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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貪腐路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22/100403281_all.html

 胡俊的前半生,意氣風發:27歲博士畢業,29歲成為同濟大學最年輕的副教授之一;31歲從政,42歲任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下稱規土局)副局長。

  然而,成為「土地爺」四年之後,年僅46歲的胡俊已風光不再。2012年3月,上海市紀檢監察部門發佈消息,胡俊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嚴重違紀涉嫌犯罪,已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此後的6月18日,胡俊出現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的刑事被告席,被控受賄700萬餘元人民幣。

  檢方指控胡俊受賄的情節共有七起,貫穿其在上海市靜安區、崇明縣以及市規土局任職的三個時期。

  受賄事由主要集中在土地規劃和使用領域,他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幫助開發商違規簽發用地審批、更改土地用途、增加建設用地面積、撤銷閒置用地公告、簽署強拆文件等,幾乎涵蓋了土地領域腐敗的各種形式。

  從政數年後,胡俊由謹慎受賄到主動向開發商「借錢」買房,一個學者型官員最終蛻變成貪腐的「土地爺」。

學者型官員

  1966年5月出生於南京的胡俊,曾就讀於南京大學人文地理專業,專攻城市與區域規劃,1993年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畢業當年,胡俊到了上海,進入同濟大學,成為中國第一批城市規劃專業的博士後。

  兩年後,29歲的胡俊博士後出站,被破格評選為同濟大學建築城市規劃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

  除了教學,胡俊還擔任中國規劃學會城市經濟學術委員會理事,先後著作或參編《中國城市:模式及其演進》《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與區域研究》等專著和高校教材,主持和參與了全國多個省市的城市規劃設計。

  胡俊在庭審時稱,「抱著為上海城市規劃化管理盡微薄之力的理想,加入了公務員的隊伍」。

  1997年起,胡俊歷任靜安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2003年3月起歷任崇明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2008年至案發前任上海市規土局副局長。

  這三個時期內,胡俊均主管過轄區內的規劃和土地使用工作。他還曾擔任上海市規土局新聞發言人。

  胡俊一直被外界評價為優秀的學者型官員。多位接觸過胡俊的人士均稱讚,胡俊思維敏捷,業務能力過硬,在城市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專業素養很高。

  2003年至2008年,胡俊任崇明縣政府副縣長期間,崇明作為上海市內惟一的縣(其他均為區——編者注),正進入躍進式發展階段。胡俊先後分管規劃、房地、小城鎮建設、交通、環境保護等方面工作,涵蓋崇明建設發展期大多數重要項目。

  2005年出台的崇明三島規劃,將崇明定位為綜合生態島、海洋裝備島、生態休閒島,將大力發展生態項目和小城鎮建設。該規劃被上海市相關領導稱讚為「定位準確,具有前瞻性」,東灘濕地公園等生態項目成為上海城市規劃的亮點之一,常被作為上海市接待來賓的參觀項目。

  上海社保案之後,受到巨大震盪的上海房地系統,於2008年「房地分家」——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被拆分,分別成立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及規 土局(後者合併了原規劃局——編者注)。胡俊即於2008年當年轉任上海市規土局副局長,主要負責上海市整體規劃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分管該局總體規劃 處、土地利用處等部門。

  上海市近年推出的幾大新城建設規劃,胡俊正是主設計師之一,業界曾普遍認為其仕途前景無量。

  上海土地出讓方式的一次「變革」即發生在胡俊主政期間。

  2010年,上海土地出讓市場引入預申請制度,被稱為上海版「勾地制」,指土地在正式掛牌出讓前,由單位或個人對感興趣的土地向政府表明購買意向並出價,在政府認可其出價後,再行招標、拍賣、掛牌的交易方式。

  該制度是香港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一直採用的土地供應方式,上海市政府在土地市場灼熱未減的2010年推行此制度,曾被業界認為「欲穩住上海高地價,變相推高了房價」。

  台灣籍房地產分析師蔡為民曾告訴財新記者,政府採用勾地方式推地,可以先瞭解開發商的心理,為土地的定價做參考,是出於保證地價的需求。市場低迷時,也可以保證地塊不流拍,對政府來說一舉數得。

  該制度在上海試行後出讓的第一幅土地——外灘8-1地塊,即以92.2億元的價格,在「招拍掛」市場創下了全國「地王」的紀錄。

謹慎受賄

  在2012年6月18日出庭受審時,胡俊換掉了此前常用的無框眼鏡,帶上顯得年輕的黑框眼鏡。走上被告席前,他神情鎮定嘴角帶笑,還向旁聽席上的家人點頭致意。

  胡俊在庭審中陳述稱,「我原以為,只要不是幫助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就不會觸犯法律」。

  學者出身的胡俊,面對誘惑之初也曾頗為謹慎。根據檢方的指控,胡俊的第一次受賄,是開發商給予的低於市場價的「特惠房」。

  2002年11月,胡俊用78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了中凱城市之光一期一套150平方米的房產,而當時的市價為11500元/平方米。2004年1月,胡俊以200餘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出。

  2004年,胡俊又以13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了該樓盤二期一套199平方米的房產,而當時的市價超過2萬元/平方米。2006年,該房屋以595萬元的價格賣出。

  檢方稱,僅通過這兩套「特惠房」的差價,胡俊就獲利201萬元。

  這兩套房子,胡俊都沒有用自己的名字購買,而是分別使用其一位大學同學和同濟大學前同事的名義。

  其中第二套房產,名義購買者戴曉輝是上海同濟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下稱同濟規劃院)主任規劃師,為胡俊墊資近200萬元,胡俊售房後才將本金還於戴曉輝。

  公訴人訊問,為何不用自己的名義購買,胡俊稱「怕影響不好」。

  中凱城市之光的開發商上海中凱置業有限公司相應地得到了胡俊的關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簽發加速。

  此外,在該項目的拆遷過程中,靜安區衛生防疫站舊址的拆遷長期沒有解決,為此胡俊出面和靜安區衛生局交涉,促成雙方談判。

  而且,在雙方拆遷協議沒有簽署,項目動拆遷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靜安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就違規簽發了用地許可證。胡俊對此解釋的理由是,「舊城改造中,很多項目都是這麼做的」。

熟人生意

  「對比老同事的收入激增,我的心態發生變化,難以抵擋職務和權力帶來的利益誘惑。」在法庭上,胡俊提到,他的蛻變,是受到昔日老同事的影響。

  陳浪原為崇明縣政府一科長,是胡俊的老部下,後出任上海崇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承擔了崇明縣內多項房地產開發項目。當時崇明縣內規模最大的一項舊區改造項目「寶島春城」,即由該公司承建。

  2004年初,前述項目一期動遷啟動,原住戶為縣內多家事業單位員工和公務員,拆遷遇阻,陳浪向胡俊求助。胡俊立即召集縣內相關部門,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要求下屬單位全力保證動拆遷工作,並簽發了強拆文件。

  此外,在「寶島春城」項目建設中,陳浪還向胡俊求助,要求將小區內原規劃的商舖位置由內街調整到外街,胡俊同意了此項調整。經此調整,商舖價格陡升,該公司受益頗豐。

  為了感謝胡俊的屢次照顧,陳浪以拜年、過節費等名義,先後向胡俊行賄46萬元,並給予胡俊150萬元的「借款」及一輛豐田卡羅拉轎車供支配。

  另一個行賄者戴曉輝,是胡俊在同濟大學時候的同事。

  胡俊任崇明縣副縣長之後,負責崇明新城的整體規劃。

  在崇明任職的五年間,胡俊利用職權,幫助同濟規劃院的戴曉輝團隊承接了包括崇明新城中心區控詳規劃設計、陳家鎮城鎮總體規劃設計在內的14個項目,標的額總計805萬元。按照同濟規劃院的規定,戴曉輝團隊可得到標的金額70%的分成。

  對於這筆「業務」,胡俊和戴曉輝明碼標價,促成後,胡俊分得總標的額的20%左右,即162萬元。2003年至2008年間,戴曉輝分五次將這162萬元送到胡俊手中。

  此外,同濟規劃院三所負責人裴新生在胡俊的幫助下,承接了崇明縣四個鎮的總體規劃業務,總標的140萬元,胡俊由此收得好處費20萬元。

土地生財

  近年來,上海房地系統陸續有諸多高官涉貪落馬,而且幾乎清一色案發於土地環節。

  例如,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陶校興受賄1045萬餘元財物,2011年被判無期徒刑;2008年,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上海市土地學會會長殷國元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及私藏彈藥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胡俊也不例外。他被控利用職權,擅自批准更改土地使用性質,以此謀利。2005年,胡俊將崇明東灘大道綠化帶上的一幅綠化用地劃撥給陳家鎮建設有限公司,以林業管理用房的名義建設辦公樓,胡俊先後從該公司負責人處得到13.5萬元人民幣和1000美元的答謝。

  國土部的土地督查公告,也可以變成斂財機會。2010年底,國土部公佈了全國範圍內26塊閒置土地「黑名單」,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100號地塊赫然在列。該地塊屬於上海君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君傑公司)。

  胡俊看到相關新聞的第二天,就主動給君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君明打電話告知此事,當時陳君明不以為然,認為不會有多大影響。但兩個月過後,陳君 明主動給胡俊電話求助,稱因為上了「黑名單」,銀行凍結了該地塊項目的貸款,造成君傑公司資金鏈緊張。陳君明請求胡俊幫忙,「把我們地塊的名字劃掉」。

  此後,胡俊派人走訪了松江區上榜的幾幅地塊,示意松江區政府發函要求撤銷包括新橋鎮100號地塊在內的三幅地塊閒置公告,理由是「已經開工」。松江區政府依次照做,隨後,上海市規土局覆函,同意撤銷這三幅地塊的閒置公告,並承諾會和國土部溝通此事。

  2011年4月,在位於上海外灘的一個飯局上,胡俊笑納了陳君明的20萬元答謝款。

罪責爭議

  貪腐一旦成為習慣後,胡俊在個人生活中的需要,也就常常求助於需要他提供工作便利的企業。

  庭審中,檢方起訴材料提及一個胡俊的「特定關係人」——陸志娟。這個現年34歲的女人,為崇明縣人,是胡俊在崇明任職期間認識的。陸志娟於 2007年來到上海市區工作。為此,胡俊以她上下班通勤需要為由,向陳浪示意「借一輛舊車使用」。陳浪則按照陸志娟的喜好要求,購買了前述那輛豐田卡羅拉 轎車,相關費用共計21萬元,直至胡俊案發,一直供陸志娟使用。

  2009年,陸志娟看中了上海市澳門路333弄一處房產,房價約為290萬元,胡俊只能湊出90萬元。於是,胡俊開口向陳浪和張凱(胡俊幫助其公司承接過業務)借錢買房。

  陳浪後來供述稱,「胡俊開口要借150萬元,而且指明要現金,我擔心胡俊不還,於是多給了胡俊10萬元,說明了這10萬元是送給他的,150萬元是借給他的。但是,我心裡也做好了他不還的準備。」

  檢方稱,胡俊從陳浪和張凱處共借款200萬元,這兩筆款項均無借條,雙方也沒有約定利息、還款時間和還款方式,且借款人均為與胡俊有工作往來的企業負責人。

  然而,胡俊堅稱這200萬元確為借款,是其出面替陸志娟籌集的購房款,他本人在多次場合也曾向陳浪表示過要補寫借條以及歸還部分款項。

  庭審辯論的焦點集中在兩筆共計200萬元的款項的性質,是屬於「借款」還是「以借為名索要賄賂」。

  胡俊的辯護律師之一王鯨對財新記者說,這事關胡俊的量刑,「700萬元和500萬元,是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的區別」。

  除了前述爭議,胡俊在庭審中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基本無異議」。他在最後陳述環節一度哽咽落淚,稱自己現在感到「痛心、恥辱和後悔」,表示自己認罪,並主動退還了400餘萬元贓款。

  胡俊還希望自己有機會以專業能力服務社會。他說,隨著上海城市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上海市的交通、環境、住房、就業的大城市病日益突出,正是需要既有規劃理論基礎,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人才又需要歷史積累。

  他懇求法庭念及其主動坦白的情節,在法律範圍內從輕判決,使其在未來可以利用專業知識再次貢獻社會,以此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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