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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作嘗試 易明的生活點滴

來源: http://eming620.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5513228

  周五,勤達(1172)即將除權買賣,於是,按照計劃幫朋友於0.145元買入三十萬股,進行一個四兩撥千斤的賺錢計劃,以約三十元的本錢,博取數千元的利潤。

  以約三十元的本錢真的能博取數千元的利潤嗎?

  勤達的供股計劃是二供一,每股供0.1元,十月十六日供股權上市買賣。

  以其今天的收市價0.145元計算,除權的理論價是0.13元,若然除權之後炒高20%,股價可見0.156元;若然炒高30%,股價可見0.169元,若以心目中的目標價0.15元計算,升幅只為15.4%而已。

  假設於除權的周五日或下周一股價可以達到目標的0.15元就賣掉今天買入的三十萬股,即可賺取1,500元,足夠支付買賣的手續費,另外支付約二十七元的利息,就可以賺取15萬股供股權。

  假設十月十六日其供股權上市買賣之時其股價仍能守於0.15元的話,則其供股權的理論價是0.05元,估計扣除折讓之後應為0.045元左右,15萬股供股權賣掉的話可以收回6,750元,那麼,即是以約三十元的本錢賺了6,750元了。

  萬一周五或者下周一股價無法升抵目標價的0.15元那怎麼辦?那只好叫朋友支付買入那三十萬股的款項,再作較長時間的部署了。

  這個如意算盤能夠打得響嗎?下周一自有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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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9年!日本央行對日經濟再作“增長”判斷

據新華社報道,日本央行27日發布《經濟和物價形勢展望》報告,將對國內經濟現狀的判斷上調至“正轉向緩慢增長”。這是日本央行自2008年3月以來,時隔9年再次使用“增長”這一表述。

日本央行在這份報告中將2017財年實際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率預期從此前的1.5%上調至1.6%,將2018財年實際GDP增長率預期從1.1%上調至1.3%。

央行表示,上調國內經濟現狀判斷主要是基於海外經濟持續緩慢增長,在此基礎上,出口呈增長趨勢,企業生產活動也更加活躍。

報告指出,由於消費者傾向於購買低價商品,大型零售企業頻繁降價,國際大宗商品行情反彈對物價的拉升作用減緩等原因,央行小幅下調了2017財年除生鮮食品外的核心消費價格指數(CPI)增幅的預測值,從此前的1.5%下調至1.4%。

央行認為,基於收入和就業情況的改善,今後物價上升的勢頭將變強,因此將維持對2018財年核心CPI增幅1.7%的預期,而對2019財年這一增幅的預期則為1.9%。

此外,央行決定維持當前寬松的貨幣政策。央行在當天發布的另一份新聞公報中表示,繼續購入長期國債,將長期收益率目標控制在零左右,同時維持短期利率在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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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案排期再作聆訊

1 : GS(14)@2011-06-18 14:18:5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70


原訟法庭今天押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展開的法律程序,並排期於2011年7月22日進行聆訊,以決定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指稱的違法情況(註1及2)。

夏利士法官(Hon Mr Justice Harris)今天在聆訊上表示,他曾在證監會對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裁定,原訟法庭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並無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指稱的違法情況。夏利士法官尚未公布裁決理由(註3)。

夏利士法官認為,上述原訟法庭司法管轄權問題亦在洪良案中出現。然而,洪良案的法律程序除涉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同條文的指控外,同時又涉及違反《公司條例》若干條文的指控(註4)。

鑑於夏利士法官對Tiger Asia案的法律程序的看法,就洪良案的法律程序而言,法院亦須對原訟法庭司法管轄權這項問題作出裁定。

證監會認為,原訟法庭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的司法管轄權,可裁定是否曾經發生違反有關法例的情況,這亦是洪良案於2011年7月22日發還法院作聆訊時,證監會將會抱持的立場。

證監會亦將會研究法院日後就Tiger Asia案發出的判案書。

證監會期望法院釐清有關事宜。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在2010年3月29日提交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所持有的資產,總額達9.974億元。證監會其後發現,有8.32億元的款項存於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內。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8日、2010年9月7日、2010年11月12日及2011年5月19日的新聞稿。
3.  夏利士法官今天表示,他認為鑑於證監會的指控是關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及第XIV部(關於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等的罪行)的條文,因此原訟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裁定有關方面曾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請參閱證監會於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有關Tiger Asia的法律程序的新聞稿。
4.  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多項命令,包括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讓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回復至認購或買入洪良股份之前的狀況。證監會指控洪良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在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洪良批准發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違反了《公司條例》第342F條;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以及洪良在香港的上市活動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5

寫交易日誌 可回顧經驗 再作改正 黃國英

1 : GS(14)@2015-07-29 11:52:51

http://eastweek.my-magazine.me/index.php?aid=44449
上期講到寫交易日誌,是「重要但不緊急」的事,長遠卻能見到功效,令操作進步。今期續談寫交易日誌的要點。

交易員教練斯坦伯格,綜合歷時數年的非正式統計,了解金融市場上表現最好和最差的操作手,他們寫交易日誌的方法,有甚麼分別。他發現表現最差的交易員,寫交易日誌只有兩大內容:一是「戰地日記」,單純紀錄當日、當周好淡雙方炮火連天的情況;第二就是「出氣孔」,作為交易員自身情緒、感受的宣洩對象,內容不外是對於將責任歸咎自己以外的群體。

相反,最成功的基金經理、交易員的交易日誌,是作為一個重要的學習工具。他們的交易日誌,題材是分析近日發生的狀況,除此以外,還引伸出未來的目標,也就是說,交易日誌變為成功交易員刻意練習的平台:首先是回顧經驗,然後作出改正,再觀察行動的成效。



專業交易員所寫的交易日誌,可以了解自己的優點缺點,作為一個學習工具。

由此斯坦伯格設計了一套交易日誌應有的格式,以提升交易員的表現。這套格式包含六個重點:第一點是在過去這一個星期中,有哪一件事,自己做得相當理想?而當時又是如何做到?第二點則相反:過去一星期,有哪件事做得最差?造成錯誤的因由究竟是甚麼?第三點是第一點的延伸:在未來的一個星期,應該要做些甚麼,才能繼續令上星期做得最好的事情,再度發生?第四點則是破解第二點的方案:下星期要準備甚麼改善措施,才能避免在上周最差的錯誤上重蹈覆轍?第五、第六點則是前面數點的宏觀回顧。第五點是檢討早前的「繼續良好做法」計劃,執行得如何?有沒有需要調節的地方?第六點則是檢討早前的「避免錯誤」,進展如何?有否需要更改?

用這種格式寫交易日誌,特色是兼顧從自己的強項與弱項中學習,並且將檢討轉化成會帶來行動的目標。當交易員持之以恒地紀錄,便開啟了良性循環。每星期(甚至每日)他都能理清向目標前進要做的一件事,成功的嘗試可以保留,繼續又或擴展;不成功的則改善或放棄,起碼以後不會浪費時間。優秀的交易員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地建立操作的技巧,同時內化邁向目標的意識。

很多交易員沒能維持寫日誌,是因為未能養成習慣,漸漸認為是很花時間和麻煩的事。要培養寫交易日誌的習慣,一如其他操練,最好每日闢出一段固定時間、在固定地點完成。斯坦伯格建議最好用電腦輸入,除了因為現時一人多機,非常方便隨時查閱,或突然想到甚麼,可以簡單記下。另一優點,則是容易搜尋,例如想找出自己操作某一資產或個股的歷程,相比在一本本日記簿中翻來翻去,利用電子媒介會有效率得多。

不論以甚麼形式,長期寫交易日誌有助交易員與自己的意識對話,只要配合上文要點,始終有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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