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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 “借用還”將被全程監控 市縣違約的會對外披露

繼近期地方政府債務(下稱地方債)的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出臺後,地方債規範管理再度強化。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統稱《辦法》),來將地方債納入預算管理的“牢籠”,改變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舉債後債務資金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局面,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的全過程監控。

11月30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透露出了《辦法》具體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從債務限額確定、預算編制和批複、預算執行和決算、非債券形式債務納入預算、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規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中財-鵬元地方財政投融資研究所執行所長溫來成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辦法》主要是細化了原來的一些政策規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本年度到期債券還本付息直接列入預算,而當年新發債券收入和支出在預算調整方案中體現,初步明確了各地區債券額度分配的主要因素,明確了省級政府在債券還本付息中的職責,提出了非債券債務的概念等等。

省級政府披露市縣債券違約情況

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債。其中,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為了給地方政府舉債設置“天花板”,《辦法》首先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依據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額管理與預算管理的銜接,保障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超過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根據2016年中央財政預算報告,2016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余額限額為107072.4億元,2016年末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余額限額64801.90億元。兩項合計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約17.2萬億元。

隨後再地方債預算編制上,各級政府的債務還本支出納入年度預算,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然後在地方債務預算執行環節,省級政府負責債務舉借,資金撥付,償還等。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資金。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繳納債券本息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溫來成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的法律,只有省級政府有發行債券權力,市縣政府發債必須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因此省級政府對市縣政府發債實際上承擔了隱形的擔保責任。如果市縣政府不能夠按期還款付息,省級政府必須代償,但同時可以在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中扣除。而省級政府向市場披露市縣債券違約情況,實際上也是對市縣發債的一種警示作用,希望通過市場來約束市縣發債行為。

債權人不同意置換債券將不計入政府債務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預算法實施以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不規範地舉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債務,經清理甄別後已經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這部分債務的還本、付息、余額變動依法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為此,財政部要求按期置換債務。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納入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其中,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溫來成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上述國務院規定的期限是指2015年到2017年三年左右的時間。如果要將存量債務置換成政府債券,對債權人來說,收益必然減少,因為當時存量債務的年利率大概是7%~8%,甚至更高,而置換成政府債券年利率則降到3%以下。但置換債券納入了政府預算,因此風險也降低。從今年情況來看,置換債券發行進展比去年順利,債權人抵制情況減少。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2015年底,《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將在三年左右的過渡期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政府債務中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債務。自這項工作啟動以來,至2016年9月底,全國地方累計完成發行置換債券7.2萬億元。

發行置換債券不僅有利於規範債務管理,而且明顯降低了地方政府利息負擔,維護地方政府信用。財政部初步匡算2015-2016年累計為地方節約利息支出6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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