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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非金融機構不得發售資管產品

1 : GS(14)@2017-11-19 12:56:20

【明報專訊】人民銀行昨日聯同中銀監、中證監、中保監和外匯局,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加強跨行業的金融產品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限制金融機構不能推出「保本、保收益」產品,以及嚴禁非金融機構發行相關產品。

加強跨行業金融產品風險控制

文件規定,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亦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需按照產品管理費收入,提撥10%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和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况,文件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了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文件並規定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在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時,需遵守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產品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收益和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將由人行及監管部門制定。開放式公募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產品淨資產的140%,封閉式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0%。

發行投資產品不可逾300億人幣

為防止資產風險波及多隻產品,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在投資同一資產時,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人民幣。單隻公募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在超過該產品淨資產10%市值的同一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額亦不得超過該隻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此外,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及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在單一股票時,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及30%。

人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文件結合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理念,將會全面地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並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文件同時以嚴控風險及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為原則,服務實體經濟,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地傳遞。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0578&issue=2017111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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