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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亞迪(SZ002594)$ :鵬程電動盈利突出,期待補貼新政出台 三川財報研究院

http://xueqiu.com/2865847435/24955639
公司上半年完成銷售收入260.4 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5.32%,實現淨利潤4.2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524.24%,落在公司業績預告中位,符合預期。

    雖然三季度歷來是公司的淡季,但1-9月1959%-2184%的淨利潤預增幅度還是略顯失望。

    分板塊來看,汽車板塊收入136.64億元人民幣,18.51 %的毛利率雖然和長城有差距,但與吉利相差無幾,近期亦只能期待思銳放量之後提升每輛僅5.46萬元人民幣的均價。而手機和二次充電及新能源板塊就暫時顯得平淡無奇。

現金流改善,資金鏈斷裂風險基本解除

    公司二季度經營活動淨現金流15.6億人民幣,環比一季度旺季居然大幅增長110.52%,同比亦有22.93%的增長,汽車銷量回升、現金流的改善將緩解公司資金壓力,由於公司各項業務恢復勢頭明顯,公司資金鏈斷裂風險基本解除,須知公司有息負債高達204.11億元人民幣。

鵬程電動盈利能力突出,模式有望複製

    深圳鵬程電動車公司實現收入7606.2萬元人民幣,淨利潤967.8萬元人民幣,增長305.45%,ROE高達39.42%,目前公司E6尚不足800輛,且是上半年分批投放,可以推測全年ROE將突破80%,如果和燃油車同價(少3元的燃油費),則更驚人,的卻是王傳福所說的搖錢樹,當然,我們估計這和公司與國開行合作推出的零首付有關,鵬程電動高達90.55%的負債率似乎能給出解釋。如果E6出租車大幅降價,則出租車公司將會大力遊說地方政府推動充電站建設,畢竟靠比亞迪一家有些孤掌難鳴。

太陽能初步止血,財務扭虧指月可待

    公司在高位進入太陽能行業,與LDK、韓國熊津、協鑫等以高價簽訂最高金額超過200億人民幣的多晶硅及硅片採購合同,其後遇上行業雪崩,造成公司累計10億人民幣左右虧損(7億人民幣減值加折舊和利息),所幸公司僅有不到10億人民幣履約,並與LDK、韓國熊津達成補充協議,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價格亦重新商定,而協鑫採購價格和數量也是按年度協商,在過去兩年對此提了大約7億人民幣的存貨減值準備,並在本財報期將9477.2萬元人民幣預付賬款計提後,高價原料的包袱基本已經卸掉,初步止血。

    公司在太陽能板塊投資高達40億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就超過30億人民幣,公司銀行負債高企,未來除了繼續承受折舊壓力外,利息支出還得依靠傳統汽車現金流,由於公司和榆林簽訂了500MW的太陽能電站合同,相關折舊利息等未來亦可資本化,財報壓力將逐漸緩解。

估值提升還靠「秦」

    讓市場期待已久的重磅產品「秦」即將於10月份推出,較原計劃推遲了一年多時間,除了等待補貼新政外,亦可能與王傳福年初去試駕特斯拉有關,這款車「配置了全球領先的雙模二代技術、雙向逆變技術,搭載了高電壓、高轉速電機,功率大幅提升,動力性能遠遠超越同級別車型。同時,還搭載了比亞迪自主研發的汽車智能平台i系統,實現了汽車的云端對接和遠程控制,大幅提升了汽車的智能化程度和駕乘體驗。此外,集團預期「秦」的時尚外型及其低行駛成本也將大幅」,這些表述看出公司對秦相當自信,亦寄予厚望。

    也許這款0-100KM加速只需5.9秒,油耗只要2升的「秦」,千呼萬喚出來後,沒準真能一統混動車的天下。

    只是,對於比亞迪的營銷能力和定價策略,我們信心仍顯不足。

國家補貼新政若補貼物流車,T5可能迅速推廣

    受制於地方保護(新政可能取消)和充電設施建設,E6和K9在國內推廣甚難,據悉新政可能補貼城市物流車,則比亞迪T5可望迅速推廣,一則沒有地方保護,二則充電方便,三是企業降成本立竿見影,四是沒有里程憂慮,五是容易迴避公司外觀設計短板......

    當然,公司電動叉車明後年亦值得關注。

集團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公司沒有按月公告汽車銷量,僅是通過汽車公司總經理助理李云飛在其個人微博披露,然而我們發現其披露的數據26.1萬輛和公司中報披露的25萬輛也不一致,這一點公司明顯不如長城和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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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潤食品(01068)$ :毛利升收入降,從良後的雨潤還有機會嗎? 三川財報研究院

http://xueqiu.com/2865847435/25024434
從這份中報來看,我們判斷公司已經基本」從良」。

     毛利率提升

    公司整體毛利率從2.1%提升至4.1%,分部來看,上游毛利率為1.7%,比去年同期的0.6%增加1.1個百分點;下游整體毛利率為18.8%,較去年同期的15.1%上升了3.7個百分點;毛利提升56.2%,至4.19億(港幣 下同)。

     營業額下滑,肉製品深加工是亮點

     而營業額就下跌17.8%至103.03億元,深加工肉製品銷售額(抵銷內部銷售前)為14.81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9%(雙匯是13.7%),銷售額和毛利率雙升,只是基數偏小;上游業務的整體銷售收入(抵銷內部銷售前)比去年減少20.5%至91.45億元,屠宰量則比去年同期減少約23%(雙匯增長16.52%),我們估計出售長春雨潤有一定影響。

      補貼收入大幅下降,淨利潤環比扭虧

      政府補貼從去年同期的7.54億元大幅減少60.4%至2.98億元,但得益於毛利提升、良好的費用控制以及出售長春雨潤獲得的2.22億元收益,公司亦錄得經營業務利潤1.24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37.7%,實現淨利潤1777萬元,雖然同比下滑83.39%,但環比去年下半年的7.12億虧損就明顯改善。

      資本支出減少

      投資成本得到較好控制,期內資本開支較去年同期的11.97億元大幅減少44.9%至6.6億元,可以讓投資者略感鬆口氣,因為公司過去的資本支出很多都形成了閒置產能。

      行業暖風頻吹,"從良"後是否還有機會?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別提及私設生豬屠宰廠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在中央9部委的聯合整頓下,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及小型屠宰場,分別按年大幅減少了22.5%和27.7%,全國屠宰企業總數同比下降了26.2%;

       按發改委《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到2015年,全國手工和半機械化等落後的生豬屠宰產能要淘汰50%以上,冷鮮肉佔比要從2010年的不足10%提升到30%以上。

       在行業暖風頻頻和競爭對手高歌猛進之下,"從良"後的雨潤到底有沒有機會?畢竟公司總市值僅有雙匯的9%.

       「不是愛風塵,似被地產誤」,要相信,只要徹底"從良",慢慢洗淨身子,行業有機會,投資者亦會再給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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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樹案”謎底揭開:涉案公司確系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寶萊特

罰單金額高達4.99億的“馮小樹案”謎底終於揭開。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馮小樹通過以親屬名義違法違規交易三家公司股票總計獲利2.48億,這三家公司正是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已更名三川智慧)、寶萊特。

作為經驗豐富的監管幹部,馮小樹在違規交易股票時進行了精密的“自我隔離”設計。不但以非直系親屬名義安排,中間還通過平臺公司深圳世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深圳世方聯)對股份進行名義持有。

“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證監會在決定書中表示,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2元一股拿下魚躍醫療股權

現年52歲的馮小樹出生於廣東深圳,1996年開始先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技術保障部、公司部、創業板發行審核部工作。2002年12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調證監會工作。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第七屆、第八屆發審委兼職委員。

此次被調查及處罰,起因於十多年前的違法交易。2005年6月至8月期間,魚躍醫療與平安證券簽署《公司改制財務顧問協議》。2006年10月期間,平安證券分管投行部的副總經理薛榮年等人赴魚躍醫療會見魚躍醫療董事長吳光明,推進魚躍醫療改制工作,並派項目組進駐魚躍醫療現場。2006年底,平安證券項目組提出股改方案。

幾乎同時,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聯於深圳成立,公司股東為彭萍嫦、劉耘、朱勤年、胡麗娟,持股比例分別為30%、30%、30%、10%。彭萍嫦擔任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

2012年開始,深圳世方聯幾經更名,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下稱融科華投資)。融科華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彭萍嫦,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證監會調查證實,深圳世方聯在存續期間,其證券賬戶主要用於交易“魚躍醫療”。

馮小樹是如何獲利的呢?根據調查,2007年魚躍醫療股東會同意實際控制人吳光明將個人所持股份的3.89%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股權轉讓價格僅有2元/股。

2008年4月18日,魚躍醫療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賣出清算金額共計4.4億。在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持有“魚躍醫療”期間,共獲得6次現金分紅,分紅金額總計552.79萬元。2015年3月6日之後,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再無證券交易記錄。

深圳世方聯賣出“魚躍醫療”所得與所獲分紅款項,在扣繳個人所得稅5269.23萬元,並通過彭萍嫦賬戶繳納個人所得稅3473.38萬元後,剩余資金共計3.58億元,全部向4名股東進行了分配。其中,向彭萍嫦分配1.08億元。

證監會調查證實,深圳世方聯股東背景與魚躍醫療的上市工作高度關聯。深圳世方聯股東彭萍嫦為馮小樹嶽母,馮小樹時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股東朱勤年為薛榮年弟媳,薛榮年時任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

而深圳世方聯股東劉耘為江某良配偶之姐,劉耘所持股份實際所有人為江某良,江某良時任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入股價格等同於魚躍醫療每股凈資產價值,顯著低於市場合理水平,且與魚躍醫療重要員工入股價格一致。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彭萍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其對應的買賣股票金額為1.06194億元,其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獲利金額為1.06059億元。

主動“介紹”親友入股三川股份

馮小樹在於企業的接觸中表現的十分主動。2002年三川股份開始籌備上市。2007年年中,三川股份與國信證券進行接觸。2007年11月,國信證券對三川股份項目進行立項。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三川股份兩次進行增資。2007年12月28日,國信證券與三川股份簽定《關於委托財務顧問及上市輔導機構之協議書》。

馮小樹與三川股份實際控制人李某林之間往來頻繁,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馮小樹進行咨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資前,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向李某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馮小樹“介紹他人”入股的請求。

對三家公司股東梳理發現,與彭萍嫦在股東名單中同時出現的,還有一個名字是何玉梅。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等人簽訂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協議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三川股份”。該協議簽字頁“何某梅”簽字並非何某梅本人簽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賬戶向三川股份轉入206.79萬元,備註為“何某梅投資款”,該銀行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賬戶。此外,經查詢何某梅招行賬戶的資金流水,賬戶資金來自於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第三方存管保證金轉活期”。招商證券保證金賬戶來自於馮小樹建設銀行賬戶2007年11月28日轉入85萬元,馮小樹夫婦所控制的彭萍嫦招行8000賬戶2007年11月30日轉入100萬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原有資金。綜上,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於馮小樹夫婦。

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證券賬戶所持“三川股份”解禁。從2011年8月25日開始,何某梅證券賬戶開始減持“三川股份”。其中,通過大宗交易轉出6.12萬股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萍嫦招商證券賬戶。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何某梅、彭萍嫦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證券賬戶持有“三川股份”期間,共收到6次現金分紅,合計金額為93.11萬元。何某梅、彭某嫦兩個證券賬戶減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額與持有期間所獲現金分紅金額共計3243.27萬元。

經調查,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其買賣股票金額為3150.25萬元,持有、買賣“三川股份”的獲利金額為3036.57萬元。

低價“索要”寶萊特4%股份

作為證券市場的資深監管人士,馮小樹將自己的社會資源進行了充分利用。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某元均曾就讀於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兩人於2000年左右相識。

2001年起,寶萊特開始籌劃上市工作,並著手進行股份制改造。

燕某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燕某元認為,馮小樹撰寫過公司治理方面書籍、參與起草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方面對寶萊特有所幫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咨詢,並於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開始提出“介紹”王某正購買股份,後實際由何某梅賬戶買入寶萊特股份。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萬股股份(占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雙方約定20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價款的60%,剩余價款於兩年內付清。相關轉讓手續由馮小樹配偶何某玉辦理。

2009年4月,平安證券保薦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對寶萊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寶萊特與平安證券簽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協議》。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間,何某梅證券賬戶減持所持全部“寶萊特”。其中,何某梅賬戶分別於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又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何某玉東方證券賬戶。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寶萊特”。

此外,何某梅賬戶持有“寶萊特”期間,收到3次分紅,金額共計88.06萬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賬戶賣出股票所得金額及持有股票期間所得分紅收入,共計9565.29萬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間,何某梅賬戶共收到江蘇省宿遷市地方稅務局減持限售股稅收返還1894.42萬元。

最終,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其買賣股票金額為9477.24萬元,其持有、買賣“寶萊特”的獲利金額為9265.29萬元。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稅收返還獲利金額為1894.42元。

綜上,馮小樹買賣“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等3只股票金額共計2.51億元(已扣除實際繳納稅費),獲利金額為2.48億元。

曾視圖做“無罪辯護”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表示,馮小樹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其一,馮小樹嶽母彭萍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除投資“魚躍醫療”外,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其三,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僅應計算何某梅賬戶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其五,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但是,證監會認為,以彭萍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沖突。因此,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均不能否認證監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

另外,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投資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我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而且,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上述證券賬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

“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證監會認為,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涉案公司先後“否認”

證監會上周五對馮小樹案做出通報之後,包括第一財經在內的多家媒體都通過數據分析的方式,發現了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寶萊特疑似涉案的蛛絲馬跡。

受此消息影響,本周一上述三只股票全線收跌,其中三川智慧下跌了7.96%,寶萊特下跌了3.66%,魚躍醫療下跌了1.19%。

投資者對此高度關註,紛紛在互動平臺上向上市公司了解情況。比如有多名投資者在互動平臺向寶萊特詢問“關於馮小樹事件涉及到貴公司,公司有何說法?”對此,寶萊特回複稱,“此事跟上市公司沒有關系,對公司生產經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公司將按照既定戰略做好主業”。

魚躍醫療則回複投資者問詢的時候表示,“公司並不熟識馮小樹,對原股東深圳世方聯和馮小樹的關系並不清楚”。三川智慧工作人員回應稱“不負責回答這個問題,以證監會的公開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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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披露馮小樹案詳情:確認入股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詳細披露了對深交所幹部、原發審委委員馮小樹布局上市公司Pre-IPO獲取巨額利益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表示,馮小樹以嶽母彭萍嫦的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進而以深圳世方聯的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馮小樹以妻妹何玉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聯手薛榮年、江作良入股“魚躍醫療”獲利1.06億元,入股“三川股份”獲利金額3036.57萬元,入股“寶萊特”9265.29萬元,另有分紅退稅等收入,合計2.48億元。

附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馮小樹)

〔2017〕31號

當事人:馮小樹,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馮小樹具有以下違法事實:

馮小樹於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技術保障部、公司部、創業板發行審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調證監會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期間於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調證監會任北京工作組副組長;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副總監、高級執行經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第七屆、第八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兼職委員。

一、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世方聯),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

(一)深圳世方聯設立與運營情況

2005年6月至8月期間,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與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躍醫療)簽署了《公司改制財務顧問協議》。2006年10月期間,平安證券分管投行部的副總經理薛某年等人赴魚躍醫療會見魚躍醫療董事長吳某明,全面推進魚躍醫療改制工作,並派項目組進駐魚躍醫療現場。2006年底,平安證券項目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聯於深圳成立,公司股東為彭某嫦、劉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別為30%、30%、30%、10%。彭某嫦擔任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為馮小樹嶽母。

2012年5月20日,深圳世方聯名稱變更為石河子世方聯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新疆石河子開發區。2013年6月7日,公司名稱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1月26日,公司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融科華投資)。融科華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彭某嫦,彭某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胡某娟、劉某、朱某年承擔有限責任。4名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與變更前維持一致。

深圳世方聯存續期間,除交易“魚躍醫療”外,僅少量進行新股申購、賣出中簽新股操作及小額股票交易,總交易筆數不超過30筆,每筆成交金額不超過20萬元。綜上,深圳世方聯在存續期間,其證券賬戶主要用於交易“魚躍醫療”。

(二)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何某梅、彭某嫦銀行和證券賬戶情況

何某梅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之妹,彭某嫦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之母。

何某梅招商銀行總行營業部6225××××0381賬戶(以下簡稱招行0381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銀行賬戶。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該賬戶的開立情況及交易密碼,也不清楚該賬戶的日常交易情況。經查詢該賬戶的交易流水,該賬戶為馮小樹之女馮某益繳納深圳教育國際交流學院學雜費。

彭某嫦招商銀行6225××××8000賬戶(以下簡稱招行8000賬戶)、招商銀行6231××××6999賬戶(以下簡稱招行6999賬戶)、招商銀行6214××××3955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賬戶。上述3個賬戶所留聯系電話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的手機號碼,所留聯系地址為馮小樹夫婦家庭住址。

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以下6個何某梅、彭某嫦名下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15×××611的何某梅國盛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25×××403的何某梅中投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01×××365的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09××××999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85×××764的彭某嫦中投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21×××810的彭某嫦廣發證券賬戶。以上賬戶中,何某梅國盛證券、中投證券賬戶,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與何某玉、馮小樹名下的證券賬戶的登錄地址、登錄設備存在大量的重疊現象,且重疊地址在東莞、美國、香港、澳門等多個地方出現,重疊發生的時間與馮小樹出差、出境時間保持一致。彭某嫦已於2015年8月離世,但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在2015年11月仍有交易記錄,且交易地址顯示為美國,與何某玉、馮小樹證券賬戶的交易地址相同。

彭某嫦廣發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系電話為何某玉電話。中投證券賬戶開戶代理人為何某玉,且與何某玉就該證券賬戶簽定了全權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招商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系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為何某玉郵件地址。何某梅中投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系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何某梅國盛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系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聯系地址為馮小樹、何某玉的家庭住址。在接受問詢時,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自己有幾個證券賬戶,不知道相關賬戶的開立情況。

何某梅國盛證券、中投證券賬戶在開戶至註銷期間,除進行“寶萊特”“三川股份”的減持外,僅少量小額地進行新股申購及賣出中簽新股操作,共計完成16筆此類操作。

(三)深圳世方聯股東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並獲得相關收益

2007年3月21日,魚躍醫療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議案,同意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明將其個人所持的魚躍醫療0.26%的股權以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公司海外銷售業務主要負責人宋某光、3%的股權以46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為公司作出貢獻的第一代老員工束某珍、3.89%的股權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60%的股權以3,96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魚躍科技(吳某明為魚躍科技實際控制人)。上述股權受讓方及轉讓方於2007年3月21日簽訂了《股權受讓協議》。在上述轉讓協議中,束某珍、宋某光、深圳世方聯受讓股權的價格均為每股2元。

2008年4月18日,魚躍醫療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賣出清算金額共計440,027,654.8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持有“魚躍醫療”期間,共獲得6次現金分紅,分紅金額總計5,527,936.6元。2015年3月6日之後,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再無證券交易記錄。

深圳世方聯賣出“魚躍醫療”所得與所獲分紅款項,在扣繳個人所得稅52,692,307.27元,並通過彭某嫦賬戶繳納個人所得稅34,733,824.53元後,剩余資金共計358,129,460元,全部向4名股東進行了分配。其中,向彭某嫦分配107,858,780.77元。

(四)馮小樹通過彭某嫦代持深圳世方聯股份

1. 彭某嫦繳納深圳世方聯註冊資本的資金來自於馮小樹夫婦。2006年12月14日、2007年5月9日,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分別向深圳世方聯公司賬戶轉入300萬元、180萬元。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資金來源於湘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招商銀行深圳分行768××××0001賬戶,為彭某嫦證券賬戶轉出資金。經追查該證券賬戶資料,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5月9日期間,馮小樹向該證券賬戶存入1,332,000元,何某玉存入852,000元,馮某益存入621,000元,彭某嫦存入150,000元,何某梅存入2,346,000元。以何某梅名義存入資金並非何某梅本人操作,且存入金額顯著超越何某梅的收入水平。

2. 彭某嫦所得收益絕大部分最終流向為馮小樹及其配偶何某玉、女兒馮某益。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銀行賬戶因深圳世方聯減持“魚躍醫療”所得款項共計107,858,780.77元。該筆資金經頻繁劃轉後,絕大部分去向為馮小樹及何某玉、馮小樹女兒馮某益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何某玉、馮某益與馮小樹共同居住,並登記於同一戶口本中。彭某嫦銀行賬戶另有1,715萬元轉入楊某益賬戶,該筆資金為馮小樹購買美元外匯使用。

3. 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的開立代理人為何某玉;證券賬戶開立早期,資金存取均為何某玉以支票存取方式親自辦理;該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代理人為何某玉。深圳世方聯更名為融科華投資後,融科華投資向新疆工商部門提交的《全體合夥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名錄》中,彭某嫦登記的聯系電話為何某玉的手機號碼;在融科華投資向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中,何某玉在深圳世方聯財務年報的“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處簽字。綜上,何某玉深度參與了深圳世方聯的運營工作,並且參與了深圳世方聯轉變企業性質、轉移註冊地址的相關工作,而相關工作的目的即為減少減持“魚躍醫療”帶來的稅收負擔。

4. 深圳世方聯投資魚躍醫療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沖突。深圳世方聯股東背景與魚躍醫療的上市工作高度關聯。深圳世方聯股東彭某嫦為馮小樹嶽母,馮小樹時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股東朱某年為薛某年弟媳,薛某年時任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深圳世方聯股東劉某為江某良配偶之姐,劉某所持股份實際所有人為江某良,江某良時任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入股價格等同於魚躍醫療每股凈資產價值,顯著低於市場合理水平,且與魚躍醫療重要員工入股價格一致。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其對應的買賣股票金額為106,193,917.73元,其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獲利金額為106,058,780.77元。

二、馮小樹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三川股份”

(一)鷹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馮小樹協商入股情況

鷹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川股份)於2002年開始籌備上市。2007年年中,三川股份與國信證券進行接觸。2007年11月,國信證券對三川股份項目進行立項。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三川股份兩次進行增資。2007年12月28日,國信證券與三川股份簽定《關於委托財務顧問及上市輔導機構之協議書》。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馮小樹與三川股份實際控制人李某林之間往來頻繁,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馮小樹進行咨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資前,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向李某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馮小樹“介紹他人”入股的請求。

(二)何某梅賬戶入股及入股資金來源情況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等人簽訂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協議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三川股份”。該協議簽字頁“何某梅”簽字並非何某梅本人簽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向三川股份轉入206.79萬元,備註為“何某梅投資款”,該銀行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賬戶。此外,經查詢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的資金流水,賬戶資金來自於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第三方存管保證金轉活期”。招商證券保證金賬戶來自於馮小樹建設銀行賬戶2007年11月28日轉入85萬元,馮小樹夫婦所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2007年11月30日轉入100萬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原有資金。綜上,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於馮小樹夫婦。

(三)何某梅賬戶減持股票及所得資金流向情況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證券賬戶所持“三川股份”解禁。從2011年8月25日開始,何某梅證券賬戶開始減持“三川股份”。其中,通過大宗交易轉出612,000股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證券賬戶持有“三川股份”期間,共收到6次現金分紅,合計金額為931,123.43元。何某梅、彭某嫦兩個證券賬戶減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額與持有期間所獲現金分紅金額共計32,432,714.4元。

上述資金中,除27,572.4元轉入何某梅工商銀行6222××××2262賬戶,833,375元轉入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其余資金均轉入何某梅建行6227××××2392賬戶。而何某梅建行賬戶資金,除於2011年11月2日轉入胡某娟賬戶300萬元外,其余均轉入何某玉開立於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3個賬戶,以及馮小樹夫婦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將資金又進一步劃轉至何某玉賬戶(現已經銷戶)。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其買賣股票金額為31,502,490.97元,持有、買賣“三川股份”的獲利金額為30,365,714.4元。

三、馮小樹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

(一)廣東寶萊特醫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馮小樹協商入股情況

2001年起,廣東寶萊特醫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萊特)開始籌劃上市工作,並著手進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4月,平安證券保薦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對寶萊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寶萊特與平安證券簽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協議》。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某元均曾就讀於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兩人於2000年左右相識。燕某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燕某元認為,馮小樹撰寫過公司治理方面書籍、參與起草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方面對寶萊特有所幫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咨詢,並於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開始提出“介紹”王某正購買股份,後實際由何某梅賬戶買入寶萊特股份。

(二)何某梅賬戶入股及入股資金來源情況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00股股份(占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雙方約定20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價款的60%,剩余價款於兩年內付清。相關轉讓手續由馮小樹配偶何某玉辦理。

資金來源方面,2008年11月6日,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劃出1,000,000元至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同日,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劃轉上述資金至捷比科技珠海市商業銀行賬戶。2008年12月10日,費某銘興業銀行賬戶劃出1,152,000元至馮小樹指定的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該資金為馮小樹、費某銘共同投資桐廬利達投資有限公司所得歸屬於馮小樹的資金。2008年12月17日,王某正賬戶將其中352,000元轉至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次日,王某正賬戶將剩余800,000元劃轉至捷比科技賬戶。上述180萬元作為首期款用於購買捷比科技轉讓的寶萊特4%股權。2010年9月30日和10月19日工商銀行業務憑證顯示,現金存入120萬元至捷比科技工商銀行賬戶,用於結清股權轉讓價款。

(三)何某梅賬戶減持股票及所得資金流向情況

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上市。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間,何某梅證券賬戶減持所持全部“寶萊特”。其中,何某梅賬戶分別於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又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何某玉東方證券賬戶。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寶萊特”。此外,何某梅賬戶持有“寶萊特”期間,收到3次分紅,金額共計880,559.98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賬戶賣出股票所得金額及持有股票期間所得分紅收入,共計95,652,932.2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間,何某梅賬戶共收到江蘇省宿遷市地方稅務局減持限售股稅收返還18,944,190.82元。

交易“寶萊特”所得收入及退稅收入主要轉入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平安銀行賬戶、東方證券賬戶及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行6999賬戶、招商證券09××××999賬戶。彭某嫦招行6999賬戶將資金又進一步劃轉至馮小樹、何某玉及馮某益名下賬戶。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系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其買賣股票金額為94,772,372.22元,其持有、買賣“寶萊特”的獲利金額為92,652,932.2元。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稅收返還獲利金額為18,944,190.82元。

綜上,馮小樹買賣“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等3只股票金額共計251,412,971.74元(已扣除實際繳納稅費),獲利金額為248,021,618.1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任職信息、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電子證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其一,馮小樹嶽母彭某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除投資“魚躍醫療”外,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其三,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僅應計算何某梅賬戶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其五,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我會認為,其一,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沖突。因此,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均不能否認我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其二,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投資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我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其三,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上述證券賬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其四,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其五,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並不是《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構成要件。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248,021,618.19元,並處以251,412,971.74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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