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匯率制pegged system
是固定匯率制的一種,即將本幣與某特定外幣的匯率固定下來,
香港與聨匯
十九世紀末,英國為殖民地提出並設立了聯繫匯率制。
聯匯制度設立後並非一勞永逸。
1. 於1998年,香港剛回歸中國又正值亞洲金融危機,
2. 在2003年底至2005年期間,由於美元疲弱,
- 提供強方兌換保證(於每美元兌7.75港元的匯率水平時,
- 將弱方兌換保證的匯率移至每美元兌7.85港元匯率水平
- 金管局可在兌換範圍內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原則的市場操作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Managed /Dirty Float
浮動匯率制度是政府或國家的中央銀行偶爾干預該國貨幣的價值改變
人民幣與有管理的浮匯
人民幣從1949年到1952年是採用浮動匯率制度。
1973年,由於石油危機,世界物價水平上漲,
從1980年到1994年,中國有雙重匯率制度。
1985年至1991年4月復歸單一匯率制度。
到1993年底,人民幣對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5.7和 8.7。這時期人民幣匯率制度演化與改革的特點是:
人民幣在1994年起與美元非正式地掛鉤,
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
由2012年4月16日至現今浮動區間為1%
人民幣匯率一籃子機制是綜合考慮在中國對外貿易、外債(付息)、
*一籃子貨幣掛勾的做法遠較聯匯制度複雜,透明度亦低得多。
1971年以來歷年美元兌人民幣均價(1美元兌換)
年份 | 價格 | 年份 | 價格 | 年份 | 價格 |
1971年 | 2.462 | 1985年 | 2.937 | 1999年 | 8.278 |
1972年 | 2.245 | 1986年 | 3.453 | 2000年 | 8.279 |
1973年 | 1.989 | 1987年 | 3.722 | 2001年 | 8.277 |
1974年 | 1.961 | 1988年 | 3.722 | 2002年 | 8.277 |
1975年 | 1.859 | 1989年 | 3.765 | 2003年 | 8.277 |
1976年 | 1.941 | 1990年 | 4.783 | 2005年 | 8.1917 |
1977年 | 1.858 | 1991年 | 5.323 | 2006年 | 7.9735 |
1978年 | 1.684 | 1992年 | 5.516 | 2007年 | 7.5215 |
1979年 | 1.555 | 1993年 | 5.762 | 2008年 | 6.9385 |
1980年 | 1.498 | 1994年 | 8.619 | 2009年 | 6.831 |
1981年 | 1.705 | 1995年 | 8.351 | 2010年 | 6.7695 |
1982年 | 1.893 | 1996年 | 8.314 | 2011年 | 6.4588 |
1983年 | 1.976 | 1997年 | 8.290 | 2012年 | 6.2400* |
1984年 | 2.320 | 1998年 | 8.279 | 2013年 | 6.0911 (7Nov) |
**看完人仔及港紙的近代史,
*以上大部分資料源於Widipedia,筆者從中摘要。
筆者認為人仔同港紙的價值就好像以下畫面,終有一天是同一樣的。
廣匯能源旗下的新疆哈密淖毛湖煤田。網友“天地俠影”被刑拘的原因之一,便是對這一煤田的煤層厚度、埋藏深度等數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推斷出廣匯能源可能存在財務欺詐。 (CFP/圖)
因為在網上發文質疑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汪煒華被刑拘已近十個月。檢方對其的指控,最終鎖定在他發表的三篇博客和一條微博。至其案發,這條微博總共被轉發4次。
“合理推測”還是“捏造事實”;“故意攻擊”還是“正常評論”……此案的審判結果,事關批評公司的尺度。
“廣匯崩盤,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否定孫廣信(廣匯集團董事局主席),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
2014年8月8日,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一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一審開庭。代表“受害單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匯能源)出庭的新疆天成律師事務所主任董新勝律師,在庭上如是說。
被告人汪煒華戴著腳鐐和手銬出庭。此時,距他從上海家中被烏魯木齊警方帶走,已近十個月。兩位辯護人——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江華,均為其作無罪辯護。
庭審持續了近十個小時,控辯雙方激烈交鋒。公訴方天山區檢察院建議對汪煒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當事人汪煒華並不願意接受有罪判決,他在堅稱無罪之余,還當庭表示,“如果真要判有罪,不在乎再多關幾個月”。此前,他曾經拒絕取保候審。
截至8月13日,此案尚未宣判。
律師嚴義明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如果最終汪煒華被判處有罪,他本人將實名向證監會繼續舉報廣匯能源。
生於1971年的汪煒華,擁有兩個碩士學位和一個博士學位,40歲以前的人生主要在校園里度過。
四年前,他從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辭職從事個人投資,並以“天地俠影”為網名,活躍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網站上,不時對中國資本市場各個角色發表激烈批評,是一個網上小有名氣的“刺頭”。
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是汪煒華著重“點評”的幾家公司之一。其大股東廣匯集團,是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
2013年10月12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將汪煒華刑事拘留;隨後,又把他帶至烏魯木齊關押。同年11月15日,烏魯木齊市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其批準逮捕。
為汪煒華一案,烏魯木齊警方用時約四個月,飛赴全國各地“偵查取證”。2014年1月,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把汪煒華案移送檢方。不過,此後案件又兩次被檢方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至今年6月16日,由天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汪煒華利用互聯網,以“天地俠影”的網名撰寫多篇文章,多次被點擊和轉載。汪煒華捏造並散布廣匯能源中報嚴重作假,存在嚴重財務欺詐等虛假信息,造成廣匯能源多次被相關部門要求發表澄清公告,嚴重損害了其商業信譽。
8月8日,此案一審開庭。雖然起訴書內容只有短短一頁半,但控辯雙方交鋒激烈,庭審持續了近十個小時,至北京時間21時許方告結束。
作為“受害單位”廣匯能源委托出庭的訴訟代理人,董新勝律師在庭審中用相當多的時間,介紹廣匯能源和廣匯集團取得的成績和榮譽。
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則提出,汪向證監部門的舉報,戳到了廣匯能源的“痛處”,才導致其向警方報警,然後推動司法機關抓捕汪。這在時間上,也相當“吻合”。“廣匯能源此舉,有報複之嫌。”
董新勝律師對此回應,廣匯能源的報警行為“不是打擊報複”,更不是對汪煒華向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舉報廣匯能源後做出的報複之舉。因為在廣匯能源的多次公告中,公司都寫明了,“將永久保留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訴的權利”。
嚴義明律師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如果最終汪煒華被判處有罪,他本人將實名向證監會繼續舉報“廣匯能源曲線買賣自家股票”之事。
一個相關細節是,汪煒華案被檢方退回補充偵查時,曾要求警方核查中國證監會和新疆證監局是否收到汪煒華的舉報,以及是如何處理的。但烏魯木齊警方給出的回複報告是:“我局已向新疆證監局發函並通過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與其溝通,‘均無果’。”
被羈押近十個月的汪煒華,出庭時精神不錯,相當健談,不時有情緒激動。他的父母也出現在旁聽席上,這是兒子被帶走後,他們第一次相見。
廣匯能源董秘、副總經理倪娟,帶著一批員工前往旁聽庭審。倪娟中途曾離席通過電話通報庭審情況,對於南方周末記者提出的問題,倪娟則以“我不清楚”回應,就匆匆離去。
“廣匯能源將會成為我的成名作。”檢方稱,這就是汪煒華的“犯罪動機”。
汪煒華被抓後,他持續質疑廣匯能源的動機一度在網上引發猜測,亦有說法認為“背後有團夥作案”。
這些揣測早已存在,汪煒華曾多次在網上發帖解釋:對廣匯能源的關註起於看不慣但斌等“明星”私募、公募經理人被廣匯能源高規格接待,過度“鼓吹”。
在發表第一篇分析廣匯能源的文章時,汪煒華就在開頭寫了條聲明:“本人從不做空,沒有融券賬戶,更不持有任何相關的廣匯能源融券頭寸”。此後近一年里,他十次以上反複重申自己只看空,不做空。
從持續約半年的偵查及兩度補充偵查結果來看,雖然警方對此奔赴多個省市調查取證,調取了汪煒華多位家屬的股票賬戶,對多位在QQ上與汪煒華聊過廣匯能源的朋友或記者進行筆錄,但並無“突破”。
警方偵查階段,曾多次問汪煒華,“誰讓你發的這些文章”。汪回答說,“沒有別人指示,是我自己發的東西”。
這個背景下,汪煒華是否“故意”在網上發布針對廣匯能源的“虛假信息”,成為法庭上控辯雙方主要爭議之一。
檢方認為,汪煒華的文章和評論,有些帶著感情色彩,屬於主觀故意。
汪的辯護律師則稱,帶著感情色彩,並不代表汪是“故意”去攻擊廣匯能源。辯護律師認為汪煒華不存在“故意”的緣由——他從來不是廣匯能源的員工,從未買賣過廣匯能源的股票,與廣匯能源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也不存在商業競爭關系。
不過,警方偵查中,從2013年7月汪與家人的QQ聊天記錄里找到一句話,“廣匯能源將會成為我的成名作”。檢方稱,這就是汪煒華的“犯罪動機”。
在這段對話里,汪煒華把扳倒了藍田股份的劉姝威引為榜樣。劉是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所研究員,2001年她的文章揭開了當時正大紅大紫的上市公司藍田股份的財務造假,致其最終退市。這是一個震動中國資本市場的事件,劉姝威因此成名,當年被評為中央電視臺“2002年經濟年度人物”和“感動中國-2002年度人物”。
這段聊天記錄中,在家人問扳倒廣匯能源對你有什麽好處時,汪煒華說,混跡資本市場,需要個人威望。在法庭上,汪煒華解釋,這段對話“僅僅只是與家人的一句閑聊”。
汪煒華說,他寫的批評文章,不僅僅包括廣匯能源一家,還有中國建材等幾家上市公司,這些文章同樣都是發布在自己的博客或微博等社交網站上。
瀏覽他在多個社交網站的個人頁面可以看到,除了廣匯能源,貴州茅臺、中國建材和蘇寧雲商等幾家上市公司也是他長期抨擊的對象。汪煒華亦以此為傲,他的個人博客名就叫“投資,從質疑開始”。
在事實性資料基礎上所做的財務欺詐等結論,屬於“捏造事實”,還是“評論”、“合理推測”,是雙方爭鋒最激烈之處。
與年初烏魯木齊警方出具的一份長達九頁的起訴意見書相比,起訴書已濃縮至短短一頁半。檢方對汪煒華的指控,最終鎖定在他發表的三篇博客和一條微博。
三篇博客,均為汪煒華在分析文章中推斷廣匯能源存在財務欺詐等行為。而涉事的一條微博,原文為:“廣匯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幫企業,哪怕這家公司公開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場追捧……是中國資本流氓市場里的一塊又黑又臟的遮羞布”。
這種語言,是汪煒華在網上一貫的風格。至其案發,這條微博被轉發了4次。
檢方認為,汪煒華上述言論屬於“虛假信息”,造成廣匯能源多次被相關部門要求發表澄清公告,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
法庭上,辯護律師出具了汪煒華這些言論所依據的事實和數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質勘探報告等公開資料。控辯雙方對於這部分內容本身,並沒有爭議。
但是檢方認為,汪煒華在這些事實性資料基礎上所做的結論——財務欺詐、操縱股價、曲線買賣自家股票和黑幫企業,屬於“捏造事實”。而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回應稱,這部分有的屬於汪煒華的“評論”、“觀點”,有的是其根據事實給出的“合理推測”,不屬於捏造。
這是當日庭審時兩方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也是汪煒華一直以來質疑的缺環——他的文章結論,往往來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財務操作、資金流動等方面的情況,他作為局外人並無任何實質性“證據”。
早前在網絡上,也有網友向他提出了這一點,但汪煒華認為這應該交給證監會去調查,而不是自己。
“汪煒華不是專業新聞單位或機構,他是作為個人在網絡發布自己的觀點和評論,如果這樣的行為定義為犯罪,顯然會極大抑制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輿論監督的熱情,與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論自由保護的思想相悖。”
一份受辯護律師委托,由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出具給法院的法律咨詢意見書提出,在金融證券領域,當“言論自由”遭遇“商業信譽”,應側重保護前一權利,因為資本市場本身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這種特征加大了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而上市公司涉及公共利益,對投資者而言,信息公開和輿論公開殊為重要,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歡迎輿論監督。資本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市場,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依據公告等公開信息,經過合理推論發表觀點,對於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判斷,具有積極意義。
之前被警方列入起訴意見書的另一項“罪狀”,則未出現在最後的指控中。
這項“罪狀”是,汪煒華根據中國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報告,質疑廣匯能源參股的一個油氣項目,實際位於哈薩克斯坦沒有石油的“東哈”地區。
最初,盡管汪指出了發言出處,警方還是稱其“置事實於不顧,未經考證,仍然轉載他人寫的文章……言論含沙射影,暗示廣匯能源在哈薩克斯坦的投資存在問題,必然誤導投資者,使廣匯能源投資價值大打折扣”。不過,檢方將案件退回警方補充偵查時,曾要求公安調取和確認汪煒華的這部分言論來源,並最終去掉了這部分指控。
檢方稱,汪煒華的文章,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而不是“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
對比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和天山區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可以看到,對汪煒華言論帶來的相關利益方損失情況的描述,出現顯著變化。
最初廣匯能源報案時稱,“天地俠影”的“虛假言論”被“多家媒體不經核實地轉載”後,監管機構要求廣匯能源股票停盤、寫書面情況說明並發布澄清公告,公司信譽嚴重受損,股價大幅下跌,市值縮水兩百余億元……公司股價下跌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2014年1月形成的起訴意見書中稱,汪煒華在網上大量發表捏造散布詆毀廣匯能源的文章,並經《投資快報》、《金證券》、《第一財經日報》、《北京青年報》、網易財經、鳳凰網、財經網、人民網、財經頻道、北青網和《現代快報》等國內主流媒體轉載,嚴重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和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給廣匯能源投資者帶來嚴重經濟損失。
除了列舉廣匯能源股價下跌帶來的市值蒸發數據作為佐證,起訴意見書還稱,已查證多位投資人因受汪煒華“虛假信息”影響,低價拋售廣匯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468萬元。
在汪煒華被拘後,烏魯木齊警方曾奔赴東莞、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對幾位不同職業的個人投資者進行詢問筆錄,並提取他們的股票賬戶記錄作為受損證據。
這些“損失”,正是汪煒華被控損害商業信譽罪的立案追訴依據。
此後,檢方在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過程中,曾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汪煒華涉案言論的媒體轉載情況和核實轉載原因。而公安補充偵查完畢後提交的補充偵查報告書,沒有提交轉載情況,並稱無法核實轉載原因。
南方周末記者也曾查閱過這些媒體同期針對廣匯能源的報道,發現主要是由汪煒華的質疑引發出記者獨立撰寫的新聞報道。在上述媒體的部分報道中,汪煒華作為采訪對象之一出現。
8月8日的庭審中,董新勝律師強調,汪煒華的文章,造成了廣匯能源股價的不正常下跌,經“有關專家估算,損失四十多億元……有的投資者,一個人就損失三千多萬元”等。
對此,汪煒華的辯護律師提交了上證指數和廣匯能源等能源類上市公司股票走勢圖,用以佐證汪煒華文章發表期間,廣匯能源股價走勢與上市指數及同類公司走勢相似,並未嚴重偏離。而幾位“受害”投資者賣出廣匯能源股票時段,上證指數和同類公司股價也發生嚴重下挫。
據此,汪的律師們認為,廣匯能源股價變動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原因,不能把投資者受損與汪煒華的行為簡單扯上因果關系。
雖然廣匯能源和汪煒華兩方律師就這個問題在法庭上出現爭辯,但在最後提起公訴時,上述媒體轉載、廣匯能源股價下跌以及投資者損失情況均未在起訴書中被提及,只稱汪煒華的“虛假信息”,造成廣匯能源多次被相關部門要求發表澄清公告,嚴重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
檢方在法庭上也明確表示,廣匯能源的股價損失,包括股民損失,已不在公訴方指控的範圍內。
對於被訴內容,汪煒華的辯護律師表示,針對市場質疑予以公告說明情況,本就是上市公司的公開披露義務之一。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汪煒華被指控罪名的認定包括:“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檢方稱,汪的文章,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而不是“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
董新勝律師稱,汪煒華的文章,對廣匯能源的生產、經營、銷售,沒有造成影響,主要是對廣匯能源在資本市場上的信譽造成影響。
“這是我做律師以來,第一次遇到這種當事人拒絕取保候審的情況。”
天山區檢察院出具的隨起訴書提交給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議書稱,汪煒華“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為汪煒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檢方建議法院判處汪煒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今,汪煒華被羈押已10個月。這意味著,如果按照檢方建議判決,汪煒華將很快恢複自由身。
但汪煒華和他的兩位辯護律師均表示,即便如此,也不接受有罪判決。
嚴義明律師說,在案件由公安機關偵辦時,律師為汪煒華申請取保被拒,但移送至檢方後,檢方曾告知可以為汪辦理取保候審。不過,汪煒華拒絕了,他擔心一旦接受這個條件,案件可能長期拖延,而自己將不清不楚地背負“罪名”,並可能影響辦理出國手續等。
“我做律師以來,第一次遇到這種當事人拒絕取保候審的情況。”嚴義明說。
“都關了這麽久了,不在乎再多關幾個月。”法庭上,汪煒華說。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有罪”,“千萬不要判緩刑”,因為自己已經被關了將近十個月了。
汪煒華被最終指控涉嫌犯罪的第一篇博客,是《廣匯能源的資本巨像必將坍塌》。文中,汪煒華結合一些網上公開查閱到的地質機構勘探數據,對廣匯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層厚度、埋藏深度和剝離率數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由於這些數據的大小直接關系到財務報表中的長期攤銷費用計算,汪煒華據此推斷廣匯能源存在財務欺詐。
第二篇名為《廣匯能源,黔驢技窮》。汪煒華指責股價正在大跌的廣匯能源,為一項股票回購計劃申請的停牌行為,是“赤裸裸的操縱股價”,目的是應對跌勢,“保護四十多億元的市場融資盤”。
第三篇《廣匯能源:曲線買賣自家股票涉嫌嚴重違紀》,是汪煒華被拘的“導火索”——他從廣匯能源2013年的中報中,發現一個名列第四大股東的自然人張建國,其名下公司曾從廣匯能源獲得過1.5億元委托貸款。據此,汪煒華推測廣匯能源通過放貸給張的公司,再假手於張個人曲線炒作廣匯能源股票。對此,汪煒華向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
涉事的一條微博,原文為:“廣匯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幫企業,哪怕這家公司公開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場追捧……是中國資本流氓市場里的一塊又黑又臟的遮羞布”。至其案發,這條微博被轉發了4次。
發布這條微博的背景是:當時廣匯能源的一家運輸合作夥伴公司,正在公開控訴廣匯能源修建路況很差的簡易公路,並使用非國家標準的運輸車輛,運費低廉被迫超載造成多起車毀人亡事故等。實際上,汪煒華轉發並評論了這家運輸公司就此所發的微博內容。
檢方認為,汪煒華上述言論屬於“虛假信息”,造成廣匯能源多次被相關部門要求發表澄清公告,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
南方周末對此事件的報道。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事件回放
過去兩三年里,個人投資者汪煒華以網名“天地俠影”在社交網絡上發表多篇文章,通過分析與推斷,對多家上市公司提出質疑。
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是汪煒華2013年著重“點評”的幾家上市公司之一。其控股股東廣匯集團,是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公司董事局主席孫廣信,在2014年“福布斯富豪榜”上,以34億美元的凈資產名列中國內地富豪榜第27位、全球富豪榜第466位。
廣匯能源也曾幾次發公告,回應汪的質疑。
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社交平臺上持續撰文批評廣匯能源大半年後,汪煒華采取了更進一步的行動。2013年8月下旬,他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證監會、新疆證監局舉報稱,廣匯能源“曲線買賣自家股票,涉嫌嚴重違規”,並在網上“直播”舉報進展,此舉隨即引來不少媒體的關註與報道。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顯示,汪煒華的涉案,起於2013年9月2日“受害單位”廣匯能源的報案。次日,該局即“經過審查”立案偵查。
2013年10月12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將汪煒華刑事拘留並將其帶至烏魯木齊關押。同年11月15日,烏魯木齊市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其批準逮捕。
2014年1月,汪煒華被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移送檢方。此後,案件兩次被檢方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4年6月16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8日,一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