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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約車細則正式落地 堅持“京籍京牌”

12月21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繼今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多部門公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後,經過幾個月的研究和制定,今天,北京市《網約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正式對外發布。

在國家規定和授權的基礎上,北京網約車細則細化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的相關許可和要求,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期為4年,到期經審核合格後可延期,網約車平臺要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承擔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以及為人員和車輛購買相關保險。

車輛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細則要求車輛需在北京市登記,滿足北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對車輛的排量、軸距也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5座三廂小客車排氣量不小於1.8L,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駕駛員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具有北京市戶籍,也就是在車輛和司機準入方面,北京市依舊延續了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此外細則還規定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證件需為北京市核發,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和車輛必須經過審核,具備相關資質後方可上路參與營運。

新政發布後,網約車將與傳統出租車在價格、營運車輛規格、營運規範等方面進行錯位發展,形成差異化經營。

今年10月8號,北京市公開發布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面向大眾征求意見和建議。那麽,大眾都反映了哪些意見,管理實施細則前後都做出了哪些修改呢?

據了解,在征求意見階段,北京市政府共收集社會公眾有效反饋意見和建議9246條。其中,“網約車車輛資質條件及管理”受關註度最高,占總條數的36%。對網約車營運車輛必須為北京牌照的意見,超過90%的人表示贊同;對車輛排量條件要求的意見,表示質疑和提出修改意見的占到54%。

之後,經過多番討論研判,在新版管理實施細則中對舊有條目進行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由“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2.0升或1.8T”改為“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8升”;“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調整為“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並去掉了原條目中“7座乘用車車長大於5100毫米”的限制性條件等,共計39處修改。

北京市交通委運輸局副局長馬瑞表示:這回調整完了以後,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在車輛的軸距和排量上有所降低,跟傳統的巡遊車(出租車)接近,但是又高於傳統的巡遊車(出租車),這樣會為兩個行業融合發展打下基礎。

同時,與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一同發布的《北京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同樣有政策規定上的新增或修改共83條。

另外,在此次征求意見階段、關註度同樣較高的,“網約車司機必須為北京戶籍”的意見,表示質疑的只占25%,因此在最終正式發布的文件中沒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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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將停止向北京非京牌車派單 三環內先停

據中新網3月20日報道,滴滴從今日起將逐步停止對北京地區內非京牌車輛派單,三環內今日已經停派,北京其他地區逐步推進,具體時間點尚未公布。

滴滴方面表示,該措施只針對平臺的專車和快車業務,順風車等業務不受影響。滴滴還建議被停止派單的司機“回到車牌歸屬地繼續接單”。

至於原委,滴滴方面稱,這是根據北京網約車服務管理細則要求來實施的。

2016年11月1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辦法》對網約車司機、車輛和網約車平臺等多方面做了規定。此後,各地紛紛出臺網約車服務管理細則。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相關部門發布《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北京地區網約車司機需本地戶籍,車輛也需本地車牌,該細則設置5個月的過渡期。從該日算起至今,剛好5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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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車使用權可抵債 法院目前已處置12輛車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7-07/1125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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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車使用權可抵債

法院目前已處置12輛車其中3輛車6年使用權抵77萬元欠款 價格期限由當事人協商。

繼帶牌拍賣後,北京法院對京牌小客車又有了新的處置手段。日前,北京一中院在執行辦案過程中查封、扣押了一定數量的京牌小客車,如果按照傳統的拍賣方式處置,這些小客車將面臨處置周期長、財產變現慢等問題,小客車的價值也會受到貶損。經過辦案實踐,一中院探索了新的執行方式,在不轉讓車輛所有權的情況下,以車輛使用權抵償債務。

12輛汽車被“以用抵債”

宏氏公司欠航氏公司77萬元,在兩家公司仲裁一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宏氏公司因經營困難,除了有3輛機動車可供執行外,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昨天上午,申請人航氏公司和被執行人宏氏公司來到法院,以宏氏公司名下3輛車6年的使用權作價抵償債務簽訂和解協議。在簽約前,法官特別就協議中車輛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費用等問題進行了提醒,並要求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明確。在執行法官的協調、指導下,77萬元的債務最終通過“以用抵債”的方式實現。

除了宏氏公司和航氏公司外,昨天還有另外一起案件的當事人也以相同的方式簽訂了和解協議。在王強(化名)與納氏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因納氏公司沒有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強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北京一中院對納氏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經查,納氏公司名下沒有銀行存款,也沒有不動產登記,該公司名下有車輛登記記錄,法院依法進行了查封,並實際扣押了一輛京牌阿爾法黑色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經評估,這輛車價值人民幣60萬元。

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以車輛抵償債務。在執行法官的協調、指導下,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將該車6年的使用權折抵60萬元的債務;對於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費用,也在和解協議中一並作出規定。

據了解,一中院已通過這種方式處置了12輛小汽車。

“以用抵債”系有權折價

據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長馬來客介紹,北京一中院辦案實踐發現,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車輛所有權抵債請求的情形屢見不鮮,被執行人希望盡快以京牌小客車抵債從而免除債務拖累、申請人希望盡快實現債權的願意十分強烈。但直接以車輛所有權抵債、將車輛帶牌作價過戶至申請人名下,明顯與現行政策相抵觸,因而不具有可行性。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這種訴求,一中院會明確告知他們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有的案件當事人在雙方磋商的過程中,則提出了一種不轉讓小客車所有權、僅轉讓使用權並以使用權收益抵償債務的方案,請求法院準許。

馬來客說,按照傳統的拍賣方式處置,依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要求,將面臨處置周期長、財產變現慢的問題,小客車的價值也不可避免的將因此受到貶損。一中院經過論證,摸索出“京牌小客車以用抵債”的新型處置方式,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將小客車使用權益作為執行標的予以折價,同時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風險分擔,最大限度地消解機動車限購政策對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的影響,充分保障和提升司法查封小客車的使用價值與變現價值。

當事人協商決定使用期限

據介紹,“以用抵債”的具體做法,首先是以執行和解制度為依據,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否願意抵債、以何種價值抵債、使用權轉移期限、車輛年檢等手續如何處理等問題,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在簽訂協議前,法官會主動釋明,提醒當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協議,包括和解協議中關於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等問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車輛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關於車輛上路的所有要求;雙方對於如何使用車輛的規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提醒、監督當事人務必將上述內容作為必備條款納入和解協議之中。

需要註意的是,在簽訂“以用抵債”後,法院不會解除對車輛的司法查封,會提醒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充分保障申請人權益。為避免申請人因車輛被另案查封、或者被執行人擅自將車輛抵押給第三人而遭受損失,法院在雙方轉移車輛使用權後並不解除對車輛的登記查封,而且提醒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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