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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速查:上海自貿區的政策優勢就在這些領域!

2016年7月19日,國務院決定在四大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區”)內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此次調整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對三資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並、註冊資本變動及經營期限等事項暫時停止行政審批,均改為備案管理;其二,進一步擴大了外資準入行業的範圍,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上海自貿區或其中的個別自貿區。

上海自貿區在2013年9月掛牌之際就推出了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並於2014年又發布了31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共有54項開放措施。仔細對比上海自貿區的上述開放措施及國務院本次調整的內容,我們發現,國務院本次調整內容涉及的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與上海自貿區54項開放措施的內容具有部分相同之處,但在金融服務和專業服務領域,上海自貿區的開放措施並未被複制推廣其他自貿區。也就是說,上海自貿區在金融服務、專業服務等服務業領域繼續充當先行探索的角色。特別是在醫療、教育和增值電信等領域,上海自貿區的政策優勢仍然明顯。

為此,我們進行了具體列表對比分析:

上海自貿區54項開放措施所涉及的部分

2016年國務院調整自貿區相關法律法規之內容

一、農、林、牧、漁業

對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產(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暫時停止實施由大陸方面控股的要求,但臺商不能獨資(適用於福建自貿區)

二、采礦業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礦井瓦斯利用(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2.暫時停止實施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的外商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非油氣礦產資源領域從事風險勘探和設立采礦企業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三、制造業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制造與研發。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汙設備制造。

3.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豪華郵輪、遊艇的設計。

4.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船舶艙室機械的設計。

5.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發動機零部件的設計、制造和維修。

6.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產(排量≤250ml)。

7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車關鍵零部件制造:摩托車電控燃油噴射技術。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汙設備制造(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2.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3.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4.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的制造與研發(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5.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環壽命≥2000次)的制造(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6.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產(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五、批發和零售業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糧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門店數量限制。

2.取消對外商投資郵購和一般商品網上銷售的限制。

3.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範圍限於試驗區內。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從事鹽的批發業務(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3.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的限制(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4.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鐵路貨物運輸業務。

3.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

4.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5.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6.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7.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

1.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適用於上海自貿區)

2.放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商出資比例、投資比例限制(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

3.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4.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於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5.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6.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服務業(一)金融服務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以及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3.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4.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5.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

服務業(二)商貿服務

1.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2.在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準同意。

3.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

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服務業(三)專業服務

1.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2.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3.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4.允許在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5.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和外國(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6.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7.對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探)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8.對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臺灣地區除外)。(適用於四大自貿區)

 

服務業(四)文化服務

1.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2.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1.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本省市提供服務(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2.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服務業(五)社會服務

1.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2.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

3.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允許設立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適用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

 

 

 

 

(作者倪建林為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原文標題“上海自貿區在調整四大自貿區外資政策後仍有哪些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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