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ML v. YJ (楊軍)-潤迅通訊(0989)

1 : GS(14)@2010-12-17 12:04:59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 ... 104&art_id=14764137
案件速遞 潤迅前高層離婚案
終審庭駁回楊軍妻上訴
2010年12月14日


【本報訊】上巿公司潤迅通信前副主席楊軍與前妻馬琳, 06年先後在深圳及香港申請離婚,爭奪合共 9億元身家。馬琳不滿上訴庭下令終止她在香港提出的離婚訴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五位法官昨以 3比 2駁回其上訴。終院表示,除非有違公共政策,否則香港法院會承認深圳的離婚令,馬琳有派律師代表參與深圳的訴訟,亦保留再次分配財產的權利,故承認深圳法院的判決不會對她構成不公,而且二人一經深圳法院宣告離婚,香港法院便無司法管轄權處理他們在港財產。
案件編號: FACV20/09
2 : GS(14)@2010-12-17 12:05:18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137688

潤迅前副主席楊軍離婚官司勝訴

【新報訊】擁有近9億家財的上巿公司潤迅通信前副主席楊軍(圓圖)與妻子,早前分別在中港兩地申請離婚,楊在深圳辦妥離婚,並申請擱置本港的官司,獲判勝訴,楊妻不滿上訴終院。終審法院昨確認外地法院所頒的離婚令及贍養費命令;但指本港法院現時未能運用酌情權,處理外地離婚後的贍養費問題,故建議進行法律改革。


反映國際法律互相認可


楊軍的代表律師古明慧昨發聲明表示,楊對獲判勝訴感到開心,裁決反映了國際法律互相認可的重要性,由於在深圳的原判決是基於完整及公平的聆訊,雙方獲專業法律人員作代表,已獲公平處理,故此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承認深圳法院早前離婚判令的原判。
上訴人為馬琳,答辯人為其前夫楊軍,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以3比2裁定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據判詞指,楊與前妻均為中國公民、同在深圳出生及結婚,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凡任何外地離婚,任何一方配偶常居於該地或為該國國民,除非本無婚姻關係存續、或其中一方未獲得參與法律程序,及離婚有違公共政策外,本港須承認該國法院頒下的離婚令及贍養費命令。


建議就贍養費進行改革


判詞又稱,由於本港法院現時未能運用酌情權,處理外地離婚訴訟下的贍養費問題,故建議進行法律改革;不過,判詞強調,可就贍養費及資產分配,包括楊在港的5,400萬元資產及她指楊所隱瞞的8.4億元深圳資產,可向深圳法院申請重新處理。
案情指出,男方楊軍與女方馬琳原居於內地,於1992年在深圳結婚並組織家庭,2003年帶同子女來港,2006年婚姻破裂後,女方與男方分別在香港及深圳申請離婚,訴訟在兩地同時進行。於2007年11月,深圳法院判婚姻解除,男方遂向香港法院申請擱置在港的法律程序,但主審法官拒絕承認深圳一方的裁決。男方上訴至上訴庭,在2009年6月獲推翻原判。女方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法官昨日裁定男方勝訴。
據一名事務律師指出,中港婚姻越來越多,雙方均可在內地申請離婚,終審法院確認內地法院的離婚令,可解決兩地婚姻訴訟的爭拗,但不同夫婦有不同背景,此案裁決不會特別有利男方或女方。
案件編號:FACV 20/09
主審: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73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