagen也是如此。Qiagen是細胞與基因檢測的老祖宗,從一九八四年成立至今,擁有超過五百個檢測項目,以及超過二千四百張專利權與執照。Qiagen股票總市值是無限大數公司的兩倍,但是本益比與股價營收比,與無限大數公司幾乎一模一樣。

台灣生醫科技業非常熟悉的Affymetrix公司,是全球生物晶片的領導廠商,國內生醫學術研究都使用它的晶片。早在○五年,台灣的賽亞基因公司就曾經與Affymetrix簽訂授權合約,共同開發B肝與氣喘相關的檢測晶片。Affymetrix在一九九二年成立,九六年上市,已是產業龍頭;但是五年前大賠新台幣百億元,之後仍然年年虧損,去年營業額達新台幣九十億元,虧損縮小到新台幣三億元,總市值卻只有約年營業額的八成,目前是新台幣七十七億元。

基因生物科技不是醫學突破的新紀元嗎?為什麼這麼多家基因生物科技公司,無法像當年網路公司網景(Netscape)上市那樣,創造網路科技風潮?網景在九五年八月九日股票上市,原本預計以每股十四美元上市,但因需求太強,臨時提高價格到二十八美元,上市當日竟以七十五美元收盤。

聲稱有獨家專利

每年僅乳癌基因檢測 營收就一五○億網景股票上市,創造網路科技泡沫的狂潮、帶著所有投資人作夢的故事,為什麼沒有在基因生技公司身上重演?

無限大數公司本身的故事非常夢幻,公司的三位創始人,一位是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吉爾伯特(Walter Gilbert),一位是猶他州大學的醫學教授史柯尼克(Mark Skolnick),以及現任公司執行長梅爾莊(Peter Meldrum)。早在一九九四年,史柯尼克就已經率領猶他大學與無限大數公司的研究團隊,對於BRCA基因定序,並且確認這個基因與女性的乳癌、卵巢癌有高度關聯。

無限大數公司在BRCA基因的發現,對於人類有重大貢獻。裘莉在《紐約時報》的投書說,「做過基因檢測後,我的醫師告訴我,我有八七%的機率會得乳癌,有近五○%的機率會得卵巢癌。」無限大數公司網站也以非常明確的統計圖表指明,檢驗出BRCA基因突變的人,在五十歲之前罹患乳癌的機率逼近五○%,在七十歲之前罹癌的機率更升高至八七%,而且有高達六四%的患者會發生兩次乳癌。

一般人七十歲前罹患乳癌的機率只有八%,是BRCA基因突變者的十分之一。由於BRCA基因研究已超過二十年,累計學術論文超過一萬篇,這個結論早已確認。九四年八月,史柯尼克定序BRCA基因後,就向美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三年後又對子型BRCA2基因申請專利,全球獨家的基因檢測專利權,因此牢牢掌握在無限大數公司手中。

乳癌檢測與醫療是一門大生意,光是去年美國就有二十二萬七千名婦女被檢測出乳癌(外加兩千名男性患者),另有約四萬名乳癌患者在去年死亡,這還只是傳統檢測程序篩選的結果。如果美國三億人口,或全球數十億人口,都透過無限大數公司授權,進行與裘莉同樣的BRCA基因檢測,「預防性」地篩選估計占總人口七%的遺傳性乳癌基因;並仿效裘莉,在毫無徵狀的情況下進行乳房切除、重建,將創造每年新台幣數千億元的商機。

根據裘莉的投書,她在無限大數基因做BRCA的基因檢測,花費四千美元(約新台幣十二萬元);而公司網站則揭露,每年進行的BRCA基因檢測件數高達二十五萬件,在保險公司或健保體系並未完全支持的狀況下,BRCA檢測一項業務,每年就有高達新台幣三百億元的市場規模;其中大約二分之一,會成為專利擁有人無限大數基因公司的營收。

基因專利「太霸道」

阻礙同業研究 消費者望價格卻步乳癌只是潛力巨大基因檢測市場的一小塊,美國健康產業研究中心Health Economics研究報告顯示,有將近九成的受測者,考慮使用基因檢測的程序,來早期發現自己的疾病。另外,保險公司UnitedHealth Group的報告估算,如果基因檢測成本能夠下降,引進保險機制,成為所有消費者都能使用的醫療程序,那麼到了二○二一年,光是基因檢測市場每年就有超過新台幣七千五百億元的商機。

基因檢測只是一連串醫療革命的開端,正如同裘莉做了檢測後,後續進行了乳房切除與重建,原本無中生有的「預防性醫療」程序長達三個月,還有後續的回診與復健。基因檢測,不只代表了每年以兆元計算的「無限大數」商機,更可能徹底改變目前的醫療產業結構。

無限大數公司坐在商機如此龐大的金山上,既是這個領域的領先者,又有裘莉這樣超級的明星作為代言人,為什麼股價表現無法像當年網景那樣一飛沖天?反而像個老紳士,枯坐在百億現金的鈔票上?裘莉從接受檢測到正式發表,前後超過三個月,但是無限大數公司的股價卻毫無反映,直到裘莉投書成為轟動全球的大新聞,股價也只漲個三%,意思意思交代過去?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的批評,可以為「基因為何不能像網路公司那樣一飛沖天」提出一部分解答。史迪格里茲撰文批評,無限大數公司的基因專利「太霸道」,阻止同業在基因科技上的研究,妨礙消費者的權利。耶魯大學原本早就推出更便宜的乳癌基因檢測,但受制無限大數公司專利權,無奈之下打了退堂鼓。

史迪格里茲說,「對基因定序的專利權,就好像把數學方程式當作專利。」對原本就存在的自然法則、物理現象給予專利保護,反而阻礙人類科技的進步。

比無限大數公司與猶他州大學教授史柯尼克更早發表BRCA基因與乳癌關聯的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前教授金恩(Mary Claire King),更站在第一線批評無限大數公司。金恩認為,無限大數公司使用的篩檢技術「是一九九○年代的技術」,不僅太昂貴、技術老舊,而且不完全。

已轉任華盛頓大學教授的金恩說,一一年無限大數公司對每次BRCA檢測收取三三四○美元(約新台幣十萬元,今年裘莉檢測已經漲價到十二萬元);而正在發展中的新技術,一次就能篩檢出人體全部的兩萬三千個基因,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基因訊息,檢測所有潛藏的疾病風險,收費比只能檢測兩個基因的無限大數公司還便宜。

美國判決大逆轉

基因檢測不能申請專利 衝擊相關產業到底「基因檢測」該不該獲得專利保護?還是應該像科學家發現物理現象、數學公式那樣,成為全人類的公共資產?美國法院對這個問題,爭論不休。

○九年五月,著名的紐約公益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代表一群醫事檢驗醫師、乳癌患者、基因諮詢專家等,對無限大數公司提出訴訟,就是希望撤銷美國專利局發給的BRCA檢測專利。他們主張,基因原本就存在於自然界,無限大數公司的定序「只是發現,不是發明」、「專利權人並沒有賦予更多用途」。

ACLU對無限大數公司的訴訟,成為美國基因科技產業指標。從紐約地方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到最高法院,陸續做出對無限大數公司有利、不利的反覆判決。最新的發展是,今年六月十三日,聯邦最高法院對BRCA專利訴訟做出最後判決,法官以九票對零票,否決BRCA的專利權,簡單說,「基因,不能成為專利」。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基因科技產業帶來重大衝擊。估計人體總數兩萬三千種基因,有將近兩成被註冊成專利,而困擾人類千年的癌症、心臟病、老人痴呆等疾病,全部與基因有密切的關聯,這些基因的發現與檢測,不能授予專利權。

基因定序屬於公共財,原本是沒有爭議的定論。一九八七年,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啟動預算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億元的人類基因體計畫(Human Genome Project),畫出人體兩萬三千種基因地圖。這個計畫原本只是純粹的學術研究,不過後來因為商機浮現,吸引許多民間投資與參與,加速原本的進度,在○三年四月提前大功告成。而民間投入的企業,則迅速向美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之後更藉著不斷的企業購併,成了大型企業獲利的金雞母。

在慶祝基因地圖完成十周年的一三年四月,生醫科技業龍頭企業「生命科技公司」(Life Technologies Inc.)宣布將賣給儀器大廠 Thermo Fisher,購併的金額為一三六億美元(約新台幣四千億元)。生命科技公司是生醫界的巨頭,擁有五千多項專利,基因定序、基因合成、基因選殖、細胞分析,從傳統的身分鑑識,到最尖端的生物生產科技,本身就是一連串合併的產物。不過,生命科技的購併價格也不夢幻,就只有十七倍本益比,三倍多的年營業額。

在生命科技被合併之前,還有一個敏感的交易,擁有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毒定序、在全球基因業界擁有先進地位的北京基因研究院,成功以新台幣三十五億元的價格,購併美國的「完全基因公司」(Complete genomics)。完全基因公司提供基因定序的服務,卻能夠順利賣給中國公司,其中的意義耐人尋味。

基因科技龍頭生命科技最終被傳統儀器公司購併,享有乳癌檢測專利的無限大數公司長期陷入專利訴訟,完全基因公司賣給中國,說明基因科技的市場雖然迷人,卻不夢幻,雖然有利潤,最終卻得面臨「分潤歸公」的產業本質。

這是裘莉割除乳房,給華爾街投資人最大的啟發。

(本文作者為紐約大學金融碩士,曾任金控公司副總經理)基因檢測市場迷人 卻不夢幻──全球重要基因檢測公司投資價值

公司(代碼)總市值

(億元新台幣)本益比

(倍)股價/營收比(倍)

基因定序

Life Technologies (LIFE)408016.93.2 Illumina(ILMN)207034.15.1 Pacific Biosciences (PACB)36.3 --4.6 醫療檢測(Bio-Medical Testing)

Agilent

Technologies(A)448214.32.0 Quest Diagnostics (DGX)295015.91.4 Laboratory Corp of America (LH)270015.31.6 Qiagen (QGEN)148018.63.8 Myriad Genetics (MYGN)78022.94.9 Luminex (LMNX)20338.63.0 Affymetrix77--0.8 註:數據統計至今年5月 資料來源:各公司財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62794

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判決落地:強生被判賠償53萬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156

《反壟斷法》頒佈五年後,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8月1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被認定縱向壟斷,被判賠償北京銳邦湧和科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據《新京報》報導,原告銳邦公司與被告強生公司的爭端起於2008年。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雙方之間簽有《經銷合同》,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合同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採購競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受到強生公司的警告並被取消在部分醫院的經銷權,後又被完全停止供貨。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銳邦公司不服,於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後三次開庭審理。

據《人民日報》報導,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被視為對縱向壟斷判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上海高院最終審理認為,強生公司在競爭不夠充分的醫用縫線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排擠了有效率的經銷商,不僅排除品牌內價格競爭,還降低了品牌間的價格競爭。

「儘管如強生公司所述,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該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說。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上海市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表示,「實際上關於縱向壟斷的認定和處罰,向來爭議很大」 。他認為,該案件的意義還在於,該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起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競爭推動市場發展的重要性更加顯現。

「實際上,縱向壟斷在銷售代理制的行業普遍存在,這也與品牌商本身在壟斷中的地位有關係,是品牌商維持高利潤、強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種方式。」嚴義明說

報導稱,一位醫藥行業業內人士表示,此案也與破除藥價高企的魔咒有關係,「多數『僅此一家』的進口藥及耗材在國內形成優勢地位,國內國外定價相差懸殊,外資藥企通過各種壟斷地位一直保持較高的價格,希望該案對於打破價格壟斷有一定的幫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70746

關鍵判決出爐 財務蒙陰影 四十億股特別股 將成高鐵經營變數

2014-01-20  TWM
 
 

 

撰文‧周岐原

邁入通車第八年的台灣高鐵,好不容易在二○一一年轉虧為盈,去年底,士林地方法院一紙判決書,為台灣高鐵的經營前景再度增添變數。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士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控告台灣高鐵兩件訴訟,分別要求以每股九.三元贖回部分特別股(簡稱股本案),以及支付特別股股息(簡稱股息案)的中華開發,在股本案勝訴、股息案敗訴。

這起判決立刻受到矚目,是因為在興建時仍依約配息的台灣高鐵,自○七年正式營運後,就因虧損而不再發放特別股息。儘管依照︽公司法︾,台灣高鐵在虧損階段不配息,但在一三年間,特別股股東連番發難,要求台灣高鐵支付特別股的股息。一整年下來,有此要求的股東多達二十五戶。

如今,中華開發雖要不到股息,卻成功「繞道」,在贖回特別股上扳回一城。以台灣高鐵仍有四十億股特別股,由九十四位股東持有的現狀來看,這項判例難免令外界聯想,走完三審司法流程後,台灣高鐵有被迫大量買回特別股的可能性。

觀察歷年成績,台灣高鐵的本業,確實有升溫跡象。搭載旅客的乘載率,就從○八年的四三‧五%,逐漸上升至一三年的五七‧五%;然而運量節節上升,高鐵帳上,最新財報(去年六月底)仍有五三五億元待彌補虧損,台灣高鐵怎麼籌資處理特別股問題,成了大眾關注焦點。

「方法只有減資再增資,並由政府出面,把泛公股持有的(台灣高鐵)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才能解決問題。」立委羅淑蕾認為,台灣高鐵將折舊的方法變更為運量百分比法,只是在帳面上的修正,對於資金困境並沒有實質上的作用。羅淑蕾觀察,惟有減資打銷虧損,由政府出面重新增資,才是化解不利因素、鞏固體質的有效方法。

台灣高鐵發言人賈先德則指出,目前公司因應中華開發一案,首先是研議上訴。賈先德指出,由於有不少特別股股東身分屬於泛公股,因此未必會如其他民營機構般對台灣高鐵提出訴訟;萬一在股本案上,台灣高鐵敗訴定讞,在財務上還可準備部分贖回、轉換部分特別股,或向銀行借貸等方式。

不論採取哪一種方法,解決特別股問題,對台灣高鐵營運具有主導權的政府,都難置身事外。已經因為遠通電收eTag案疲於奔命的交通部,接下來勢必要趕快處理高鐵問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90085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