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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7年料花過千萬 陳志雲終極勝訴 律政司須付訟費

1 : GS(14)@2017-05-21 00:55:45

【本報訊】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涉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二人於今年3月終極上訴得直。案件前後歷時7年,二人均申請取回訟費,終審法院昨頒令律政司支付二人的訟費。陳志雲昨回應稱對判決感恩,「心理負擔好好多」,但仍未清楚能取回多少金額,交由律師處理,「未必全數攞番,可能係六、七成」。記者:勞東來



判詞指,本案總共經歷兩次區域法院審訊、兩次高等法院上訴庭聆訊,以及終審法院聆訊,律政司須就上述聆訊向陳和叢各支付兩名大律師的費用。據估計陳花了過千萬元訟費。陳昨晚出席活動時則表示不記得金額,始終歷時六、七年,不是一次過付款,要查看賬單才知。另一方面,陳申請律政司支付他被拘捕衍生的雜費則被法庭駁回,法官指訟費只包括在法庭抗辯的相關費用。陳昨回應時稱,他亦認同該些雜費不應由控方支付。


通常取回六至七成訟費


有律師解釋,法例沒有規定只可取回六、七成訟費,但從經驗來說,法庭通常只會批出六、七成金額。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勝訴方均可申請取回訟費,若控辯雙方爭議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聆案官會基於案件複雜性,評估案中各樣工作需要甚麼年資的律師處理、所需時間和金錢等,通常評估得出的成本會是申請金額的六、七成。大律師譚俊傑比喻,勝訴方倘用「勞斯萊斯級數服務」,法庭沒必要讓他取回全額。有時法庭會判敗訴方支付懲罰性訟費,譚指即使如此,通常也不能百分百「回水」。案件涉及陳於2009年12月31日出席奧海城活動,被指未經無綫同意下從叢的公司收取11.2萬元報酬。原審法官潘兆童於2011年9月判陳和叢脫罪,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將案發還重審。潘官再判兩人無罪,律政司再上訴,上訴庭前年10月第二度發還案件,並下令改判有罪。潘官輕判兩人罰款,堅持「根本不能以貪污兩字來形容本案」。兩人上訴至終院,今年3月上訴得直。案件編號:FACC1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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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20/2002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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