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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E中作試答2017:談憤怒

【DSE】中文卷今開考 作文題三選一:解心結、足印、談憤怒 (14:53)

中學文憑試中文卷今日開考,首兩份卷是中國語文科的閱讀卷及寫作卷,每年的作文試題均備受關注,今年的題目中則提及「解開心結」及「憤怒」。
中文卷二寫作設有三條題目,考生只須選答一題。
第一題:試撰寫文章一篇,並以「自此之後,我終於解開了心結。」為末句收結全文。
第二題:「足印」雖是平常事物,卻可以引起聯想,或牽動思緒,又或啟發思考。試以「足印」為題,就個人體會寫作文章一篇。
第三題:有人說憤怒是壞事,有人說憤怒是好事,有人說處理憤怒的情緒需要智慧……試以「談憤怒」為題寫作文章一篇,談談你對憤怒的看法。
去年的寫作卷試題被稱為歷年最淺,三條題目分別為:
第一題:試以「熱鬧過後,我卻感到失落。」為首句,續寫這篇文章。
第二題:有人在活動中找到快樂,有人在大自然之中找到快樂,有人在某個時刻、場景之中找到快樂……,你在什麼之中找到快樂呢?試為「我在____之中找到快樂」補上一詞,並以此為題,寫作文章一篇。
第三題:有人認為「傳統往往是創新的包袱」。試談談你對這句話的看法。
有人說憤怒是壞事,有人說憤怒是好事,有人說處理憤怒的情緒需要智慧……試以「談憤怒」為題寫作文章一篇,談談你對憤怒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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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E中作試答2017:足印

【DSE】中文卷今開考 作文題三選一:解心結、足印、談憤怒 (14:53)
中學文憑試中文卷今日開考,首兩份卷是中國語文科的閱讀卷及寫作卷,每年的作文試題均備受關注,今年的題目中則提及「解開心結」及「憤怒」。
中文卷二寫作設有三條題目,考生只須選答一題。
第一題:試撰寫文章一篇,並以「自此之後,我終於解開了心結。」為末句收結全文。
第二題:「足印」雖是平常事物,卻可以引起聯想,或牽動思緒,又或啟發思考。試以「足印」為題,就個人體會寫作文章一篇。
第三題:有人說憤怒是壞事,有人說憤怒是好事,有人說處理憤怒的情緒需要智慧……試以「談憤怒」為題寫作文章一篇,談談你對憤怒的看法。
去年的寫作卷試題被稱為歷年最淺,三條題目分別為:
第一題:試以「熱鬧過後,我卻感到失落。」為首句,續寫這篇文章。
第二題:有人在活動中找到快樂,有人在大自然之中找到快樂,有人在某個時刻、場景之中找到快樂……,你在什麼之中找到快樂呢?試為「我在____之中找到快樂」補上一詞,並以此為題,寫作文章一篇。
第三題:有人認為「傳統往往是創新的包袱」。試談談你對這句話的看法。
「足印」雖是平常事物,卻可以引起聯想,或牽動思緒,又或啟發思考。試以「足印」為題,就個人體會寫作文章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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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體的處分

爆出下體欺凌事件的港大宿舍, 聲稱紀律處分對下體滴蠟的學生, 最嚴重者取消宿位, 這算是對社會一種交代, 應該可以為醜聞止血, 也可遏止將來同類事情的發生。不過, 另一則新聞其中一段這樣講:

「學生會在聲明中指出,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捉弄都應該禁止,而且指捉弄為學院傳統一部分的說法存在錯誤,不應該堅持。學生會亦通過動議,指捉弄違反學院價值,將反對任何形式的捉弄,學生會及屬會都不可以施加捉弄,學生會將會檢視所有學院內的學生活動。」
(8/4/2017 明報即時新聞)

學生會這看法似乎矯枉過正。用下體作為工具, 捉弄/欺凌/整蠱他人, 都是使大學蒙羞的小學生行為, 但倡議禁止任何形式的捉弄, 豈不是成為小學規則。大學是個崇尚思想自由的地方, 對大學生行為及紀律的規範應該訂立得越少越好, 不論是迎新或宿舍活動, 一般出問題是在於這些活動的性質意淫、粗鄙、色情等, 其他性質的捉弄, 一般都不會惹起反感。有些建立感情, 促進歸屬感的迎新活動, 無傷大雅, 不應明文限制和管束, 事事加以限制, 就會變成在管制小學生了。大學生應該享有高度自由, 要接受責任的磨練, 自己決定怎樣做不會越矩, 怎樣做不會使大學及本人蒙羞。動不動禁止這樣禁止那樣, 豈不是提倡大學小學化, 教授上課學生也要起立見禮坐下? 若是這樣, 這大學我也不想讀了。思想自由奔放, 充滿浪漫, 才不會枉過大學那幾年的生活。值得反思的並不是違反規章會面對處分, 而是怎樣可以做到在沒有規章條文限制下, 也不會做出使人反感, 使大學聲譽蒙羞的事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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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407刑事法(五十七) 強姦1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4/07/%e6%b3%95%e5%be%8b170407%e5%88%91%e4%ba%8b%e6%b3%95%e4%ba%94%e5%8d%81%e4%b8%83-%e5%bc%ba%e5%a7%a61/

法律170407
刑事法(五十七) 性罪行之 強姦1
蕭律師執筆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二部份包含一個寬廣範圍的「性罪行」,粗略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別包括一些罪行,有關行為本身就涉及性暴力或侵犯,通常是針對個人。這些罪行大部份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18和128章,包括:強姦、非同意下雞姦,及猥褻侵犯、強暴猥褻行為、非法與十三歲及十六歲以下女童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性交、為了性目的拐帶十六歲以下未婚少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中亦包括幾種「不雅行為」的罪行,如對兒童及在公眾地方有猥褻行為。

第二類別廣泛包括一些「不道德罪行」,如利用他人的「性」去謀取利益、賣淫等罪行。

現在只討論兩種罪行:強姦和猥褻侵犯。

〈強姦Rape〉
一個男人強姦一個女人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下是一條罪行,可判刑終身監禁。
強姦的定義本是普通法之事,但1976年上述條例生效,其中118(3) 章明確載明: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據上所載,強姦行為首先(1)必須證明被告(是一個“男人”,包括男童)和一個“女人”(包括女童)性交;(2)此性交是非法的;及(3)受害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

「性交」
是指陽具插入陰道,證明陽具有少少插入已算性交。必須證明有插入。用陽具以外身體其他部分,或用一種物品插入不是強姦。不須證明完全插入或射精。
在 R v Kaitamaki(1985),法庭認為性交是一種連續方式的行為;只要陽具仍繼續停留在陰道內,仍是性交。所以,就算開始陽具插入時性交獲得同意,但當受害人收回同意時而被告仍要繼續,那是強姦。***

如果被告試圖插入但不成功,那不構成強姦;但若強姦所需的犯罪動機存在,可構成「意圖強姦」罪。***
在A-G’s Reference(No.1 of 1992)(1993),法庭認為即使被告並未達到意圖插入階段,仍可以是意圖強姦。(如受害人衣褲已被扯脫,被告正為陽具戴上安全套時被別人撞破。)

在普通法下,十四歲以下的男性被假設為不能夠進行性交,這種假設以前是不可被推翻的irrebuttable。 這種假設已被英國1993年《性罪行法例Sexual Offences Act》所廢除。由是,一個十四歲以下男性不能在強姦(或其他涉及性交的罪行)案中被判定為主犯,但可被判定為從犯,從犯可以是女性。

「非法」
性交必須是非法的。以前,在強姦及相關罪行中,“非法”一詞一般通認為“婚姻以外” 的性交,即丈夫與妻子以外的性交:Chapman(1959),那反映出普通法下的現實,即丈夫可被視為有豁免強姦妻子主犯的刑責。***
這種豁免在Clarence(1888)被確認,其理據是:妻子由於婚姻之故,不能拒絕與丈夫性交。***

在Miller(1954),英國上訴庭確認丈夫對妻子性交的“權利”並不賦與他用武力或暴力達致性交;如果他確這樣做,他雖仍可被豁免強姦的刑責,但可被判襲擊或嚴重襲擊。其次,如果丈夫與妻子已合法分居,丈夫就喪失了此種豁免。最後,如果其他人強姦他的妻子,他沒有被豁免作為從犯的刑責:DPP v Morgan(1976)

在R v R(1991)案中,英國上議院審視了普通法下的豁免權,最後裁定此種豁免不正當。**** 大法官Keith所下的判詞認為:
「普通法是可以因依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向前演進。丈夫可免強姦妻子刑責清晰地反映普通法當時的情況。自此以後,女人,特別是已婚的女人,她們的地位在各方面已經有所改變。除物業權及各種婚姻上補償可應用外,最重要改變之一就是,在現今,婚姻已被視為一種有對等的夥伴關係,妻子不再是丈夫的從屬財物。妻子在結婚後,丈夫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理會妻子的健康狀況、不理會她的感受在性交中是否快樂,都有權與她性交的主張,在今時今日,一個 “明理的人”都會視此種概念為絕對不能接受。」

由是,各上議院大法官裁定丈夫不會再有強姦妻子豁免權。此案的裁決在香港案件HKSAR v Chan Wing Hung(1997)中似乎被上訴庭法官鮑維爾Power所接納,但案情不是直接與強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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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70405「依法治國」二千年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4/05/%e8%aa%aa%e5%8f%b2170405%e3%80%8c%e4%be%9d%e6%b3%95%e6%b2%bb%e5%9c%8b%e3%80%8d%e4%ba%8c%e5%8d%83%e5%b9%b4/

說史170405
「依法治國」二千年
朝日執筆:歷史小品系列18

朝日最近讀了一篇期刊論文,主題是關於 秦統一前「南郡」(本為楚地)「編戶民」(即登記戶籍居民)的「身份認同」問題。當然,文章的論證過程也是「毫不意外地」冗長和「悶餅」。不過,朝日想與大家分享的,卻是在整篇文章中的一個細節,這是一個發生在二千多年前的「國籍認證」問題。更重要的,是這個小故事還反映出我國「自古以來」已是一個「法治國家」。國家主席 習近平同誌不止一次在正式場合,強調要嚴格實行「法治」—「依法治國」。這個故事說明習大大所提倡的「法治」,絕非「照搬外國的一套」,而是我國「古已有之」的優良傳統。

這篇文章名為《秦代南郡編戶民的秦、楚身份認同問題》[註一]。作者 琴載元是韓國人,在韓國 慶北大學主修中國秦漢史,在 北大歷史系唸博士,現於西安西北大學歷史系任教。文章的論證過程和結論朝日也就不說了,有興趣的話各位就自己上網搜一下吧。不過,文中引用的一個案例倒是挺有趣。

在說故事前,當然首先要交代一下時代背景,各位就當是普及歷史知識,看一下就好。 話說秦 昭襄王二十九年(278 B.C.),白起攻陷楚國 郢都,楚王被迫遷都逃亡,秦置郢為 南郡。由此時至 秦王政二十四年(223 B.C.)楚國滅亡的五十多年間,南郡一直是與(縮小後的)楚國相望的邊境前線。

我們的故事就發生在這段期間的南郡[註二]。這是一個搶劫傷人案,案件的「上下集」分別記在兩份竹簡冊上。「上集」是南郡 州陵縣的長官「州陵守」綰 及副官「州陵丞」越,為請求上級機構「郡廷」「讞」(請示審議),而聯名所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報告。至於「下集」,則是南郡「假守」(署理長官)賈 給予州陵縣的回覆。

註腳中有簡牘的「釋文」[註三],讓大家知道簡牘或帛書(經過幾百個小時的「拼圖」後)的「原文」大約是什麼樣子。各位有興趣可以自行細閱。不過,朝日為免各位太辛勞,也就簡單地先說一下「上集」的內容,也就是有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紀錄吧!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有一個為數十四人的「跨境國際犯罪團夥」,襲擊並搶劫「好」等人。經審訊後發現該團夥原來由兩個「子團夥」組成,「治」等四人本來是「秦人」,後來逃亡到楚國的京州居住,另外「閬」等十人則是本來就居於京州的「荊人」(秦國為避秦王政之父「子楚」名諱,故稱「楚」為「荊」。)此十四人後來相約一起到往秦國「歸義」,途經州陵縣時卻改變了主意,決定落草為寇。此十四人觸犯了法律中「盜殺傷」這一條,州陵縣自可「依法辦理」。那到底跟這十四人的「國籍」有何關係呢?

問題出在應該如何獎賞「逮捕群盜有功」的「屍」等一眾義士(他們可能是專業的「賞金獵人」)。按照秦律,原來逮捕「秦人」盜賊及「它邦人」盜賊,應得的獎賞是不同的。由於群盜的「國籍問題」,雖然涉及的金額不算多,但由於牽涉的是重要的「法律問題」,州陵縣廷不敢貿然作出判決。

「治」等四人本為「秦人」,後來逃亡到楚,並「據信」(因為州陵縣只能憑犯人的供詞認定,而沒法取得他們在秦國或楚國的戶籍紀錄以驗證)已成為楚的「編戶民」[註四],那法律上應把他們視作「秦人」抑或「荊人」呢?州陵縣廷認為此事有待斟酌。不過,那十個京州原居民是「荊人」這一點,大概不會有疑問了吧?
且慢!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原來真正的關鍵在於他們案發的時間。根據案件紀錄,原來案發之前不久,王翦已攻陷楚都並俘虜楚王,雖然南方還有若幹地方尚未平定,但包括(「閬」等人的原籍地)京州在內的大部分楚地已向秦國投降。也就是說,「治」、「閬」等人犯案之時,京州已由「楚地」變成「秦地」。因此,州陵縣廷對判定「閬」等十人的「國籍問題」,同樣有所猶豫。面對如此的「高級法律問題」,唯有向上級請示審議了。

簡牘的「下集」就是南郡郡廷所作的回覆。前半部主要是覆述州陵縣報告的案情重點,並認同縣廷對這宗「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相當恰當。後半部分則是郡廷對案件作出的判決。各位除了可以看註腳中的「釋文」原文外[註五],也可以看朝日的簡述,有關判決的內容大概是這樣:
「南郡假守」賈的判決是,「治」等四人是「秦人」;「閬」等十人是「荊人」。值得註意的是,從州陵縣廷(約今湖北荊州市洪湖市)到南郡郡廷(約今湖北荊州市荊州區)的路途近五百里,單程正常也要走十多天。而且,還不是每天都有郵驛出發,也就是說文件由縣廷發出,到送達郡廷,可能要接近二十天。然而,兩份文件的日期分別是「五月丁亥」和「六月丙辰」,相差僅三十日,在二千多年前絕對是極高的效率。對於「治」等四人的「國籍問題」,州陵縣良久未能判斷,但一到郡廷就很快能夠解決,這很有可能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州陵縣外,其他南郡縣份的「編戶民」。因此,州陵縣廷未能從「縣檔案」中確認他們的身分,但南郡卻可以在「郡檔案」中迅速查到相關紀錄。

按照秦律,編戶的吏民自行離開「戶籍居住地」屬犯罪行為,法律名詞稱為「亡」。(逃離國境稱為「邦亡」,逃到楚國稱為「邦亡荊」。)「亡」對政府賦稅及徭役均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地方有關官員必須即時紀錄在案並上報上級地方政府,否則上繳時「唔夠數」,官員本身也會「好大鑊」。「可幸」由於實行「連坐法」,「亡」者也必然會被「極速檢舉」。由於「亡」者被緝拿歸案時,其處罰是按照「逃亡總日數」來量刑的(自首歸案有折扣),因此「亡」者的「亡地」和「亡日」都會被清楚地紀錄在案,以便日後「清算」。這也是郡廷一直保存著「治」等四人編戶紀錄的原因。
就算「治」等四人是否真的已在楚地「入籍」,既然他們在南郡有戶籍紀錄,那麼他們「首先是秦國人」。這一點跟現今我國「首先是中國人」的邏輯,二千年來都是一致的。

至於「閬」等十人,根據推斷,就是由於郡廷沒有發現他們的戶籍紀錄,並判斷他們不太可能其他秦國郡縣的居民(或不與楚國接壤,或距離京州太遠),因此就直接採信了他們的供詞。雖然在案發之時,他們的戶籍所在地京州,已向秦國「歸義」,但這並不表示京州原本的「編戶民」,就直接全部變成「秦人」。在法律上,他們必須經過秦政府編戶入秦國郡縣的「籍冊」,也就是名副其實的「入籍」,才是正式的「秦人」。*** 「閬」等十人既然從來未作過秦任何郡縣的「編戶民」,就算楚國已然滅亡,他們在法律上也只是「亡國的荊人」,而非秦人。這一點顯然與今日的法律觀點不盡相同,不過這也許是源於古今對「籍」的理解與定義的不同。

從這宗案件紀錄,我們可以得到秦國行政和司法模式一些較具體的印象。
首先,州陵縣廷之所以要判定群盜的「國籍」的主因,是計算發給「屍」等「捕盜有功」的獎賞,而捕獲「本國盜」和「外國盜」的賞金是不同的。這本來只是一宗小案件,但卻帶出了三層意義。其一,是「原來捉到賊真係有錢收架!」與當年商鞅「徙木為信」一樣,「令出必行」是「依法治國」的首要條件。其二,「派錢準則」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本國盜」與「外國盜」價格不同。其三,官員斷案非按主觀判斷,而是以法律及證據為依歸。

最重要的是,當縣級官員因證據不足或對有關法律概念理解不清時,並沒有「隨意」解讀法律而倉促斷案,而是鄭重其事地由地方的正副長官聯署,向上級單位提請「釋法」。請註意,此「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其實並無爭議,問題只出在某些細節上法律的理解問題。這種就「法律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在後來唐宋元明清的司法系統中並不多見***,(有關「政治問題」如某犯人的「爸是李剛」,或者涉及重大倫理議題如「子誤弒父」之類案件,倒是有不少。)反倒有點像現代的司法系統做法。

在行政層面上,當案件到達郡級層面,郡廷迅速地作出判決。上面提過,這極有可能是因為郡廷從檔案中查到「治」等四人的戶籍紀錄,因此比縣廷有更多的證據,判定其四人的「國籍」。這首先說明了郡級政府的確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妥善紀錄和保存了所有的戶籍。而且辦事效率極高,在收到縣廷送來的「讞」後,從文書處理、翻查檔案紀錄、勘定證據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最多也不過用了十來天的時間。當然,最重要還是「依法」二字。各層級行政和司法人員,都有很強的「法治意識」。

很明顯,這是一個崇尚「法治」—當然是指「依法治國Rule by Law」,行政效率極高,而且行為模式相當「現代」的政府。只可惜進入科舉取仕時代(特別是明清),地方行政同時也是司法一把手的「父母官」,普遍都嚴重缺乏「法律訓練」,「法律意識」當然也很薄弱。這也許就是我國長期被認為欠缺「法治精神」的一大原因。
不過,這種日子已經過去了。在 習核心為首的中央政府帶領下,我國失落二千年的「法治」(「依法治國」)傳統,迎來了偉大的復興。司法人員當中,曾受專業法律訓練的比例,也逐步上升。上至中央大員,下至邊彊港口小吏,皆無不時時把「依法」二字掛於嘴邊。有顯著(傳統)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已然重臨神州。

鬼佬的所謂「法治」──Rule of Law?不是早說了不能照搬外國的一套嗎?

註釋:
[註一] 原文載《簡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註二] 出自於不久前公布的《麓書院藏秦簡》(參)「2案例:〈為獄等狀四種.屍等捕盜疑購案〉」
[註三]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廼二月甲戌,走馬達告曰:盜到傷走馬[三一正簡]好□□□部(?)中(?)。即(?)令(?)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追。屍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三二正簡]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荊;閬等曰:荊邦人,皆居[三三正簡]京州。相與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行到州陵界中,未詣吏,悔。謀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三四正簡]□歸羛(義)。來居山谷以攻盜。即攻盜盜殺傷好等。它如屍等。●診、問如告、辤(辭)。京州後降爲[三五正簡]秦。爲秦之後,治、閬等乃群盜【盜】殺傷好等。律曰: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有(又)曰:它邦人[三六正簡]□□□盜,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鞫之:屍等產捕治、閬等,告群盜盜殺傷[三七正簡]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荊;閬等荊人。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悔,不詣吏。以京州降爲秦後,群[三八正簡]【盜盜殺傷好】等。皆審。疑屍等購。它縣論。敢(讞)之。·吏議:以捕群盜律購屍等。或曰:以捕它邦人[三九正簡]
[註四] 用現代的說法就是已入了「楚籍」。
[註五] 廿(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叚(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屍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四〇正簡]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秦人,邦亡;閬等荊人。來歸羛(義),行到州陵,悔[四一正簡]□□□□□□攻(?)盜(?),京州降爲秦,乃殺好等。疑尺(屍)等購。●(讞)固有審矣。治等,審秦人殹(也),屍[四二正簡]等當購金七兩;閬等,其荊人殹(也),屍等當購金三兩。它有【律】令。[四三正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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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704人、國家與戰爭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4/01/%e6%bc%94%e8%aa%aa1704%e4%ba%ba%e3%80%81%e5%9c%8b%e5%ae%b6%e8%88%87%e6%88%b0%e7%88%ad/

演說1704人、國家與戰爭
講者掌門

《人、國家與戰爭Man,The State,And War:A Theoretical Analysis》 (1954初版,2003三版) 華爾茲Kenneth Waltz
本書堪稱 政治學「國際關係」學門劃時代的經典著作, 華爾茲 藉此開創「新現實主義」學派,成為一代宗師.

西方現代政治學發端於十七八世紀歐陸的「啓蒙運動」思潮. 為了掙脫神學「宿命論」的羈絆,開創「人文主義」哲學, 大學者們苦心擬想人類社會的起源狀況,作為文明的起始指涉點, 以構築新型社會理論,來指導當前的政治活動.*** 這些有趣的見解和猜想成為了現代「政治學」的濫觴. 人類進入社會之前的生活階段被描述成某種
〈自然狀態〉.
學者們共提出了三種主要學說, 全都假設那時候的人類是「自由」的,即不受約束的. ***
最先提出的是 霍布斯野蠻殘酷的恐怖境況, 他形容是 “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用現代語言來說就是「無政府狀態」. 人類為了逃離苦境,於是託庇於有力的 “王者”, 交出自由,換取安穩. 霍氏論証了社會的起源是「王權統治」,其性質從屬於內部統制和安全事務.***

洛克的設想剛好南轅北轍,自然狀態一片和諧安樂, 人類建設社會是為了進一步發展合作和交換. 拓展市場首先要明確「產權」,於是人們交出部分自由, 以換取交易暢順,產權保障,與及發生爭端時得到公正的仲裁. 洛氏設想的社會起源是「契約政治」,其性質從屬於經濟生活和法律事務.***

盧梭也是契約論者,也從經濟面著眼,但想像中的情狀卻是一片匱乏窘迫, 人類建設社會純然是為了糊口果腹,掙紮求存. 他以一個出色的比喻提舉出社會的起源,是為「獵鹿比喻」.
話說冰河時期生態雕敝, 人類被迫放棄小群體 漫遊採獵的生活型態, 轉型為 集體捕獵大型草食動物以謀生計. 捕獵獸群需要大量人手協同行動, 設置阱,驅趕獵物,殺戮屠宰,運輸分配. 這需要複雜的組織和高明的領導, 社會就從組織和領導中誕生,代價是成員喪失了自由.

獵鹿一喻,局中有局,非比尋常.〈盧梭的獵鹿困境〉
遊戲設定: 今有五名原始捕獵高手,從上古石刻祕笈中學得五行陣法, 每天可獵得大鹿一頭,足夠五人果腹所需. 但工作規條是各人必須據守五行方位; 如若任何一人離陣他去, 則陷陣之鹿必會從生門逃出,功虧一簣. 又,陣地常有野兔出沒,捉野兔不難,但追逐之則需離陣多時, 會招致陣法崩壞,無法獵鹿. 兼且一兔只夠一人食用,四位手足必然…..
遊戲情境:某天某刻, “白虎方位”的獵手忽然察覺一頭野兔在其地盤冒出, 正向 “朱雀方位” 逸去. 電光石火之際,他要作出決策, 是離陣逐兔,還是守陣待鹿? 逐兔保証今日可免捱餓,但眾家兄弟必會翻面; 守陣則顧存了陣法,但不保証今日必可得鹿. 這是典型的決策兩難.

直觀上看,只要各人理性充盈,道德高尚,情況看來是樂觀的…..惟是盧梭sense利害,提出的困境並不止此. 他考慮到「智人」的非凡心智, 除了能夠思考處境,還具備「同理心」. 就算本人足夠高義和理性, 但“朱雀位” 條友一向…..,難保他….. 曹子曰 “寧我負四友,莫使朱雀負我.” 不是大有道理嗎?
盧梭的結論是 「只有一個全由 “真正基督徒”構成的人群才能自動自覺地做到守義.」,否則必須強力結盟,集體制裁,以維持紀律. 盧氏設想的社會起源是「盟約政治」, 其性質偏向於社會組織和公共活動.*** 原理上盧梭的「獵鹿困境」已經完全入於現代經濟學「博弈論」範疇, 利害之處是他比 馮紐曼的「囚犯困境」早提出二百年!

〈自由主義和現實主義〉
諸位西方大儒的共通點是前社會的人類是「自由的」, 這暗設了 “個人” 存在先於 “社會”, 並由此衍生出個人福利至上的「個人(本位)主義」思想.*** 這種對自由的至尊價值定向,開創出全方位的現代哲學思潮, 反映在政治學上面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 在經濟學上面是「微觀經濟學原理」.

「古典自由主義」國際關係學派得承遺緒,向居主流. 該派認為國際事務性質上與國內事務相仿彿, “國家”與“國際社會” 的關係,就好比 “國民”與“國家” 的關係一樣. 在一國之內,經濟愈發達,政治愈開明, 則國民愈守法,社會愈穩定有序. 推而廣之,如果世上所有國家(或者至低限度,所有具備發動戰爭能力的「大國」.) 都日漸經濟發達,政治開明, 則諸國必會愈加遵守國際法規,極力避免衝突和戰爭, 如此國際社會亦將趨向穩定有序.***
這種類比暗含了一個前設: 「國家」作為國民集合體,其外部行為理應由「國民,ie個人」的意願和價值觀所決定, 如情感,慾望,尊嚴等文化因素.**** 在於民主國家,由於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國民的意願,所以必然厭惡戰爭.***

這推衍出三個基本點:
1國家是國際政治中的主要行為體.
2國家的內部屬性, 對其外部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 舉例, 民主國家傾向以和平妥協手法解決國際糾紛,專制國家則否.
3國家的行為不能單純地從 “權力運作” 面向作出解釋; 正如人的行為不能單從 “利害盤算” 作出解釋一樣.
由於觀察到現代國家內部日趨民主和法制秩序, 推論 國際社會前景樂觀,世界大同,指日可待.***

「現實主義」學者強烈反對這種見解. 他們總結當代外交史,察覺到國與國之間的行為並不像自由派學者所憧憬那樣,由於貿易蓬勃及文明進步而趨向斯文;反之,國際社會依舊是一派叢林景況. “文明國家” 和 “野蠻國家” 的行為一般地野蠻,並無二致.
他們得出了全然悖反的理論設定,主張:
A國家的 “內部屬性”對其 “外部行為”無甚影響;
B國家的外部行為只能單純地從 “權力運作” 面向作出解釋, 其背後的道理則源於國際關係的結構特質.****
可以說「自由主義學派」是 洛克思想的延伸; 而「現實主義學派」則是 霍布斯思想的延伸.***

〈國際無政府狀態〉.
現實主義者考察諸種決定國家外部行為的因素, 發覺最重要的是對「國家安全的考量」(更正確地說是「焦慮」), 促使國家領導人制訂外交政策,**** 並且在嚴苛的情況下,不理性地發動戰爭. 縱觀人類歷史,戰爭大多數是得不償失的, 愈往後世,愈是如此,但國家好戰的本性卻絲毫不改. 但是反觀國家內部,卻呈現出相反的發展趨勢, 愈往後世,社會愈是平和,暴力使用愈見收斂. 同樣是該群物種,何以對內溫文而對外殘暴呢?

盧梭的「獵鹿困境」提供了模型,現實主義者據此給出了理論解釋, 前設是:「國際社會一貫地,並且確實地處於無政府狀態.」, 原因是迄今為止,尚未看到任何建立國際法律秩序的可能性.*** 國內社會秩序的確立是因為建立了政權, 而政權壟斷及行使暴力以維持社會秩序. 支撐秩序的是執法暴力,而非道德和習俗, 國際社會卻並不具備這項必要條件.***** 所以,國內有序而國際失序, 非因人性有異,而是人類行為受到不同條件的制約所致.

現實派進一步推演:叢林中的人類為了逃避戰爭, 只得託庇於有力者的強腕,形成「王權政治」; 同理, “國際叢林”中的 “國家”為了逃避戰爭, 也只得託庇於有力的強國,於是形成「霸權政治」. 「霸權」是國際和平的必要條件,**** 雖則尚未充份. 所以,建設國際秩序需要做的事,並非提高各國的自由主義意識, 而只能是形成「霸權共識」,即諸國對某個超級大國的服膺,並且有效地對該霸主形成制約.*** 這是「現實主義」學派的理論基礎.

華爾茲 Kenneth Waltz的「新現實主義」在上述基礎理論之上精益闡發. 他最有力的學術創制是提出了宏觀分析框架
〈三層級理論〉.
此一方法論典範成為後來國際關係學門的通用前設, 不單只現實主義者,甚至連自由主義者也應用這個背境框架進行學術辯論. 該理論認為:
Th. 國家的外部行為受到三個層級的特性所決定,
a基層是「國民」的心理和文化特性;
b中層是「國家政體」的特性; 及
c上層是「國際政治」的特性.
三者之中最具主宰性的是c國際政局, 理由是 “生存壓倒一切”.

A先分析國民特性對國家外部行為的影響.
古典國際關係理論將國家的外部行為化約為國民意誌的滙集.*** 「個人」行為本質上是不理性的,帶有強烈的情感特徵, 受到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的擺佈,經常呈現暴力傾向. 基於國家的利益原則上等同於國民利益的加總,國家的行為應該充份反映出國民的意向, 所以「國家」也就如「個人」一般,充滿著激性和慾望而行動.
修昔底德 早在《伯羅奔尼撒戰記》中已以這種史觀著史. 中世紀的宗教戰爭和現代的國族戰爭都可作為個人層次影響外交的明証.

但是基礎層次的分析難以解析歷史上很多明顯違背大多數國民意願的戰爭, 於是有需要
B分析國家政體的特性對外部行為的影響.
一國之內存有階級,階級之間不單存在著重大利益矛盾,其價值觀亦大不相同.*** 以封建社會為例,階級區隔封閉,權力全操貴族一方, 貴族以「榮譽」作為最高行為準則,而戰爭則是攫取榮譽的手段. 戰勝才享有戰利品,即經濟報償; 失敗了還要付贖金,人財兩虧; 打成平手對雙方來說都是經濟災難, 然而封建時代戰事最為頻繁.

Th. 政治體制決定了國家的權力結構, 外部行為反映的是主導階級(而非全體國民)的利益.**** 那怕是當今的民主先進國家,外交事務原則上由菁英階層壟斷, 國會並不居於主導地位.*** 而民意和民氣,自古爾來往往由菁英階層所塑造和鼓動.
所以, 專制、貴族共和與民主這三種政體便決定了國家的外部行為. 專制制度容易催生大規模「征服戰爭」; 封建制度每多意氣之爭; 而不成熟的民主制度則造成了兩次世界大戰. 還有,當今美國的瘋狂擴軍行為,反映頂層跨國財閥的利益, 而以犧牲全民生活水準為代價,來維繫「美國治世」.

中間層次分析推導出自由主義的傳家寶刀:「貿易和平論」和「民主和平論」. 國際貿易使社會各階層的經濟利益都得到提升; 民主制度則遏制了上層階級的戰爭私心, 兩者確實大有道理. 但是現實主義者有力地以當代史(尤其是冷戰史)為證據, 指出不同政治體制的國家其外交策略大致相同, 於是更進一步,
C分析國際政局的特性對國家行為的影響.
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之下的國家, 為求存活,不得不奉行「馬基維利主義」:一切為了擴張或鞏固權力, 任何手段均可擇用,任何原則均可放棄. 在這種 “普世行事風格” 的籠罩下, 沒有任何國家可以超然世外,不顧利害以貫徹原則. 所有國家都要參與結盟, 提升或維持軍備,主張或依附霸權…..
結果是所有國家的外部行為都極其近似, 無論其政體構造與立國意識形態如何不同, 亦不論其國民文化與宗教有何差異.***
冷戰時代的美國和蘇聯是最佳寫照. 美國領導人高舉民主和人權價值, 卻為了遏止共產主義蔓延,而到處扶植右翼軍事獨裁政權. 蘇聯領導人高舉階級解放和國際主義理想, 卻按國族主義行事,脅迫掠奪 “加盟” 諸國.

最後得出了 華爾茲的「新現實主義」理論(ie守勢現實主義) :國家為了自保, 其外部行為主要受到國際關係格局所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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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70331人、國家與戰爭(二) 華爾茲的 三層級理論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3/31/%e8%ae%80%e6%9b%b8%e6%9c%ad%e8%a8%98170331%e4%ba%ba%e3%80%81%e5%9c%8b%e5%ae%b6%e8%88%87%e6%88%b0%e7%88%ad%e4%ba%8c-%e8%8f%af%e7%88%be%e8%8c%b2%e7%9a%84-%e4%b8%89%e5%b1%a4%e7%b4%9a%e7%90%86%e8%ab%96/

讀書札記170331
人、國家與戰爭(二) 華爾茲的 三層級理論
掌門執筆

古典「自由主義」國際關係學派 認為國際事務性質上與國內事務相仿彿, “國家”與“國際社會” 的關係,就好比 “國民”與“國家” 的關係一樣. 在一國之內,經濟愈發達,政治愈開明, 則國民愈守法,社會愈穩定有序,其理甚明. 推而廣之,如果世上所有國家(或者至低限度,所有具備發動戰爭能力的「大國」.) 都日漸經濟發達,政治開明, 則諸國必會愈加遵守國際法規,極力避免衝突和戰爭, 如此國際社會亦將趨向穩定有序.***
自由派這種類比暗含了一個前設: 「國家」作為國民集合體,其外部行為理應由「國民,ie個人」的意願和價值觀所決定, 如情感,慾望,尊嚴等文化因素.**** 在於民主國家,由於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國民的意願,所以必然厭惡戰爭.***

「現實主義」學者強烈反對這種見解. 他們總結當代外交史,察覺到國與國之間的行為並不像自由派學者所憧憬那樣,由於貿易蓬勃及文明進步而趨向斯文;反之,國際社會依舊是一派叢林景況. “文明國家” 和 “野蠻國家” 的行為一般地野蠻,並無二致.
他們得出了全然悖反的理論設定,主張:
A國家的 “內部屬性”對其 “外部行為”無甚影響;
B國家的外部行為只能單純地從 “權力運作” 面向作出解釋, 其背後的道理則源於國際關係的結構特質.****

〈國際無政府狀態〉.
現實主義者考察諸種決定國家外部行為的因素, 發覺最重要的是對「國家安全的考量」(更正確地說是「焦慮」), 促使國家領導人制訂外交政策,**** 合縱連橫,不一而足, 並且在嚴苛的情況下,不理性地發動戰爭.
縱觀人類歷史,戰爭(那怕是成功的征服)大多數是得不償失的, 愈往後世,愈是如此,但國家好戰的本性卻絲毫不改. 但是反觀國家內部,卻呈現出相反的發展趨勢, 愈往後世,社會愈是平和,暴力使用愈見收斂. 同樣是該群物種,何以對內溫文而對外殘暴呢?

盧梭的「獵鹿困境」提供了模型,現實主義者據此給出了理論解釋, 前設是:「國際社會一貫地,並且確實地處於無政府狀態.」, 原因是迄今為止,尚未看到任何建立國際法律秩序的可能性.*** 國內社會秩序的確立是因為建立了政權, 而政權壟斷及行使暴力以維持社會秩序. 支撐秩序的是執法暴力,而非道德和習俗, 國際社會卻並不具備這項必要條件.***** 所以,國內有序而國際失序, 非因人性有異,而是人類行為受到不同條件的制約所致.

現實派進一步推演:叢林中的人類為了逃避戰爭, 只得託庇於有力者的強腕,形成「王權政治」; 同理, “國際叢林”中的 “國家”為了逃避戰爭, 也只得託庇於有力的強國,於是形成「霸權政治」. 「霸權」是國際和平的必要條件,**** 雖則尚未充份.
所以,建設國際秩序需要做的事,並非提高各國的自由主義意識, 而只能是形成「霸權共識」,即諸國對某個超級大國的服膺,並且有效地對該霸主形成制約.*** 這是「現實主義」學派的理論基礎.

華爾茲 Kenneth Waltz的「新現實主義」在上述基礎理論之上精益闡發. 他最有力的學術創制是提出了宏觀分析框架
〈三層級理論〉.
此一方法論典範成為後來國際關係學門的通用前設, 不單只現實主義者,甚至連自由主義者也應用這個背境框架進行學術辯論. 該理論認為:
Th. 國家的外部行為受到三個層級的特性所決定,
a基層是「國民」的心理和文化特性;
b中層是「國家政體」的特性; 及
c上層是「國際政治」的特性.
此三者俱為要害,下層本應決定上層, 然而最具主宰性的反倒是c國際政局, 理由是 “生存壓倒一切”, 無論對國民和國家來說都是一樣.

A先分析國民特性對國家外部行為的影響.
古典國際關係理論將國家的外部行為化約為國民意誌的滙集.*** 「個人」行為本質上是不理性的,帶有強烈的情感特徵, 受到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的擺佈,經常呈現暴力傾向. 基於國家的利益原則上等同於國民利益的加總,國家的行為應該充份反映出國民的意向, 所以「國家」也就如「個人」一般,充滿著激性和慾望而行動.
修昔底德 早在《伯羅奔尼撒戰記》中已以這種史觀著史. 中世紀的宗教戰爭和現代的國族戰爭都可作為個人層次影響外交的明証.

但是基礎層次的分析難以解析歷史上很多明顯違背大多數國民意願的戰爭, 最簡單的便是封建主義時代的「君主戰爭」. 於是有需要
B分析國家政體的特性對外部行為的影響.
一國之內存有階級,階級之間不單存在著重大利益矛盾,其價值觀亦大不相同.*** 以封建社會為例,階級區隔封閉,權力全操貴族一方, 貴族以「榮譽」作為最高行為準則,而戰爭則是攫取榮譽的手段. 戰勝才享有戰利品,即經濟報償; 失敗了還要付贖金,人財兩虧; 打成平手對雙方來說都是經濟災難, 然而封建時代戰事最為頻繁.

Th. 政治體制決定了國家的權力結構, 外部行為反映的是主導階級(而非全體國民)的利益.**** 那怕是當今的民主先進國家,外交事務原則上由菁英階層壟斷, 國會並不居於主導地位.*** (著名例子:美國國會長期對CIA的活動毫不知情.) 而民意和民氣,自古爾來往往由菁英階層所塑造和鼓動.
所以, 專制、貴族共和與民主這三種政體便決定了國家的外部行為. 專制制度容易催生大規模「征服戰爭」; 封建制度每多意氣之爭; 而不成熟的民主制度則造成了兩次世界大戰. 還有,當今美國的瘋狂擴軍行為,反映頂層跨國財閥的利益, 而以犧牲全民生活水準為代價,來維繫「美國治世」.

中間層次分析推導出自由主義的傳家寶刀:「貿易和平論」和「民主和平論」. 國際貿易使社會各階層的經濟利益都得到提升; 民主制度則遏制了上層階級的戰爭私心, 兩者確實大有道理. 但是現實主義者有力地以當代史(尤其是冷戰史)為證據, 指出不同政治體制的國家其外交策略大致相同, 都同樣地 “現實”. 於是更進一步,
C分析國際政局的特性對國家行為的影響.
在現實主義鐵定前設「國際無政府狀態」之下的國家, 為求存活,不得不奉行「馬基維利主義」:一切為了擴張或鞏固權力, 任何手段均可擇用,任何原則均可放棄. 在這種 “普世行事風格” 的籠罩下, 沒有任何國家可以超然世外,不顧利害以貫徹原則. 進入現代,所有國家都要參與結盟, 提升或維持軍備,主張或依附霸權…..
結果是所有國家的外部行為都極其近似 (尤其在 “無恥行為”方面.), 無論其政體構造與立國意識形態如何不同, 亦不論其國民文化與宗教有何差異.***
冷戰時代的美國和蘇聯是最佳寫照. 美國領導人高舉民主和人權價值, 卻為了遏止共產主義蔓延,而到處扶植右翼軍事獨裁政權. 蘇聯領導人高舉階級解放和國際主義理想, 卻按國族主義行事,脅迫掠奪 “加盟” 諸國.

最後得出了 華爾茲的「新現實主義」理論(ie守勢現實主義) :國家為了自保, 其外部行為主要受到國際關係格局所制約.****

《人、國家與戰爭Man,The State,And War:A Theoretical Analysis》 (1954初版,2003三版) 華爾茲Kenneth Wal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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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70329不當行為(廿二)捨利取義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3/30/%e8%ae%80%e6%9b%b8%e6%9c%ad%e8%a8%98170329%e4%b8%8d%e7%95%b6%e8%a1%8c%e7%82%ba%ef%bc%88%e5%bb%bf%e4%ba%8c%ef%bc%89%e6%8d%a8%e5%88%a9%e5%8f%96%e7%be%a9/

讀書札記170329
不當行為(廿二)捨利取義
朝日執筆

上集講到,對於企業的「不公平」行為,消費者很多時在別無選擇下,也唯有被迫就範。為了「懲誡奸商」,要他們忍受幾天口渴,又或者冒著風雪徒步回家,也實在不太可能。

問題是,若在有餘裕的情況下,人們是否願意犧牲部分利益,以懲罰那些「行為不公」的企業呢?例如多走幾條街,到另一間銀行開一個「免費櫃員」的戶口,也決心不再光顧就在樓下的那間「芝銀」分行—即使你本來就很習慣使用「櫃員機」,根本沒有多少機會要付那US$3? 須知這種甚至連「利他」也說不上,純粹是為「正義」(即係為「啖氣」啦!)而減低自己總效益的做法,實在是非常典型的「不當行為」!

為了尋找上述問題的答案,作者Thaler夥拍 康納曼和卡納智,進行了一個非常「心理學式」的「實驗室臨牀研究」。他們找來一群受測者,把他們隨機平均分為兩組—「提議人」和「回應人」,再隨機一一配對。

情境22a:「提議人」會得到$100。他有權決定分多少錢($0-$100)給「回應人」。「回應人」則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提議人」的分配方案,大家按該方案分了那$100; 二是拒絕接受方案,這樣的結果就是「一拍兩散」,大家都只能得個「吉」!雙方沒有任何談判的機會,「提議人」只能出一次價,「回應人」也只有一次回覆機會。

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人是自利又理性的。按照「經典博奕理論」,「提議人」會給予可能範圍內的最小單位(遊戲中為$1,因為沒有毫子),而「回應人」則會接受。因為毫無疑問,$1一定比$0好!不過實驗結果卻顯示,人還是有點「骨氣」的,若「提議人」願意付出的錢少於$20(即總金額的20%),他就幾乎一定會被拒絕。相反,最多「提議人」作出的建議,竟然「五五分賬」。顯然,他們也預期到「出手太低」會有被拒的風險。

正當三人對此發現興奮莫名之際,卻赫然發現原來三年前,已經有三個德國經濟學家做了一個幾乎一模一樣的實驗,結果也差不多。最重要的是,他們的遊戲還起了一個非常有型的名字:「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

被人家(在時間和名字上)「完敗」,作者等三人唯有再度新橋,於是又「發明」了一個「獨裁者賽局Dictator Game」!

情境22b1:遊戲一樣把參加者分為「提議人」和「回應人」。不過,規則更簡單。「提議人」只有兩個選擇。(他們都不知道還會有下一個「懲罰者賽局」。)

a「公平方案」:大家對分;
b「狼死方案」:「提議人」自己得$90,「回應人」得$10。

事實上,這個「獨裁者賽局」以前也有其他心理學家玩過,不過這個遊戲的結果對Thaler等人並不十分重要,因為他們的焦點,其實落在下一輪的「懲罰者賽局Punisher Game中。

情境22b2:先向另一批受測者解釋上一個「獨裁者賽局」。之後他們有權在兩個選項中二擇其一。

c與上一個回合的「公平獨裁者」平分$50
d與上一個回合的「狼死獨裁者」平分$60

這個問題或者可以這樣問:「你願意與『壞人』分享較多的錢,抑或與『好人』分享較少的錢?」

首先在「獨裁者賽局」中,原來竟有74%選擇「平分」(其他心理學家的實驗也有類似結果,被認為是「利他」的證明,但有爭議。),不過正如上面所說,這並不太重要。「懲罰者賽局」中有81%的人寧願與「公平者」分享$50,也不願與「狼死者」分享$60。

這個「懲罰者賽局」,似乎也有助於解釋,在現實世界中,何以有人願意掏錢買價格較高的「公平咖啡」,和光顧服務質素「頗為飄忽」的「社會企業」。

上述三個實驗中,以(最有型的)「最後通諜賽局」最受(研究者)歡迎。這個實驗曾在全球各地多處進行過,實驗結果也是大同小異。其中的「關鍵比率」還是20%,即大部分的「回應者」會拒絕低於總金額20%的出價。不過,這個實驗其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疑問:隨著總金額的增加,「回應者」願意接受的「分額」會相應減少嗎?也就是說,由「$100中的$20」變成「$10,000」中的「$2,000」時,他們還會拒絕嗎?

澳洲Monash University經濟學家 Lisa Cameron的實驗,算是具有相當說服力。她在 印尼爪哇(在澳洲可付不起這麼多錢)分別進行了「雞碎版」和「橫財版」的「最後通諜賽局」。其中「橫財版」的總金額,相當於實驗對象的三個月薪金。她發現兩個版本中,實驗結果並沒有顯著差別。

遇上「大是大非」之時,究竟人會「捨利取義」,抑或「捨義取利」,歸根結柢的問題,就是人到底是否具備「經濟理性」(即「強概念理性」,參見掌門《SENSE隨筆130220理性選擇》)—「物欲驅動」與「自利」?要說這個「義利抉擇」的「理性問題」,當然不得不提最經典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了。雖然這個模型知名度很高,但為了呃字數(雖然無稿費),朝日還是把最原初、最經典的「囚徒困境」再演繹一次。

情境22c:有兩個共犯因為「網絡犯罪」被警方拘捕,接著被分開盤問,二人沒有機會「串供」。他們各自有兩個選擇:坦白罪行或保持緘默。

A如果二人都保持緘默,警方就只夠證據「入」他們「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每人將被判一年。
B若一人「爆料」,另一人「口硬」,正所謂「坦白從寛,抗拒從嚴」。「爆料者」可以屈「口硬者」為「散佈謠言,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犯」,「主犯」將被判十年。「爆料者」則可轉為汙點證人,戴罪立功,只判守行為,毋須入獄。
C若二人皆「坦白」,則會同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不過考慮到「認罪態度良好,有悔意」,只會各判六年。

囚犯的博弈矩陣囚犯甲
招供不招供
囚犯乙招供各判刑6年甲判刑10年,乙立即釋放
不招供甲立即釋放,乙判刑10年各判刑1年

對於這兩個犯人作為一個整體來說,最好的結果自然是暗中合作,互相掩護,堅不吐實,這樣兩人加起來的「總刑期」只有2年。不過,由於兩個囚犯都是「理性經濟人」,於是囚犯甲就會這樣想:

1a. 如果我選擇「合作」,保持緘默,而對方也「合作」拒絕招供的話,則我會被判1年。
1b. 如果我選擇「合作」,對方卻爆我陰毒玩「出賣」,,則我會被判10年。

2a. 如果我選擇「爆料」,對方卻(戇居居地選擇)「合作」,我會立即獲釋。
2b. 如果我選擇「爆料」,對方也「爆料」,我會被判6年。

由此判斷,選擇「爆料」,充其量也只是判6年,甚至可能「唔使踎」。相反,選擇信任而「合作」,即使最好的情況也要「踎一碌」,甚至可能要坐10年。因此「經濟理性」(物欲+自利)的囚犯甲,必然會選擇「爆料」!

囚犯乙與甲「一樣咁醒」,「一樣咁理性」,當然也一樣會選擇「爆料」,於是結果就必然是「攬炒」—「每人六碌」!這是最差的結果,因為二人加起來的總刑期,是各種可能情況中最多的!

理論講完,實在非常精彩。荷里活電影《有你終生美麗》的「主角」數學家 納殊John Nash就是憑這個「非合作賽局Non-cooperative Game」下達致的「納殊平衡Nash Equilibrium」—-即所有參與者的總利益未達致最高,但無一參與者可以通過獨自行動而增加收益的狀態,與另外兩名學者分享了1994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上述的「囚徒賽局」對「經濟學」之所以重要(重要到拿了諾貝爾獎),很大程度是因為它以「數學模型」,描述了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公共財Public Goods」。

早於1954年,大宗師 山繆臣Paul Samuelson(又係佢!)就發表了一篇僅三頁(!)的論文,為「公共財」作出正式定義,並作出推論謂,正是因為所有「理性人」都不會「捨利取義」,所以若無政府強制介入,世上不可能出現「公共財」

但事實當真是如此嗎?我們下集再講。

22集關鍵字:
不公平行為
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
獨裁者賽局Dictator Game
懲罰者賽局Punisher Game
義利抉擇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非合作賽局Non-cooperative Game
納殊平衡Nash Equilibrium

《不當行為》Richard Thaler著/劉怡女 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4666

音樂170327勃蘭登堡協奏曲 (下)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3/27/%e9%9f%b3%e6%a8%82170327%e5%8b%83%e8%98%ad%e7%99%bb%e5%a0%a1%e5%8d%94%e5%a5%8f%e6%9b%b2-%e4%b8%8b/

音樂170327
勃蘭登堡協奏曲 (下)
蕭律師執筆

這六首協奏曲採用當時流行的大協奏曲體裁。我在《大協奏曲》一文己解釋過,大協奏曲與一般現時樂迷常聽到的獨奏樂器協奏曲不同,是在同一樂團中分出一組數量較少樂器(主奏部)和另一組數量較多樂器(全奏部)的競奏。
六首中,第二、四和五都是典型的大協奏曲,主奏部和全奏部對峙;其餘三首則是樂隊一部份對抗樂隊另一部份。樂曲原稿的配器是因依從前宮廷樂團的大小作編製,一般是七至十三件樂器,以弦樂為骨幹,木管woodwinds常占據競奏地位。銅管樂器管只有在第一首用圓號(horn,即是現今的法國號),第二首用高音小號trumpet。六首中的五首都是三個樂章—快、慢、快,只有第一首有四個樂章,加入了一段小步舞曲minuet。

第一首F大調,作品編號BWV1046
這首是六首中唯一有四個樂章,是寫給整個弦樂組(兩隻小提琴、一隻中提琴、一隻大提琴)另加一隻高音小提(violin piccolo、兩個圓號、三支雙簧管oboe和一支大管bassoon及一個數字低音continuo。

第一樂章的開頭是 巴赫用主題素材最經濟的典範:在第一小節,兩隻小提琴和第二圓號即帶出主題,雙簧管和數字低音奏出三個向上升的音符;在第二小節,第二圓號重複奏出一個三連音—整個樂章都源於這兩小節。

第二樂章是一個卡農canon,由第一雙簧管及高音小提琴奏出,圓號噤聲。

第三樂章,高音小提琴首先獨奏,第一雙簧管在第二十四小節加入;在第五十三小節,高音小提琴獨奏出別處所無的新素材,樂隊有力地返回作終結。

第四樂章是一連串迷人的舞曲:第一小步舞曲由整個樂團奏出。第一個三重奏曲trio由兩枝雙簧管和巴松管奏出。第二小步舞曲沒有了圓號和木管、波羅奈曲polonaise出由弦樂組奏出,但高音小提琴靜止;第三小步舞曲也由整個樂團演奏,圓號靜止;第一三重奏曲只由圓號和雙簧管演奏;第四小步舞曲由全樂團演奏作全曲終結。

第二首F大調,作品編號BWV1047
這首是寫給小號、豎笛recorder、雙簧管、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和低音數字。這首樂曲明顯地將樂隊分開四組,輪番演奏主題的材料。

樂曲一開始,全樂團齊奏,由小提琴奏出主題。其他獨奏者相繼進入,但組與組之間都由短暫的全樂團齊奏作間隔。這個主題,連同它的變奏,四組交錯奏出華麗的線條。音色的對此使樂曲發展得更絢爛多彩。嘹亮小號的出現,將樂章帶向高潮。

第二樂章是D小調的緩慢版,由豎笛、雙簧管、小提琴奏演出安寧、和諧和含蓄的三重奏。小號禮貌地在這樂章中噤聲。

第三樂章是一個頗快的快版。小號再回來,先奏出主題;雙簧管、小提琴和豎笛相繼跟進。最後弦樂組齊奏預示高潮的來臨,嘹亮的小號將這首樂曲帶向一個絢爛的終結。

第三首G大調,作品編號BWV1048
這首協奏曲是寫給三隻小提琴、三隻中提琴、三隻大提琴,一隻低音提琴和古鍵琴。
這是一首突破形式的大協奏曲:其獨特之處在於不分主奏與協奏,完全沒有獨奏。樂隊簡單分為兩部份,樂噐一唱一和,互相呼應,像兩人在對話。聽者會聽得眉飛色舞。

第一樂章有四個主題。一開始,小提琴就齊奏引出第一主題。其後出現的三個主題都有小提琴的份兒。小提琴在這樂章中獨領風騷。第二樂章是緩慢版,以小提琴主導,作出簡短的過渡(約三十餘秒),進入第三樂章是快版,分成兩部份的樂團,反覆呼應競奏、轉調。最後,像第六首一般,以類似吉格gigue的舞蹈作終結。

第四首G大調,作品編號BWV1049
這首協奏曲的主奏是一隻小提琴和兩支豎笛(現代樂團有時用橫笛);負責伴奏的是兩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和古鍵琴(或數字低音)各一。三個樂章分別是快版、緩慢版和急速快版。各種樂器獨奏都很明顯,是其他五首所無,是這首協奏曲的特色。

第一樂的章開始由豎笛奏出主題,小提琴隨後以華麗的旋律進入。在此樂章和第三樂章中,小提琴獨自在多處以出色及變化多端的華彩樂段演出。在第二樂章,以豎笛奏出旋律,小提琴(在低音處)及樂團其他部份作簡單伴奏。第三樂章是一個有力和高貴的賦格曲fugue,先由中提琴奏出,後由小提琴以新的素材接上,賦格徘徊在低音處。樂曲的結尾是全曲的高潮,在整個樂團熱烈齊奏中結束。

第五首D大調,作品編號BWV1050
這首協奏曲雖排第五,但應該是最後完成的一首,也是六首中最長的一首。前面說過,巴赫以公費前往柏林完成購買一部雙層的古鏈琴。而這首協奏曲顯然是大受這部古鍵琴所影響。這是寫給與古鍵琴任獨奏的第一首協奏曲。這首協奏曲是寫給橫笛、小提琴及古鏈琴作主奏,及小提琴(沒有第二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低提琴組成的伴奏部份。

第一樂章開頭三小節的齊奏及在第九小節橫笛的加入構成整個第一樂章的材料。古鏈琴有很長的獨奏(共六十五小節)。這是一個令人非常興奮的樂章。

第二樂章是一個高貴的三重奏、只給獨奏者演出,沒有樂隊的全奏。橫笛、小提琴及古鏈琴,形成三聲部對位。有時兩種樂器唱和,有時三者互相模仿。小提琴和橫笛像一雙情侶,常依偎唱和。典雅、安寧,是這個樂章的特色。

第三樂章由橫笛、小提琴及古鏈琴三件獨奏樂噐奏出輕快如歌的主旋律作開始,樂隊很遲才跟進。主題在獨奏和伴奏樂隊之間唱和。和第一樂章一樣,巴赫給古鏈琴有充份出色的表演機會。樂曲在和平、安詳的氣氛中終結。

第六首B大調,作品編號BWV1051
這首雖位列第六,但可能是巴赫在六首中最早完成的一首。他的老細 理奧普親王是一位音樂發燒友,喜歡落場作為團員之一去演奏。 親王善長玩一種已過時的、叫Gamba的中提琴(提琴不是托在臂彎上,而是夾在雙腿之間作演奏),很有水準。這首以中提琴為主的協奏曲應是專為親王而寫,而巴赫應坐在中提琴首席作領導—親王應無異議罷。巴赫的兒子C.P.E. 巴赫後來回憶,說他的“父親能玩得一手好的中提琴,又是小提琴好手,比古鏈琴玩得更好。”

所以這首協奏曲最獨特之處在於沒有小提琴—即將中提琴的地位提升的意圖最為明顯不過,給足老細「面子」。這首是寫給兩隻當時一般的中提琴(叫braccio viola),兩隻gamba中提琴、一隻大提琴,低音提琴及古鍵琴各一作伴奏。由於完全沒有高音樂器,所以整首樂曲徘徊在中、低音的音域。沒有高音的樂曲一般會好沈悶,但巴赫寫得極美而呈現一種歡樂藍紫演音色。樂曲有三個樂章。

巴赫沒有定下這樂章的速度,一般是以快版演奏。兩隻中提琴互相追逐嬉戲,其中又夾著和伴奏散漫對話。Gamba中提琴雖在整首樂中站在伴奏角色,但豐富了整個樂章的音色。

第二個樂章是不太慢的緩慢板。Gamba中提琴完全噤聲,另外兩枝中提琴以二重奏奏出一個悲涼的詠嘆調,大提琴與古鍵琴不時奏出詠嘆調的片斷。這樂章以一個全和弦作結,給這樂章一種未完的感覺。

第三個樂章是一個快板的吉格舞曲。Gamba中提琴增加樂曲的音色和交織的線條感。中提琴的行進以中庸和快板交替出現,最後重複樂章開始時的主題作結。

勃蘭登堡的錄音多知天星,大的唱片公司擁有不同的錄音和不同演繹可以多達十多個。為了在音樂廳的演出和各指揮的個人要求,有些按原譜演奏,也有改編給較大的樂團演奏;有時有十多個團員,也有多至二、三十個團員,買唱片時可依個人喜好而購買,反正選擇甚多。

唱片推介:
DECCA SXL-20042/3,德國版(Munchinger/Stuttgart Chamber Orchestra,兩碟要分開買),1959年錄音, Teldec,“Royal Sound”是好聲的保證。英版編號是SXL-2125/7,三張唱片,也是要分開買。

PHILIPS 9500910/11(Marriner/ASMF,二碟裝。現錄音有名小提琴家Henryk Szeryng、「金笛手」Jean-Pierre Rampal、名雙簧管手Heinz Holliger、名古鍵琴手George Malcolm,真是陣容鼎盛。)

ARCHIV104971/2(Karl Richter/Munich-Bach Orchestra二碟裝)

HMV ASD-327/8 (Menuhin/Bath Festival Orchestra)

PHILIPS 6599761/2(Raymond Leppard/English Chamber Orchestra,二碟裝)。

EMI ELECTROLA 187-00532/3(Otto Klemperer/Philharmonia Orch兩碟裝,又要分開買)。

DGG 139005/6 (Herbert von Karajan/BPO,鬱金香頭版,兩碟要分開買。)

西德PHILIPS 29-651-7(I Musici,Felix Ayo,兩碟裝)。如要原荷蘭版,編號是835328/9,兩碟分開買。

DECCA SAWD-9902/3 (Thurston Dart,兩碟要分開買。)

ARCHIV SAPM-198142/2(Rudolf Baumgartner/Lucerne Festival Orchestra兩碟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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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70325不當行為(廿一)君子愛(小人之)財,取之有道。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3/25/%e8%ae%80%e6%9b%b8%e6%9c%ad%e8%a8%98170325%e4%b8%8d%e7%95%b6%e8%a1%8c%e7%82%ba%ef%bc%88%e5%bb%bf%e4%b8%80%ef%bc%89%e5%90%9b%e5%ad%90%e6%84%9b%ef%bc%88%e5%b0%8f%e4%ba%ba%e4%b9%8b%ef%bc%89%e8%b2%a1/

讀書札記170325
不當行為(廿一)君子愛(小人之)財,取之有道。
朝日執筆

上集講到,由於人類普遍的「不理性」,因此往往未能 “諒解”很多明明符合「標準理性模型」的價格調整。 故此,一家企業若不想自己的生意 “有今生無來世”,較為「理性」的做法,大概就是寧願維持「公平交易」的名聲和形象,而不會按照「標準經濟模型」調整價格 “賺到盡”。不過,正如情境19a2的MBA學生,以及大量歷史告訴我們,企業高管中確有不少 “堅離地”的「理性經濟人」。今集我們主要就是講故事。

情境21a: 1990年代中期,芝加哥都會區銀行界龍頭「芝加哥第一國民銀行The 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為鼓勵顧客更多使用(剛推出不久,尚未很流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推出了一項新措施以增進成本效益。 嫻熟經濟理論的高管深諳「誘因」(無論正負)的力量,於是決定若顧客要到「真人櫃臺」辦理任何ATM已有的服務,每次收費US$3。我們都知道,現在很多銀行也有類似的「收費櫃員服務」政策(雖然執行其實並不怎麼嚴格),不過在當時,芝銀實在很「前衛」。

芝銀以「新世代銀行服務」為口號,在媒體展開一連串的公關宣傳。儘管當年還未有 高登,但公眾的反應也相當迅速和激烈。當地的各大報章果然頭版報導了這項「劃時代的新措施」:「芝銀告訴我們,什麼才是1990年代的服務呢?那就是為了得到職員親自服務的特權,請支付US$3!」
競爭對手當然也不會錯失「抽水」良機。例如某家銀行就即時在所有分行門外舉起大幅橫額:「免費櫃員服務」。
經過NBC名嘴 Jay Leno在其脫口秀中的調侃後—「壞消息!想和人類說話得付三美元。好消息!付三美元你就可以當面X佢全家!」—芝銀聲名狼藉。

為了這其實沒有多少人付過的US$3,芝銀接下來的幾年形象低落,業績一直不振。不過這「US$3」,還是要等到2002年該行歷經併購後,才被新的管理團隊廢除。正如阿寶一再重複的那一句:「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違反「公平原則」的公司仍是「前車倒了千千輛,後車過了亦如然」!

情境21b:2012年2月11日,流行天後Whitney Houston猝然離世!顯然,她作品的銷量會在短時間內暴增,而且主要的購買平臺都會集中在iTune之類付費下載網站。當此「幾十年一遇」的良機(流行天後猝逝大概並不常見吧!畢竟每位天後都只能「死一次」。),Apple和Sony Music(版權人)應該怎樣才能「利潤最大化」呢?

在Houston死訊傳出後的第十二個小時,也不知道是出於某個「理性經濟人」,抑或某個「精明的計價程式」的「合理反應」,英國iTune中Houston所有專輯的價格都上調了,漲幅由25%至60%不等。
向來「急民所急」的《衛報The Guardian》(立場偏左的「大報」)搶先向公眾報導了這件「令人噁心」的事!樂迷以至一般公眾同聲對這種「發死人財」的卑劣行徑表達「強烈憤慨」!那一邊廂,「憤怒不足以形容我的感受,iTune竟然利用歌手的死牟取暴利,這根本就是寄生蟲Parasite的行為!」《每日郵報Daily Mail》(立場偏右的「小報」)引述一位樂迷如是說。這兩份報紙對同一話題竟然表達出一致的立場,這種情況其實並不多見。公眾的憤怒,應當比「爆水管時水桶加價」還要大很多很多。因為iTune裏的專輯並沒有「稀缺Scarcity」的問題,並不會因為下載者眾而缺貨,而且(邊際)成本也近乎零!
在消費者的抵制下,英國iTune上的Houston專輯下載量未有顯著增加,但Apple和Sony Music在英國則成為眾矢之的,賠上商譽,整體業績過了好一段時間才回復。
不過,大多數(奉行「思想門羅主義」的)美國人,並不知道大洋彼岸的這宗「大新聞」,因為美國iTune並沒有漲價。根據A. C. Nelson的資料,在Houston逝世後的一周間,專輯銷量由上周的1,700張上升至101,000張;單曲下載量由15,000上升至887,000!請註意,上升的每一元營業額,其毛利幾乎都是100%!
大佬呀!都「無本生利」㗎啦!使唔使賺咁盡呀?

不過,我們在現實也會發現不少例子,證明消費者並不一定會對企業「不公平」的行事施以懲罰。芝銀因為三美元而受到顧客和媒體的抨擊,但航空公司不斷巧立名目新增的額外收費,似乎並未令出行的旅客減少。究其原因,就是「壟斷」的力量。只要你是行業唯一的壟斷者,或者能夠說服其他寡頭跟隨你的步伐,這個調整後的價格,就成為新的「慣常交易條件」,也就是新的「參照標準」了。各大油公司「前後腳」加價,百佳和惠康的糧油價格「同步上升」,消費者對此似乎並沒有用行動展現他們的「布衣之怒」,此非不為,實不能也!

當然, “太不公平”還是會有麻煩的,尤其是在大多數 “父母官”都比較關心 “人民情緒”的 “民主社會”中。

情境21c:不少商業合約,均「在紐約」(即依照「紐約州法律」)訂立。這是因為紐約州的商務法律,在全美國以至世界都有一定的指標性。正如全球大多數地方的Uber一樣,紐約Uber採用的是「動態定價模式」。叫車價格會隨著不同時間的需求,按某條公式而浮動,稱為「繁忙時間加成」。無論任何原因,反正每當需求上升時,系統就會把價格逐步上調。按照Uber公司的解釋,這一方面會讓「沒有急需」的客人避開「繁忙時段」,另一方面也能增加司機在「繁忙時段」投入服務的誘因。事實上紐約的士也有不同時段的收費,但Uber的價格浮動幅度卻大得驚人。雖然Uber的計價公式並未公開,但據「紐約版東張西望」報導,「繁忙時間加成」可達「正常價格」的十倍以上。

Uber這種收費方式,本來並沒有受到太多的責難。只是到了2012年10月,颶風Sandy蹂躪紐約期間,Uber的「動態收費模式」招致廣泛的批評。Uber最後與紐約州達成協議,將「多收的錢」退回給顧客,而司機「本應收到的錢」則由Uber支付。
不過Uber仍然堅持這種「合乎理性的收費模式」。2013年12月,紐約遭受暴風雪侵襲期間,Uber的價格上升了八倍。民怨沸騰, “急民所急”的紐約州總檢察長Eric Schneiderman(民選官員)忍不住要出手了。他主導通過「反趁火打劫法」,禁止企業在任何「市場遭受不正常幹擾」時,收取「昧於良心的過高價格」!
當然,法律最大的用途還是在於「備而不用」。在經濟邏輯上,動態定價把買賣雙方的「生產者/消費者剩餘Producer/Consumer Surplus」都榨取得「涓滴不漏」,當然堪稱是「供求均衡模型」的完美典範。不過,考慮到現實世界的「現實」,Uber(終於)作出了妥協,為計價程式設定某種形式的上限,且願意把此後這些「附加費」中的20%捐給美國紅十字會。
及後,在2015年的紐約暴風雪(紐約經常都有暴風雪)和2016年的華盛頓地鐵大癱瘓中,Uber的「價格上限」分別「只是」「正常價格」的2.8倍和3.9倍。至於這是否「昧於良心的過高價格」,就見仁見智了。不過,在華盛頓的那一次,另一叫車程式Lyft(正如芝銀的競爭對手)即時「抽水」,只要顧客輸入優惠碼「METROHELP」,即可獲最多達US$20的車資優惠!

雖然有很多時候消費者確實是別無選擇,唯有被迫就範。然而,若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人是否願意「不理性地」犧牲自己的利益,去懲罰「不公平」的行為呢?我們下一集再說。

PS. 香港Uber每逢打風落雨的價錢,其實也是動輒五六倍。不過一來香港Uber的使用者較少。二來由於香港地方小,而且公共運輸系統往往在惡劣天氣下仍能維持有限度服務,再加上救護車等緊急服務也是「風雨不改」,真正「極有需要叫車」,而支付「不合理高價」的人數極少,所以對整體社會的影響自然也很有限。

21集關鍵字:
「公平交易」
前衛的「收費櫃員服務」
發死人財
Uber動態定價

《不當行為》Richard Thaler著/劉怡女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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