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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腐败第一案”背后的上市潜规则


http://www.yicai.com/news/2010/08/386890.html

作为分享上市公司融资盛宴的一种潜规则,Pre-IPO前各利益相关方的突击入股早已被业内所熟知,但是在今年7月国信证券李绍武案被公告前,并无活生生的案例。正因如此,李绍武案被业界称为“PE腐败第一案”。
李绍武曾任国信证券投行四部总经理,今年5月被国信证券开除,其涉嫌违法违规之举亦受到证监稽查部门调查。

从目前曝光的初步情况来看,李绍武显然是一只“硕鼠”。自2001年以来,李绍武通过其妻或通过设立公司等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高科 (002106.SZ)6万股、轴研科技(002046.SZ)65万股,以及准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仅此三项总投入不足 143万元,按照目前市值测算金额已经高达3200万元,投资回报率高达20余倍。

大胆潜行

在李绍武一案中,至少暴露出三种PE腐败的形式。

国信证券披露的仅是李绍武“艺高人胆大”的直接之举——李绍武配偶邱利颖(已离婚)以虚假的莱宝高科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的员工身份,投 资约11.3万元持有国信证券李绍武所在部门IPO项目莱宝高科5万股份(解禁时约为190万元,增值15.8倍)。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相关调查却显示,李绍武也曾采用注册公司等手段曲线入股上市公司。2001年,李绍武通过其妻邱利颖(持股90%)设立昕利科技公司,在轴研科技 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时介入。当年12月9日,昕利科技出资70.6万元获65万股,已经跻身第四大股东。同时进入的还有与李关系密切的深圳同创伟业创业投 资、李绍武老乡的公司——洛阳高新海鑫科技。至解禁时,仅昕利科技持有股份价值约为813万元,增值10.5倍。

2007年11月1日上市的中航光电,同样是李绍武部门负责的项目,海鑫科技再次出现在其中,持有中航光电100万股。也许是感觉到了压力,2009年年底,在证监会对IPO项目中的PE腐败问题从严监管之时,李绍武与邱利颖离婚,并且将邱名下的投资公司注销,房产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李绍武案中还有一种情况:李间接持股的轴研科技与李妻入股100万股的四方达,最后的上市保荐机构均非国信证券,都是李绍武跟踪项目后来转手至南京证券、国泰君安投行部。

来自西南证券的资深投行分析人士指出,为了规避监管,保荐代表人有时候会互换项目入股,或者推荐至其他券商处,自己“摘干净”再入股。入股的形式也 会被设计得非常之精妙。远方亲友、远方姻亲代持;在公司上市改制时,临时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员工,或者直接假借他人身份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设立创 投公司、通过信托基金代持股份……像李绍武这样直接以配偶名字出现在股东中的情况十分罕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掌握的李绍武案举报材料称,凡是李绍武为项目企业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都会雁过拔毛,甚至连引进保代、准保、业务骨干时都要公司缴纳转会费用。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企业上市速度。

前述西南证券人士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雁过拔毛是利益驱动,即便不与保荐代表人搞好关系,因其能在上市前接触到公司管理团队,也会明示或者暗示公司让其参股,对于这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与保荐人相比,目前更是空白。

但是,在业内,保荐代表人作为媒介,与引导、掌握、左右企业发展权的政府官员、能为上市护航的监管者、券商直投部门、熟识的创投机构、各类中介入 股,大家结为利益同盟的也不乏其人,这类情形如果不是因为利益分配有内讧和举报,一般很难被发现。而公司为了确保尽快上市融资,往往会对此类突击入股行为 表示默许,甚至主动拉拢。

“金领中的金领”

保荐代表人,是一类顶尖的金融专业人才。由于资格十分难考取,目前全国仅有1000多名。他们掌握着券商投行业务的命脉,历来被称为“金领中的金领”。李绍武正是他们中的一员。

2004年推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要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推荐,同时每一个上市项目都必须有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在上述制度背景下,人数稀少的保荐代表人越发炙手可热,薪水一路看涨。

保荐代表人的薪酬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保底年薪+保荐代表人津贴+转会费(如果跳槽)+签字费+项目承揽承做等分红”。一般来说,在以上几个部 分之中,项目承做分红占了保荐代表人薪酬结构的大头。目前普通保荐代表人年薪加上津贴一般在120万~150万元,加上签字费和项目奖金年收入基本能保持 在150万~200万的金领水准。

另据业内说法,一个保荐代表人推荐一家公司上市,最多可以获得400万元收入:包括200万元的保荐费提成、30万~40万元签字费、超募佣金等。如此算下来,业务能力强的保荐代表人年入千万不在话下。

但是如此高薪,并没有成功养廉。

代持“潜规则”

事实上,本土投行保荐代表人经过几年的摸索,目前广泛应用的代持模式显得更为隐蔽。

在李绍武案中,有个PE市场上叱咤风云的本土公司——九鼎投资闪现其中。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功上市)IPO申报材料前,李绍武通过其 妻邱利颖持有30万股、与李妻一同出现的还有北京惠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万股。在举报人的材料中,九鼎投 资核心管理人员被称为李的“挚交好友”,与李绍武相识多年,在入股佰利联一事上与李有分成协议。

与其类似的还有一桩公案,华谊嘉信因被举报存在天策创投私募股份代持及保荐代表人参股问题曾被监管层暂停上市程序,后因查无实据被放行。

来自中信证券的分析人士指出,这是目前最隐蔽的一种代持方式,因为无论是远方亲属直接参股,还是通过其设立皮包公司,都很难隐蔽到不为人知,一旦有 举报很难逃脱。如借道信托公司持股,目前监管层要求股东如有信托公司持股且不是其自有资金,则需披露直接受益人。而借道朋友的私募公司,只需达成利益分成 协议和攻守同盟,则神鬼不知。

有些行事大胆的私募公司甚至会直接派出其员工为某些特定的人以个人身份代持,这样一来就更为隐蔽了,这也是监管中很难突破的环节。

他还提到,这实际上是投行人员与私募结成利益同盟的进一步发展。几年前,投行人员自己或者伙同他人设立PE公司用于投资,或者为其他PE公司入股进 行牵线搭桥,从中牟利。而像九鼎投资、天策创投这类喜欢赚快钱的创投公司一般都与投行保荐代表人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保荐代表人身份特殊,他们能够提前对公 司情况深入了解,他们一旦认为公司上市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创投公司而言是保驾护航、降低风险的一重手段,所以一些行事风格比较大胆的创投公司也乐于与投行 保荐代表人关系紧密,有些甚至将代持股份视为保持关系的一种方式,以换取突击参股上市公司的机会,以此作为一种盈利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衍生出前述 代持模式。

上市快车道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一味地指责投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甚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恪守职业道德过于高估了人性抵制诱惑的能力,PE腐败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管制经济学专家周子衡认为,PE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中国的上市机制上,发行上市口子过窄,上市资格仍然是稀缺资源,时间长了自然滋生寻租问题。

众多企业踏破券商门槛,希望上市融资,但是保荐机构可挑选的空间巨大,这令不少资质中等的企业将目光投向了 “保代(即保荐代表人)持股”,希望以此尽快挤上融资的快车道,因为与上市融到的资金相比,所付出的股份不过是九牛一毛。

他还提到另外一个次要原因,公司上市必须由保荐代表人推荐,且同一保荐代表人不能同时保荐两个项目,保荐代表人推荐谁?谁就拥有了上市融资的资格, 这也赋予了保荐代表人无上的权力。此外,券商之间激烈的竞争使其对保荐代表人的争夺愈演愈烈,在现行的游戏规则下,保荐代表人数量是决胜投行座次的一个重 要因素,所以,客观上导致券商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而本次“投行现形记”率先于国信证券上演,并非偶然。前述西南证券资深投行人士称,李绍武案发给予管理模式类似国信证券的投行敲了一记警钟。

国信证券实行事业部制,投资银行部门众多,内部通讯录上随处可见如是标注:27投资银行事业部、32并购业务部××,但实际上一个部门只是一个业务小组而已,最少的两个保荐代表人即可组成一个部门承揽投行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这种组织架构厉害的地方在于:灵活快速,能及时抢占项目资源,正是这种模式让国信证券投行在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长期占据头把交椅;但缺点则是,投行总部对这种小团队的管理比较松散,人员少、内控手段少,则容易滋生PE腐败。

据了解,国内不少专注于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券商多效仿国信,只是在管理上略有不同。

查处之难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PE腐败,如果没有核心内部人举报,要查实仍然困难重重。

4月21日,苏州天马IPO申请获通过之时,细心的投资者发现,在上市前夕的第三次股权转让中,国发创投、深创投和海富投资受让苏州天马的股权价格 同权不同价,引起了广泛的利益输送质疑。据了解,这一情形也引起了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和了解,曾要求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陈华作出解释,但是因为 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尽管在众多投行界人士看来,李绍武入股上市公司的手段简直是“低级错误”,但在内部人举报之前长达9年的时间里仍然平安无事。

一个显而易见的线索是,李绍武跟踪过的两个项目轴研科技与四方达在转手至南京证券和国泰君安投行部之后,李绍武分别通过妻子邱利颖的公司昕利科技和李妻个人名义参股,却仍然未被发现。

8月4日,本报记者致电国信证券新闻发言人尹力兵,就国信证券是否对李转手上述项目进行追究,在长达9年的时间国信证券为何没有发现李绍武的问题进行采访,他表示上述问题只有投行部能够作答,他将代为转达,但截至发稿本报未收到国信证券的答复。

而国信证券投行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则表示,保荐代表人跟踪过的项目被其他竞争对手撬走,或者企业主转投别家投行未能成功签约的情形在业内并不少见,而且代持一般不会以自己亲属的名义直接入股,这种情况很难被投行总部及公司风控部门所掌握。

而据本报记者调查了解,李绍武东窗事发若非因为个人恩怨遭内部人举报亦是很难暴露的。

关于李之所以被举报,国信投行内部有两种说法:其一是李行事大胆张扬,凡经手的项目必须要持股,否则不干,若企业不同意,就会想方设法挑毛病逼企业 就范。近年来,李对拟上市企业的开价更是高达100万股以上,以至于很早之前在国信投行内部、跟踪项目企业处均有类似传言,这一情况被人掌握。

其二是说李曾经在饭桌上嘲笑过比其名头更大的国信投行五部核心成员能力不行,所负责部门2008、2009年业绩不佳,该说法传至五部后导致该部门成员与其不睦,双方由此结怨,此后该团队的谢风华、樊长勇、先卫国悉数跳槽至中信证券。

但这一版本被演绎之后,就变成了谢风华等为了报复国信时期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暗中举报李绍武,李案发后,谢风华从国信证券带 至中信证券的ST兴业(600603.SH)重组也遭对方报复举报内幕交易,迫其远遁新西兰。对于演绎版本,国信证券上海和北京投行部人士均斥之为编造, 但是研究所等其他部门的人士则认为,空穴不来风,而今两大主角一个身陷囹圄,一个逃逸国外,真相如何,外人很难弄清楚了。

对于ST兴业案与李绍武案的进展情况,8月4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两个案子还在调查阶段,暂无消息对外披露。 他也承认,保荐人PE腐败和内幕交易案调查难度较普通的内幕交易案更大,因为目前国内投行做项目多是小组承包形式,结成攻守同盟后,违规情况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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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財務核查第一案真相:天豐節能虛增業績"畫蛇添足"

http://www.yicai.com/news/2013/07/2891222.html

「IPO財務核查第一案」——天豐節能IPO項目造假又有最新進展。「證監會對該項目的現場調查工作已結束,將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7月25日,光大證券(601788.SH)公告6月21日披露了因天豐節能項目接受監管層立案調查的事項即將結案。

萬福生科(300268.SZ)、勝景山河等一系列造假上市的「前車之鑑」項目下,天豐節能的調查結果是否傳言般「狼藉滿盤,惡貫滿盈」?

據本報記者瞭解,按照證券執法體制,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門完成調查後,將交由專職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後者按「主審-合議」制原則,由主審委員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如有疑問,可退回稽查部門重新調查;如事實確鑿證據充分,則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處罰委員會合議作出決定,在此基礎上形成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

「案件調查的結果也許超乎市場意料,一定程度上,該案件還代表過去一段時間許多擬IPO企業籌備上市時慣用的思維套路,正是這種模式,才使天豐節能可能一帆風順的上市路不但夭折,甚至還將給企業帶來災難性的毀滅,這些是最值得資本市場深思的東西。」7月24日晚,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本報透露。

欲「添花」反「添足」

但凡被爆財務造假的企業往往被認為「業績衰敗嬴弱」、「經營舉步維艱」、「假賬遍地橫飛」,但本報記者獲得的天豐節能初步調查結果顯示,上述造假直接動因似乎皆與其無關。

「調查結果顯示,天豐節能虛增利潤部分其實並不大,甚至把其虛增收入部分刨去後,公司的實際財務數據也足以滿足上市的基本要求,虛增的直接動機是想『錦上添花』,為通過有關審核積累更多籌碼,但反而『畫蛇添足』。」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據天豐節能申請材料顯示,公司2010年底總資產1.95億元,淨資產1.29億元,資產負債率33.87%,當年實現銷售收入1.08億元,利潤總額2846.48萬元。其後3年,天豐節能銷售業績以35%左右的速度飆升,淨利潤增長也超過30%,2011年實現銷售收入2.08億元,同比增長92%,2012年,公司銷售收入更達到2.71億元。

「調查取證後提交的結果是其三年內涉嫌虛增銷售收入共計9256萬元,約佔報告期三年內總收入的15.7%。」上述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

而刨去當年虛增銷售收入後,2010年至2012年,天豐節能營收的真實數據分別為9800萬、1.71億、2.26億元,三年間,虛增收入分別為1130萬元、3664萬元、4461萬元。其中,虛增收入佔比最大的為2011年,約佔當年總收入的17%,2010年虛增收入僅佔總收入的一成。

這三年,虛增的收入帶來的利潤分別約398萬、1000萬、1560萬,分別佔當年總利潤的14%、24%、23%。

實際上,刨去所有虛增收入與利潤後,天豐節能無論是營業收入還是營業利潤增速仍超過30%,2011年間增速接近100%。

「單從財務指標看,假設去除虛增利潤,還是比較好的,也滿足上市條件。」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如果當初沒有『錦上添花』的想法,其被核查出問題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

「雖然天豐節能的實際財務情況並不差,且其虛增利潤造假的幅度也不算巨大,但作為擬上市公司,首先造假虛增無論數據規模大小,都是非常嚴重的犯規,其次,經歷層層財務自查乃至抽查後,才發現這麼明顯的財務造假行為,暴露出的問題及其引起的負面效應,除影響惡劣須嚴懲警戒外,更多的則是留給資本市場各方參與者深思的問題。」上述知情人士嘆息道。

此外,天豐節能還涉及關聯交易非關聯化、資產虛增等問題,其報送的IPO文件也涉及信息披露等問題。

IPO財報粉飾動因

既然天豐節能的財務數據本已滿足IPO申請要求,為何其還鋌而走險虛增有關數據呢?

「實際上,過去數年,類似天豐節能對於財報修飾和包裝的IPO案例並不少見,甚至成為投行工作的潛規則,過去被發現造假的只是少數,包括天豐節能在內,我們只能說它太不幸。」北京一家資深投行高層反問記者,「如果沒有財務核查,沒有要求提供財務數據的有關核查原件,沒有核查原始的對賬數據,天豐節能的財務造假案能輕易查出嗎?再做個假設,如果天豐節能IPO項目未被抽中,公司未必會東窗事發吧。」

「監管層雖然對申請IPO的企業有基本的門檻限制,但從過去幾年被否的項目原因分析,要想過會成功,業績問題都是第一考察指標,換句話說,幾乎沒有一家僅達到業績門檻要求的企業被順利放行,整體業績越亮眼、增幅在一定程度內越大,那麼其過會的可能性就越大。」上述投行高層解釋道,正是有了這樣的IPO審核指導思想,許多擬IPO企業便將報告期內的業績努力釋放。「釋放」的方式多種多樣,有通過會計辦法處理的,也有通過各種手段先隱瞞後釋放利潤造成高增長假象的,更有通過違規手段虛增利潤的。

「目前監管層已經逐步改變之前的審核模式。」上述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坦言,2012年以來,IPO審查便逐步從對財務數據的嚴格要求轉變為將不再對企業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可持續盈利能力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招股書及相關文件充分披露,由券商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即可,證監會將主要審核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部分。

此舉意味著對於IPO審核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備性將成為審查的重中之重,有關財務數據只要符合一定要求,將不再成為影響其IPO成敗的關鍵。

日前剛完成徵求意見的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中,對於IPO企業的信息披露問題又被重點提及。

「希望IPO開閘後,擬IPO申請審核中,能將有關指導思想真正落實,真正淡化對於有關企業盈利能力問題的實質性判斷,否則,類似的粉飾財報的情況依然還會出現。」上述投行高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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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融資爆倉第一案 昌九生化:曖昧的利益

http://www.infzm.com/content/97049

依靠與稀土故事的曖昧傳聞,昌九生化股價扶搖直上,直到最後隨著傳言的被澄清而暴跌。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上市公司「有選擇的信息披露」備受質疑。而在這場財富神話中,有人血本無歸,也有諸多機構與神秘人士賺得盆滿缽滿。

2013年12月24日,剛復牌的A股上市公司昌九生化(股票代碼600228)股價再次封死在跌停價位,這也是自上月初連續暴跌以來的第十個跌停,打破A股量跌記錄。

11月4日,入選上交所融資融券標的股僅一個半月的昌九生化,連續七個交易日跌停,隨後停牌。

導致昌九生化股價雪崩的導火線,是另一家上市公司威華股份(股票代碼002240)於2013年11月初發佈的一則重組公告。在該公告中,贛州稀土公司將通過威華股份借殼上市——對昌九生化來說,這意味著一個財富神話的破滅,因為此前兩年裡一直有傳聞說贛州稀土將注入昌九生化進行重組,造成後者股價一路暴漲。

「一切都沒了,券商早就發出強行平倉賣股通知,但也沒法賣出去。」一位江蘇投資者說。截止24日收盤,仍有4600多萬股賣單死死封在跌停板,眾多平倉盤仍無法達成交易。這意味著,眾多融資買入昌九股票的股民,不僅市值將清零,還倒欠券商一筆不小的債務。

這也是自2010年4月證監會正式批准兩融業務(融資融券)以來爆發的第一起大規模融資爆倉事件。在新的交易機制下入場的不少投資者,正面臨著高槓桿高風險帶來的巨大虧損。

曖昧的稀土神話

昌九生化是1999年上市以來一家虧損多年的老牌績差股和問題股,瀕於退市邊緣。

2011年初,姚偉彪出任昌九生化副董事長(2013年升任董事長)。此後,由於他善於操作信息披露、精於財務和法律,被市場各方視作能幫助昌九「保殼」的重要人物。

在同年4月15日,贛州市政府發文聘任姚偉彪為贛州稀土公司副董事長。這樣,姚偉彪同時擔任昌九生化和贛州稀土副董事長,這被市場認為是贛州稀土資產注入昌九生化的明確信號。

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稀土兩個字一直就是神話,沾上就漲。最先開始整合北方稀土資源的上市公司包鋼稀土,股價曾暴漲5倍,在其示範效應下,涉及稀土題材的股票無一不被爆炒。

昌九的稀土神話也自此開始醞釀,2011年6月左右股價開始劇烈變動。從2012年12月起,昌九的稀土故事開始進入最瘋狂的高潮,股價從12元大幅拉升,直至2013年5月9日高攀至每股40.60元,漲幅接近3倍。

巨大的利益之下,這些稀土題材股的信息披露也遊走於灰色地帶,被市場人士質疑「澄而不清」。

例如,永安林業的澄清公告就把文字遊戲操弄到了極致——「公司部分林地稀土被盜採,已得到制止,但公司無權對林地裡的稀土資源進行勘探,因此,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稀土等礦產。」就是這樣一份公告,激發了一輪爆炒。

在這些灰色地帶,財富隨著股價而劇烈變動。

西藏發展便曾經有過暴漲暴跌的故事。2011年初,借助收購四川德昌厚地稀土概念,西藏發展股價一路飆升,從8元多漲到38元,漲了將近4倍;其後在當年9月下旬,西藏發展公告終止收購稀土資產,股價立即出現瀑布式下跌。

信息披露「雙重標準」

「如果昌九生化及時澄清稀土重組傳聞,也許就不會造成災難性後果。」在深圳南山一間咖啡廳裡,私募基金經理孫原(化名)對南方週末記者說。

孫原在2013年1月以16元多的價位追高買入昌九生化。

但讓孫原驚訝的,是2013年6月3日刊發在《經濟參考報》的一篇關於贛州稀土的報導。在這篇名為《贛州稀土謀劃借殼威華股份》的報導中,詳細描述了贛州稀土借殼威華股份的重組方案。事後看來,這與威華在五個月後(11月4日)正式公告的重組方案,極為接近。

當時,孫原感覺像是「晴天霹靂」——如果報導屬實的話,這意味著威華和昌九將面臨迥然不同的命運,「一個將上天堂,一個將下地獄」。

孫原以普通股民身份分別致電兩家上市公司求證,希望兩家公司發正式公告對此報導做一個說明,「但兩家公司仍然選擇了沉默,未做任何公告」。

孫原隨後分批賣掉昌九生化。

「雖然我獲利而出,但我仍然支持昌九股民維權。」孫原說。在他看來,昌九生化的沉默,讓股民錯失了減少損失的時機——「昌九此時還未入選兩融標的股,若發公告披露贛州稀土正與其他上市公司磋商重組事宜,儘管股民還會受到損失,但不至於輸得如此傾家蕩產。」

回頭來看,在這場事件中,類似這樣的澄清時機,昌九生化都錯過了。

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昌九生化於2012年12月28日發佈的重大事項公告(以下簡稱1228公告)。在這份公告中,昌九生化引用了贛州市國資委的覆函:鑑於組建國家級南方稀土大型企業集團的方向、途徑、方式等尚未確定,稀土產業整合工作尚未到位,市屬國有稀土企業的產業結構、資產質量等方面還不具備整合上市的條件,因此,沒有將市屬國有稀土資源、資產注入昌九生化的考慮。

在不少昌九中小股東看來,這份有限定條件的公告是在玩弄「文字遊戲」,限定條件裡的暗示是,一旦限定條件成熟,即稀土整合上市的條件具備以後,贛州稀土可能會注入昌九生化。在這些投資者看來,這屬於「歧義陳述,誤導投資者」。

一位現在北京討說法的昌九股民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贛州市國資委的覆函亦有自相矛盾之處,「既然贛州稀土資產上市不成熟、條件不具備,怎麼此前一直和ST宏盛洽談借殼重組?」查閱ST宏盛公告不難發現,在2012年7月至12月期間,贛州稀土確實一直在與ST宏盛商談借殼上市重組方案。

昌九生化在後來發佈的自查公告對此解釋:在市場傳聞的推動下,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27日短短7個交易日,昌九生化的股價從12.45元飆升至16.61元,其間觸及17元的高位,漲幅達33.4%,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2%,已嚴重偏離大盤指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贛州工投向贛州市國資委請示,並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利用公司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贛州市國資委的相關回覆,發佈了1228公告,程序上並無不妥。

不過,長期跟蹤這支股票的孫原對昌九生化的解釋並不滿意,「他們在選擇披露信息時有雙重標準」。

孫原舉出了另外7個交易日裡暴漲的案例: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25日短短7個交易日,股吧論壇再次出現贛州稀土擬借殼昌九生化的傳聞,昌九生化股價在高價位運行下更是出現一波猛烈拉升,從26.00元飆升至34.83元,其間觸及38.66元的高位,漲幅達33.8%,同期上證指數漲幅僅為0.2%,已嚴重偏離大盤指數。

「在更猛烈的炒作稀土傳聞之下,昌九生化卻令人奇怪地選擇了沉默。這種有選擇性的信披標準是非常曖昧的。」孫原說。

2013年5月初,對昌九生化的炒作達到最高點,股價在當月9日一度飆升至40.60元,這是昌九生化上市14年以來的歷史最高價位。但是,在昌九股價創歷史新高之際,在稀土傳聞依然充斥各大論壇網站及媒體之際,昌九生化依然不做任何公告。

澄清與澄不清

投資者質疑的另一焦點在於,昌九生化在《股價異動公告》中從沒有斬釘截鐵地否認過稀土注入的傳聞。

一位南京投資者說,在股市出現非稀土重組傳聞時,昌九採用準確明了的一句話否定公告,比如,2012年2月初,市場傳聞稱新能源資產注入昌九時,昌九公告稱「贛州工投明確表示旗下沒有新能源類的實質性資產」。

但在澄清稀土重組傳聞時,昌九生化在股價異動公告中使用的是「暫無重組」、「未來三個月沒有重組」之類的字眼,「這樣拐彎抹角的澄清,會增強投資者對於未來三個月後的重組預期」。

南方週末記者查閱昌九生化公告顯示,從2012年1月到2013年4月10日,昌九生化一共發佈8份《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均使用了「沒有在未來三個月內重組的計劃」的陳述。

與此鮮明對比的是江西另一上市公司中江地產在2013年3月針對稀土傳聞所發佈的《股價異動公告》。在該公告中,中江地產明確宣稱:「江西省國資委、中江集團均不存在與贛州稀土洽談借殼重組本公司的情況。」

「與中江地產異動公告相比,昌九的異動公告是有瑕疵的。」孫原說。他記得,中江地產的一句話否定公告非常有效,徹底劃清了與贛州稀土的界限,很快遏止了炒作。而昌九生化的公告,則給了投機資金更多的想像空間。「每次昌九生化發佈股價異動公告後,游資反而投入更多的資金拉抬股價,才出現公司越澄清、股價越上漲的不正常現象。」 

對於外界批評,昌九生化於2013年11月14日《江西日報》刊發整版的未署名文章辯稱「嚴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誰是贏家

一部分人輸得精光之際,大股東以及各種利益人士卻有大筆收入進賬。

2013年7月6日的昌九生化股權拍賣會上,大股東昌九集團通過司法拍賣減持了1800萬股,獲得用於企業改制的3.52億元資金。這些拍賣減持的股票,被接手人迅速賣掉。

有細心的投資者算過一筆賬,昌九集團三四年前在股市減持套現了5.25億元,加上本次司3.52億元,再算上1999年發行新股得到的2.68億元,昌九生化及其大股東從股市獲取了11.45億元財富;作為著名的鐵公雞,昌九生化上市14年來向投資者發放紅利僅有1764萬元,平均每股分紅7分錢。

自然人梁少群、梁耀光,也通過股權拍賣獲取大筆收入。

從昌九公告看,梁少群、梁耀光分別以18.9元/股、21.4元/股的價格競得1200萬股(總價款22680萬元)和400萬股(總價款8560萬元),2013年7月10日,根據相關拍賣規定,這些昌九股份劃轉給「二梁」,此後短短一週,他們旋即出手套現——2013年7月11-17日,昌九生化股價在34.16-28.89之間波動,兩人獲利超過億元。

曾有媒體公開質疑「二梁」參加競買的三億多元的資金來源,因為資金數額與時間都與威華股份大股東李建華的一項行為有著巧合——威華公告顯示,2013年6月14日,李建華將其所持有的一些股份質押給上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獲得三億多元資金「用於下屬關聯企業」。不過,昌九生化和威華股份對此都保持沉默,未作回應。

事實上,如果不是昌九股民持續舉報,威華股份老闆李建華很可能成中國最富有的家族之一。按照贛州稀土的借殼上市方案,重組若成功,李建華及其女兒將擁有12.14%的贛州稀土股權。根據一位國信分析師估算,在全國67張稀土採礦證中,贛州稀土擁有44張,而且贛州的中重稀土價值,也遠超過包鋼稀土的輕稀土價值,「如果贛州稀土成功上市,市值做到1000億不成問題,李建華家族擁有12.14%股份的市值將超過百億。」

至於贛州稀土為什麼選殼威華股份,至今還有爭議。據江西一位國資系統人士透露,在選殼威華時,省國資委和贛州市國資委一度產生分歧。

另一位深圳證券人士也表示:從深交所的誠信記錄來看,威華股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違規行為,選擇這樣有不良誠信記錄的上市公司,「令人費解」。

根據深交所披露的信息,近三年威華股份及相關負責人共收到兩次通報批評、兩次要求整改等累計四次處罰。威華股份最近的一次處罰記錄是在2013年8月14日。違規行為是半年報財務數據造假,被深交所責令整改;而威華股份董事長李建華、財務總監蔡金萍及董秘劉豔梅最近受到通報批評的處分時間是2013年7月25日,違規行為是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但目前威華股份的重組已出現波折。2013年12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威華股份重組事項相關方涉嫌內幕交易,已被立案調查。鄧舸並未透露哪些相關方被調查。

市場人士普遍猜測,被調查的相關方很可能是各路老鼠倉,或者說,在威華2013年4月16日停牌前買入的各類機構或者自然人「股神」。

根據公開信息,華潤深國投-民森H號,在威華停牌前一共買入190.67萬股。民森投資與西南證券聯繫緊密,曾有一高管在西南證券任職,而後者正是贛州稀土借殼威華的兩家重組財務顧問之一。

另一信託產品中海信託-浦江之星12號信託產品持有威華500萬股,其中,有248萬股是在威華停牌前9個交易日精準「吃進」。這一產品掌舵人是姚偉龍,曾就職於招商證券,而招商證券正是贛州稀土借殼威華的另一家重組財務顧問。此外,曾有市場人士質疑姚偉龍和昌九生化董事長姚偉彪是堂兄弟關係,但姚偉彪公開發文否認。

隨著證監會調查的深入,贛州稀土背後的更多隱秘利益也將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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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股權眾籌第一案 人人投:對方涉嫌挪用項目款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5-14/915949.html

人人投CEO鄭林回應稱,諾米多排骨項目方涉嫌挪用投資人項目款,用於支付其他店鋪租金,人人投終止與其合作,並將該項目方納入其平臺黑名單

每經記者 朱丹丹 發自北京

一個標的並不太大的案件,讓股權眾籌引發輿論關註。

近日,北京海澱法院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已受理首例股權眾籌案件,具體為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委托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度)(其開辦股權眾籌平臺“人人投”)在網絡上融資88萬元,用於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後雙方產生糾紛,諾米多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委托協議解除;飛度返還17.6萬元及相應利息,並賠償損失。

對此,人人投CEO鄭林回應稱,諾米多排骨項目方涉嫌挪用投資人項目款,用於支付其他店鋪租金,人人投終止與其合作,並將該項目方納入其平臺黑名單。

針對人人投方面的說法,記者試圖聯系諾米多方面尋求置評,但未果。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分析師錢海利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眾籌發展迅速,但監管方面有待破冰。在監管政策出臺之前,平臺項目的規範自律行為是提高自身信譽的關鍵。此外,投資者在選擇眾籌之前要明確自身的承受風險能力,因為眾籌本身就是企業分擔風險的一種方式,同時還需熟悉投資項目的具體信息。

涉事雙方各執一詞

海澱法院官方微博上述消息顯示,原告諾米多訴稱,2015年1月21日,其委托飛度在網絡上融資88萬元,用於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雙方簽署協議後,諾米多依約向飛度的合作單位“易寶支付”充值17.6萬元,完成了項目選址、房租租賃以及公示等,並積極推進裝修工作,計劃如期開業。同時,飛度通過“人人投”平臺向眾多潛在投資者發布設立該項目的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融資信息,最終有86位投資者認購了總額為70.4萬元股權融資並已實際付款。

不過,雙方的合作並不順利。就在諾米多進行裝修、臨近開業前五天,要求人人投撥付融資款時,人人投卻選擇了拒絕。

對此,鄭林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因為人人投在項目審核中發現幾個問題:首先,項目方提供的房屋租賃協議的金寶街6號是平房,而金寶街6號實為三層樓房,只是把其中一層給眾籌融資的店鋪用,而二層和三層挪為私用與別人合開了火鍋店。其次,房屋租賃協議的出租人田桂蘭遲遲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因此無法查明田桂蘭是否為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存在產權歸屬風險。最後,項目方與出租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與人人投通過網絡等調查的周邊租金出入較大。

同時,人人投方面人士稱,經多次通知,但項目方並未出示足夠證據證明上述問題不存在,所以根據協議規定以及調查結果,並未發放項目方申請款項。

正是由於遲遲未發放項目方申請款項,2015年4月14日,雙方解除合同通知書,但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並應支付違約金。

為此,諾米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委托融資服務協議》自2015年4月14日解除,飛度返還諾米多17.6萬元及相應利息,並賠償損失5萬元。諾米多還指出,按照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不能超過50人,但案中合夥人達到了87人,飛度的融資行為違法。

由此可見,導致合作解除的關鍵,是人人投質疑項目方簽訂的租金過高和無產權問題,故未發放項目方申請款項。

人人投方面稱,諾米多提供的信息顯示,(融資店鋪)房屋年租金為73萬元,折合每天的租金是13元/平方米,而人人投工作人員實地走訪和網絡調查發現,此地平均租金為每天7元/平方米。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登陸房天下查詢北京市金寶街臨街商鋪信息,結果顯示,該處每平方米每天商鋪出租的價格最低有4.17元,最高是15元;安居客網站則顯示金寶街附近每平米每天5.3元~7元;58同城網站顯示臨近金寶街6號出租的價格在3元~10元每平米/天。

律師:飛度是否按合同放款成爭議焦點

諾米多方面還稱,按照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不能超過50人,但此案中合夥人達到了87人,飛度的融資行為違法。

對此,鄭林回應稱,“一個項目融資不超過200人,國家法律規定是沒問題,不超過200人可以成立四個合夥有限企業,一個合夥企業是50人註冊。”

協同工廠CEO林濤分析指出,在這次的眾籌項目中,投資者超過50人,成立了有限合夥公司,實際上是對股權眾籌平臺規範性、專業性的考驗,股權眾籌平臺在設立眾籌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到法律邊界問題。如有限合夥公司不能超過50人,股份公司不能超過200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則從法律角度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分析,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於雙方是否違約,除了《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條件之外,基本都要參照當時合同的具體約定。目前,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到底飛度是否應按照合同給諾多米放款。本案應當特別查明合同對於放款的規定,達到哪些條件即可放款,是否有除外條款。也就是說,只要融資人具備哪些情形,飛度就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委托為融資人發放融資款。臨時叫停是否有合法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這些將是以後審理的重點。

肖颯強調指出,本案就是股權眾籌民事法律風險的典型。民事法律風險雖然不會傷筋動骨,但影響企業形象,一旦敗訴容易引發負面評價,對企業品牌和美譽度有傷害。人人投作為國內股權眾籌行業的標桿企業,遭遇被訴,對其本身未必是壞事。通過此案,人人投所屬飛度公司,可以對合同設置重新安排,梳理企業運營中的各環節風險點,減少訴訟糾紛。同時,也應當對非法集資類風險嚴防死守。

  • 每經網
  • 陳俊傑
  • 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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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非獨夫婦搶生二孩社會撫養費征收第一案立案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1/4745744.html

全國非獨夫婦搶生二孩社會撫養費征收第一案立案

一財網 王羚 2016-01-29 08:08:00

曾經代理十幾個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

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的二孩母親馬麗雲一紙訴狀將監利縣衛計局告上法庭。1月25日,監利縣法院受理此案。作為全國非獨人群搶生社會撫養費征收第一案,這一案件意義重大。

馬麗雲家住監利縣網市鎮碾橋村,於2015年5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6年1月1日,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生效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意味著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新法實施十天後,2016年1月11日,馬麗雲夫婦收到監利縣衛計局的一張《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書中告知馬麗雲夫婦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生育二孩是違法行為,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98700元。

馬麗雲認為,監利縣衛計局的做法,違背了剛剛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是到監利縣人民法院對監利縣衛計局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對其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馬麗雲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她原本不懂法,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書很緊張,發到網上後很多網友告訴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修改,監利縣衛計局的征收決定書上有明顯錯誤。“我想既然錯誤這麽明顯,網友也都支持我,就決定起訴了。不過我還沒有告訴父母,怕他們擔心。”

馬麗雲的代理律師燕文薪認為,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了中國公民可生育2個子女,監利縣衛計局在新法生效之後對馬麗雲夫婦生育二孩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是違法的征收行為。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看到,監利縣衛計局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上有“當事人因2015年5月計劃外生育二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等內容。1月13日,湖北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新法實施前違法生育二孩的還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此前,國家衛計委曾經表態,對於新法實施前違法生二孩的並且沒有處理完畢的,由各省自行解決。

目前,各省正在修訂地方人口與計生法,絕大部分省市明確對搶生二孩予以處罰。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分析,對於本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但是,由於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之前處理,導致在修改之後生效的法律適用期間卻適用已經被修正的舊法進行處罰,處罰依據上存在瑕疵,為以後爭端的產生留下了隱患。

曾經代理十幾個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

吳有水代理的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現在都處於停滯階段。他分析,現在很多法官也在觀望中。由於此前各地都成立了由各部門領導組成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即使是在新法實施後,司法部門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上仍然受到計生部門的影響。

從全國範圍來看,不少搶生二孩的非獨夫妻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後陸續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因此,湖北監利的非獨搶生社會撫養費征收第一案意義重大。對於案件進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將及時進行跟蹤報道。

編輯:姚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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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搶生第一案拖延四個月仍未宣判 法院稱等待上級批複

倍受各界關註的非獨搶生第一案今年4月28日在湖北省監利縣開庭後,法院宣布“擇日宣判”。快四個月過去了,這一案件仍未宣判。

8月18日上午,監利縣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詢問時表示,“現在案件還沒有結果。已經請示上級法院,批複還沒有下來。”據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內部人士透露,最快今年九月份此類案件可能會有結果。

類似案件全國並不少見

今年1月25日,監利縣法院受理了二孩母親馬麗雲狀告監利縣衛計局的案件。馬麗雲家住監利縣網市鎮碾橋村,於2015年5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6年1月1日,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生效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全面二孩政策自此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新法實施十天後,2016年1月11日,馬麗雲夫婦收到監利縣衛計局的一張《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書中告知馬麗雲夫婦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生育二孩是違法行為,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98700元。

馬麗雲認為,監利縣衛計局的做法,違背了剛剛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是提起了訴訟。作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後的第一起非獨搶生起訴衛計部門的案件,此案從立案後一直受到各界關註。

馬麗雲的代理律師燕文薪認為,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了中國公民可生育2個子女,監利縣衛計局在新法生效之後對馬麗雲夫婦生育二孩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屬於違法征收行為。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類似馬麗雲的案件在全國並不少見。主要是因為有一批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了二孩的家庭,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不服衛計部門做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而到底對於搶生群體如何處理,目前從全國範圍內看並不十分清晰。全面二孩政策剛剛公布時,湖南曾經提出對於搶生群體“不做實質性處理”。此說法被衛計委叫停。此後,衛計委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都表達過,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經依法處理的,應當維持處理。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按照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目前絕大部分省市已經按照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完成了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修訂。根據其修訂內容,基本上都明確了對搶生人群采取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一位沿海省份的衛計部門人士私下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其實追繳的社會撫養費總量並沒有多少,他們自己也不願意做這件費力不討好的事,但是由於不願意做出頭鳥,也只得隨大流繼續追罰。

爭議何在?

山東省某市剛剛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書的趙先生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自己的第二個孩子在2015年12月25日出生,離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不到一周,因此就被征收二十多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他覺得很不公平。

“國家既然現在是鼓勵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因為我的孩子早出生幾天就這樣罰我。”趙先生說。

據多位法律界人士分析,非獨搶生第一案之所以遲遲沒有宣判,因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爭議。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此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訪時分析,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但是,由於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之前處理,導致在修改之後生效的法律適用期間卻適用已經被修正的舊法進行處罰,處罰依據上存在瑕疵,為以後爭端的產生留下了隱患。

曾經代理十幾個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他分析,從法理上,原告應當勝訴,但如果這樣判了,司法部門可能會遭到來自計生部門的不滿。因此,現在很多法官也在觀望中。由於此前各地都成立了由各部門領導組成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即使是在新法實施後,司法部門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上仍然受到計生部門的影響。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學者分析,非獨搶生第一案遲遲不宣判,也是意料之中的事。由於這個案件在全國具有風向標的意義,如何判決對全國其他同類案件影響巨大,因此就基層法院來說,可以說是左右為難。

據了解,吳有水代理的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現在都處於停滯階段。而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內部消息稱,此類案件可能最快九月份可能會有結果。《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會持續關註案件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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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車第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專車”司機勝訴

據新華社報道,備受關註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並處2萬元罰款。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由於案情複雜,此案先後四度延期審理。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在現有證據下,其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於陳超,並對其個人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判決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後,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稱,行政處罰決定並不存在處罰畸重的情形,原審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明顯不當,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超越案件事實,基於網約車系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做出判決,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超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以及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予以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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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第一案背後:他以為跨境就能僥幸 結果作案的親戚也被“一網打盡”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3-12/108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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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宋思艱 謝宏辰 每經編輯 宋思艱

3月10日(本周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香港證監會密切合作,果斷出擊、迅速查辦了唐漢博跨境操縱“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漢博、唐園子操縱市場案。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從重對涉案當事人作出了頂格行政處罰,兩案罰沒款合計達12.73億元。

隨後,中國證監會還在官網公布了唐漢博等人違法操縱股價的具體細節。上述逾12億元的罰沒款引起市場驚呼,紛紛追問:唐漢博是何許人也?他為何要跨境操縱股票?他又具體與誰合作來實施跨境操縱?

過往:2014、2015年已兩度遭頂格處罰

唐漢博在中國證監會早已是“掛了號”的人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他曾於2014年、2015年兩度遭中國證監會頂格處罰。 2014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2012年2月27日~3月2日,控制了“張某金”、“陳某”等9個賬戶交易華資實業(600191,SH)。具體方式是虛假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換言之,處以五倍罰款就是“頂格處罰”。唐漢博上述操縱的違法所得為649.40萬元,彼時中國證監會就作出了處以3247.02萬元的五倍罰款頂格處罰,合計罰沒款3896.42萬元。

2015年9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2012年8月1日~13日、9月6日~10日期間(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內,4次通過實際控制的“陳某學”、“戴某君”等12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虛假申報的方式,影響銀基發展(000511,現名*ST烯碳)股票價格,獲利共計252.89萬元。最終,中國證監會沒收唐漢博違法所得252.89萬元,並處以1264.45萬元的頂格罰款。           

特點:罰沒12.73億元 處罰決定書高達萬字

根據中國證監會3月10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唐漢博操縱過股票遍布A股主板及中小創各個板塊,如來自滬市的小商品城(600415,SH);來自深交所主板的廣發證券(000776,SZ)、新希望(000876,SZ);來自深交所中小板的傑賽科技(002544,SZ)、博雲新材(002297,SZ);以及來自深交所創業板的同花順(300033,SZ)。不難看出,上述股票均為市場上較受關註的“人氣股”,相對而言,這樣的股票成交量大、關註度高、股價易於操縱。

值得一提的是,3月10日公布的有關唐漢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篇幅相比以前有關他的類似文件要大了很多,僅有關跨境操縱的處罰決定書字數就高達9955字,加上操縱廣發證券等個股,合計宣布的罰沒金額高達12.73億元。而2014年公布的處罰決定書全文為2233字。

此外,此次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唐漢博賬戶組操縱股票的具體發生時間,甚至精確到毫秒。

變局:操縱地與監管範圍由境內擴展至境外

既然唐漢博已三次被證監會處罰,那麽其違法行為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舉措有哪些異同呢?

首先來看相似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操縱股價的過程,基本上都經歷了建倉、股價拉升和賣出三個階段;其操縱手法也始終包括虛假申報、對倒等手段。

從中國證監會的處罰來看,始終對操縱股價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對於唐漢博的違法行為,在查實之後均給予了頂格處罰。

再來看看不同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前兩次遭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發生在2012年)時,所被認定的下單地都在北京大酒店。而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分別是2014年和2016年)時,其所被認定的下單地由北京的酒店擴展至長沙和香港地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註意到,在2014年、2015年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中,雖然彼時其控制了很多他人賬戶,但最終受罰者都只有唐漢博一人。而在中國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處罰中,還包含了對袁海林(唐漢博表叔)、袁超(唐淵博表弟)、唐園子(唐漢博之弟)、唐淵琦(唐漢博表弟)和王濤的處罰。其中,袁超僅有27歲,是一同受罰的當事人最年輕的一位。

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來分析,與唐漢博違法行為擴展到境外相對應的是,中國證監會與香港地區證監會聯手,從而實現了跨境執法合作。

攻防:唐漢博稱中國證監會無管轄權

唐漢博為何要跨境操縱?中國證監會又為何能實現跨境執法合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3月10日,證監會實際上公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針對的是2016年2月~4月期間,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違法行為;另一份針對的是2014年12月~2015年4月期間,唐漢博等人操縱同花順等5只個股的違法行為。

唐漢博等人在對兩案進行辯解時,均質疑了中國香港證監會提供的證據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對跨境操縱小商品城案進行辯解時,還稱“本案違法行為發生地在香港,中國證監會沒有管轄權。”

由此,唐漢博跨境操縱的動機和目的已十分清楚:通過跨境來逃避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對此,中國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以及與中國香港證監會簽署的備忘錄,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其他地區監管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還表示,中國香港證監會移交的材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證明手續,合法合規,可以作為本案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

難點:規定偏“原則”還是偏“細化”更好?

事實上,中國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打擊市場操縱行為。

比如2015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曾一口氣公布了此前對12宗市場操縱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早已註意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比如,在深港通開通前的2016年11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消息稱,近日與中國香港證監會首次聯合組織打擊新型操縱市場案件專題執法培訓班。中國證監會稱,“最近,各種跨境操縱市場的苗頭已經引起兩地監管機關共同高度關註”。而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時間,正是發生在2016年2月4日~6月23日期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註意到,法律界普遍認為,如何認定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觀故意”一直被認為是難點之一;而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底是規定得“原則”一點,還是規定得“細化”一點更好?對此,中國證監會曾在不同時期進行過深入考量。

關於如何認定操縱行為的“主觀故意”問題,2016年4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與中國證監會幹部高海濤合作撰寫了一篇文章。該文章指出,從現有行政處罰案例樣本來看,中國證監會對“操縱”的認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主要通過觀察行為人申報價格是否明顯偏離於市場正常供需所反映的價格,來認定其連續大額的買賣並非一般投資者的合理交易行為,而是人為地拉擡或打壓價格。第二種,不糾纏於技術指標中的操縱特征,轉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從而認定行為具有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效果。

該文特別指出,操縱的欺詐性雖然可從行為外觀把握,但本質上仍需觀察行為人是否具有可歸責的主觀意圖,否則極易混淆合法的投資與具有違法性質的操縱行為。

關於法律法規對操縱市場的規定,是“原則”一些還是“細化”一些更好的問題,據《證券時報》報道,早在2012年,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表示,在考慮修訂《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該負責人認為,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寧可希望法律對相關規定更加原則一些,越原則越好操作,越細越難辦,因為違法人員會挖空心思繞開這些相關規定。

今日(3月12日),對於此次中國證監會的嚴厲懲處,前海開源基金執行總經理楊德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體現出不管對通過“滬港通”還是在A股直接進行市場操縱的行為,中國證監會都在嚴厲打擊。

另外,他認為,股價操縱行為一般比較隱蔽,普通投資者可能不是那麽容易識別。但他強調,要想規避股價操縱給中小投資者帶來的風險,需要投資者遠離一些跟風炒作的行為,回歸價值投資。像小商品城這樣的操縱案例中,一般都存在連續拉升現象,所以不少投資者就跟風買入,但操縱者卻在高位拋售,這樣的操縱行為是典型的“莊股”做法。他認為,投資者應避免追漲類似這樣有股價操縱嫌疑的股票,盡量去操作一些業績比較優良的價值股,通過價值投資來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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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757

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於近日通知上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審理。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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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合並第一案:永安行子公司收購哈羅單車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1025/165703.shtml

共享單車合並第一案:永安行子公司收購哈羅單車
王妍王妍

共享單車合並第一案:永安行子公司收購哈羅單車

永安行稱,本次交易完成後,將進一步增強低碳科技在共享單車業務的市場競爭力,但並未披露具體的交易金額與細節。

共享單車進入下半場,除了後續梯隊的加速洗牌,也逐漸拉開了合並的大幕。

10月24日當晚,永安行在官網發布新聞披露,參股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低碳科技”),與哈羅單車母公司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正科技”)簽署了合並協議,低碳科技買下鈞正科技100%股權後,雙方業務將進行合並。

永安行稱,本次交易完成後,將進一步增強低碳科技在共享單車業務的市場競爭力,但並未披露具體的交易金額與細節。

同一時間,哈羅單車創始人楊磊向公司員工發郵件稱,此次合並後,自己將出任新公司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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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截圖

據知情人透露,此次合並形式上是永安行收購了哈羅單車,但實際業務和團隊都是哈羅吞並了低碳科技。合並後的“大腦”和“身體”還是哈羅單車的原班團隊,只是在結構上有些變化。

知情人表示,因為此次交易涉及到低碳科技背後的投資方—螞蟻金服。今年9月低碳科技曾獲得包括螞蟻金服等機構在內的8.1億元的融資,交易完成後,螞蟻金服成為第二大股東。

為什麽是哈羅單車?

近日,曾有內部人士爆料,永安行向小藍單車提供1000萬“救助款”,並將收購小藍單車。23日永安行在互動平臺回複投資者時稱,關於其收購小藍單車的報道為不時信息。

而根據AI財經社的報道,此次傳聞並非完全空虛來風。包括最終被並購的哈羅單車在內,小藍單車和小鳴單車都曾與永安行溝通過並購事宜。但是哈羅單車因為談的時間最早,並且公司創始團隊運營能力最強,得以最終勝出。

作為共享單車行業的後來者,成立於2016年3月的哈羅單車,去年11月正式在杭州上線運營。但是因為哈羅單車早期采用的避開一二線,深入三四線城市的做法,讓哈羅單車躲過了行業廝殺最為慘烈的階段,也贏得了發展的機會。

根據多方的數據顯示,在共享單車的行業里,哈羅單車目前位列第二梯隊的首位,緊隨ofo和摩拜之後。截至2017年9月,哈羅單車已經進駐全國超過100個二三線城市,日訂單數量突破700萬,註冊用戶達到3000多萬。

作為哈羅單車的創始人楊磊,不滿29歲卻是出行領域的連續創業者。從2013年的愛代駕項目開始,先後在15年和16年創立停車項目“車鑰匙”和今天的哈羅單車。

而在不到一年的運營時間里,哈羅單車先後完成了四輪融資。背後的投資方包括愉悅資本、GGV、磐谷創投等知名投資機構。

永安行發力補短板

成立於2010年的永安行從有樁公共自行車起家,今年剛剛上市,因其運營少量的共享單車業務,也被稱之為“共享單車第一股”。

實際上,共享單車項目占永安行的營收比重非常低,其核心的業務是公共自行車系統生產運營。

根據其招股書顯示,永安行業務模式主要包括公共自行車系統銷售、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服務、用戶付費共享單車、騎旅業務四種。

這四項業務在2016年的收入分別為2.39億元、5.33億元、36.8萬元和96.5萬元,占總營收的比重分別為30.9%、68.9% 、0.05%和0.12%。

今年9月,永安行對公司的經營範圍進行了變更,增加了自行車、人工智能設備、電子設備、通信設備、IC卡讀寫機等的開發、制造、銷售等內容。

同一時間,永安行宣布進行新一輪的8.1億元的融資,並將旗下運營無樁共享單車服務的子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剝離上市公司報表,並宣布失去該公司的控制權。

永安行對此次交易回複宣稱:因為共享單車的盈利情況存疑,同時因監管政策持續完善所帶來的不確定性,為了規避上市公司的風險,通過引入投資的方式減少對永安行低碳的持股比例。

除了彌補短板,發力共享單車部分的業務,在近期永安行和哈羅單車的計劃里,也發現了雙方在共享電動汽車領域的相似布局。

今年6月,哈羅單車獲得了威馬汽車數億元的B+輪融資。根據楊磊的介紹,此次哈羅單車與威馬汽車的資本合作,源自一個共同投資人的牽線。

當時雙方宣布將聯手建立“共享單車+共享電單車+共享汽車”的立體交通,並打造“4+2”(四輪+兩輪)的共享出行模式,不再局限於單純的共享單車領域。

而在23日上午,永安行在互動平臺回複投資者,共享電動汽車業務正在推進,此前,永安行表示將在其共享出行業務重啟融資後發力共享電動汽車。

合並或是最好的結局

除卻ofo與摩拜在正面戰場的廝殺,在國家限制新車投放的政策出臺後,位於二三梯隊的單車也在不斷加速洗牌的進度。

從今年8月份起,多家共享單車廠商被接連爆出“押金難退”的問題,酷騎單車、小藍單車、小鳴單車等都在生存的邊緣掙紮。除了解決押金退還問題,下一步如何發展成為首要考慮的問題。

作為ofo的投資人,朱嘯虎此前也曾表示,目前ofo與摩拜已經占據共享單車95%的市場份額。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朱嘯虎也松口只有合並才能讓盈利成為可能。

10月份在遭遇用戶上門討要退款之後,酷騎單車的前CEO高唯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四川的一家集團同意以10億元的價格全面收購酷騎。而其他幾個也同樣出現押金擠兌風波的單車公司也頻頻出現想要被收購的信息。

也許在共享單車的冬天來臨之前,能找到一個支撐著活下去的辦法,已經是最好的結局。

合並共享單車永安行低碳哈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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