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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上傳苦無渠道 金管會不食人間煙火 綁死業者

2011-4-4 TWM




代言保險商品的大明星要有業務員資格、基金虧了要投信老闆自行負責、金控業所謂綜效幾乎都是唬人的??,因為金管會許多不食人間煙火的規定,讓金融業者無所適從,幾乎要窒息。

撰文‧劉俞青

今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會的網站上出現一則新聞稿,標題為﹁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內容是說,將來保險商品的廣告代言人,都必須具備保險業務員執照,像是最近許多保險商品廣告都找名人或明星代言,依金管會的規定,這些代言人必須有保險執照才行。

隔 天,有一場小型的保險業記者會,席間有保險資深人士無奈地說,﹁哪天連台灣阿龍(代言台灣人壽的卡通人物)都要去考照了。﹂不尊重:經辦員電話指揮金控董 事長這幾年,金管會不斷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函各種業者眼中﹁不食人間煙火﹂的指令,不經過事前溝通,一張函令就要業者聽命遵守。業者如果想找金管會溝 通,通常是碰一鼻子灰,除了無奈,別無他法。

﹁從來只有金管會單向找業者,業者很難見得到金管會的長官,能見到組長已經很給面子了,如果能 直接見到局長,那簡直是……至於主委,根本就不可能!﹂一位前大型外資機構台灣區負責人表示,在香港市場,香港金融局與業者之間溝通毫無障礙,針對每位業 者,金融局都派有一位專責的窗口負責,這位負責人鉅細靡遺地了解業者的所有業務,甚至連董事會都列席參加,業者如果有各種需求,金融局都會即時答覆,和台 灣的情況有如天壤之別。

在此氛圍下,主管機關金管會與金融業者之間的關係,陷入空前的低迷,金管會越管越緊,金融業者的抱怨聲浪越來越高,壓力鍋眼看就快要爆炸,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前 財政部次長楊子江忍不住提醒:「監理只是手段,不要忘了,發展才是目的。」金管會認為,每隔一段時間就主動召集業者來聽取意見,這樣的溝通方式,其實已足 夠;但業者覺得應雙向溝通,而不是單行道;更何況還有業者說,﹁主委召見時,業者表達的意見也不見動靜,摸頭大會的成效能有多少?﹂除了業者常常找不到官 員溝通,經常是﹁一位經辦人員打電話來,就要董事長乖乖照辦﹂的不對等性之外,事實上,更困擾業者的,是﹁二次金改、重大金融事件後遺症﹂,許多第一線的 經辦人員為求自保,對法令的解釋越形嚴格,對業者執行業務有莫大的局限。

無擔當:官員求自保 凡事「正面表列」執法者越來越保守嚴謹,其實從台灣的金融監理至今仍採行﹁正面表列﹂,就可看出。

所謂「正面表列」的監理方式,就是「法令規定許可的才可以做,沒說的,統統不准做」,這樣的監理精神和國際主要先進國家相較,有明顯落差。

負面表列則是「法令只規定不可做的部分,其他的都可以做」,代表﹁開放﹂、﹁信任﹂與﹁進步﹂兼具的監理態度。前不久,新加坡才將監理風格從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而香港更是老早就已經落實負面表列的管理精神。

一位曾在香港金融業工作多年的銀行總經理表示,香港雖是負面表列,但是絕對嚴格監理。負面表列讓主管機關和業者間的關係有好的開始。但是開放不代表鬆散、放任,相反的,香港金融市場監理非常嚴格,但卻是監理到「應該監理」的地方,讓業者心服口服。

但在台灣,正面表列讓許多業務的發展被延宕。舉例來說,八年前,成立金控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發揮綜效,讓各子公司之間可以彼此行銷。但現實狀況卻是,所謂的「綜效」在正面表列的規範下,根本無法發揮。

因 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就是採取正面表列。也就是說,雖然同屬一家金控底下,但在證券開戶的客戶資料,除非客戶特別簽名同意,否則銀行不能隨意拿來 做行銷使用。「但在這個詐騙集團氾濫的社會氛圍下,我們實際的執行狀況,是十個客戶不到一個會簽名同意。」儘管業者急得跳腳,但現況就是這樣,無法改變。

如 此一來,綜效無法發揮,金控幾乎等於白做了,許多業者都向金管會提出過這個嚴重的問題,但金管會只推說︽個資法︾非金管會業務,「不知道是金管會向法務部 的溝通無效,還是金管會根本沒有去幫業者溝通,總之,現在我只要聽到『綜效』兩字就火大!」一位金控業者表示。﹁這就是主事者的心態,只求嚴格監理、不犯 錯,把每個人都當小偷審,不知道業者更急的是業務的推展。﹂影響所及,許多法令的訂定,都沒顧及執行的難度,只求﹁越嚴越好,反正先定再說,到時如果出 事,至少金管會事前都有規定﹂。

又例如關於公司關係人股權計算的認定,攸關每家金控的申報,也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如果真要按 照現行法令認真計算,最遠到﹁二親等所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權的公司法人,其所持有的股權﹂,也必須計算在內,試問,有多少人可以一一釐清自己兄弟姊妹(二 親等)的投資動向?如果真要把目前所有金控公司的董監事逐一翻開清查,有多少人遺漏申報股權?實踐大學教授彭金隆舉例,如果兄弟同為同一公司董事,例如蔡 明忠與蔡明興兄弟同為富邦金董事,是否會有重複申報股權的問題?該公司的董監事持股是否應該重新計算?

缺遠見:防弊為先 不見關注長期規畫業者說,若真要按法令逐一清查,可能絕大部分的金控董事向金管會申報的股權數字,都大有問題。彭金隆說,這種法令其實是陷人於不義,是惡法,但講了很多年也沒改。

更令業者幾乎要窒息的是,很多時候為了顧及﹁社會觀感﹂,金管會甚至不惜違背公平正義的基本道理,要業者背黑鍋,扛下許多不該扛的責任。

業 者說,每檔基金的說明書底下一定有一小行字:﹁投資人應自負投資風險﹂,但台灣投資人很幸福,金管會從不教育投資人的風險觀念。從一九九八年國揚公司債跳 票開始,當時主管機關財政部就要投信老闆扛起債券型基金虧損的責任,一直到六年前投信業爆發連動債風暴,許多債券型基金虧損慘重,金管會的態度如出一轍, 又要投信老闆跳出來承擔虧損,監理態度歷經多年,顯然沒有任何進步。

對金管會而言,還是自保的心態,社會的公平正義擺一邊,只要沒有民怨, 就能確保官位,久而久之,搞得所有業者人仰馬翻不說,往往還附帶一堆罰單。過去,金融業者視主管機關的處分有如天塌下來一般的嚴重,但如今,彼此對望,人 人手上都捧著一疊厚厚的罰單,似乎也就無所謂了,﹁最嚴格的監理,最後反而失去了功效﹂。

這就是台灣的金管會。監理大權失衡,在處處防弊的心態驅使下,不見產業的長期規畫,阻擋了金融業的進步,也讓金融環境,蒙上一層厚不見光的雲層。

近 期金融監理8大爭議作為爭議作為說明相關法規、行政函令1.「關係人」的股權認定過於精細 自然人或法人之關係人規範,範圍涉及甚廣,實務上很難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2. 客戶資料管制過嚴 規定未經客戶同意,金控子公司之間的客戶資料不能共用,例如銀行的客戶資料不能為證券商所用,以致金控「綜效」趨近於零。1. 2010/6/24金管會新聞稿《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2.《銀行法》第22條、第129條第1款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3.客戶轉介規 定過當同一金控之國內外子公司之間的客戶轉介,雖事先經律師評估,仍遭主管機關課以重罰。

4.關係人交易規定為德不卒 某金控旗下子公司,欲將殘值10多萬元之設備售予另一子公司,為符合關係人交易規定,竟須花費80萬元、90萬元鑑價。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5.外商銀行缺失裁罰較鬆 受託投資申購保盛豐集團(PEMG)商品涉有相關缺失的6家銀行中,唯獨1家外商免於裁罰,其餘5家本土銀行皆受重罰。 1.2010/9/9金管會新聞稿2.《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6.廣告代言人資格認定過頭 要求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須取得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但這些代言人並未實質促成交易或藉成交賺取部分佣金。而台灣人壽之卡通代言人「台灣阿龍」,又該如何處 置?2011/1/27金管會新聞稿7.基金銷售考試限制過嚴 理財專員須通過個別考試,才得以銷售該檔基金,全市場近2000檔基金,若要全部上架銷售,必須通過近2000次考試。 金管會公文8.金融交流規範,台灣比中國嚴苛 銀行申請赴大陸投資,僅能就設立分行、子行或參股投資,三選二辦理。參股,也以一家金融機構為限,如金控旗下的銀行若赴大陸參股,證券就不能再參股。 1.《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33條及

第36條

2.大陸政府無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各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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