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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公司法對認股權的漏洞


我發覺大部分中國的學術論文也忽略了此一點,但其實在香港和其他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手段。






在一百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在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即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雖然新規例使可給認股權予公司高級管理層,對他們有激勵的作用,但是這予公司的高管的一個機會來騙取公司的資財。

方法是高管把公司的部分股權套現,然後由公司回購其股份,之後又以認股權的名義以低行使價重新賦予管理層購回股票的權利,這使管理層能夠用公司的錢以高價購買他們手中持有的股票,然後低價向公司買回。這影響了公司的盈利水準,又衍生出內部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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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衝擊》一紙規定 引爆高質押董事資金壓力?三大漏洞 解除董事投票權限縮危機

2012-01-16  TWM




近期資本市場最熱門的話題,就是《公司法》日前修法通過,未來高質押董事的投票權將受到大幅限縮,但此舉真能帶來降低槓桿的效果?如果連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李啟賢都嘆道:「實務上確實很容易規避掉」,外界恐怕也不用賦予太高期待。

撰文‧劉俞青

近期在市場上最引起爭論的話題,莫過於《公司法》的修訂。去年十一月,立法院突然出重手修訂《公司法》,大幅限縮高質押董事的投票權;這道修法,有如尚方 寶劍,要將高質押的董事全數現形,但魚網一撒,所有高質押的董事就會乖乖束手就擒了嗎?答案恐怕不見得。

十一月九日的這道修法明訂,未來,根據《公司法》第一九七之一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編按: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一定要先公開發行)董事股票的質押比率, 若超過原選任持股的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將不得行使表決權;例如選任時如果有一百張持股,如今持有張數增加到一千張,設定百分之九十質押;等於有九百張股 票逕付質押,則按照新的規定,質押上限只能為選任時持股的一半、也就是五十張,因此質押只要超過五十張的部分、也就是八百五十張的股票,全部不能在股東會 上參與投票。

這個新規定一出,全市場譁然,許多律師、會計師、及股務系統近期都接獲許多諮詢電話,詢問因應之道。

事實上,台灣的資本市場經過多時的演變,逐漸產生許多奇特的現象,而以少數資金運用財務槓桿把持公司就是其一,不僅嚴重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也為外界詬 病,因此這次才在立委丁守中提議下,以限縮投票權的方式,修改《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日前已經由總統公布實施。

質押第一名

辜家父子無法投票市值九十億此法一出,而且沒有緩衝期,馬上從今年股東會就要開始,讓所有高質押的董事第一時間全都緊張起來,因為根據本刊計算,只要公司 股本大、質押比率高的董事,幾乎馬上面臨強大的資金壓力。

資金壓力最大的,莫過於同屬中信辜家的父子檔,包括父親辜濂松名下的宜高投資持股中信金,質押比率高達九九.六八%,及兒子辜仲●以名下興文投資持股開發 金,質押比率也高達九七.三四%;而父子兩人加起來,無法投票的市值高達九十億元,金額之大令人咋舌,屆時辜家必須要有足夠資金將這批股票解除質押,才能 讓手上每一張股票都有投票權。

而最近搶盡新聞版面的奇美實業負責人許文龍壓力也不輕,由於奇美實業是奇美電的董事法人,在奇美電的股票設質高達九四.○二%,加上奇美電股本大,因此奇 美實業直接持股奇美電就將近百萬張股票,換算下來,即使目前股價跌到只剩每股十三元,但光是因質押過高而未能投票的市值就高達五十多億元。

看來許文龍蠟燭兩頭燒,不僅要面對奇美電的聯貸難關,奇美實業也面臨不小的資金壓力。

事實上,此法一出,壓力最大的兩大族群,不外乎金融與面板族群,這兩大類股的共同特色都是股本大、市值高,若有家族色彩支持,大股東的持股如果過度運用槓 桿,此次受修法的影響最大。

不過,其中也有正面的案例。例如從十一月修法通過至今,已經有人主動因應,質押比迅速回降到五○%以下,台泥董事長辜成允就是一例。

辜成允名下的恆強投資持股台泥,十一月以前的質押比高達七成,如果與選任時持股相比,更高達九三.四三%,但《公司法》一通過,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 顯示,十一月底時質押比率迅速降到只剩三五%,即使和選任時持股相比,質押比率也只有四七.○九%,完全符合「質押不超過選任時持股一半」的規定,手上的 股票每一張都有投票權,不受限制。

漏洞一

調資金解質,挺過一天就過關但事實上,儘管這次修法是為了去除外界詬病已久的「過度槓桿」,立意良善,但市場評價卻是正反兩極;尤其日前經濟部商業司確定 計算質押比率的基準日,是以股票停止過戶日當天作為基礎,讓很多董事聽了,「馬上大大鬆了一口氣」。而眾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日燦律師也說,「立法先硬後 軟,恐怕只是虛晃一招,無法達到目的。」此話怎說?假設股東會是六月二十日舉行,則兩個月前、四月二十日是股票最後過戶日,換句話說,高質押的董事只要在 「這一天」將質押比降低,過了這一天,就可以立刻回復到高質押的狀態,對這些董事而言,要請金融機構「幫個忙」,調度一天的資金,即使是高達數十億、甚至 百億元以上的額度,其實都不算難。

這些董事多半都擁有一定的社經地位,因此向金融機構調度資金的方式其實很多,最直接的,就是向銀行借支信用貸款,只要利息、手續費照付,銀行承做這種極短 期貸款的風險並不高,又有錢可賺,大部分的銀行都願意承做。

漏洞二

過戶日前辭職,選上重新質押就算受限於外界關注的壓力,一時之間難以調度龐大的資金,也還有其他因應之道。有股務代理主管建議,「董事只要在過戶日前辭掉 董事,等二個月後重新選上再質押,投票權就不受限制了」。

因為這次修法的對象,僅以「公司董事」為限,並未包含所有大股東,因此只要不具備董事資格,即使質押再多,也不在規範之列。如此一來,只要在選前辭掉董事 身分,就可以迴避法令的規範,等到重新選上董事,再重新設定質押即可。

漏洞三

降低持股,質押股票掛外面另外,這次的修法因為時間上有些匆促,才讓許多董事措手不及,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直指,未來修法全面實施之後,「台灣公開發行公 司的董監持股一定會降得更低。」因為為了規避質押限制,未來許多董事可能選擇從頭到尾保持「低持股」,甚至選擇將手上的股票「不掛在董事名下」,如此一 來,法律完全管不到,對外美其名為「落實實施經營權與管理權分開」,但實際上卻只是為了閃避法令的規範;結果原本希望可以透過這次修法,降低董事過度槓桿 的本意,幾乎是消失殆盡。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李啟賢更是嘆道:「金管會早就提出建議,這次修法的角度,無論從執行上、實務上都很容易被規避,但這次修法不是金管會主導,因此我們也只 能尊重立法者。」「這次修法的法理基礎,本來就不存在,」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只要經營者有能力,本來就不一定要有股權,「既然連股權都不需 要,又何必管董事的財務槓桿?」劉連煜說,如果真有公司利用過度的槓桿去控制公司,主管機關可以利用各種手段去約束,例如定期公布不符合公司治理的公司名 單等等,如果真的管制無效,小股東「最嚴厲」的制裁方法,就是把股票賣掉,不要持有這種公司,用市場力量自然去達到約束作用。

「但這次的修法只是徒讓台灣的《公司法》落後於國際之外,而高槓桿的董事卻仍可輕易在規範之外。」劉連煜說,規範董事的財務槓桿,根本是下錯藥。

未對症下藥

降低財務槓桿效果恐怕有限「一股一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黃日燦指出,去槓桿化不是不好,但要用對方法;他舉例,「因為是借房貸買來的房子,所以有一半不 能使用,這樣對嗎?政府發行公債花在公共建設上,就代表這項建設有問題嗎?」學者表示,《公司法》屬於財經法,本來就有其專業門檻,而且這次修法不是《公 司法》所屬的經濟部推動,而是立委提議、逕付三讀,之前沒有充分的學者公聽以及討論,或許正是修法瑕疵之處。

儘管此次修法引發許多法界專業人士不同的聲音,但畢竟已三讀通過,送請總統發布實行,因此執法勢在必行。但如果外界期待如此真能發揮降低上市櫃公司董事槓 桿的效果,恐怕要大失所望了。

想要手上持股都能投票 誰的資金壓力最大?

手上質押股票市值排行榜

公 司 持股人姓名 持股數(千股) 目前質押比率(%) 選任股數(千股) 估計無投票權股票(千股) 2012/01/06 收盤價 估計無投票權股票市值(億元)2891中信金 宜高投資(股) 314,864 99.68% 15,935 305,894 18.95 57.97 3481奇美電 奇美實業(股) 992,421 94.02% 992,421 436,897 12.25 53.52 4932瑞 晶 力晶(股) 902,082 99.96% 902,082 450,713 8.3 37.41 2409友 達 佳世達(股) 663,599 89.71% 663,599 263,516 12.9 33.99 8307威 達 鄭麗芬 215,056 93.04% 215,056 92,565 35.5 32.86 2883開發金 興文投資(股) 650,252 97.34% 637,526 314,167 8.22 25.82 2887台新金 TPGNEWBRIDG 370,552 100.00% 311,992 214,556 10.25 21.99 2849安泰銀 Longreachn 267,296 100.00% 267,296 133,648 12.9 17.24 2837萬泰銀 SACPCG 524,403 100.00% 524,403 262,201 5.82 15.26 8101華 冠 華宇(股) 151,369 99.94% 151,369 75,600 19.9 15.04 2888新光金 新勝(股) 354,308 99.77% 354,308 176,346 8.5 14.99 9904寶 成 必喜兄弟巴拿(股) 213,265 73.90% 209,099 53,050 25.45 13.50 8307威 達 賴富源 59,395 100.00% 59,395 29,697 35.5 10.54 8056達 鴻 TPKUniversa(有) 180,057 100.00% 180,057 90,028 11.33 10.20 2847大眾銀 眾希(股) 375,207 100.00% 469,009 140,695 7 9.85 2633高 鐵 太電(股) 343,364 99.69% 343,364 170,634 5 8.53 3087翔 準 美商豐創 163,969 100.00% 163,969 81,984 10.4 8.53 1314中石化 威京開發(股) 33,435 100.00% 30,962 17,954 29.4 5.28 2206三 陽 慶豐環宇(股) 66,269 93.29% 65,109 29,269 16.9 4.95 9957燁 聯 偉喬投資開發(股) 222,591 61.96% 176,659 49,578 9.1 4.51 6239力 成 KTC-TUCorp.(有) 38,119 64.93% 36,113 6,693 64.1 4.29 1419新 紡 新纖(股) 28,379 94.08% 28,218 12,591 31.7 3.99 2515中 工 中石化(股) 112,761 95.24% 112,761 51,011 7.8 3.98 2884玉山金 歐康投資(股) 65,441 85.81% 55,999 28,157 12.9 3.63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註:「估計無投票權股票」=質押股票-(選任股票*1/2) 表格整理:陳兆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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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衝擊》通訊投票匆促上路 提名制存在問題 大股東搶奪經營權大戲 今年繼續!

2012-01-16  TWM

 


二○一一年的最後六十天,立法院突然一口氣通過囤積多年的十五條《公司法》修正條文,其中關於「通訊投票」及配套的「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將對今年的 股東會旺季帶來重大影響。

撰文‧張瀞文

去年年底通過的十五條《公司法》修正條文當中,與董監改選有關的部分有三條,這三條條文分別是第一七七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應強制通訊(書面或電子)投 票」、第一九七條之一「股東質設過半者,過半部分其表決權將不予計算」,以及第一九八條「董監選舉恢復累積投票制」。

其中,「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採通訊(書面或電子)投票」這一條,馬上面臨即將開始的股東會旺季,目前主管機關金管會正趕著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一般預料初期將 以大型、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的公司為優先採行對象。

而除了通訊投票外,為了讓少數股東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及經營,金管會也鼓勵採用通訊投票的公司,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換句話說,因為「強制通訊投 票」將正式上路,而讓二○○五年六月就通過的「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從記憶中再度被喚醒,而甚至成為近期各界熱烈討論的話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目前《公司法》或《證交法》在董監事選舉制度上,除了針對獨立董事,強制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外,一般的董監事並未強制一定要採 行候選人提名制度,所以如果在公司章程當中,未明訂必須採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的公司,必須在今年股東會當中,針對董監選舉方式修改公司章程。

不過因公司章程修改後,須等到下次股東會才能適用,今年的股東會中,大部分公司可能必須先修改公司章程,才能在下次股東會正式適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 目前金管會傾向不強制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一定要在今年採行通訊投票。

至於通訊投票的配套措施「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則待下次董監改選,與通訊投票一併適用。

大權在握

提名制難杜絕球員兼裁判問題至於什麼樣的人可以擁有公司董監候選人提名權?根據《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以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 一%以上股東,都擁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權。此外,若是幾位股東的股份合計起來也達到一%以上,也可共同行使提名權。

持股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擁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權,這當然是落實公司治理精神的一大進展;不過因董監事提名人的審查權主要掌握在董事會手中,這樣的情形, 讓部分握有公司相對多數股權,卻未進入董事會決策核心的大股東相當憂心。

雖然法令已經明訂,董事會的審查權僅限一、是否於受理期間提出;二、提名人持股有無一%;三、提名人數有無超額;四、提名時應備文件是否齊全等形式要件, 並須做成書面審查紀錄。

而且,為了避免公司董事會違法濫用形式審查權,杯葛敵對陣營人選,所以法令也明訂,公司須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公告審查合格 候選人名單,不合格者須敘明理由通知提名股東及被提名人,且審查紀錄至少須保存一年,如有訴訟,則須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不過董事會大權在握、「球員兼裁判」的角色,仍讓可能與通訊投票一起上路的「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蒙上一層陰影。

有專業人士就表示,提名制雖然相對照顧到少數股東權益,不過若有心人濫權操控,恐將成為董監改選的大黑洞,而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董監改選結果,也將會產生 相當大的爭議性。

台灣的公司上演公司派、市場派透過董監改選搶奪經營權的戲碼時有所聞,由於公司派掌控董事會,同時握有董監提名人選的審查權,在兩派相爭情況下,公司派很 容易淪入私心自用情況,針對敵對陣營人選刻意挑剔情況。

專業人士認為,包括「以提名股東未提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外國學經歷證件未經駐外單位認證」、「持股股數證明文件有瑕疵」、「聲明書格式與公司規定不 符」……等似是而非的理由,都可以對敵對陣營提名人選造成程序上的干擾。

罰則太輕

無﹁法﹂嚇阻公司派操作杯葛若公司派刻意將符合資格的敵對陣營人選不列入名單,或是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杯葛,普華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敬先說,目前並無 立即有效的法令可規範,但敵對陣營人選可事前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要求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

若是握有審查權的公司派董事會,擺明就是不寫「未將對方陣營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的理由,那也僅罰一萬到五萬元的現金,處罰這麼輕微,對於違法但可以 獲得更多席次的公司派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另外,若是有公司派真的「明目張膽」的透過審查權,而不讓市場派推出的合格人選列入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市場派所能採取的,也僅有事後透過《公司法》第一八 九條,提出訴請法院撤銷其選舉議案的決議這樣的補救措施。

但是撤銷選舉決議僅是事後的補救措施,對於違反規定的公司派,根本產生不了制約、嚇阻作用。劉連煜就說,整個事後的訴訟曠日廢時,搞不好董監任期都結束 了,整個訴訟程序都還沒走完,根本「緩不濟急」。

針對此項漏洞,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有必要將相關罰則進一步具體化,甚至董監候選人名單由金管會採取逕付公告的作法,以避免當初強化公司治理的美意,最 後卻淪為有心人士操控董監改選的公司治理「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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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修公司法 香港自閹經濟

2013-01-17  NM  
 

 

上週四,美國傳統基金會公布,香港連續第十九年獲得最自由經濟體的桂冠。同時,這個以自由經濟蜚聲國際的金融中心,爆出政府正修訂公司條例,要限制公眾查閱董事資料。新例若通過,酒樓食肆突然執笠,無辜被炒的打工仔,追討欠薪無門,更無從得知,原來前老闆左手執笠、右手開新鋪。記者亦無法再靠查冊踢爆官員利益衝突,好像發展局長陳茂波夫婦經營劏房、行會成員林奮強涉嫌偷步賣樓等事件,此後便輕易瞞天過海。銀行前線員工對政府封鎖重要公司記錄,更是憤怒,事關接受信貸和物業按揭前,往往要靠查冊證明客人身家清白。二○一一年銀行上報的懷疑洗黑錢個案多達一萬七千多份,今後要堵截污糟錢就難上加難。美國傳統基金會的兩名經濟研究員接受本刊專訪,表示擔心新例是政府透明度下降先兆。他們又進一步警告,大陸共產黨扼緊香港資訊,並利用特區洗黑錢,是重大危機:「如果香港政府做不好,兩年後很大機會失去自由經濟一哥的位置。」

上週二,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公司條例,傳媒才知道,在去年七月已獲立法會通過的公司條例中,包括了一則附例,隱藏了魔鬼細節——以後董事的身份證完整號碼,禁止讓公眾查閱,而公司董事可只申報通訊地址,無須像現時般登記住址。一時間,附例被記者協會、勞工團體等多個界別炮轟。其實早在○九年的公眾諮詢中,銀行公會、大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皆反對限查董事資料。當時銀行公會更表明,有關修訂或會影響銀行監察洗黑錢活動。但上週,銀行公會開始轉口風,銀行公會主席洪丕正說新條例對銀行反洗黑錢,「唔係好大影響」。銀行大班雖然口硬撐政府,但一眾前線銀行職員卻不吐不快。滙豐銀行客戶經理Maisy(化名)向本刊大吐苦水:「我哋日日都做公司查冊,要監察洗黑錢,但而家公會將個波踢去前線員工度!」

難防洗黑錢

各間銀行皆會向員工發出監察洗黑錢的指引,有些銀行更會定期向金管局更新一張特別名單( caution list),Maisy解釋:「九一一之後,我哋要留意恐怖分子。另外名人、政客、賭業人士,都會特別留意佢哋會唔會透過開戶口或者物業買賣等洗黑錢!見到崩牙駒、梁振英個名,都會小心啲啦!」銀行金融界這due diligence(盡職調查),主要透過查冊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的記錄,核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住址、公司等資料有否作假。「有次有個客來開新戶口想借錢,我查番佢間公司有乜股東,先知原來佢係何鴻燊個親戚!咁銀行就唔可以借錢俾佢啦!」即使看似無關重要的董事住址,原來有時亦可以查出客戶的「蠱惑招」,Maisy舉例:「有個客佢講到自己好有錢,不停幫其他客開LC,即係銀行信用票,等嗰啲公司可以同其他銀行借錢,後來我一查,發現原來佢住居屋!梗係唔批啦!」根據香港法例,銀行如發現有任何可疑交易,銀行必須向由海關及警方組成的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現時公司註冊處的本地公司數目,多達一百萬間,每月平均有超過一萬二千五百間新公司成立,而銀行業界二○一一年上報的可疑交易個案,竟多達一萬七千一百九十四份。

阻礙貿易營商

銀行監察洗黑錢不周更會惹上官非。去年七月,美國參議院調查委員會,狠批滙控阻止洗黑錢不力,讓恐怖分子、毒販等有機可乘。而滙豐在香港的分行,更是其中一個黑錢的中轉站。滙豐最終遭美國司法部檢控,罰款一百五十億港元。渣打同樣被美國當局祭旗,指替牽涉洗黑錢活動的伊朗客戶隱瞞身份,最終要賠五十二億港元和解。「我哋就好似踢波嘅守門員,幫緊金融體系守住個門口!而家身份證又睇唔晒,又無咗住址,如果個客用假文件,要查證就難咗好多!」Maisy最後感嘆:「唔開戶口就怕被人投訴,開就怕被人告!」香港中小企業聯合會早前明言,擔心新例令中小企無法查證新客戶底細,以防他們是負債或空殼公司。身兼該會永遠榮譽顧問,人稱玩具大王的蔡志明,直言新例對生意「肯定有影響」:「我哋而家多數接外國客。外國客想同香港廠家做生意,佢一定會同銀行或者自己去攞資料,睇吓你到底點,查啱咗先同你做生意,而家無得查唔知佢點同你做,可能會做少咗啲生意囉!」政府去年諮詢時,得商界大力支持新例,擔心公開董事資料會揭露私隱,蔡志明卻笑言:「我唔怕俾人睇,因為都睇開o架喇,做生意都無乜秘密嘅,你俾人查有時方便好多!」又補充:「如果第二個國家都可以查,你唔可以查,人哋咪覺得麻煩啲囉!」

新例董事資料俾邊個睇?

走回頭路

上週四,美國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發布的二○一三年經濟自由度指數,香港連續十九年成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當時基金會已指受到貪污問題影響,香港法治評分於全球首五個最自由經濟體中「包尾」。本刊聯絡專門負責研究經濟自由及增長,並每年負責帶領其他專家一同發表經濟自由度指數的James Roberts,他直言有關查閱董事個人資料的新例,對香港的經濟自由度指數或會有影響,會長期密切監察:「長遠來說,任何政府透明度下降的先兆都好重要,香港最大的優勢就係法治,有好清晰的遊戲規則,對房地產權有很大保障,同埋用法治對付貪腐,所以這或許會顯示了政府開始背向強而有力的法治保障,長遠對香港有負面影響。」香港走回頭路,把有利營商的公司資料封鎖,形同與大陸的禁閉環境接軌。現時內地的查冊系統,禁公眾查董事的身份及資料,只有部分律師可透過關係,前往工商局翻閱檔案。《紐約時報》早前揭發了前總理溫家寶家族,透過同鄉及年邁母親名義,坐擁二十七億鉅富時,部分資料亦是要靠香港查冊。而本港記者近年亦不時靠公司查冊踢爆權貴的利益衝突,例如行會成員林奮強偷步賣樓、發展局長陳茂波夫婦疑經營劏房等,過程中要靠身份證號碼及住址核實身份。如今港府借此閹割新聞自由,令記者對貪官污吏的監察能力大大削弱。James Roberts提醒,「新聞自由對於每一個國家都好重要,美國有一個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每一年都會發表民主指數,任何打壓新聞自由的行為都會反映在內,而我哋個指數同佢哋其實關係密切,所以對長期經濟自由來說,這肯定是有負面影響的。」

便利貪污申延

而另一位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亞洲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Derek Scissors則諷刺:「我係專門研究中國問題,但係都係早幾日睇報紙先知道呢條條例!」他關心內地與香港發展關係緊密,共產黨或會利用香港洗黑錢:「我喺九十年代回歸時期住過香港,○一年我喺香港講過,香港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同資訊披露會是一個持續的挑戰。如果共產黨想隱瞞高官嘅身家,而逼香港減少披露資訊,會係一個危機。」他又提醒,現時排經濟自由度指數第二及第三位的新加坡及澳洲,隨時後來居上:「如果大陸問題仍然存在,香港有兩個可能。第一係香港政府施政欠佳,有關指數兩年內會下滑。就算香港政府做得好好,如果內地將自己嘅貪污問題推向香港,內地太大,同香港太近,十年後,香港不可能在自由經濟下生存。」現時香港行之已久的公司條例,源自一九三二年。○六年政府開始重寫公司條例,由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負責,因為英國曾經有董事被激進分子恐嚇及滋擾,當地在○六年改公司法時,乾脆不再公開董事身份證及住址。港府於○九年就草案進行第一份擬稿諮詢時,亦有樣學樣,一併諮詢董事的個人資料應否公開。在公眾諮詢後,政府稱五十三份意見書中,有四十三份支持遮蓋身份證號碼部分數字,包括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等。當時勞工團體如職工盟、工聯會及街工,因擔心新例實行後,無法助打工仔追討僱主欠薪,縱容無良僱主,齊聲反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質疑:「究竟政府點樣決定邊啲意見聽邊啲唔聽?係唔係以量取勝?如果係我聽日叫晒所有會員寫信!」

議員走漏眼

法例在去年七月交上立法會,正值本港立法會史上最長的一次拉布戰,於是市民記得人民力量的黃毓民、陳偉業、社民連長毛個個在會上雄辯滔滔,市民記得王國興為反拉布寫大字抗議,卻沒留意當日審議的,正是新公司條例。當時泛民除黃毓民、陳偉業、長毛外,全部投下贊成票。而早應在立法會公司條例草案委員會做最前把關的泛民議員,包括何俊仁、涂謹申、余若薇、湯家驊,佔當時委員會人數四分一。他們在立法會大會上最終亦投下贊成票,通過公司條例。身為大律師的湯家驊,老貓燒鬚讓政府輕易修法,他一見記者即為自己開脫:「當時我同時處理緊競爭法,真係好忙,嗰時我同余若薇輪住開會。」他說當時建制派支持修例,差唔多所有商界都贊同,其間有人提過傳媒公眾知情權問題:「但係嗰時你哋傳媒都無出聲啦。」又說:「公司註冊唔係為傳媒而設,當時覺得法律唔可以一次過保障名人同普通人,要平衡私隱。又考慮到提出修訂的話,分組點票都一定過唔到啦。」最後向記者無奈一笑:「大家都睇漏眼。」而何俊仁則解釋:「當時我哋反對過,但成個社會都無興趣!有開記者會想講成條公司條例,你記住連記者都無興趣,都無人嚟!」他指當時商界議員包括梁君彥、黃定光等,對新例大力支持:「嗰時同佢哋嗌交,梁君彥話你哋班律師只係方便自己做嘢,我話你咁針對我職業,我可唔可以話你哋生意佬想避債、逃避責任?」現時雖然新公司條例已通過,但因為包括董事個人資料等附屬法例,仍須在今年分批提交立法會審議。最後一線生機是,泛民正連同工聯會,希望可以在分組點票中推倒附例,令新公司條例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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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黑馬法律顧問】修改後的《公司法》:創業更容易了嗎?

http://new.iheima.com/detail/2014/0109/57753.html

阿創:阿律,聽說最近修改了《公司法》,新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們創業者有什麼影響啊?

阿律業界和法律界普遍認為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創業門檻,刺激市場活力。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說法,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為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不過創業者們要有心理準備,學者和創業者對於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響是有爭議的。焦點在於這些改變真正會讓創業者創業更容易嗎?對於整個市場又會帶來什麼影響?

1、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變實繳登記製為認繳登記制,這對創業有怎樣的實際幫助?

最明顯的變化是,按照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元,一人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並且需要在註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改之後,創業者只需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申報,哪怕這個金額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設立合法的公司;無需實繳資本,即不用在規定的兩年或五年內把這些錢打到一個賬戶上了;只要將註冊資本數進行申報並納入公司章程,不需要湊大量資金,不需要來來回回往驗資機構跑,創業者就可以完成擁有一家公司的夢想。

但這一重大改變對創業者究竟有多大的幫助?也有冷靜的聲音出現。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KAB創業俱樂部主席的葉春群認為,「對於創業者影響並不是很大,可能只會在一定程度刺激創業者的熱情」。因為公司法之前對絕大多數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並不高,真正想要開辦公司的人早已經準備好了這筆「並不是很多」的資金。退一步講,即便實在掏不出3萬元,創業者也可以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創業,因為個體工商戶是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的。事實上,公司註冊後真正需要的融資便利才是我國體制下的小微企業的發展短板,而不是起步階段的最低註冊資本。

2、門檻降低,風險比以前更大了?

現有的商業社會中,不管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註冊資本永遠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徵。很多小老闆在創業時期談判時都有體會,很多公司明確表示「只和大規模的公司談」。對於以大學生和年輕人為主力軍的創業者來說,成立一家資本雄厚的大公司又不太現實。因此,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金對互聯網、高科技企業的意義很大。

然而與便利和效率一同到來的還有風險。既然一塊錢就可以註冊一家公司,而且繳足註冊資本的時間沒有限制,那麼現實中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一家公司章程寫明註冊資本一億元,100年內完成資金到位,但實際股東只投入了1萬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債權人沒辦法提出訴訟要球,債權人也沒有精力去調查公司的實有資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被利惡意用,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高度還在發展。在放開管制,增強市場活力的同時,要強化的還有事先風險防範機制和事後權利救濟機制。創業者要按照自己的實力來確定註冊資本;債權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調查;最終靠市場的力量實現事後監管。同時,銀行也應逐步探索實現「老賴」黑名單等只供銀行系統內部使用的信息公開透明,以配合事後監管。

3、其他疑問:關於行政對市場的干預

修改後的公司法依然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以後的相關立法中,相關部門會不會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中繼續設置或者抬高實繳制或者最低限額的門檻,如在銀行,金融、融資、擔保、信貸、典當等行業,這無疑還需要有一套制約機制。

這次修法中,更重要的體現,是提高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行政對市場的干預永遠是創業者,尤其是中國的小創業者繞不開的關注點。如何改變過去政府的手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手對資源配置和財富分配的高效作用,才是不斷改革的源動力和最終目的。

讓更多的人能夠「白手起家」,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當然是好事。同時,這一修法也昭示著主管部門的管理理念將由「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然而,人們也對公司法修改後可能帶來的風險十分關注,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健全企業主體信用等制度,都已經成為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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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推進公司法、刑法等相關內容修改

4月29日,證監會法律部相關人士在上海財經大學舉辦的“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上表示,目前除了推進證券法修改,證監會還在推進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內容的修改,推動和配合制訂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私募基金管理條例、新三板監管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的修改治理工作。

據中國證券網報道,該人士表示,上述內容都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內容,需要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框架下開展研究,期待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拓寬研究領域,加大研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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