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合作還是詐騙? 酒鬼酒“億元失蹤案”調查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899

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發地,中國農業銀行浙江杭州華豐路支行。(李微敖/圖)

三年前,酒鬼酒以“存款賣酒”方式與人合作,最後演變為一場“億元失蹤”的官司。六名當事人均被判刑,而酒鬼酒高管卻以辭職了事。回顧此案,其間疑點重重。

肇始於2014年1月,轟動一時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簡稱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最近有了新的進展。

2016年1月,酒鬼酒公司註冊地所在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稱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為由,判處6人刑罰。

不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高院定於2016年5月5日,在湘西州府吉首,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在此之前,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等7位法學名家,於2016年4月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方振(案發時為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不具有夥同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及唐紅星等人共同偽造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並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

方振、陳沛銘等人的家屬,也向中央紀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

當事另一方,酒鬼酒高層人事密集變動:其與“億元資金失蹤案”關系最為直接的董事、副總經理郝剛,於2015年12月離職;一個月後,公司董事長趙公微“退休”;總經理夏心國改任副董事長。

此外,為這樁案件,中國農業銀行(601288.SH/01288.SZ,下稱農行)與酒鬼酒的實際控制人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糧集團),各顯神通、多方角力。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中央巡視組巡視包括農行在內的金融系統前後,中糧集團還向中央巡視組上書“告狀”。

綜觀該案,其中波詭雲譎、曲折離奇,令人不解之處甚多。

“存款賣酒”流行

始建於1956年的酒鬼酒,1997年即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是湖南省唯一的酒類上市公司。在湘西州,酒鬼酒股份公司地位顯要,其是湘西州最大的工業企業,也是第一納稅大戶。

上市之後,酒鬼酒控股權幾度更叠。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旗下央企——中國華孚貿易發展集團公司(下稱華孚集團)所轄的中皇有限公司成為其第一大股東,目前持股31%。2014年11月,華孚集團整體並入另一家國務院國資委旗下央企中糧集團,成為後者的全資子公司。中糧集團也自此成為了酒鬼酒的實際控制人。

2012年,酒鬼酒取得營業收入16.52億元、凈利潤4.95億元的歷史最佳業績。

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上半年,其營業收入3.80億元,凈利潤0.31億元,現金流負3.46億元,三項同比分別大跌59.15%、88.24%、214.50%。

在這樣的背景下,“求變”成為酒鬼酒的必然選擇。

根據時任酒鬼酒董事、副總經理郝剛後來的證人證詞,他的一個“老相識”羅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賣酒”的方式。

郝剛同時也兼任酒鬼酒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鬼酒供銷公司)的總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酒鬼酒的銷售工作。

而生於1955年的羅光,曾是江蘇省糖煙酒總公司的副總經理,1990年代就與曾在華孚集團旗下的中糖酒類銷售公司工作的郝剛認識。2011年,羅光與他人出資成立了一家以銷售酒水為主的南京金亞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亞尊公司),並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所謂“存款賣酒”,自2013年開始在部分酒類企業中較為流行。大致方式有幾種:其一,酒企將大額資金,存入某家銀行——因為銀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後銀行將自身用酒指定為該酒企;其二,酒企存款於銀行,銀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戶,比如信貸客戶,推銷該酒企的酒;其三,酒企存款於銀行,資金隨後被“轉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業使用,用資企業購買該酒企的酒,並再“補貼”給酒企遠高於法定利率的利息。

這幾種方式均有一個前提,酒企承諾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年,不動用該筆存款。

當時市場資金緊張,民間借貸利率高漲,同時包括銀行在內自身的白酒消費減少,導致上述第三種方式越來越常見。

2013年,一年期法定存款利率只有3.25%,貸款利率6%-7%;但實際上,“在江浙地區,民間借貸月息可到3分,也就是年息可達到36%,甚至更高。”多位金融界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介紹。

第一次合作“失敗”

根據郝剛的證言,當時羅光每兩三周就打電話、發信息給他,提出要酒鬼酒公司存款1億元。郝剛則“咨詢業內的相關同行,也有這種做法,也沒有出現什麽問題”之後,向酒鬼酒股份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兼酒鬼酒供銷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等匯報,並得到同意。

郝剛將夏心國等公司領導層的要求,告知了羅光:一是錢要存在酒鬼酒在銀行開立的自家公司賬戶中;二是最好存在(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三是確保資金安全。

羅光稱,起初郝剛告訴他,當時酒鬼酒賬上的資金不夠,需要等待。2013年10月底11月初,郝剛說,他們從農行湘西州支行獲得了一筆5000萬元的貸款。雙方的合作可以開展了。

2013年11月11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根據公司長遠發展的需要,公司擬向中國農業銀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伍仟萬元。貸款期限一年,貸款利率按銀行基準利率結算。”

根據後來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報,該公司全年的短期借款只有5000萬元。因此可以確定,郝剛所說獲得的這5000萬元貸款,就是11月11日酒鬼酒公告借貸的5000萬元。

2013年11月初,羅光以金亞尊公司的名義,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署“存款賣酒”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酒鬼酒供銷公司在金亞尊公司指定的銀行開戶,存款1億元,為期一年;金亞尊公司購買600萬元酒鬼酒的高端產品——洞藏酒,同時,金亞尊公司還需打給酒鬼酒公司355萬元的一年期存貸款利息差。

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報還顯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高達85.28%。因此根據這個協議,酒鬼酒存款一億元在銀行一年,可以獲得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325萬元;金亞尊公司給予其的存貸款利息差355萬元;以及賣酒600萬元獲得的不少於500萬的毛利潤。三項總計,收益約達1200萬元,相當可觀。

銀行的正常存貸款,是無法達到這個收益水平的。其中的差額,只能由羅光來承擔。羅光的計劃是,找到一家需要用錢的企業,將這億元資金,以遠高於自身成本,卻又低於當時一般民間借貸成本的價格,“借給”該企業使用,從中賺取差價。

存在銀行屬於酒鬼酒的錢,羅光怎麽可以“借給”其他企業使用呢?羅光稱,對此,他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高層是有“默契”的,即後者默認羅光,可以將錢“悄悄地”轉出去牟利,一年後再歸還。

至於酒鬼酒公司為什麽不直接將資金高息借貸給其他企業,這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明令禁止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行為。

而如果酒鬼酒通過銀行,以“委托貸款”方式貸款給其他企業,那麽作為上市公司的酒鬼酒,需要履行公開披露的義務。同時,酒鬼酒剛剛以基準利率從農行湘西州支行申請了5000萬元的貸款。

所以,酒鬼酒需要羅光這個“中間人”,“悄悄地”完成這筆交易。

第一次,羅光找到的企業是江蘇泰州泰興的一家投資公司。按照羅光的指定,酒鬼酒供銷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泰興支行開設了賬戶,並在2013年11月11日左右,存入1億元資金到這個賬戶。

泰興那家投資公司,要求先將酒鬼酒的存款,轉到他們賬戶上,再付存貸款利息差。但酒鬼酒卻要求對方先付350萬元的一年期存貸款利息差。產生分歧之後,酒鬼酒供銷公司將這億元存款撤回。雙方的第一次合作失敗了。

第二次“移師”杭州

羅光繼續尋找新的合作夥伴,他與生於1969年、家住福建的舊相識郭賢斌通過幾個中間人找到了在浙江的卓銘。

羅光與卓銘在杭州商定,羅光將引來酒鬼酒公司一億元的資金,存在卓銘指定的銀行;卓銘則承擔酒鬼酒需要的存貸款利息差,即“貼息”。卓銘對羅光表示,這億元資金,是要用“非正常手段”從銀行取出來使用。對此,羅光表示認可。

幾天之後,卓銘告訴羅光,改由一個叫壽滿江的商人來貼息。壽滿江1969年出生於浙江紹興諸暨,是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皎然實業)實際控制人、大股東。

2011年11月中旬,羅光、郭賢斌、壽滿江、卓銘四人在杭州面談。

壽滿江問羅光,酒鬼酒這億元存款是否可以使用,是否“非陽光的”(意即是否可以對外公開披露)。羅光回答,這資金是“非陽光的”,但可以使用。

羅光提出,如果要使用這億元資金,除正常的銀行存款利息外,壽滿江還需要支付16.5%的貼息,這包括存貸款利息差、購酒款以及羅光的中介費。

幾天之後,壽滿江又找來了他的一位商業合作夥伴——陳沛銘,與羅光一起商談。陳沛銘,又名陳世龍,1974年生,浙江杭州富陽人,浙江世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

陳沛銘的家屬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此前壽滿江曾向陳沛銘借了400萬元;而陳沛銘剛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拿下了一個名為“中央紅”的危樓改建項目,需要大筆資金投入,遂向壽滿江要錢。壽滿江稱有個上市公司可以借給壽滿江一個億的資金,除了可以歸還400萬元的借款,他還可以以月息2分,即年息24%的利率,借給陳沛銘3500萬元(其中1000萬借期2個月;2500萬借期1年),以支持牡丹江的項目。

在2013年年末,市場處於“錢荒”的狀態,在江浙地區,月息3分年息36%的利率比較多見。因此壽滿江對陳沛銘開出的這個價碼,是不錯的優惠。

壽滿江、陳沛銘對羅光提出,要求酒鬼酒公司承諾對億元存款的“六不”原則,即:“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

羅光回答,酒鬼酒是上市公司,除了承諾不提前支取,其他都不可能承諾。但羅光表示,他可以代表酒鬼酒公司給他們承諾。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在2013年6、7月份時,壽滿江、陳沛銘,與另一名被告人——生於1966年的浙江紹興諸暨人唐紅星,都在做“融資”的生意,後來通過幾個中間人,這三人彼此認識了。

通過唐紅星,陳沛銘認識了生於1967年、時任農行浙江省分行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的方振。農行華豐路支行地處杭州城北,類似城郊結合部。“員工大概只有十幾人,是個二級支行,更準確地講是個營業網點。”農行浙江省分行一位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介紹。

陳沛銘與唐紅星多次到方振的辦公室討論、咨詢金融業務,並介紹自己在黑龍江牡丹江、浙江杭州桐廬有投資項目。

在此期間,方振有同學向他借款。陳沛銘知道後,主動提出,可以幫助借款,並於2013年11月7日、12月9日,分兩次借給方150萬元。這兩筆借款,方振都寫了借條。

同年11月20日左右,陳沛銘、唐紅星帶上羅光,再一次來到方振辦公室,與方商討酒鬼酒供銷公司在農行華豐路支行開戶的事宜,他們同時告知方振,這億元資金存進來後,是要轉出去的。

與此同時,郝剛的證詞稱,也是在2013年11月20日左右,羅光打電話給他,說還想繼續與酒鬼酒公司合作。郝剛說上次合作沒成功,這次合作就要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雙方最終約定,如果這次合作仍然不成功,羅光需要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給酒鬼酒銷售公司。

郝剛說,在11月28日左右,趁著酒鬼酒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在長沙——長沙是酒鬼酒供銷公司運營中心的所在地,公司借來夏心國的身份證,安排營運中心出納員趙嵐去杭州開戶。

酒鬼酒一億存款並非“不翼而飛”。(CFP/圖)

公章不在?

同年11月29日,趙嵐來到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開戶,陪同她去的,還有羅光、唐紅星。

值得註意的是,開戶時,趙嵐沒有選擇支付密碼器,也沒有開通短信通知。這意味著,從這個對公賬戶中取款轉賬,只有通過公司的三枚印章(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人章)才可以實現;同時,對於賬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酒鬼酒公司無法第一時間獲得。

開戶之時,唐紅星基本全程陪同趙嵐,部分材料上的公章,由唐紅星代為加蓋。

11月29日同一天,羅光的金亞尊公司與壽滿江的皎然實業簽署了一份《一年企業存款協議書》,約定一億元資金在農行華豐路支行存一年定期,壽滿江需要支付16.5%,即1650萬元的貼息。

酒鬼酒開了銀行賬戶,但還未將資金存入。同年12月2日,羅光為促成酒鬼酒盡快履約,借來355萬元,匯到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賬戶上。這355萬元,就是一年期銀行存貸款利息之差。

由於趙嵐所開的這個賬戶,戶頭是酒鬼酒供銷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夏心國未到現場,她是以授權的方式開戶的。

按照農行浙江省分行運營管理部《操作與風險提示》的要求:若以委托授權書方式開戶的,開戶授權委托書應實行客戶經理上門面簽制度。方振決定去長沙,找夏心國面簽授權委托書。

在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確定好時間之後,12月4日,方振帶著一位農行的客戶經理,來到了酒鬼酒供銷公司運營中心所在地長沙。陳沛銘、壽滿江也在當天到了長沙,羅光則先期已經到達。

當晚,三人來到方振房間,討論將酒鬼酒這億元資金用委托銀行理財方式操作的可能性。方振告訴他們,如果用正規理財的方式,這億元資金要上交農行省分行,壽滿江無法將資金轉出自己使用;如果用非正規理財的方式,銀行無法出具憑證,而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必須要有憑證,以通過審計和公示。

第二天上午,方振等人來到夏心國的辦公室,將帶來的授權委托書交夏心國簽名,以完善面簽手續。

原本農行這個面簽手續,還需加蓋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行政公章,但夏心國稱,公章當天不在運營中心,提出下次專門派人帶公章到杭州去蓋章完善手續。

蹊蹺的是,也就在12月5日同一天,羅光以金亞尊公司的名義,與酒鬼酒供銷公司,就在運營中心改簽了協議,將億元定期存款,改為活期存款;定期、活期的利率差,由羅光補齊。這份協議上,赫然蓋上了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行政公章。

億元資金被轉走

同年12月9日晚,趙嵐帶著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的私章,來到了杭州。盡管完善手續只需要攜帶一枚行政公章。

按照事後趙嵐對公安機關的講述,她知道,“根據《酒鬼酒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第五條,預留銀行的印鑒,應由財務部兩人以上分別保管。”她一個人帶著全套3枚印章到杭州,則是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常小菊的安排,因為沒有其他人手了。

12月10日上午,陳沛銘、羅光、壽滿江的女友蔣晶,開車來接趙嵐去西湖遊玩。車到西湖邊的杭州凱悅大酒店時,陳沛銘讓三人下車。下車時,蔣晶對趙嵐說:不用帶包,西湖景區人多不方便,這里是五星級酒店很安全。羅光也隨聲附和。於是趙嵐將裝有公司三枚公章的包,留在了車上。

事後,幾個被告人稱,趙嵐下車時,說了句,她帶的公章就在這個包里。這被他們認為是一種“暗示”。

陳沛銘將車停入酒店的地下車庫,壽滿江隨後趕到,將趙嵐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來,並來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與已等候在此的唐紅星會合。

兩人在事先準備好的《購買憑證委托書》上,蓋上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之後,到銀行櫃臺購買了可用於轉賬匯款的《結算業務申請書》,然後又在《結算業務申請書》上蓋上這些印章。

隨後,壽滿江開車返回凱悅大酒店,將印章放回到趙嵐的包里。

當日下午,趙嵐來到華豐路支行將授權委托書蓋上公章,辦妥了開戶的整個流程,返回長沙。

酒鬼酒公司則在12月9日、10日、12日,將1億元資金,分成79筆,通過網銀轉入了在華豐路支行開立的這個賬戶里。

12月12日,在億元資金全部存入後,羅光給酒鬼酒公司的郝剛發了條短信:“郝總,事已辦好,萬分感謝!友情後補。”

幾乎與此同時,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紅星拿著已經蓋好了酒鬼酒供銷公司銀行預留印章的《結算業務申請書》,到農行華豐路支行,將這1億元分三次全部轉入壽滿江的皎然實業公司的賬戶。

12月11日,收到唐紅星轉來的第一筆3500萬元之後,壽滿江立即往酒鬼酒供銷公司開設在農行湘西州分行的賬戶里轉去890萬元,這包括600萬元的購酒款,以及290萬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利息差。

此後,壽滿江還轉給陳沛銘3900萬元,這包括歸還400萬元借款,以及他借給陳沛銘的3500萬元;轉給羅光1050萬元,這包括羅光墊付的355萬元貼息款,以及695萬元實際上的“中介費”;轉給唐紅星25萬元,這大概相當於唐的“勞務費”;轉給自己的女友蔣晶65萬元,這也類似於“勞務費”;轉給卓銘1615萬元,這是“中介費”;再轉給跟隨卓銘的另外3個中介人共380萬元。

這也就意味著,除去給陳沛銘的3500萬元是借款,400萬元是還款;這億元資金,壽滿江只剩2075萬元了;其余的4025萬元,全都是他獲得這億元資金的“成本”。

這億元資金,壽滿江是否會歸還,又是否有能力歸還到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賬戶上,原本需要等到一年之後,也就是2014年12月,才能知曉。

然而,一連串的意外事件發生了。

酒鬼酒攜警拿人

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在壽滿江將酒鬼酒億元資金轉到自己賬戶上不到一個星期,也就是2013年12月18日左右,農行浙江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告訴他和陳沛銘,銀行有新規定,要求一個月給存款企業寄一次對賬單。

為此,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商量,以酒鬼酒供銷公司工商註冊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為由,聲稱銀行要求修改對賬單地址,並將此情況告訴了羅光,讓羅光先告知酒鬼酒公司。羅光隨後聯系了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部的負責人常小菊。

壽滿江、唐紅星冒充農行華豐路支行的工作人員,拿著三張《企業對賬要素表》(即“對賬單”,3張里有2張內容已填好,1張是空白),來到長沙,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蓋章。常小菊稱公章不在,等有了章蓋好再寄過去。壽、唐二人於是留下了方振的通信地址。

方振收到後,發現空白表的地址已為酒鬼酒供銷公司如實填寫了。方振隨後建議壽滿江等人采取掃描的方式,偽造對賬單,將對賬單地址填寫為皎然公司的地址,並交唐紅星去銀行櫃臺修改。但結果為銀行櫃臺工作人員識破,修改未果。

不過,在方振的上訴狀里,稱這並不符合事實,實際情況是“(壽滿江等人)轉賬後,其他幾個被告人(即壽滿江、陳沛銘等)向上訴人(即方振)做業務咨詢,怎麽修改對賬單地址,上訴人就根據正常的銀行業務流程進行了告知,至於其他幾個被告人具體怎麽做上訴人是不清楚的”。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出納趙嵐電話聯系農行華豐路支行,要求寄送對賬單。

對於此舉,事後酒鬼酒供銷公司多位人士對警方解釋,這是因為要做2013年的公司財報,接受審計,所以需要銀行的對賬單。

1月6日,對賬單寄達,顯示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這個賬戶上,只剩下1176.03元。

錢去哪里了?酒鬼酒供銷公司詢問之後,得知是唐紅星轉走了。隨後,他們與羅光、壽滿江等人以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要求回款。

1月7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派財務部負責人常小菊、趙嵐以及公司法律顧問彭浩林趕往杭州。次日,他們來到方振的辦公室,與隨後過來的壽滿江、陳沛銘、羅光,進行商談,還是要求迅速回款。壽滿江答應回款。

陳沛銘的家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1月8日,陳沛銘即將1100萬元,打到了壽滿江的賬戶上。這包括原定借期2個月的1000萬元借款,以及100萬元的利息。

然而,到1月10日,壽滿江只還了100萬元到酒鬼酒的賬戶上。酒鬼酒供銷公司向吉首市公安局報案。

1月11日,酒鬼酒公司又安排法務部副部長方笑、法律顧問易群等人前往杭州處理跟進。與之同來的,還包括湘西吉首警方的辦案人員。

但警方並沒有立即介入“拿人”。

酒鬼酒公司先是繼續與壽滿江等協商,協商的結果是壽滿江返還億元資金,同時,酒鬼酒將這資金,重新改為一年期定期存款。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在1月13日,羅光給方笑發短信:“方部長,貼息費億元回款已備好,打算和您溝通好即辦!他們的想法:既然廠里同意將活期存款轉為一年定期存款,明天回款到後隔夜即由銀行打出對賬單,隨之就由銀行直接轉為一年定期,並開具‘一億元大額存款證實書’。後天中午以前,你們再到銀行,由行長親手將‘對賬單’和‘大額存款證實書’交給您返回。這樣就比較圓滿解決了。總之,一億元資金是安全的,是存在銀行,銀行有保證!存款也是要‘挪出來’用的,否則不可能貼這麽高的息還買這麽多高端酒。若貼息方用不到錢,存在這也沒有意義……”

然而,短時間內,壽滿江無力湊滿回款。

同時,接近案件的知情者也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壽滿江等人還擔心,即使采用臨時緊急高利貸等方式,東拼西湊,還了億元,解決了酒鬼酒公司應付年報審計的問題,但如果酒鬼酒公司將這億元存款撤走,或者即使不撤走,壽滿江等人也無法再將資金“挪出來”使用,那麽他自己的損失將極為慘重。因為壽滿江為這億元資金,已經支付了4000多萬元的中介成本。

壽滿江想出偽造對賬單,以應付酒鬼酒,並要方振配合親手將偽造的對賬單交給酒鬼酒公司的人員。方振拒絕了。

1月15日上午,方笑、易群等人來到方振的辦公室,壽滿江叫人送來一個信封給方笑。方笑交給易群,易群打開信封,里面有六份對賬單。

易群問方笑,這對賬單是不是真的,方笑沒有正面回答。易群又問,對賬單上蓋的銀行的章是不是真的,方振回答說,“可能是真的吧,你到下面櫃臺去核實一下”。

方笑要求方振一起同去櫃臺核實,方振拒絕了。壽滿江見此就說,不用核實了。隨後,壽滿江、羅光離開方振的辦公室,在銀行門口,被已埋伏在此的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陳沛銘、方振、唐紅星、郭賢斌四人,則分別在同年1月19日、1月23日、4月3日、4月22日,被吉首公安抓獲或拘傳。

案發兩年半角力未休

有趣的是,司法材料顯示,作為酒鬼酒供銷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夏心國,大約在2014年1月13日,也就是供銷公司的財務人員發現存款被轉走一星期之後,才由股份公司的黨委副書記口中,得知此事。

而酒鬼酒的中小股東們及公眾,知曉這樁離奇案件,則要到了2014年1月27日,也就是酒鬼酒發現資金被轉走的二十多天之後,才從酒鬼酒發布的“重大事項公告”中獲知。

公告稱,有“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億元存款轉走。該公告使用的措辭是,“10000萬元存款涉嫌被盜取”。

公告披露的滯後,引得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在當年2月24日,對酒鬼酒股份公司出函警示,並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

同年4月8日,酒鬼酒發布“(2013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稱這起案件為“詐騙案”;而截至公告之時,共追回資金3699萬元。

與此同時,警方、檢察院、法院,對壽滿江等人使用的罪名,也多次變更,包括管轄地也“幾上幾下”。

2014年1月,縣級市的吉首市公安局刑拘壽滿江等人時,稱其涉嫌“合同詐騙罪”;同年5月,移送至吉首市檢察院;2個月後,吉首市檢察院報送到上級檢察院,即湘西州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5年1月,湘西檢方決定以“挪用資金罪”起訴,同時又將案件管轄權再次下放到吉首市。

2015年1月28日,吉首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6位被告,向吉首市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4月,此案一審,又“提級”到湘西州中院;起訴方也相應“提級”為湘西州檢察院。

“我們認為這本是由民間借貸引發的案子,而且酒鬼酒公司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他們是為了牟取高額資金回報,隱瞞銀行與社會人士合作,進行的高風險資金運作。而且,這中間酒鬼酒公司一些高層和財務人員涉嫌嚴重失職瀆職,他們與羅光、壽滿江等人達成默契,才能夠輕易蓋取公司印章並以公司名義劃走資金。”一位農行的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解釋說,“如果一審在吉首法院,那麽二審肯定就在湘西中院,酒鬼酒公司與湘西又關系極為密切,整個案情的進展,就很難預料了。因此,當時我們總行領導就跟湖南省領導反映了這個情況。”

8月18日,案件一審開庭。庭審交鋒非常激烈,原計劃庭審時間為兩天半,但因控辯雙方爭議巨大,辯論激烈,全部庭審耗時四天才得以結束。

6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了犯有檢方指控的罪名。同時,盡管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們再三要求,作為事件重要當事方的酒鬼酒公司,沒有派出一位證人出庭作證。

9月,中國農業銀行又致函中國銀監會,匯報“酒鬼酒事件”案情,並“懇請銀監會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專題反映情況,督促湖南湘西有關司法機關公正處理酒鬼酒事件”。

同樣在2015年9月,湘西州紀委公布消息稱,湘西州公安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思念,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數位知情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稱,陳思念實際上是湘西警方辦理酒鬼酒這一案件的實際負責人。

到了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將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中院,要求他們賠償9247.73萬元經濟損失。這包括尚未追回的資金,以及名譽損失等。

在此期間,酒鬼酒高管人事密集更叠。

2015年12月14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稱,郝剛“因個人原因辭去其所擔任的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職務”。郝剛是酒鬼酒公司中,與億元資金事件關系最緊密的高管成員。

一個月後,即2016年1月13日,酒鬼酒股份公司董事長趙公微辭職,理由是“因個人退休原因”。總經理夏心國改任公司副董事長。

這一連串的人事變動,是否與億元資金案有關,酒鬼酒內部是否進行了追責?2016年4月25日,南方周末記者以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聯系了酒鬼酒股份公司董秘辦公室,但截至5月3日,沒有收到答複。

法院方面的審理進程,也有些出人意料。

2016年1月8日下午,也就是開庭審理4個多月後,遲遲未宣判的湘西州中院,突然給方振等人的辯護律師打來電話告知,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與法院審理時認定的罪名“不一致”——原本指控和庭審時,辯護的是“合同詐騙罪”;法院現審理認定,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等人,是“金融憑證詐騙罪”。法院要求律師們在1月13日之前,提交新的辯護詞。

十余天後,也就是1月25日,湘西中院一審宣判,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均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分別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11年、5年。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522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