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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對ST亞太和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

深交所11日晚發布公告,對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亞太實業存在虛增持股企業濟南固鍀凈利潤,虛增虛減控股子公司同創嘉業營業收入等會計處理不當等事項。

公告全文如下:

經查明,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亞太實業”)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濟南固鍀電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固鍀)系亞太實業的投資持股企業。2012年及2013年濟南固鍀先後錯誤確認、沖減質量索賠款5,355,085.00元(原幣金額為85萬美元)。濟南固鍀會計處理不當導致公司虛減2012年凈利潤2,570,440.80元、虛增2013年凈利潤2,570,440.80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分別占公司2012年度更正前經審計凈利潤的227.48%、2013年度更正前經審計凈利潤的97.87%。

二、2013年12月31日,公司擬轉讓濟南固鍀電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權,定價依據為截至2012年底濟南固鍀股權的賬面價值20,017,561.21元。但公司未能於2013年底根據前述定價依據對所持該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導致公司2013年凈利潤虛增2,377,904.37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占公司2013年度更正前經審計凈利潤的90.54%。

三、蘭州同創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嘉業)是公司持股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創嘉業未按公司披露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準則確認房產銷售收入,導致同創嘉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導致同創嘉業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9,890,010.00元。合並報表後,導致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占公司當期更正前營業收入的100%、100%、23.16%、61.75%,導致公司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9,890,010.00元,占更正前當期營業收入的43.97%。

四、天津綠源生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綠源”)破產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為已破產終結的天津綠源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的交通銀行的銀行借款19,800,000.00元、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借款44,800,000.00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訴訟。2008年,公司為上述事項計提預計負債20,000,000.00元。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綠源破產程序終結,根據該民事裁定書,交通銀行未清償金額為13,801,813.63元,中國農業銀行未清償金額為34,639,308.46元。以上兩貸款合計未清償金額為48,441,122.09元。2014年,公司未根據前述判決計提預計負債28,441,122.09元,導致2014年虛增利潤28,441,122.09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

五、公司於2016年1月29日發布2015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報告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40-60萬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報告顯示其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1159.37萬元,但公司未及時對其業績預告做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龔成輝、時任財務總監張芳霞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時任董事陳罡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時任財務總監王金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馬世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以及第19.3條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四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二、對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龔成輝、時任財務總監張芳霞、王金玉、時任董事會秘書馬世虎、時任董事陳罡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所作出的上述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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