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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征強拆是一種公權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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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基層的暴征強拆與「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機制特徵,即無法治體制約束的公權力被濫用甚至組織刑事犯罪。

遏制暴征強拆已成為國家政治價值

2011年1月,國務院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施行暴力拆遷,限定徵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確由政府向法院申請審 查執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佈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地方政府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作出具體規範。規定要求申請機關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直接利害關係人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並指明:在徵收補償決定缺乏事實和法規根 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違反正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基本生活生產條件無保障等情形下,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

從立法動機而言,上述法規體系的建構表明,遏制房地產的暴力掠奪趨勢、保障受到有組織犯罪威脅的個人權利,這已成為一種政治價值。對於地方政府官員 而言,要想取得合法的徵地拆遷資格,在形式上也更加困難了。但是,能不能因此就高估這種「裁執分離」的「亮點」是保護人民利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最後 一道防線」呢?

對官商勾結不能「紙上談兵」

事實證明,輕率的樂觀和廉價的讚美,嚴重脫離中國基層政治的實際。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公佈後,媒體陸續報導了種種駭人聽聞的血腥暴征強拆案件: 有的是聲稱誤以為法院「同意執行」而不由分說的「誤拆」,有的是蒙麵糰伙夜闖民宅的「偷拆」,有的是推土機遇到了農民人體障礙卻還狡辯的「錯推」……從記 者的調查看,這些暴力案件是地方政府支持、「制服」人員參與或民眾報警但被推託的;尤為荒唐者,當記者試圖瞭解真相、追問程序時,地方官員或強調「跟政府 沒有關係」,或悍言:「按條條框框、按法律一條一條來,那樣的話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

一目瞭然,面對國家法規,一些執迷於徵地拆遷的地方官員難以虛構「公共利益」,或者連虛構「公共利益」也不耐煩了,徑直裝瘋賣傻。這種官商勾結的 「很多事情」,已經是蔑視國法的故意行為、瀆職失職的惡意行為。當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到暴力侵害時,頂戴「執政為民」花翎的地方官員敢稱「跟政府沒有關 係」,本身就是犯罪的供詞,竟還被用來作「此地無銀」的辯解。於是人們也就更加憂慮,地方法院能否公正審查官商勾結的所謂「項目」、能否獨立審判相關犯 罪?如果這個疑問不解決,面對一些地方暴力洶湧、奸狡險惡的徵地拆遷,單靠立法無異於「紙上談兵」。

央視曾批:「黑社會性質的犯罪」

其實,2012年3月下旬,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司法解釋前夕,中央電視台的新聞專題節目在評論「夜幕下的哈爾濱」發生的強拆案時,使用了「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有組織的恐怖主義犯罪」等概念。

由於警方稱抓捕了作案的「臨時工」,被網民諷刺為「臨時工強拆案」。法律專家指出:徵地拆遷有著官商之間的利益鏈條,國家法規取消行政強拆後,政府 和開發商暴征強拆的成本提高,但出現了僱人行兇來製造「既成事實」的新趨勢;這種「黑強拆」作為「有組織」的「恐怖主義犯罪形式」,不僅是對幾個人生命和 財產的侵害,更是對國家法律的挑戰,對整個社會的威脅,應該嚴懲。

在那些非常明顯的犯罪事實面前,所謂「城市化」、「謀發展」、「搞政績」再也不足以作暴征強拆的遮羞布。不管基層政府是背後推手抑或故意放縱,這種 暴力活動都具有公權力犯罪的性質。正因如此,暴力徵地拆遷的某些受害者才往往在絕望中選擇「自殺式抗爭」,試圖感動和喚回掌握著公權力的官員的良知。但一 直到現在,經過自焚、上吊、跳樓、螳臂當車、立地活埋等無奇不有的種種血案,原來「行政拆遷」所指的官員、警員變成了「不明身份」者充當的蒙面暴徒。相應 地,「自殺式抗爭」無效,也就向「群體性反抗」事件發展;中國自古就有這種地方公權力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糾正而刺激民變的政治社會學現象。

汲取「文革」教訓

為什麼現在還會發生暴征強拆這種基層公權力犯罪呢?2012年3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答記者問時指出: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黨 作出了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實行了改革開放。但「文革」錯誤的遺毒和封建主義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清除,隨著經濟的發展,又產生了分配不公、 誠信缺失、貪污腐敗等問題。「我深知解決這些問題,不僅要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而且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現在改革到了攻堅階 段,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經濟體制改革不可能進行到底,已經取得的改革和建設成果還有可能得而復失,社會上新產生的問題也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文 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每個有責任的黨員和領導幹部都應該有緊迫感。」這一振聾發聵的警醒提示人們:「文化大革命」遺毒和封建主義影 響仍然威脅著中國社會,高唱GDP頌歌、揮舞「城市化」大旗掩蓋不了種種腐敗問題乃至「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的危險。事實上,當今基層的暴征強拆與 「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機制特徵,即無法治體制約束的公權力被濫用甚至組織刑事犯罪。

毛澤東在談到「文革」時曾經使用過「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比喻。從中國政治史和政治社會學來理解,所謂「無法」是指社會的法律秩序遭到權勢者破壞 而難以追究;所謂「無天」,則意味著權力腐敗導致國家綱紀廢弛,地方惡權非法橫行。在這種社會中,既定法律秩序下的合法公權力失控,被用來組織違法犯罪活 動,受害民眾或官場被搆陷者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裁判和有效的保護。

長期以來,人們往往從意識形態信念、政治鬥爭的角度理解「文革」,但大量的有組織武鬥、打砸搶、非法拘禁、私刑迫害、人格侮辱事實,證明其普遍的機 制是公權力犯罪,使政治墮落為組織人格侮辱、冤假錯案、生活條件剝奪、直接肉體摧殘等侵犯生命和財產權利的刑事犯罪活動。這種迫害運動具有「無法無天」的 絕望效應,導致許多「自殺式抗爭」。直到毛澤東逝世,「文革」才以粉碎「四人幫」的方式被終結。

當今發生在基層社會的暴征強拆,目標當然不是篡奪政治權力而是掠奪財產權利,但在暴力侵犯住宅、非法拘禁、株連迫害、製造恐怖氣氛、破壞正常生產生 活秩序等方面,在某種程度上儼然如「文革」的復活。事實上,無論表現為冤假錯案和肉體摧殘的「鬥爭」,抑或表現為侵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發展」,其實 質都在於踐踏黨紀國法和暴力刑事犯罪。並且,暴征強拆分子並沒有意識形態動機而以利益掠奪為目的,無涉權爭而是針對和平居民,因此其作為公權力犯罪甚至比 「文革」分子更具有反人民的性質。

以國家法治權威嚴懲地方公權力犯罪

認清了謊稱為「經濟發展」的暴征強拆和謊稱為「路線鬥爭」的「文化大革命」相同的公權力犯罪本質,其發生原理和危害性也就可以獲得生動的理解。鄧小 平在1980年代從「文革」的教訓論述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已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 反面。」從鄧小平對「好制度」在國家戰略中決定性地位的肯定,到當今領導人對政治體制改革滯後可能導致「文革」悲劇重演的擔憂,足見政治家層面的感悟和理 性與民生層面的體驗和反應是一致的。事實上,在暴征強拆橫行的部分地區,一些沒什麼文化水平但經歷過「文革」的老百姓的確是把徵地拆遷、強迫農民上樓稱為 「又是一場運動」的,只不過迷惑於如何命名罷了。也就是說,在同樣原理的公權力犯罪意義上,「文化大革命」以「徵地拆遷運動」的形式在地方局部復活了。

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曾經指出:「實踐證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或社會進步。它根本不是『亂 了敵人』而只是亂了自己,因而始終沒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現在,《人民日報》則發表評論質問:「人沒了,人沒了尊嚴,發展還有什 麼意義?」

對於過去的「文革」分子來說,奪權陞官就是「革命」;而對於當今的那些腐敗分子來說,佔地倒賣就有「意義」。時代不同了,但它們的危害是共同的:在 本來應該是政治共同體的國民國家製造「階級鬥爭」或官民對立式的社會分裂。這種狀態使社會秩序混亂、道德淪喪,甚至造成國家能力低下。

殷鑑不遠,「文革」後期發生了大規模的抗議運動;而當今暴征強拆造成的社會後果也正在從「自殺式抗爭」向「群體性反抗」過渡。傷天害理的暴力「徵地拆遷運動」已經把一些地方的基層政治敗壞到崩潰的邊緣,現在是嚴懲基層公權力犯罪、徹底制止暴征強拆的時候了。

「黑強拆」的發展趨勢表明,敢於以公權力組織犯罪的地方腐敗分子視國家法律如「無法」,需要中央政府給以「天」的政治介入才能遏止,即需要中央政府承擔起人民民主政治領導和法治監察責任。

暴征強拆的橫行,也再次證明了「文革」終結後及時、有效地進行全面的經濟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因此在懲治表現為暴征強拆的基層公權力犯罪的同時,以建 立切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法治國家為目標的制度建設必須著手。而且,中央政府以法治權威嚴懲地方的公權犯罪,本身也能成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制度建設的切 入點:把公權力置於民主監督體制之下,保障法定不可侵犯的公民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

總之,正視暴征強拆的公權力犯罪性質,並由中央政府與司法權威依法嚴懲,挽救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政治倫理底線,恢復人民安居樂業的正常生 活生產秩序,是改革、發展、穩定之國家戰略的前提。有了這個前提,有從這個前提出發的改革,那些執迷於徵地拆遷的地方政府才可能從偽發展的唯GDP偏執和 腐敗的土地財政毒症中解脫出來,民生、產業、文化遺址、耕地資源才可能免於暴征強拆的恐怖主義威脅,和諧社會之以民為本的真發展、人民民主的真穩定才可能 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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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權力 毀了一個網路創業家


2013-07-08 TCW  
 

 

同樣曾是引領潮流,採用P2P(點對點傳輸)技術提供資訊下載平台的網路創業金童,也同樣遭到傳統唱片業者控告侵犯著作權、公司被迫關門,然而,美國的Napster創辦人范寧(Shawn Fanning),至今仍是活躍於矽谷的知名創業家和天使投資人,台灣的ezPeer董事長吳怡達,卻已成了網路產業一個被遺忘的名字、一個緩刑中的中年人。

為什麼在美國和在台灣,命運截然不同?

37歲創影音交換平台因網友傳未授權音樂被告

故事要從十三年前說起。二○○○年,吳怡達與堂弟吳怡霖等一群年輕人共同創辦ezPeer網站。ezPeer提供會員交換影音、文書等資料的技術平台,在那個MP3線上音樂檔案瘋狂興起的年代,透過網路下載音樂,無疑是網友藉ezPeer網站進行的最熱門活動。

但問題就出在許多網友分享的音樂檔案,並未取得唱片公司授權。二○○二年ezPeer遭檢方連續搜索三次,「我們一看到門口有陌生人就很緊張,還有一個員工被拘留過夜,用這些威嚇的方式……」吳怡達想起當年仍不免激動。

隔年吳怡達被檢察官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搭便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五億二千萬元,對資本額四千萬元的ezPeer猶如天價。

藉由刑事手段,原告省下五百多萬元民事裁判費,也讓檢方所代表的公權力介入這樁商業爭議。這正是美、台的重大差異,范寧創業的風險是Napster關站、賠錢,由民事訴訟解決他與傳統唱片業者的著作權利益衝突;吳怡達創業的風險,除了關站、賠錢,還可能坐牢。

「我那時候晚上睡覺都要拉開窗簾,好在早上起床的時候多看幾次太陽,因為擔心以後被關就看不到了,」吳怡達說,那幾年他的重心全部放在官司,壓力大時他晚上拚命看韓劇,好讓自己藉機痛哭,才能在旁人前表現得堅強、樂觀。

十年官司三判無罪政策插手,認罪換解脫

經過兩年審理,原本已寫好敗訴聲明的吳怡達,在二○○五年被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輿論轟動。一審法官認為,並沒有法律禁止人民開發出像ezPeer那樣的平台,而ezPeer軟體並非專為侵犯著作權所設立,且每次開啟軟體便會跳出公告,提醒消費者使用時須符合著作權規範,因此提供網路平台是一個「中性」行為。法官還舉例,就像有人買斧頭殺妻,賣斧頭的人並不因此而成為幫助犯,或被禁止賣斧頭。

一審勝訴後,吳怡達與唱片業者達成民事和解,賠償金上億元,公司也因此解散,財產幾乎歸零。但刑事的路還沒走完,檢方提起上訴,二○○八年二審仍然判決吳怡達無罪,法官認為刑罰是國家對人民最重、最後的手段,吳怡達的行為並未嚴重到構成「犯罪」。當時吳怡達和律師都以為,這就是最後的勝利了。

然而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還有再調查必要,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二○○九年更一審判決,還是無罪。檢方第三次上訴,最高法院又發回智財法院「再查一次」(按:最高法院只能做法律審,若法官用法無誤,想翻案就只能發回二審重新調查事實),「再笨的法官也知道上面意思是不能無罪,看來是政策決定,不想讓這案子成範例,」吳怡達律師尤伯祥說。

尤伯祥表示,二○一一年更二審開庭,法官暗示案子再打下去恐怕還會遭到困難,不斷勸導吳怡達認罪。尤其國際唱片業者在二審判決失利之後,隨即又換電影業者對ezPeer提告,檢方另案起訴吳怡達、吳怡霖和其他四位創業夥伴。更二審法官提議若吳怡達認了這罪,可一併解決前述新案,讓大家都解脫。

為了這個官司,從三十八歲打到四十七歲的吳怡達,已多年沒有固定工作,住嘉義的母親並在他更二審期間發現罹癌,「打到後來很寂寞啊,一、二審時(法院旁聽席)人山人海,後來只剩我和律師,」吳怡達如今回顧,認為自己不夠勇敢,沒有堅持到最後,讓這案子失去可能成為網路產業開創性里程碑的一絲機會。

48歲只敢「打零工」創業黃金十年都耗在官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吳怡達邊流淚,邊向法官說,他同意認罪。更二審法官判他七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牽連堂弟吳怡霖等人的新案,最後則是由檢方撤回結案。走出法院,吳怡達靠在律師肩上痛哭,從三次無罪變成被迫認罪,「雖然解脫,但他當然也是很不甘願啊,」尤伯祥說。

「我原本能夠用來創業的黃金十年,就這樣過了,」吳怡達說。認罪之後他開始第二人生,去年,四十八歲的他第一次結婚、有了第一個孩子,由於緩刑期還有一年多,他只敢低調接一些顧問、企畫案「打零工」。

ezPeer後,去年三月原本紅到國際上的台灣網路電台Now.in,也被唱片業者提告、遭檢方搜索、關站。台灣的網路創業者幾乎不敢再碰影音領域。

吳怡達想著,是否要把在中國出生的兒子戶籍遷來台灣,「如果他將來要當公務員,在台灣最好;如果要利用網路創業,從我自己的經驗看,還是不要在台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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