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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向憲法宣誓 使法內化為政府公職人員履職行為

7月2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下稱《辦法》)。這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7月1日通過的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旨在激勵和教育政府公職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必須在法的界線內運行。而在法的國度里,憲法乃根本大法、諸法之母。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無論從本質還是象征意義上說,都是在向國家的根本大法宣誓。一旦宣誓,兩種約束即告生效:一種是主觀約束,政府公職人員必須依法而為;一種是客觀約束,政府公職人員必須接受監督。

宣誓當然首先是一種莊嚴的儀式。通過這種儀式,使憲法精神內化為政府的施政準則,從而也規範政府公職人員的履職行為。切實做到依憲施政,依法施政。

本屆政府成立以來,始終秉持現代政府理念,而"法治"正是現代政府的核心要義。李克強總理在多個場合反複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他時刻提醒政府公職人員施政要服從“法”的權威。具體到微觀,李克強曾詳解三張施政“清單”:即政府要拿出“權力清單”,明確政府該做什麽,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給出“負面清單”,明確企業不該幹什麽,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理出“責任清單”,明確政府該怎麽管市場,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總理這三個“法”中,一個是確認市場主體的權利,“法無禁止皆可為”;另兩個都是直接針對政府自身,對權力進行規範和約束,“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2014年12月4日,為迎接首個國家憲法日,海南省高院新任法官向憲法莊嚴宣誓。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常務會通過的《辦法》,不僅對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作出規定,也針對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前者屬於一般公眾所言的“高級官員”,而後者則包括各部門的司、處級幹部。部委的處長們,官雖說不上很大,但承上啟下,在政府運行中肩負著不小的職責。對眾多市場主體而言,直接關涉其利益的許多審批事項,可能關鍵環節就“握”在部委的某些處長手中;對廣大老百姓來說,與自身生活息息相關的許多規定,其核心條款可能就是由部委的某位處長所“寫”的。

這樣一來,處長們是否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職盡責,進而言之也就是其對法的敬畏、對法治的理解,就顯得格外重要。政府能不能真正做到總理所要求的那兩個“法”,不僅在於高官、大官,也在於處長這樣的基礎一級的小官。“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法定職責必須為”,這樣的法治理念,事實上必須通過具體的人來彰顯。而李克強總理持久不懈推進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就是對轉變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這尤其需要每個具體的政府公職人員切實加以踐行。

公眾一定樂見政府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這種莊嚴的儀式感當然為社會所需。公眾更樂見宣誓的約束效應,即“法”的精神,內化為政府公職人員的履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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