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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線上收帳平台 來台淘金 從穀倉起家,入選 《富比世》 金融科技50強

2016-02-22  TWM

這家公司是沃爾瑪、好市多的合作企業,台灣那麼小,它為何來?

創辦人坎普說,他從台灣與中國市場相似的問題中,看到機會。

這可能是我遇過最特別的越洋電訪。受訪者坐在穀倉內,被成群的羊和馬給包圍,受訪主角不是農夫,不是傳產企業家,而是全球最大的線上營運資金平台C2FO創辦人:桑迪.坎普(Sandy Kemper)。

去年,C2FO被《富比世》選為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五十強之一,沃爾瑪(Wal-Mart)、好市多都是它客戶;有矽谷PayPal幫幫主之稱的彼得.泰爾(Peter Thiel)和Skype共同創辦人普瑞提斯(Geoffrey Prentice)都是它的投資人。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底,在其平台流動的應收付帳款總額逾四百億美元,每年營收以四成規模成長。

但有意思的是,這家看起來走在時下最夯的金融科技前端的公司,卻是來自美國一個鄉下城市堪薩斯城(Kansas City),一個人口還不到五十萬的小城市,它曾經是美國西部拓荒時期的中途貿易站,沒有媲美矽谷的高科技或華爾街的大資本,有的只是廣闊的農場和牛丰。

這家公司,竟成為首家跨足台灣的國外金融科技公司。去年十月,它悄悄來台灣開設辦公室。

銀行第五代繼承者創業

用新科技,做收帳的老本業專訪坎普前,我們有很多問題想要問他。他是上百年歷史的上市公司UMB銀行第五代繼承人,其父親更被沃爾瑪創辦人山姆.華頓(Sam Walton) 視為「我最信任的銀行家」。

家族坐擁價值至少百億美元以上的資產,為什麼他會跳出來創業做金融科技公司?做的還是一門銀行行之有年的業務:應收與應付帳款,他難道不怕革掉自己家族本業的命?

坎普,為什麼又會瞄準台灣市場?

他的回答,卻是自己當時的創業故事。

「當我跟我爸說我不當

UMB執行長跟主席了,我要去開自己的公司時,我爸氣得半年都不跟我說話,」坎普說。

父親眼中的背叛之舉,正是坎普眼中的難得契機。

坎普於金融海嘯那一年創

業,當時他發現,全球有高達四十兆美元的應收帳款,這些錢無法轉換成企業營運所需的資金(wordking capital),也無法產生更高的現金收益,中小企業難以取得融資,但大企業卻越來越容易。

替企業與供應商牽線

協調帳款利率,媒合甜蜜點坎普選擇建立一個平台:讓企業和其供應商在平台上設定各自可接受的利率,舉例來說,供應商通常希望早點取得款項,但對企業,也就是買家來說,卻是越遲支付越好,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可以給買家優惠,換取早點取得帳款。

想法聽來簡單,但背後很複雜。如,每一名供應商的現金週轉狀況可能隨時變動,因此其願意給予企業的貼現優惠也會跟著變化。以往,這須花大量時間和人力去協調,但現在,平台透過與買賣雙方的系統對接,就能算出雙方期望達到的「甜蜜點」。

坎普選擇進入台灣市場的邏輯也是如此。在他們眼中,台灣也存在著「問題」。

據其統計,台灣企業的交款所需時間長達七十五天,只比中國快三天,是美國交款所需時間的近兩倍,台灣市場大有潛力。而且,由於其不經手任何金流,因此也不受金管會監管,可直接進入台灣營運。

新模式來台行不行?

最怕供應商毫無談價籌碼

C2FO國際事務總裁高仕達(Chris Dard)認為,當景氣低迷,若廠商放任供應商現金週轉不靈,轉往其他非法或高利率的融杳管道,將嚴重傷害供應鏈,如出貨穩定度就會受影響。這在製造業掛帥、毛利率普遍偏低的台灣很可能發生。

坎普表示,其不向供應商收費,而是從買家享

受到的貼現折扣中抽取

部分利潤,現階段已獲利。目前其正與台灣前

十大企業中的三家洽談

合作。不過,勤業眾信

風險諮詢公司總經理萬

幼筠認為,台灣的製造業供應鏈生態很緊密,有些供應商是被綁死的,買賣雙方是否真能平起平坐,在線上平台協商條件,他抱持懷疑。

有趣的是,坎普的新事業,看似是對家族事業的革命,但這家族看機會的眼光,其實很一致。

當年,坎普的祖父選擇不在銀行業密集的東部如紐約創業,而是接手UMB銀行的前身,位在鄉下的「市中心銀行」(City Center Bank)。當時,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隔年,一切百廢待舉。他在沒有豐沛金融資源,卻又希望重振的中西部市場,反而成為稀有異數,因而崛起。

「我最喜歡做的事情就是

從無到有開創新的東西(Take something from nothing),對我來說,能夠親手解決問題很重要,而且問題越大越好……。」多數人看到台灣市場小,坎普卻看到台灣製造業將出現的危機。

多數人選在大客戶密集的地方起步,但坎普家族卻看到農村社區的匱乏需求。

相隔一萬二千公

里,在電話線中,

這位身在穀倉中

的創業家用他的

故事,提醒了我

們:我們身在成

熟產業,常處於

被顛覆與挑戰的

焦慮中。但是坎

普家族卻這樣

想:就因身在其

中,才最理解問題所在,能發現問題,才有機會再起。

撰文者李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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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上收十年:律師能為死刑犯做什麽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670

北京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複核大樓”。(任重遠/圖)

在與最高法院、雲南普洱中級法院爭取了一星期後,昆明律師惠君琦才從後者處拿到當事人的死刑複核裁定書。彼時,當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審的普洱中院執行死刑。

為了這起死刑複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過五趟,五次約見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遞交了五份書面辯護意見,換來的只有複核裁定書中的一句話:“(合議庭)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複核終結。”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複核權,迄今已近十年。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總數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但在死刑複核這一攸關生死的最後防線,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員張亮統計,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法律不明確,就叫辯護人吧

與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經好多了。

知名刑辯律師張青松說,那時的律師,找不到死刑複核案件到了哪里,找不到承辦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達意見。

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律師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閱卷難。在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法院、終審法院都會拒絕律師的閱卷申請,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被告人家屬、一二審律師手里的案卷,很可能只有關鍵部分,如此,死刑複核律師便無法掌握全部案情。

會見當事人也是障礙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想在死刑複核階段會見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認為死刑複核期間的會見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出函。

一個既看不到案卷、又見不到當事人的律師能做些什麽?或許可以嘗試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下稱“尚權所”)於2009年完成的《律師參與死刑複核程序實證報告》中,律師是這樣聯系法官的——首先,通過網絡搜索查詢某地、某類死刑複核案件歸屬最高法院的某個刑事審判庭管轄;然後,通過“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應審判庭的電話,並與該庭內勤聯系。如果運氣好,內勤或許會告訴你案件承辦法官的姓名、電話。

當然,運氣也可能不好。在尚權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師直接撥通了一位法官的電話。不料,法官上來就說電話保密,還質問他從哪里得來的號碼。律師只想問問案件進展,對方卻說沒有義務告知,電話直接掛斷。

這種情況下,律師想與法官聯系,只能通過兩種途徑:郵寄、信訪。涉及死刑複核的郵件,收件人一欄不必寫明具體審判庭或法官,但要標註案件性質和被告人姓名。經過整理、分揀,這些郵件會被自動送到案件承辦人手里。若是走信訪通道,律師就要親自去一趟永定門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訪接待點。曠日持久的排隊後,得到回應的幾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話似乎給出了答案:對於律師在死刑複核階段的身份,法院沒有明確規定。那時,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序中開展的是辯護業務還是代理業務,都沒有統一的說法。作為慣例,辦案時一般稱為“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但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對此沒有要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吳宏耀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訴法,對於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只寫了一句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吳宏耀組織過一個研討會,提出死刑複核階段,必須為那些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然而司法解釋公布時,只規定了高級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時,要為被告人指定律師。對於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只字未提。

法律援助規定遲遲未出臺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前,學界就在關註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一種設想是,讓死刑複核走向訴訟化,逐漸發展成控辯雙方你來我往的聽證模式。或者至少,為合議庭、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檢察人員等搭建起一個平臺,大家可以見見面、說說話。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死刑複核訴訟化並未實現。死刑複核不開庭,法官們對著案卷審案,律師們能做的就只有約見法官、會見當事人、提交辯護意見。

盡管作用有限,死刑複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師參與,因為絕大多數被告人根本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在張亮的統計中,255個死刑複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學歷者246人,占比87.54%;高中及以上學歷者35人,具有大學學歷者僅7人。

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從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兩高每年都會發布一兩個新規。比如2007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頒布《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幹規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剛收回死刑複核權的幾年,不核準率相對較高,大約15%。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此後,不核準率漸趨平穩,基本保持在10%以下,規範出臺的密度也相對放緩。

直到2014年3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在一篇內參中指出,為確保死刑複核案件質量,應盡快賦予死刑複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權。很快,劉仁文的建議得到官方回應,“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務”中。

隨之而來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牽頭制定《關於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下稱《法律援助規定》)。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設想是,將法律援助、免費辯護推廣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國“兩會”前後,時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對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規定進行過解讀。孫軍工稱,“為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的需要”。而規定一旦發布,不僅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師辯護;在律師辯護方式、律師資質、律師權利義務和權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方面,也都將有所規範。

2016年9月11日,在尚權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死刑複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有學者表示,在死刑複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財政部的錢都落實了”。但本擬於2015年年內出臺的法律援助規定,至今沒有下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規定之所以擱置,可能因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協等各方在一些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比如是否要對死刑複核律師進行資格限制,是否設立死刑複核案件最低工作標準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複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下稱《辦法》),專門對律師閱卷、提交辯護意見、死刑複核裁定書送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李貴方說。

死刑複核的標準“太散”

《辦法》出臺後,律師們的境況確實有所改觀。至少閱卷、約見法官、會見被告人不再困難。律師再也不必到處亂撞了,他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庭應當答複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個審判庭負責。

“但最受挫的是,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沒有反映在死刑複核裁定書上。法官不會像一審、二審那樣,(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律師的意見,完全沒有評判。”尚權所律師張雨說。

張雨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其他律師,他們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換來裁定書上的一句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惠君琦認為,這樣的反饋過於簡單。

對此,有法官回應,一些律師水平有限,辯護意見沒有參考價值。“除了說被告人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強,你還能不能講點別的?”

法官的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張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並公布的276個死刑案件,盡管所有被告人都獲得了律師辯護,但辯護質量實在令人堪憂。在一些案件里,律師不但無法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甚至會發表不利於被告人的言論。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師寫道,“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稱“原審判決……已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律師直接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核準”。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介紹,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詳見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較難把握。

“標準是什麽呢?它散見於最高法院發布的刑事參考、指導案例、會議紀要、領導講話之中,太散。”自從接觸死刑案件以來,張雨一直試圖挖掘出這些標準,但很難歸納成體系。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吳宏耀認為,最高法院正在執行的一些標準並沒有規則化,仍然具有彈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準死刑典型案例》一書中,記錄了一起因婚戀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對懷孕的戀人連捅三十余刀,一屍兩命。由於符合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節,最高法院未對郭某核準死刑立即執行。而在張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類似的案件,核準了死刑。

“想要維持標準的動態平衡並不容易,”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現於最高法院掛職刑一庭副庭長的林維說,“至少在最高法院內部,應該實現各個庭之間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確立,但相關文件至今尚未出臺。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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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部分)未核準死刑

1.高偉威、李俊傑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危害性

高偉威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李俊傑系其供貨來源,涉案毒品總量超過4000克,徐州中院判處二人死刑,江蘇高院維持原判。

2012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裁定,核準高偉威死刑,改判李俊傑死緩。理由是,鑒於李俊傑系應高偉威要求組織毒品貨源,所販賣的毒品是高偉威所販賣毒品的一部分,數量明顯少於高偉威,雖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較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徐河新、史自芳、徐波故意殺人、搶劫案

關鍵詞:重大立功、自首

開辦養豬場的徐河新曾因不想支付工錢殺死一個工人,又與表兄史自芳預謀並殺死一個要辭職的工人。徐河新還與他人實施了5起搶劫,致死3人傷2人,其中,表兄史自芳參與了一起(致傷),他的兒子徐波參與了兩起(都有致死)。徐河新還犯有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彈藥、故意傷害、盜竊等罪。新疆建設兵團農八師中院判處三人死刑,新疆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核準徐河新、史自芳的死刑,改判徐波死緩。理由是,鑒於徐波歸案後揭發徐河新殺人和持槍搶劫等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搶劫事實、自首盜竊事實,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作用次於徐河新等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3.顧立新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口角糾紛、積極賠償

顧立新酒後遇見工友高某甲,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廝打。顧立新持尖刀朝高某甲胸部及面部捅刺數刀,致高某甲因心肺破裂、脾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通化中院判處顧立新死刑,吉林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工友間因口角糾紛引發,且顧立新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積極協助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對顧立新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4.閆保柱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家庭矛盾

閆保柱夫婦與閆母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閆保柱之弟與閆保柱發生廝打,閆保柱持尖刀捅刺弟弟左季肋區一刀,致其死亡。邢臺中院判處閆保柱死刑,河北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家庭矛盾引發,並具有突發性,閆保柱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本案發生在親兄弟之間,考慮家庭的實際情況,對閆保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5.李彥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長期家暴

四川下崗工人李彥在與丈夫譚勇的一次沖突中將後者殺死,並分屍、烹煮,棄於廁所與河中。資陽中院判處李彥死刑,四川高院維持原判。一審、二審法院均未認定長期家暴的因素。

2013年底,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四川高院重審改判李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譚某對本案的引發存在一定過錯,李彥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李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6.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案

關鍵詞:犯罪情節、新證據

時年11歲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在溜冰場結識了理發店打工仔周軍輝,並被後者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賣淫,二人還曾發生性關系。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均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帶走樂樂的周軍輝和柳情緣老板秦星死刑。

2014年6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湖南高院重審改判二人無期徒刑。不核準的理由是,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複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蘇永通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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