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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路個稅、房地產稅改革 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獲深改組通過

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正在加速推進。

5月23日,改革最高領導機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總體方案》(下稱《方案》),強調推進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要立足現有信息資源,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合理確定系統歸集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範圍,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實行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全程可溯安全機制,強化安全技術保護,推動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確保信息安全和規範應用。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專家認為,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明顯加快步伐,而這為當前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個稅)改革,和正在立法進程中的房地產稅奠定了基礎,將推動個稅和房地產稅改革。高收入者將是該系統重點關註對象。

加強對高收入者征管

近期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明顯提速。

2013年11月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最早提出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

當時公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在提到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一節時,稱“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範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

2016年底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財政部肖捷部長部署2017年財政工作時,提出“研究制定”該《方案》。2017年3月公布的預算報告則明確“制定”《方案》。5月23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則通過這一方案。

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的建設首先要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收入,這是重點。深改組會議強調了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合理確定系統歸集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範圍。

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具體收集哪些個人信息尚不得知。什麽樣的信息會被收集?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認為,至少應包括自然人的登記信息(包括戶籍、任職等),代扣代繳信息,自行申報信息,基金、股票以及其他投資信息,房地產車船信息,社會保障信息,教育信息、保險信息等各類涉稅信息。

根據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應納稅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

普華永道中國個人稅務咨詢合夥人張健菁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個系統應該在現有信息基礎上,把個人的所有收入匯集在一起。

加強對高收入者的收入征管也是這套系統應用的目的之一。

楊誌勇認為,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目的是為自然人稅收管理服務。收集來的信息必須得到利用,而且是有針對性地加以利用,以提高信息處理的能力。從成本收益原則出發,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的構建應該以高收入者為重點。《方案》應該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分析有所規定。並不需要各級稅務部門都來處理這些綜合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局集中開展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分析,分析結果推送給相關稅務機關使用,從而提高自然人稅收征管水平。

潘明星認為,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還可以為反腐起到一定作用。

為個稅、房地產稅改革鋪路

多位專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有利於政府部門掌握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而這為當前複雜的個稅改革和房地產稅開征奠定了信息基礎,將推動個稅和房地產稅改革。

當前個稅的綜合與分類改革對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提出很高要求。比如民眾呼籲較多的房貸利息抵扣個稅,就需要稅務部門掌握居民的房產、貸款、家庭等眾多信息。

在今年全國兩會答記者問時,財政部部長肖捷表示,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設計和論證中。基本考慮是,將部分收入項目,比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還將考慮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比如教育支出等。

但肖捷強調,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增加稅前扣除的一些專項項目,需要相對成熟的社會配套條件。比如作為稅收征管部門來說,需要掌握與納稅人收入相關的涉稅信息,以保證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能夠順利實施。

肖捷提到的掌握納稅人相關涉稅信息,正是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

張健菁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立的基礎是每個自然人需要一個納稅人識別號,以便把個人收入財產信息統一起來。

所謂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楊誌勇表示,納稅識別號(可以直接選用身份證號,也可以選用其他,終身不變)制度的建立是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形成的基礎。納稅識別號可以自動歸並自然人納稅人在全國各地的收入和財產信息。金稅三期工程以及其他圍繞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的配套技術應該成為這一體系正常運轉的技術支撐。這一制度應該能夠滿足標準扣除和專項扣除識別的需要,各種扣除只能是唯一的。

2015年初,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對自然人(即自然狀態下出生的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首次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相當於納稅人納稅信息的“身份證”,這為此次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立奠定基礎。

今年國務院公布立法計劃,將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項目。全國人大今年立法計劃,將該法列入預備及論證項目,視情在2017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

挑戰猶存

此次中央深改組會議除了強調合理確定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收集信息範圍,保護信息安全也被提上重要日程。

個人收入和財產是個人私密信息,政府部門如何規範使用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是一大挑戰。

楊誌勇認為,作為個人隱私的收入信息和財產信息,只要這個人不是公務人員,不是屬於應該對外披露收入和財產信息的個人,那麽即使稅務部門能夠采集到這些信息,也有義務保密而不對外發布。《方案》應該對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的利用設置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涉及多部門信息整合,如何建立一個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來保障信息暢通也是下一步改革關鍵。

楊誌勇表示,應該有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實現相關涉稅信息在稅務部門和第三方之間的無縫對接和實時對接。各部門和機構對稅務工作的支持應該是強制性的,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協調配合。金融管理、國土、住建、公安、民政、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工商管理等部門的支持是稅務部門之外的信息獲取的關鍵之所在。銀行、證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支持不可或缺。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交易平臺、企業等支持也很重要。

“稅務部門與這些部門、機構之間的收入、財產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聯網和常規信息交流機制的形成,才可能保證有效信息的順利收集。信息共享機制的形成並不是一紙公文就能促成的,需要解決相關的各部門和機構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楊誌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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