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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責任成焦點 滴滴舉報電話暫無有效信息

5月5日晚上23點多,祥鵬航空空姐李明珠在結束當天飛行後,抵達鄭州。她在鄭州航空港區通過滴滴叫了一輛順風車趕回鄭州市區,但最終卻被司機殺害。消息經媒體披露後,5月10日晚,滴滴出行公布了嫌疑人信息(劉振華,身份證號410122199105252652),並懸賞100萬元征集線索。

滴滴出行在聲明中提及,作為平臺,辜負了用戶的信任,在這件事情上,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滴滴出行已經成立了專項工作組,密切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滴滴出行稱,會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滴滴的平臺責任問題成為焦點,但到底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如何承擔責任?在平臺經濟發達的當下,這些問題也成為公眾關註重點。

法律界人士向第一財經1℃記者分析,滴滴出行作為平臺方,如果對平臺司機盡到了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於司機臨時起意的各類個人行為,確實無需擔責,反之則要承擔連帶責任。包括滴滴出行在內的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審核,尤其應當加強順風車平臺和業務的審核管理力度。

滴滴有關人士向第一財經1℃記者反饋稱,目前他們設立的有獎征詢線索的電話(010-83041110)已經接到不少來電,但幾乎沒有有價值的線索信息。目前案件仍在偵破過程中,有消息稱,警方已經鎖定了犯罪嫌疑人。

滴滴司機刑事案件多發

第一財經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註意到,2016年至今,該網收錄的有關網約車司機在接單運行中發生的刑事案件判決書有10余份,平臺全部為滴滴出行。按照案發量多少,這些案件所涉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詐騙罪、盜竊罪、聚眾鬥毆罪、危險駕駛罪等。其中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基本為滴滴司機接單後,在將乘客送往目的過程中,因為路線、價格等問題,司機與乘客發生糾紛,司機動手將乘客打傷。在這些故意傷害案件中,有的是肢體沖突,也出現了司機隨車攜帶刀具,在發生沖突後將乘客捅傷的情形。

除了故意傷害罪,也出現了不少滴滴司機強奸或者猥褻乘客的行為。例如,2016年7月23日上午8時20分許,滴滴司機沙朝磊通過滴滴快車軟件,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接到女乘客張某某,途中沙朝磊產生邪念,在沒有告知張某某的情況下,改變了路線,並謊稱是手機快沒電了,去拿一下充電寶。沙朝磊將車駛入一處地下車庫,停穩後即反鎖車門,來到車後排,對張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要求,張某某拒絕,沙朝磊在張某某身上亂摸,張某某強烈反抗才沒有受害。沙朝磊怕了起來,停止了侵犯行為,轉而勸慰張某某不要報警。兩天後,沙朝磊被警方抓獲,並最終被寧波市鄞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在上述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案件中,涉案的滴滴司機最終均被判處有期徒刑,有的因為犯罪情節輕微,適用了緩刑。而發生在鄭州的滴滴司機涉嫌殺人的案件,是至今為止滴滴平臺所遭遇的最為惡劣的刑事案件。

平臺方審查不嚴格需擔責

除了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例,近一兩年內,諸如滴滴司機搶劫顧客財物、性騷擾女乘客、發生糾紛打傷乘客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

在網約車平臺天量的訂單中,司機給乘客造成傷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可能只占很小的比例。

1℃記者註意到,滴滴要求網約車司機滿足的個人品行標準包括無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吸毒記錄、無精神病史。在符合網約車的車輛、司機個人品行等審核後,即可以進入平臺繼續提交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進行核驗。

在滴滴出行的平臺用戶規則中規定,如司機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涉嫌違法犯罪、已被或正被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司機,平臺可根據司機違反情況對其暫時或永久停止全平臺服務。其中的具體細則提到,司機與乘客發生肢體沖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情;持械、管制刀具等器物毆打乘客,構成輕微傷;觸碰他人身體敏感部位,或故意裸露身體性器官,猥褻等行為,有這三條中的其中一條,將全平臺永久停止服務。

一旦傷害或者其他案件發生,公眾的疑問在於,這些行為雖然是司機的個人行為,但乘客是通過滴滴出行這一平臺獲取服務,滴滴出行作為平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1℃記者在查詢滴滴出行用戶端的出租車用戶協議、專快豪華車用戶協議、順風車服務協議中發現,滴滴出行均提出,對用戶使用滴滴出行造成的損害,其均不承擔責任。對比專車、順風車和出租車,滴滴平臺的協議中,在出租車方面,滴滴承擔的責任幾乎為零;在順風車方面,協議規定“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信息平臺導致的任何損害,順風車平臺不承擔責任(除非此類損害是由順風車平臺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的)”;在專快豪華車方面的協議內容為,對於因使用滴滴平臺導致的任何損害(但排除死亡或人身傷害),均不承擔責任(除非此類傷害是由我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由此可見,從專車到順風車再到出租車,滴滴平臺的責任逐漸遞減。

專快豪華車、順風車的車輛,其資質審核由滴滴出行負責。而出租車的資質審核則是由出租車所在公司負責。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曾成功辦理多起重大侵權責任類案件。許浩告訴1℃記者,滴滴出行的這些服務協議條款,有其法律依據。滴滴的專車、快車、順風車,都是由司機按照要求,提交各類證件、資料給滴滴平臺,由平臺方進行審查。滴滴出行在這過程中就必須肩負起平臺責任,進行嚴格的審查。包括所提交證件、資料的真假、提交者是否人、證一致、車輛是否達到安全標準等。

如果滴滴都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則確實不應當擔責任。由於這些審查都由滴滴掌握,乘客無法看到。如果出現了訴訟,滴滴被列為被告,要求承擔平臺連帶責任時,滴滴可以當庭出示其審查資料和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審慎核查義務。但如果司機提交的各類證件存在明顯的人證不一致等簡單形式問題,滴滴沒有審核出來,就應當承擔平臺責任。

由於各類證件、證明均由行政機關負責發放,滴滴作為商業公司,可能無法直接驗證其真假。滴滴出行的審查可能只能達到形式審查。滴滴若能出示證據,證明其無能力核查真假,也曾提交給行政機關驗證真假但遭到拒絕,這種情況下,滴滴也屬於已經盡到審查義務,不需承擔其責任。如果平臺方出現了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必須承擔責任。

盡到審查義務無需擔責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滴滴出行在內的網約車平臺屬於信息服務,接近於居間服務,為司機和乘客提供形成匹配,司機與平臺不是雇傭關系,平臺從運費中提取相應比例作為服務費。所以,如果滴滴在驗證司機資質、身份等方面盡到了審慎的審查義務,則不需要為司機的行為擔責。這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所謂平臺經濟中的“避風港原則”。

特別是如果司機是臨時起意,作出了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包括偷換車牌、侵害乘客等,滴滴作為平臺,無法做到時時的監控司機行為。那麽,滴滴出行平臺無需擔責。1℃記者在滴滴出行車主端軟件的專快車服務協議中註意到,其與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僅存在掛靠關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但對於頻繁出現的滴滴司機侵害乘客問題,朱巍建議,平臺方在審查司機資質過程中,對於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記錄者,應該終身禁止從事這個職業。公安機關應該配合這一審查,至於具體的配合措施,還有待於研究。應當考慮在網約車業內改進引進一鍵報警求助系統。如果用戶同意,應考慮在網約車內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朱巍還建議引入商業保險,一旦出現了司機侵害用戶的行為,可以先行通過保險墊付所需的各類費用。待事件的司法責任確定後,再向最終的始作俑者追責索要。

許浩則建議,除了在審查階段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網約車平臺應當尊重和保證用戶知情權,建立對司機的投訴、評價機制,對於存在侵害乘客行為,但沒有造成重大後果的進行匯總,顯示在司機評價中,供乘客參考。同時,對於造成重大後果的司機,平臺應當考慮公布對司機的最終處罰結果。

鄭州的惡性案件中,被害人所乘車輛為順風車。相比專車,順風車的法律界定一直比較模糊,實際情況是,很多順風車被作為了網約車運營。交通部等部委出臺的網約車意見中,順風車的相關規範制定由各個城市政府負責。目前公開資料可見,鄭州市在2016年11月出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鄭州市政府也就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發布了征求意見稿,但1℃記者未在公開信息中檢索到上述意見是否已經正式出臺。鄭州征求意見稿規定,“合乘行為以通勤時段為主,根據我市通勤規律情況,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過4次。此前北京的相關規定,界定的合乘趟次未不得超過2次”。

需要強調的是,滴滴順風車平臺有必要解釋,在鄭州,如果政府沒有就私人小客車合乘發布正式文件和規定,滴滴有無資質進行順風車的服務?惡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從事的順風車服務,是否已經超過了司機車合乘的必要限度?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滴滴平臺是否采取了限制措施?

除了避風港原則,在平臺的責任方面,長期被忽略的還有一個重要內容,即“紅旗法則”。“紅旗法則”的原理是加重平臺主體的責任,目的是強化平臺的審查義務。

在如此背景下,在更多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信息不足的情況下,滴滴平臺應當進一步公開順風車的有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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