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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亦生、懶正義、亂找資料

今日丘亦生呢篇「馬雲、Google與ABC 」在筆者的角度認為,懶正義行為繼續出現,真是非常討厭,甚至繼續有些為交稿而交稿的意味,或者有些資料是錯的。以下略點幾點:

1. 有小股東於是透過集體訴訟,控告Google的董事違反誠信責任,而當地法院亦認為,一個公司的控制權,是一項很有價值的權利,理應要付出代價來獲得的,但C股卻容許Google兩名創辦人可以不費一分一毫,便可以永遠控制著公司。
在審訊有結果前,Google與入稟的小股東於今年6月達成庭外和解,但仍待法院確認。和解協議涉及一系列相當繁複的動作,包括C股股東一年後可獲公司賠償與A股的差價,董事會未來三年若要審議任何逾1,000萬股C股的發行活動時,獨立董事必須考慮有關發行對A股股東及公司的影響。兩名創辦人日後的B股持股量低於15%時,要考慮讓C股轉換為A股等。

翻回公司的公告,文中述及「When the aggregate voting control of Messrs. Page and Brin falls below 15%, the Board shall take steps to cause the Class C shares to convert into Class A shares if it determines, in good faith, that it is  no longer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Google to maintain a class of nonvoting stock. 」,其實是指幾位創辦人及管理層投標權少於15%的時候,並不是持股量低於15%。所以是指,如果管理層不願再維持公司經營的時候,就可以取消B股,所以這是一項創辦人及管理層自願的措施吧。

2.小股東一同意蝕底點,放權讓利,後果是牢牢控制董事會的創辦人,有日想你再捱義氣,而到時連集體訴訟都未必可以推翻。


當初有人說是「我想說,美國雖然接受AB股這類不對稱的股權結構,但當地小股東擁有集體訴訟這強而有力的保衞措施,如果董事違反誠信責任,會有很大的訴訟風險。相反,香港小股東要控訴董事局違反誠信,便艱難且昂貴得多。當日馬雲捨美來港,相信也是基於這原因。」,咁其實有同無是無分別? 這同自拆招牌和立足點無分別。

其實外國同香港無分別,都是「法律面前,窮人含撚」,咁丘先生或者你的團隊成員,希望你以前就唔好崇洋媚外,狂說外國如何進步,其實人心都是一樣的了,有權有錢的人都是有優勢的,正如你的無主孤魂一樣,本身資源非常夠,別人只能認識你們的網站,然後藉名氣及資金打壓對手,然後美化自己是公平、美好、民主,我感到非常作嘔。

3. 我想說明的是,以小控大的機制,是會令主要股東或管理層上癮的,他獨攬大權後,是會「盡用」這個控制權帶來的好處....

如果把「以小控大的機制」,取代為對「大股東或管理層有利的舉措」,其實此句一樣生效,也是一句為寫而寫的廢話。

4. 正如梅鐸同樣以AB股結構取得四成新聞集團的投票權,早前集團在一拆為二的交易中,便加入一個自保條款,令日後任何新股東若吸納B股至逾15%股權時,梅鐸便可以用半價認購公司新股。

翻閱報導,句子其實是話,「The scheme allows News Corp (and 21st Century Fox) to flood the market with shares, which News Corp investors as of June 21 (when it was adopted) can buy at half price, if a hostile bidder acquires 15% of the stock. Rupert Murdoch also can buy shares to keep his voting stake at about 40%.」,其實詳細來睇,其實就是毒丸(poison pill),如果有人在2013年6月21日(或實施日)以後的股東持有多於15%,這批在2013年6月21日(或實施日)的股東可以原價一半購入股票,所以並不指是梅鐸,只是因為梅鐸一定會維持控股,所以擁有最大權利認購新股。但如果一些基金原本持有股權的話,其實都可利用此機制維持股權矣。這句說話其實和蘋果日報一向的手法一樣,例如話我去搞丘亦生或者大頭蔡,妖魔化成zkiz.com 搞無主孤魂差唔多,我覺得好無謂。

5. 查實無論是合夥人或AB股這些以小控大機制,還有一個風險,就是一旦明星創辦人全退,其欽點的接班人,又缺乏前人的星味及高瞻遠矚時,這時讓其獨攬大權,對公司而言就由助力變成阻力,屆時股價的下跌風險,可能比正常股份更大。

其實邏輯同(3)那個一樣,我只要把「查實無論是合夥人或AB股這些以小控大機制」,改為「無論任何情況」,其實這句仍然生效,所以又是一句廢話中的廢話,這個理論又是可以無視之。

總結起來,其實為了說是AB股不行,連自己一些讚揚西方國家如何好的制度都拋棄了,也打破他一直以來崇洋媚外的作風,我覺得非常欣慰,他終於想清楚西方制度不一定是好的了,如果照他星期五文章的邏輯,我們應該學西方的好東西

那Google 雖然做出來的方法,手法雖然差了一點,因為他一直引用的論文衡量的標準是股東回報和市值,因為以這個標準和丘亦生的這幾篇文章邏輯來說而言,Google對股東的回報是比較好的,所以為何阿里巴巴不能學呢?  所以其實這個人說話連邏輯都失去了,前後不一致,進退失據。筆者的精神勝利法又出現了。為辯而辯,只想打倒對手,忽略現實如我,其實這名丘亦生人兄也是筆者的倒影。

事實上,我真心不認為馬雲是個好人,他的話其實同蔡東豪先生的話差不多,充滿偽善、欺騙同自我美化,所以筆者希望丘亦生、蔡東豪及他的團隊,真是不要再說了,愈說愈露底,寫寫下連自己都覺得自己是好人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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