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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人跑了或死了,都可以依法追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209

(新華社/圖)

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大多數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這是2017年後,“兩高”首次發布司法解釋,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提出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細化。哪些罪名、哪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司法機關遵照何種程序審查、審理,都將明確。

在適用罪名方面,《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的“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作出詳細規定。尤其恐怖活動犯罪,《規定》列舉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試試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諸多行為,比刑法的描述更加細致。

除上述罪名外,《規定》還將洗錢罪及其上遊犯罪列入適用罪名。比如危害國家安全、走私、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

至於何為“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重大”即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而不能簡單以刑法輕重或涉案數額為標準。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可認定為“重大”。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樣的標準是為了有效追逃追贓,特別是針對“紅通人員”。

此外,《規定》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做出進一步保障。比如《規定》寫道,在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主管機關明確支持的情況下,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相關訴訟。

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對於那些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參與第一審訴訟的利害關系人,如果他們在二審期間申請參加訴訟,二審法院應當準許,並將案件發揮原審法院重審。

《規定》的出臺,與國內反腐浪潮及海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嚴峻形勢息息相關。據最高法院透露,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尚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為此,《規定》專門明確了針對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文書送達程序,以及請求境外協助采取限制措施的執行規程。“實踐中,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凍結等限制措施的發文機關必須是法院。”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所以《規定》要求,對於這類國家,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法院審查同意並制作相關請求函後,層報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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