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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工抄黨章另類示威 促查貪官

1 : GS(14)@2016-05-25 04:48:55

內地早前有新人在洞房花燭夜,抄寫中共黨章慶祝,引發網民譁然,紛紛出現惡搞版本。江西有民工亦借抄黨章維權!當地約20名工人昨在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前,一同抄寫中共黨章(圖),矛頭直指高院副院長郭兵,控訴他受賄及胡作非為。



每名工人抄滿7張A4紙

行動發起人、江西贛鄱置業公司負責人閔小姐昨向《蘋果》表示,當地高院副院長郭兵涉利用職權收受利益,去年起連續六次違法低價拍賣其公司土地,涉案金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她指案件雖獲新任高院院長重視,成立專案組調查,但受郭兵阻撓,調查進展緩慢。抄黨章行動由昨晨7時開始,一直到下午4時結束,每名工人抄滿了七張A4紙。民工們頭戴安全帽,圍坐在桌子低頭抄寫,身後掛有「手抄黨章100天,敦促郭斌(應為兵)副院長做合格的共產黨員」的橫額。當局並未派人驅趕,南昌市勞動監察局亦派人到場了解。有網民認為,抄黨章行為荒謬,亦有人指「現在唱紅歌明顯幹不過抄黨章」。《蘋果》記者/新浪微博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524/1962479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397

金融界促查摩通聘梁頌昕

1 : GS(14)@2016-11-25 07:21:27

【本報訊】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6年前罕有以中學生身份,成為美資投行摩根大通(摩通)實習生,捲入該行聘用官二代醜聞。梁振英當時「打骰」的戴德梁行,其往來經紀行正是摩根大通。金融業界要求本港金管局、證監會等徹查事件。摩通於2010年違法聘用內地官二代任實習生,早前以21億港元與美國監管機構和解。和解協議揭露,客戶為摩通提供2,340萬港元生意,即可推薦子女參加暑期夏令營,並可於履歷上列出自己在摩通實習。


當年為戴德梁行經紀行


同年梁振英仍然身為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行政會議召集人、全國政協,推薦僅為中學生的幼女梁頌昕成為摩通實習生,與慣例不符。翻查戴德梁行2010年年報資料,顯示其經紀行正是摩根大通。由金融業從業員組成的「思言財雋」表示對事件甚為關注,昨向香港證監會、金管局發公開信,指此事涉及公職人員且金額龐大,認為監管機構有責任調查摩通聘請梁頌昕時,有否遵照其內部既定程序、梁振英有否利用公權力影響招聘決定,亦要求調查時任摩通管理層在過程中有否違規。■記者張綺敏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5/1984495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6901

網民促查梁特收UGL五千萬案

1 : GS(14)@2017-02-18 09:47:38

■梁振英被踢爆上任後收UGL5,000萬元,廉署仍在調查。



【本報訊】法庭宣判曾蔭權罪成之後,網民最大反應是:「CY is NEXT!」(下一個是CY)特首梁振英被踢爆上任後收取UGL五千萬元酬金,廉署仍在調查中。曾蔭權今次被控的其中一條罪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2B)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惟該條例下的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及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均未有涵蓋特首。梁振英上任前曾承諾修例,但一直未有兌現。曾蔭權開審前3個月被加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條文。該條例在2008年、即他任內獲行會支持修訂並在立法會通過,令條例部份內容適用於監管特首。但條例下覆蓋全部公職人員的第3條及第8條,始終不適用特首,令監管存有缺口。


梁未履行承諾修例


梁振英2012年上任前曾揚言積極考慮修例。至他上任兩年後,被澳洲傳媒踢爆上任後收澳洲企業UGL五千萬元作為他離職戴德梁行的協議酬金,梁並無申報利益,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作出失實聲明和違反利益申報規定等。自此,梁至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仍未有履行承諾啟動修例程序,僅稱會盡最大努力檢討條例。昨晚曾蔭權罪成消息廣泛報道後,網民紛紛留言追究另一特首梁振英:「689下一個應該到你,證據更加明顯!」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指出,梁振英UGL事件現時仍未能處理,冀7月1日他落台後廉署能即時調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則指,防賄條例修例不涉複雜法律問題,梁振英沒有理由拖延,「我會質疑佢係咪其身不正,所以唔肯做」。他促下屆政府必須盡早處理,以防特首涉貪問題出現。《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未得特首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犯罪,林卓廷指,第3條舉證門檻較本案控罪低,指控方毋須證明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目的是甚麼或該利益是否影響公職,只要沒申報,即可提出起訴。政府在2008年作修訂時,曾研究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遭當時的曾班子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阻撓,結果不獲通過。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曾在立法會上解釋,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需特首批准,故把特首納入第3條,存在結構性困難,因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受傳媒及公眾監察,故不用修訂條文。■記者楊思雅、鄭啟源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8/1993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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