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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稅延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示範條款發布

5月18日,銀保監會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作為《管理辦法》附件一並發布,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全文: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以下簡稱《產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具備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產品指引》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要求

第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

(三)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下同)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四)具備較強的產品精算技術能力,精算團隊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從業經驗且取得精算師正會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五)具備較強的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投資團隊中具有五年以上養老金資產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六)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對接,並獲得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信”)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七)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能夠在中國境內履行稅延養老保險的各項保險責任和相關服務;

(八)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九)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持續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二)符合第五條(一)(四)(五)的要求;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報告,並附中保信出具的信息系統驗收合格證明,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有據可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第三章產品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管理要求。

第九條參保人通過保險公司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計劃,在計劃內完成產品選擇、交費、查詢、轉換、領取等操作。

第十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是指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終身或長期的養老年金,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參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照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積累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養老資金積累的階段,參保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均為積累期。領取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階段。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

A類產品,即收益確定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每月結算一次收益。

B類產品,即收益保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每月或每季度結算一次收益。根據結算頻率不同,分為B1款產品(每月結算)和B2款產品(每季度結算)。

C類產品,即收益浮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進行結算的產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參保人提供終身領取、領取期限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並提供相應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參保人可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應至少提供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

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一類產品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其他類產品。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當前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另一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對於參保人進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的,由本人向擬轉入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公司發生產品轉換操作時,應當及時向中保信平臺提交有關信息,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完成有關操作。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保險公司應當向參保人明示收取的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費用收取應體現讓利客戶原則,確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產品可收取初始費,其中,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資產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產品可收取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第十五條參保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請退保稅延養老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一)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

(二)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相關規範。

除上述情形外,參保人不可退保。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產品指引》和本辦法所附示範條款開發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開發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類型(A、B1、B2、C款)+(年度)。

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規定的產品審批材料外,保險公司經營C類產品的,應當建立投資經理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投資經理,加強對投資經理的資質審核和考核管理,相關制度性文件及投資經理情況應一並上報。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審慎”原則,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保險監管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逐月跟蹤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積累、投資收益和養老年金給付情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不斷優化稅延養老保險精算平衡模型,持續提升測算和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確保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保險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移動終端等互聯網模式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簡化投保流程。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對B類產品進行利益演示,並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參保人進行充分解釋說明。B類產品適用兩檔演示利率,第一檔演示利率為保底收益率(年複利),第二檔演示利率上限為4.5%(年複利)。

C類產品不得進行利益演示。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對購買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協助參保人選擇產品。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

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誇大投資收益,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產品。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對參保人身份等信息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參保人交費後,應當為參保人開具發票和保險憑證,載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名稱和交費金額等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保險憑證管理制度,保險憑證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制或授權分支機構印制,並建立樣本檔案。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為扣除憑據,扣除憑證可通過中保信平臺獲取。

第二十八條試點期間,參保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養老年金、退保或理賠時,保險公司在參保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最後一次交費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第六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可委托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資金運用,在資金運用範圍、比例限制、投資能力、投資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單獨出具利潤表等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劃撥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費用分攤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費用認定和分攤。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據實列支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費用,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第八章信息平臺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中保信開發建設中保信平臺,並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進行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具體包括以下服務功能:

(一)資金賬戶校驗,登記參保人的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並進行唯一性校驗;

(二)賬戶信息管理,記錄參保人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支持稅延養老保險的承保、產品轉換等信息的集中和處理,支持有關涉稅操作等;

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權益信息和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首次參保日期、資金賬戶等;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交費明細、費用支出、產品賬戶收益、產品賬戶余額、養老年金給付等;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包括累計已扣除金額、待扣除金額等。

(三)扣除憑證出具,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

(四)賬戶信息查詢,為參保人提供自助式稅延養老保險信息查詢服務;

(五)產品名錄公示,向社會公布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通過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清單;

(六)監管信息報送,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統計數據;

(七)稅務稽核,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有關信息,支持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稽核有關操作;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負責采集參保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權益信息,與中保信平臺實現系統對接、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並確保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過程中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信息保密制度,嚴格用戶權限管理,切實保護參保人信息安全。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向參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務原則,向參保人提供移動終端、櫃面、電話、網絡等多種服務形式,滿足差異化服務需求,匹配線上線下一體化系統支持平臺。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以移動終端、書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參保人主動提供個人賬戶信息和產品信息,並向參保人提供通過移動終端的實時查詢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形式提供的服務信息應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服務網點應配備具有明確標識的櫃臺或服務人員,具備政策宣傳、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能夠在中國境內提供異地的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產品轉換等服務,滿足參保人異地服務需求。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積極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眾公布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服務內容、服務承諾、養老年金領取和保險金給付流程、C類產品投資經理信息、咨詢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確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條中保信應通過中保信平臺向社會公布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產品名單、業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相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財政、稅務、人社等部門做好溝通配合,加強對轄區內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動態評估,總結試點經驗,維護市場秩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情況應當接受當地財政、稅務、人社、審計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透明運行。

第五十四條保險公司不滿足第六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其重新滿足有關條件。

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務範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行業禁入的;

(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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