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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兼法律)130719傑弗遜傳(19) 一錘定音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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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兼法律) 130719

傑弗遜傳(19) 一錘定音****

朝日執筆

編按: 本文識見一貫地保持充盈,而於 “法哲學”和 “法律史” 方面,論述尤見精彩,決定破天荒將之兼置 “說史” 和 “法律” 兩欄之內,以利後來檢索。

〈美國簡史番外篇〉: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1801年1月31日,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僅餘一個月之時,任命了他最信任的國務卿 馬歇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說馬歇爾將有一個月的時間兼任國務卿和大法官。 當時聯邦黨在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均告失敗,已鐵定失去行政和立法兩大部門的主導權。 阿當斯希望在司法部門內,還能保留著影響力。除了開設大量「衙門」和任命了大量的新法官外,任命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是阿當斯最重要的一著。

阿當斯認為,馬歇爾是一個極有原則的聯邦主義者。而且,他是維珍尼亞人。也就是說,一來他肯定不會與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埋堆」,二來也避免了「用人唯北」的偏袒之嫌。 另一方面,馬歇爾雖然不算年長(當時45歲),但在推動制憲運動時,曾發表大量強調應以司法權制抗立法權的言論(這是明顯的英式海洋法思維),令整個法律界都非常「糖」。 故此,這次任命在司法界別中亦頗孚眾望。 事實證明,這個任命的重要性遠超阿當斯的想像,馬歇爾幾乎是「創造」了最高法院! 阿當斯晚年回顧自己一生功過之時,曾不無得意地稱:「任命了馬歇爾(作首席大法官),大概就是我為合眾國作出的最大貢獻了!」

 

說到這裏,馬歇爾大法官經過反覆思量,此時剛好也想到了一手「不昧因果」的「五星級妙著」!

1803年2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 除了負責撰寫判詞的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外,判決結果還得到以資深法官 蔡斯Samuel Chase(蔡斯法官以後還有出場機會)為首,另外三位參與審理此案的大法官全體聯署。(另有兩位大法官沒有參與此案。)

馬歇爾在判詞中指出,這案件其實可以約化為三個問題:

i. 申訴人是否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委任狀?

ii. 若其有權,而此權利業已受到侵犯,國家之法律是否應向其予以補救?

iii. 若法律確實應向其予以補救,此種補救是否即為本院發出之執行令?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認為,合眾國總統既然簽署了 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以五年為期,任命他為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縣的一名太平紳士,並且國務卿已在其委任狀上蓋上合眾國的國璽,作為總統簽名正式有效及委任業已完成的確證,則委任狀已授予他擔任此項職位之合法權利。 投遞只是例行的行政手續,行政部門並無故意拖延的權力。 故此,馬伯利先生當然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任命狀。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認為,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 合眾國政府既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則若其法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實不配當此榮譽之稱。 至為關鍵的是,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其任免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悉隨總統之意。 是以,國務卿 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利之既得權利。協助馬伯利從麥迪遜處取得委任狀,確為我司法部門之職責。

 

終於到了第三個問題。這裏才是馬歇爾的妙手所在。

馬歇爾指出,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此事確實無疑。 然而,馬伯利以《1789司法法案》中,「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此條文作為依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則有商榷餘地。 因為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2節,「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 除此以外,最高法院對其他案件有「上訴審轄權」。 《1789司法法案》的規定,明顯與《憲法》有所牴觸。

馬歇爾強調,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必須對規則進行判斷和詮釋。假如兩條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條適用。 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而「法律」與《憲法》卻互相牴觸,法院就必須決定,在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到底哪一項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相較於其他法律,《憲法》的地位至高無上,此點殆無疑問。法官在就職時曾向《憲法》宣誓,他們只應當,也只能夠尊重《憲法》,服從《憲法》,適用《憲法》。是以在此案中,法院只能適用《憲法》,而將與《憲法》牴觸的《1789司法法案》置之不顧。 故此,雖然馬伯利先生為正義女神所加持,但很遺憾,你來錯地方了,根據《憲法》,本院對閣下之案件根本沒有第一審轄權。本院只能撤銷閣下對國務卿麥迪遜的控訴。

馬歇爾的判決委實非常巧妙。他直接宣告法院「無權」,但這個「無權」卻是以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為前提。 判決一出,天下震動,全體司法界大呼「好波」!國務卿麥迪遜,以及其上司傑佛遜,雖然獲判勝訴,並發表聲明稱:「事實證明了美國對『法治國家』此一榮譽,實在當之無愧。」然而傑弗遜對此判決結果其實並不滿意,因為《憲法》並沒有訂明最高法院有「宣佈法律無效的權力」,馬歇爾是在判詞中為最高法院「篡奪」了「違憲審查權」!

 

對於生活在廿一世紀普通法系中的我們而言,「法律」,以至《憲法》的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傑弗遜的「篡奪」之說實在匪疑所思。然而若我們溯本追源,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在「英式」海洋法系(普通法)中,由於以「習慣法」為基礎,在審理每一件特定案件時,都得由法官根據個別情況,瞻前顧後,運用「彈性」,「酌情」地作出「合理」的判決。 基於這個傳統,即使後來訂立了成文的法律,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仍然具有相當的自由度(也就是權力)去解釋和適用每一項法律條文。

(編按:這就是普通法法哲學界津津樂道的 法官「自由裁量權」。***)

 

在歐陸流行的大陸法系中,情況卻迥然相異。德法等歐陸國家崇尚理性主義,象徵全體人民意志的立法者,依據「抽象正義」制定法律條文。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扮演的只應該是「技術員」的角色,按照條文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決。 雖然法官也有權對條文作出「解釋」,但這種「解釋」只應該是「字義上」的,而不應該是「法律上」的,更不應該是「法律哲學上」的。****

「海洋法」和「大陸法」本來就建基與不同的哲學基礎,更何況此案件還涉及到「憲法」。 諸位看倌應該沒有忘記,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憲」的國家。***「憲法」這東西對全世界的人來說都是新鮮事,它究竟應該處於什麼地位?應該怎樣應用?適用範圍究竟有多大?最重要的是,它的解釋權又應該由誰來行使?這一切問題,當時都還沒有解答。

 

這似乎又回到美國立國之初的爭論—- 親英還是親法? 雖然傑弗遜與馬歇爾都是律師出身,而且更是同門師兄弟,但二人對「憲法」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卻持截然不同的看法。 或者應該說,二人矛盾的焦點在於,美國應該成為像法國的歐陸法系國家,抑或如英國一般的海洋法系國家。

對傑弗遜而言,即使美國要行「普通法」,但對於凌駕一切的「憲法」,也應該「特別處理」。 (以現代法國為例,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對一般法律條文作出「字面解釋」。 然而,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則由國會參眾兩院各派六名議員組成「釋憲委員會」,對該「憲法問題」作出解釋,再交由法院執行。)

《憲法》作為人民與政府訂立的「契約」,是合眾國立國的根本,也是合眾國人民意志的最高體現。 傑弗遜甚至主張,為了更有效地適應時代,更準確的體現民意,《憲法》也不妨「經常修訂」。(參見第二集)而立法機構也是得到人民授權的,議員們經過深思熟慮制訂的出來的法律,怎可以讓大法官用一句說話就予以否定?幾個甚至一個「非民選的終身職官員」,絕不應該擁有如此巨大的權力!

 

一如以往,傑弗遜儘可能地抑制總統(也即他自己)的權力。他並沒有運用行政權力對付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而是向國會提案,要求議員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惜的是,雖然共和黨在議會中佔優,然而(受英式法律訓練的)「律師」卻是一個更大的群體。(傑弗遜其實也屬於這個群體,只是他認為美國既是「共和國家」,主權在民,終身職的法官就不應擁有如同君王的「絕對權力」!)在這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他們「幫理不幫親」,更多地認同馬歇爾的觀點。傑弗遜得不到足夠的支持,也服從遊戲規則,就此作罷。馬歇爾大法官對這案件的判決得以堅定地確立。

讓人有點意外的是,在傑弗遜與馬歇爾這次的交鋒中,其實也有漢密爾頓的身影。傑弗遜和漢密爾頓雖然號稱是「宿敵」,但其實他們的矛盾和分歧只在政見之上,二人私下倒也是惺惺相惜。 相反,馬歇爾對漢密爾頓其人的觀感不佳,與漢密爾頓的關係也不很好,然而他對漢密爾頓的「聯邦主義sense」卻是非常認同。馬歇爾在此案中派的sense,如最高法院的「釋法權」、「釋憲權」和「司法審查權」,其實大都出於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的觀點。(當然這些論點也不是漢密爾頓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事實上類似的論點在獨立之初,甚至殖民地時期已經存在,只是漢密爾頓將其系統地歸納整理。)所以此案也可視為漢密爾頓與傑弗遜的「隔空過招」,而這回合是漢密爾頓勝了。

 

此案對美國的影響至關重大。馬歇爾大法官在此案中,為最高法院取得了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權,以至法院最重要的權力—-「違憲審查權」。 從此,「司法」獲得真正獨立的位格,可以對另外兩權作出制約,「三權分立」的模型正式確立,並成為後來各國立憲和「三權分立」運作的楷模。

「聯邦最高法院」在《憲法》中出現,但到了此刻,才真正在馬歇爾大法官的筆下「誕生」!是他告訴美國,以至全世界,「最高法院」應該是什麼,應該做什麼!***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判詞中的一句,後來被銘刻在最高法院的牆壁之上,成為美國,以至世上所有立憲國家的「不朽格言」。

「很明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就是TO SAY WHAT THE LAW IS!」*****

 

在對外與柏柏海盜周旋,對內與馬歇爾大法官交鋒的同時,傑弗遜還為美國做了一宗「大買賣」—-「路易斯安那購地案」,這宗交易令美國的國土面積驟增一倍。最重要的是,這次購地踏出了「西部大開發」的第一步。*** 更離奇的是,此案竟牽涉到傑弗遜的副總統伯爾和宿敵漢密爾頓,還間接令漢密爾頓英年早逝。 欲知箇中原委,還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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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紅罐”:兩大涼茶巨頭爭端將被“一錘定音”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3162.html

誰的“紅罐”:兩大涼茶巨頭爭端將被“一錘定音”

一財網 張誌偉 陸琨倩 2015-06-16 22:18:00

6月16日,紅罐涼茶包裝裝潢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院”)二審開庭,紅罐包裝裝潢的歸屬最終花落誰家的終審判決即將水落石出,這意味著,兩者的爭端將在最高院“一錘定音”。

從商標權到紅罐裝潢權,涼茶兩大巨頭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重要的官司紛爭終於走到了最後階段。

6月16日,紅罐涼茶包裝裝潢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院”)二審開庭,紅罐包裝裝潢的歸屬最終花落誰家的終審判決即將水落石出,這意味著,兩者的爭端將在最高院“一錘定音”。

加多寶方面認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因使用而形成,並非因行政許可而產生。“按照廣藥的邏輯,在紅罐里面隨便倒一些白開水就說是本案的‘知名商品’,這個觀點是非常荒謬的。”王老吉及廣藥集團方面則堅稱,從加多寶品牌一夜成名的過程來看,其知名度是通過掠奪王老吉商譽獲得的。

王老吉代理律師孫明飛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表示,具體判決時間無法預計。最高院判決結果後,最高檢察院擁有抗訴權利。

爭議“知名商品”

“紅罐之爭”還要追溯到三年前。

2012年7月6日,加多寶以王老吉大健康擅自使用其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日,廣藥集團以相同案由,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述兩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並予以受理。

2013年5月15日,廣東省高院對此正式公開審理,法庭當場未作宣判,直到2014年12月19日,才做出一審判決:加多寶構成侵權。要求加多寶於判決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包裝裝潢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並在7日內賠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且須連續七天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公開消除影響。

終審現場,加多寶方面認為一審對“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在認定涉案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時,將與涉案知名商品不同的其他商品的發展歷程與涉案知名商品混同,做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涼茶”且該涼茶及王老吉商標在商標許可前已知名的判定,事實認定錯誤。”

“紅罐是加多寶最先設計、最先使用的,並於1997年獲得國家專利;紅罐涼茶是加多寶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成為知名商品。根據‘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和‘誰創造、誰擁有’的原則,紅罐屬於加多寶。”加多寶集團有董事長辦公室總監馮誌敏向本報記者稱,按照廣藥邏輯,紅罐灌入白開水也成了“知名商品”,這是不能成立的,是在欺騙消費者。

王老吉大健康方面在終審答辯時則稱,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涼茶是正確的,王老吉涼茶成為知名商品歷史悠久,並不是因為成為了紅罐涼茶才成為的“知名商品”。

“就加多寶在上訴狀中給出的‘知名商品’的定義而言,既不是以消費者的角度給出的定義,完全是學者、律師絞盡腦汁給出的定義,該定義不符合營銷人員給出的定義。”廣藥集團方面認為,本案從2012年至今,在三年時間里,不否定加多寶品牌已經獲得了知名度,但在判斷知名度的時候,應該是起訴時來判斷,而不應以現在來判斷。

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對此分析稱,紅罐與“王老吉”這對組合曾產生了一個共同的識別效應,如果把紅罐剝離給另外一個品牌,識別會為消費者帶來混淆和困擾。

大局將定

涼茶“紅罐案”的終審判決結果之所以備受關註,因為關系到加多寶和王老吉的未來,以及涼茶市場的格局。

2015年4月底,加多寶在醞釀多日後正式推出金罐,一時間成為業界關註的熱點話題。有人認為這是加多寶的未雨綢繆,為“紅罐案”終審判決後做打算。不過,加多寶方面則予以否認。加多寶集團執行總裁陽愛星當時反複強調,金罐的推出是加多寶基於全面戰略升級的需要。

而王老吉在紅罐裝潢案一審之後加快搶占市場,2015年,該公司在雅安涼茶生產基地一期投產,之後又在北上,在北京建立北方總部。王老吉方面提供的數據顯示,至今,王老吉終端銷售網點已經達600萬,其中商超、批發、小店等渠道鋪貨率達85%,餐飲渠道達60%,中國商業聯合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王老吉市場份額為40.7%。

加多寶方面提供的尼爾森數據則顯示,其份額為62.1%。

從數據上看,經過幾年爭奪,涼茶市場兩分天下的格局已經顯現。而隨著紅罐裝潢案奏到最高院,兩大巨頭之間最重要的官司紛爭也走到了尾聲。

一位接近廣藥集團的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這件官司之後,兩家之間最重要的官司都已經塵埃落定,“目前比較重要的官司還有’怕上火’廣告語,這單官司分別在廣東、重慶均有開庭,重慶是加多寶告王老吉侵權,要求王老吉不能使用此廣告語,但一審已經敗訴,現在在上訴階段,而廣東這宗案件則在一審等待宣判的階段。”

編輯:於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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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轉增”納稅 國稅80號文能否一錘定音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47850.html

爭議“轉增”納稅 國稅80號文能否一錘定音

第一財經日報 陳楚翹 楊倩雯 2016-02-04 06:00:00

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進一步明確: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進一步明確: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80號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長期以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轉增”所得稅繳納,即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一直處在爭議之中。

2015年11月底,國稅總局發布了《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下稱“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也對市場各方觀點有了最後的答複: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仍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政策並無變化,但國稅80號文一出即在財稅圈“炸開了鍋”。在供給側改革,致力於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的大環境下,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讓各方的爭論停息下來,也讓李仁(化名)等中小企業主犯了難。

國稅80號文“一錘定音”

自2005起,李仁運營著一家手機軟件公司。2010年趕上了“信息潮”,李仁憑借多年的技術積累大賺了一筆。公司計劃加速發展,李仁決定以非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由於手機軟件行業處於創新類的高速擴張行業,這次溢價發行很順利,公司通過溢價發行股票積累了一筆可觀的資本公積金,溢價部分在財務會計中計入科目“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15年底,李仁決定通過“轉股”的方式實施股改,並以此吸引更多投資者。所謂“轉股”,指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並以此達到擴大股本的目的,達到投資者權益再分配的效果。“轉股”概念在A股市場可謂是炙手可熱,但李仁的公司既非上市也未掛牌,也就不會有炒作一說了。

經過公司董事會幾番討論後,決定將500萬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質上“轉股”的操作是投資者權益類科目的“此消彼長”。從公司財務角度來看,可當成是股東權益類賬戶下的轉賬,即減記資本公積,同時將轉增的金額記入股本賬戶中。“轉股”的實質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對凈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對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並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然而,正是這“此消彼長”的股改,使公司大股東鄭超(化名)頗有異議。原來,其有異議的部分正是這個“轉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引發的。鄭超於2015年出於財務投資的目的,購入公司30%非流通股份。在國稅80號文出臺之後,鄭超獲得的“轉股”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通過本次股改,鄭超需要先繳納500×30%×20%=3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公司計劃實施的股改方案,讓鄭超有些不樂意了,“轉股”本是股東權益再分配的過程,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並沒有增加,鄭超的財務投資也未得到實際收益流入。現在鄭超卻要為這筆“轉股”付出30萬元“真金白銀”繳納所得稅。另外,據鄭超了解,部分地區並沒有繳納“轉股”所得稅的先例,所以鄭超認為這筆稅費不合理。

由於鄭超的堅持,“轉股”手續始終無法實施,這讓身為企業主的李仁有些犯難。國稅80號文規定,“轉股”所涉個人所得稅需要企業代扣代繳,李仁的企業作為納稅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的責任。由於“轉股”並沒有造成實際現金收益,收益也就無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發放。也就是說,公司需要向鄭超收取30萬元代繳稅款,問題解決不了,公司這次股改也很難繼續推進。

為此,李仁也多方咨詢了稅務機關。經了解,鄭超所反映的部分地區“轉股”所得稅繳納情況確實存在。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轉股”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早期就有爭議,各地執法尺度也有不同。國稅總局出臺80號文是希望對這些爭議“一錘定音”。

某市稅務機關一名內部人員對李仁表示,“在80號文之前,關於個人股東獲得‘轉股’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爭議不斷。因為之前1997年和1998年的發文並沒有明確非上市公司一定要繳納。按常規來說,無論公司上市與否,我們都是不收繳的。但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比較嚴格,對非上市公司征繳。”

另外,某省會城市地稅局人士也表示,國稅80號文只是對“轉股”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其實在該地區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所得稅一直都在征收,並非今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該地區地稅局內部對於爭論焦點多次與稅務總局協商,早期已經達成共識。“這次80號公告,是再次對此種爭議‘定調’。”

上述兩位稅務機關人士都表示,國稅80號文一出,各地執法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都會按照國稅總局的要求進行應稅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征繳。

爭議

從國稅80號文來看,只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其他形式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除了一直納入繳稅範圍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之外,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也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其個人股東可以分5期繳納,其他企業則需一次繳清。

從以上兩地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自然人股東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免征“轉股”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異議,爭議主要在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企業的“轉股”上。

追本溯源,在國稅80號文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對於“轉股”征收所得稅的做法,大多遵循的是國稅198號文和289號文。但由於對這兩個文件的理解差異,使得國稅80號文前對於“轉股”所得稅征免問題,每個地方的稅務機關的具體執行也不一致。

上述國稅198號文即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資本公積金的鑒定,國稅總局隨即進行進一步釋義。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處了解到,財稅圈的爭議來自資本公積來源中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是否專屬於上市公司。另外,對於國稅80號文從財務稅收角度來看是否合理的問題,一些財稅專家在國稅80號文出臺後也仍然各持己見。

從公司性質角度來說,股份制企業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有稅務機關背景的業內人士段文濤在其微博中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是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所以,股票溢價收入也存在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鑒於198號文和289號文仍然有效,用於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股本溢價發行,因此可大致認為所有股份制企業(包括上市、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國稅80號文將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制企業“劃入圈外”,部分業內人士表示規定有沖突。

另一方面,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發行股票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概念,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應當繳納“轉股”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財稅專家則認為無論上市還是非上市企業、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本/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註冊資本本質相同,其個人股東均不應按照“送紅股”的標準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一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合夥人就持該觀點。他認為,無論公司上市與否,無論公司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的本質還是一樣的,即是“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而且股本溢價和資本溢價在會計上均放入同一個賬戶:資本公積。

從性質上來講,對個人股東而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既非變現又未交換,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與“送紅股”的概念不一樣,“紅股”來源於企業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屬於利潤再分配,有現金流入。因此應該繳納“紅股”所得稅。“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不屬於“利息、股息、紅利”,反而更接近於股本。

另外上述“四大”稅務部合夥人也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企業股東並不需要繳納“轉股”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理應也無需繳納。否則今後可能會出現個人通過企業代持公司股份來避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198號文和289號文的兩個文件中未明確提到資本溢價,有財稅專業人士認為或許也有其歷史原因。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鄒勝撰文表示,1997年之前並未出現“資本溢價”這個概念,所以在上述兩個發文中沒有被提及。

據了解,1993年的舊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表明,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投入資本應當按實際投資數額入賬。而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當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本入賬。因此,這個準則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僅包括“股本溢價”,未有資本溢價出現。

而在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所占的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這個制度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才被稱為“資本(或股本)溢價”。

遲到的呼籲

近期,“供給側改革”成為新聞報道、政策解讀的一大熱門詞條,高層強調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指出,促進產業優化重組,降低成本,幫助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是“供給側改革”需要打響的“殲滅戰”之一。

海通證券宏觀分析師姜超、顧瀟嘯等認為,實施減稅降費和加速折舊,降低企業財稅成本,能夠有效降低企業顯性成本。同時,稅費減免、推進產學研結合、提供資金便利,有助於為企業營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那麽國稅80號文的出臺,企業的反應如何呢?

上述“四大”會計所稅務部合夥人表示,已經有一些企業就該文提出咨詢需求,部分企業認為此規定有不合理的部分。上述某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也表示,當地在國稅80號文出臺前曾經短暫地對非上市企業征收過一段時間,但企業的“阻力”比較大,而稅務機關內部也認為當時發文有不明確的地方,就暫停了征繳。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也發現,目前作為國稅80號文直接影響的征稅主體,即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的中小企業主,並沒有認為國稅80號文所“定音”的“轉股”所得稅是公司的“燃眉之急”。相關企業的影響有限,主要原因是廣大上規模、影響力大的上市公司不在征收範圍內。也就是說,A股二級市場熱炒的“高送轉”概念並不在討論範圍內。

今年剛掛牌新三板的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談到:企業在2013年進行過“轉股”,當時地稅局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方面則申請延期納繳,並且一直都在與地稅局協商,目前這筆所得稅還在緩繳之中。另外,他們企業這部分“轉股”金額不是很大,“這種爭議對我們影響不大”。

同時,該負責人不認為後期國稅80號文還有“斡旋“的可能性,他表示:“在‘轉股’所得稅方面,企業很被動,我所知道的大多數企業都申請了緩繳。比起企業被動地對政策反彈,我們更希望得到稅務部門主觀表態。按照目前情況,稅務局主動‘一錘定音’也是一種表態。我認為後期相關政策變動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

境外對於“轉股”的稅收政策又是怎樣的?

一位中國香港執業會計師告訴記者,境外多數國家和地區對於資本公積轉股本而獲得的“轉股”不征稅。對於美國稅務來說,一般只對股東兌現的資金收益收取稅金,對於未兌現的收益不征稅。

而國稅80號文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稅總局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得稅繳納的執行情況已有了定論。上文中提及的企業主李仁依然一籌莫展,由於大股東鄭超就“轉股”所得稅繳納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李仁公司股改事項一再拖延。李仁認為,企業主動向股東索要“轉股”所得稅,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難,也降低了企業運營效率。目前除了對鄭超進行“苦口婆心”的解釋之外,只能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這筆個稅始終有繳納的一天。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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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產案 終院一錘定音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1 : GS(14)@2010-11-13 10:23:5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657140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離婚夫婦分配財產頒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終院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不會因打理家務而遭歧視,摒棄沿用多年的「合理需要」原則,裁定往後的離婚案中,離婚夫婦的身家原則上都須按「公平原則」均分。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指,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記者:陳曉薇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香港過去的離婚案件,都會引用香港上訴庭 90年的「 CvC案例」,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即按前妻需要,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餘額全部留給前夫。本案涉及 47歲內地清華大學女畢業生與 48歲商人丈夫的離婚案,上訴庭 08年的判詞,採用英國上議院 01年「 White v White案例」中的「公平原則」,裁定離婚夫婦財產均分。
法官擁酌情權分資產

終院認為,「 CvC案例」表明毋須以公平及公義的原則分配財產,原則上已犯錯,不應跟隨。終院為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在負責持家時不被家庭崗位歧視,更應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讓離婚夫婦享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代表丈夫一方的大律師曾提議採納澳洲 84年的「 Mallet v Mallet案例」,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從而釐定財產分配方法,但終院以兩地有關的成文法字眼大異,不予接納。
惟終院強調,改用新例判案,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事實上英國法院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後,絕大部份判案最終亦非均分。本港法庭在合計夫婦總資產後,應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列出的原素,如財政需要或賺錢能力等進行考慮,在適合情況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拒絕使用「公平原則」平分資產,轉而考慮前妻年齡、謀生能力或生活質素等財政需要,釐定財產分配。
判詞又指,一般離婚案,財產根本不夠滿足前妻財政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毋須均分,前妻可按需要獲分所得部份;只有雙方合計財產超過按需要而分配的金額,法庭才要進而考慮「公平原則」是否合用。終院最後判本案商人丈夫上訴失敗,他與前妻各獲分得約 268萬元財產。
勝方:判決追貼國際

本案義務代表清華女畢業生的律師何珮芝昨指,女方纏訟多年,昨獲悉裁決後感到非常高興,認為終於獲得公平對待。何表示,終院裁決改變以往在考慮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時,側重考慮賺錢能力的不公平之處,把打理家庭與賺錢能力作同等看待,為下級法庭日後判案,清楚釐定原則;而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拆解法:簽婚前協議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律師謝偉俊指,英國最近亦有案例首次承認婚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他相信隨着今次判決,將有案件就婚前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在本港法庭提出討論。他認為婚前協議可保障夫婦雙方,令財產差距較遠的夫婦為免不被分身家而不結婚。他贊同夫婦簽定婚前協議,應成為趨勢。
案件編號: FACV16/08
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資產不論來自送贈或承繼,抑或在婚前或婚後獲得,法庭都可運用酌情權,考慮是否納入共同資產計算。惟婚姻時間越長,離婚夫婦更不應以此理由扣減共同資產
•法庭應按雙方需要,包括年齡、工作能力及需否照顧老弱,考慮身家應否均分
•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列作考慮財產是否均分
•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夫婦指控對方不是的行為,除非十分「明顯及嚴重」,否則法庭不應考慮在財產是否均分時列為考慮,以免引起不公
•基於婚姻常被視作公平的合夥關係,婚姻長短對財產是否共同產生有重要的取決原素
•離婚夫婦在婚姻中各有付出,法庭認為他們不應依賴各自的付出而衡量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終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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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命終身制為判決一錘定音

1 : GS(14)@2017-02-03 03:10:10

【話你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789年成立,根據憲法由9名大法官組成,以簡單多數表決方式為判決一錘定音。大法官任命全部為終身制,往往一做就數十年,因此人選舉足輕重。


平均任職15年

正由於大法官是終身制,除了自行辭職、年屆70歲要求退休或逝世,只有在被裁定叛國、貪污等嚴重罪名,才能通過美國國會罷免他們,而迄今沒有大法官被罷免。美國歷史中大法官平均任職15年,每兩年左右美國總統就須再提名一名大法官,目前最年長的是83歲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圖),在任期最久的則是由前總統列根提名的79歲肯尼迪,至今已任職30年。最高法院在墮胎、同性婚姻、種族歧視和死刑等具爭議案件上,對解釋憲法擁有最終話語權。若大法官人數因上述原因僅餘8人,最終表決以4比4打和,則會維持較低法院的原判。法新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202/199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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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迷你裙:阿爺一錘定音有得升

1 : GS(14)@2017-10-09 02:52:53

港股再次示範,獎勵看好的股民,淘汰無信心的投資者。恒指甫開市旋即企穩二萬八,半日不夠已挾上28100點,完全沒有給大家對升市猶疑的空間。左思右想的苦果是怎樣呢?就是閣下見到內房股雞犬皆升,終於儲足信心飛身撲入,這時飛到去冥王星的融創中國(1918)急回,更一度倒跌,有人開心派貨,更多人憂心接貨。不過,若果上周跟Samantha的推介買佳兆業(1638),相信不會成為後者,因為一周已錄得20%升幅,當然受惠於內房股「金九銀十」的憧憬,目標價5元已到,Sam已將部份利潤袋落袋,餘下回報就看中小型內房隻紙鳶能夠放得多遠,當然,金九銀十未必真的會炒到去十月,唔對路仍然要走為上着。港股昨逾900隻股份上升,除了內房、汽車股這些早已破頂的板塊外,落後的中資券商股大成交跑出,蘊釀轉勢。內地傳媒報道,中證協召開證券公司佣金管理座談會,與會成員一致認為,中證監或中證協應該牽頭成立一個部門,制訂相應管理辦法,設佣金底線,但對佣金底線沒達成共識,內地券商佣金收費近年越壓越低,令行業經營困難。這單新聞亮點在於監管當局不希望券商惡鬥,造成連年虧損,國策有趣之處,未必須達成一致共識,只要阿爺一錘定音,大家都只好跟着做。挑選券商板塊上,Sam選擇取強不取弱,強勢券商股秤先,今日推介華泰證券(6886)。賣點一,業績優同業。上半年收入為124.2億人民幣,按年升7.2%,純利為29.9億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5.4%,相較唔少券商上半年業績出現倒退,華泰證券成績表優於行業整體,主要受惠於自營業務和資管業務所推動,後者資管規模位於行業第二位。賣點二,擁龐大客戶基礎。上半年股票交易量市佔率為7.87%,累計客戶超過1,170萬,繼續維持行業首位。移動終端漲樂財富通6月月活數達到609.59萬,長期位居券商類APP第一名。期貨經紀業務市場份額9.23%,經紀業務在行業中保持明顯優勢。賣點三,中證金增持。據上半年年報,第二季證金公司增持的有16間,合計耗資265.04億元人民幣,當中華泰佔31.89億元人民幣。此股上市後一直潛水,現蓄勢突破橫行區,可於現價(約18元買入),目標價先睇22元,跌穿17.3元止蝕。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919/201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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