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僥幸還是明智?盤點那些“瑞郎風暴”中的大贏家們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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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央行上周的“驚世之舉”令無數投資者爆了倉,甚至有規模上億的對沖基金一夜之間破產清算,但也有少數投資公司成功地避開了這場“地震”,甚至獲利良多。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管理著30億美元資產的瑞士本土投資公司Quaesta Capital AG在“一段時間”前買入了期權,押註歐元/瑞郎會跌到1.2以下,這筆交易已在上周四結清。

根據該公司給投資者的信,瑞士央行的決定令瑞郎大漲,投資到上述交易策略的投資者獲得了豐厚的回報,其回報率今年來至少已達14%。

躲過這一場外匯風暴的還有傳奇投資者索羅斯。

索羅斯的投資基金規模超過250億美元,去年秋天索羅斯還押註瑞郎下跌,但據知情人士告訴《華爾街日報》,考慮到風險相對於潛在收益來說太高,索羅斯提前出掉了這些空倉。

“瑞郎暴漲並未對索羅斯基金的收益帶來太大的影響。”報道稱。

還有一個運氣更好的家夥在瑞郎暴漲的前一刻平了空單,而且賺了錢。《華爾街日報》提到:

由億萬富翁Alan Howard掌管的資產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在瑞郎“驚魂一刻”前幸運地逃離險境。該基金曾做空瑞郎,但就在瑞郎暴漲前一刻,基金正好獲利平倉。

Brevan旗下規模為237億美元的旗艦基金上周收益率為0.8%,今年收益率提升到1.9%。

此外,倫敦宏觀對沖基金Rubicon Global也押對了寶。在1月的第1周結束時,這家公司的回報率還是-2.3%,但通過做多瑞郎,這部分損失基本上得以填平。

瑞典投資公司Lynx Asset Management管理著55億美元的資金,通過做空歐元,公司上周的回報超過2%,截止1月16日,Lynx收益率約為4%。

當然有人歡喜有人憂,在瑞士央行這只黑天鵝面前,贏的畢竟是少數,而輸的人卻虧得傾家蕩產。

華爾街見聞曾介紹過,多家外匯券商因為瑞士央行意外的決定集體爆倉,英國大型經紀商Alpari申請破產,損失了2.25億美元的美國第一大外匯交易商福匯市值幾乎蒸發殆盡。德意誌銀行、花旗這樣的華爾街大投行估計虧損過億美元,對沖基金大佬Marko Dimitrijevic旗下管理8.3億美元資產的基金幾乎損失全部投資資金,將要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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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8764

滬港通第一案背後:他以為跨境就能僥幸 結果作案的親戚也被“一網打盡”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3-12/108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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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宋思艱 謝宏辰 每經編輯 宋思艱

3月10日(本周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香港證監會密切合作,果斷出擊、迅速查辦了唐漢博跨境操縱“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漢博、唐園子操縱市場案。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從重對涉案當事人作出了頂格行政處罰,兩案罰沒款合計達12.73億元。

隨後,中國證監會還在官網公布了唐漢博等人違法操縱股價的具體細節。上述逾12億元的罰沒款引起市場驚呼,紛紛追問:唐漢博是何許人也?他為何要跨境操縱股票?他又具體與誰合作來實施跨境操縱?

過往:2014、2015年已兩度遭頂格處罰

唐漢博在中國證監會早已是“掛了號”的人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他曾於2014年、2015年兩度遭中國證監會頂格處罰。 2014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2012年2月27日~3月2日,控制了“張某金”、“陳某”等9個賬戶交易華資實業(600191,SH)。具體方式是虛假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換言之,處以五倍罰款就是“頂格處罰”。唐漢博上述操縱的違法所得為649.40萬元,彼時中國證監會就作出了處以3247.02萬元的五倍罰款頂格處罰,合計罰沒款3896.42萬元。

2015年9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2012年8月1日~13日、9月6日~10日期間(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內,4次通過實際控制的“陳某學”、“戴某君”等12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虛假申報的方式,影響銀基發展(000511,現名*ST烯碳)股票價格,獲利共計252.89萬元。最終,中國證監會沒收唐漢博違法所得252.89萬元,並處以1264.45萬元的頂格罰款。           

特點:罰沒12.73億元 處罰決定書高達萬字

根據中國證監會3月10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唐漢博操縱過股票遍布A股主板及中小創各個板塊,如來自滬市的小商品城(600415,SH);來自深交所主板的廣發證券(000776,SZ)、新希望(000876,SZ);來自深交所中小板的傑賽科技(002544,SZ)、博雲新材(002297,SZ);以及來自深交所創業板的同花順(300033,SZ)。不難看出,上述股票均為市場上較受關註的“人氣股”,相對而言,這樣的股票成交量大、關註度高、股價易於操縱。

值得一提的是,3月10日公布的有關唐漢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篇幅相比以前有關他的類似文件要大了很多,僅有關跨境操縱的處罰決定書字數就高達9955字,加上操縱廣發證券等個股,合計宣布的罰沒金額高達12.73億元。而2014年公布的處罰決定書全文為2233字。

此外,此次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唐漢博賬戶組操縱股票的具體發生時間,甚至精確到毫秒。

變局:操縱地與監管範圍由境內擴展至境外

既然唐漢博已三次被證監會處罰,那麽其違法行為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舉措有哪些異同呢?

首先來看相似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操縱股價的過程,基本上都經歷了建倉、股價拉升和賣出三個階段;其操縱手法也始終包括虛假申報、對倒等手段。

從中國證監會的處罰來看,始終對操縱股價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對於唐漢博的違法行為,在查實之後均給予了頂格處罰。

再來看看不同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前兩次遭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發生在2012年)時,所被認定的下單地都在北京大酒店。而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分別是2014年和2016年)時,其所被認定的下單地由北京的酒店擴展至長沙和香港地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註意到,在2014年、2015年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中,雖然彼時其控制了很多他人賬戶,但最終受罰者都只有唐漢博一人。而在中國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處罰中,還包含了對袁海林(唐漢博表叔)、袁超(唐淵博表弟)、唐園子(唐漢博之弟)、唐淵琦(唐漢博表弟)和王濤的處罰。其中,袁超僅有27歲,是一同受罰的當事人最年輕的一位。

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來分析,與唐漢博違法行為擴展到境外相對應的是,中國證監會與香港地區證監會聯手,從而實現了跨境執法合作。

攻防:唐漢博稱中國證監會無管轄權

唐漢博為何要跨境操縱?中國證監會又為何能實現跨境執法合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3月10日,證監會實際上公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針對的是2016年2月~4月期間,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違法行為;另一份針對的是2014年12月~2015年4月期間,唐漢博等人操縱同花順等5只個股的違法行為。

唐漢博等人在對兩案進行辯解時,均質疑了中國香港證監會提供的證據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對跨境操縱小商品城案進行辯解時,還稱“本案違法行為發生地在香港,中國證監會沒有管轄權。”

由此,唐漢博跨境操縱的動機和目的已十分清楚:通過跨境來逃避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對此,中國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以及與中國香港證監會簽署的備忘錄,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其他地區監管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還表示,中國香港證監會移交的材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證明手續,合法合規,可以作為本案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

難點:規定偏“原則”還是偏“細化”更好?

事實上,中國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打擊市場操縱行為。

比如2015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曾一口氣公布了此前對12宗市場操縱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早已註意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比如,在深港通開通前的2016年11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消息稱,近日與中國香港證監會首次聯合組織打擊新型操縱市場案件專題執法培訓班。中國證監會稱,“最近,各種跨境操縱市場的苗頭已經引起兩地監管機關共同高度關註”。而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時間,正是發生在2016年2月4日~6月23日期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註意到,法律界普遍認為,如何認定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觀故意”一直被認為是難點之一;而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底是規定得“原則”一點,還是規定得“細化”一點更好?對此,中國證監會曾在不同時期進行過深入考量。

關於如何認定操縱行為的“主觀故意”問題,2016年4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與中國證監會幹部高海濤合作撰寫了一篇文章。該文章指出,從現有行政處罰案例樣本來看,中國證監會對“操縱”的認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主要通過觀察行為人申報價格是否明顯偏離於市場正常供需所反映的價格,來認定其連續大額的買賣並非一般投資者的合理交易行為,而是人為地拉擡或打壓價格。第二種,不糾纏於技術指標中的操縱特征,轉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從而認定行為具有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效果。

該文特別指出,操縱的欺詐性雖然可從行為外觀把握,但本質上仍需觀察行為人是否具有可歸責的主觀意圖,否則極易混淆合法的投資與具有違法性質的操縱行為。

關於法律法規對操縱市場的規定,是“原則”一些還是“細化”一些更好的問題,據《證券時報》報道,早在2012年,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表示,在考慮修訂《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該負責人認為,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寧可希望法律對相關規定更加原則一些,越原則越好操作,越細越難辦,因為違法人員會挖空心思繞開這些相關規定。

今日(3月12日),對於此次中國證監會的嚴厲懲處,前海開源基金執行總經理楊德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體現出不管對通過“滬港通”還是在A股直接進行市場操縱的行為,中國證監會都在嚴厲打擊。

另外,他認為,股價操縱行為一般比較隱蔽,普通投資者可能不是那麽容易識別。但他強調,要想規避股價操縱給中小投資者帶來的風險,需要投資者遠離一些跟風炒作的行為,回歸價值投資。像小商品城這樣的操縱案例中,一般都存在連續拉升現象,所以不少投資者就跟風買入,但操縱者卻在高位拋售,這樣的操縱行為是典型的“莊股”做法。他認為,投資者應避免追漲類似這樣有股價操縱嫌疑的股票,盡量去操作一些業績比較優良的價值股,通過價值投資來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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