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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安盛的投訴信( 2015/2/5) 林本利

2015-02-05  NM
 
 

 

原本只打算撰寫兩篇關於安盛如何守護投保人賬戶的文章,但安盛於2015年1月27日向《壹週刊》發出投訴信,指筆者文章內容有三點失實,因此只好作出回應。

筆者向來重視個人誠信及商業操守,過去10個月鍥而不捨,花費大量時間,找公民黨郭榮鏗議員、保險界朋友、安盛員工協助,目的正是尋找事實真相,絕不會作出失實言論,損害安盛聲譽。安盛指客戶服務主任並沒有建議筆者填寫退保表格,反而建議筆者合約期滿後,四月中再打電話申請退保。安盛指是筆者要求退保表格,文章以「中招」一詞形容因公司提早出售基金而失去紅利,包含安盛設下陷阱的意思。從電話錄音記錄清楚顯示,筆者致電安盛一開始便表明合約期滿(2014年4月1日)便隨即退保,取回保證紅利,並查詢有何手續。安盛客戶服務主任回覆說要填寫退保表格,填妥後寄回安盛,辦好手續後便寫支票給筆者(見對話第25段)。後來客戶服務主任建議筆者四月中再打電話申請退保(見對話第29段),根本與筆者要求4月1日退保不相干,當然不會理會。另外,筆者文章用「中招」一詞,絕對沒有包含安盛設下陷阱的意思。只覺得安盛應該效法其他公司,在退保表格上設有退保正式生效日期一欄,或者職員在電腦內清楚記錄客戶的要求,就可以避免出現誤會。事後筆者亦已向安盛客戶服務部提出上述建議。安盛指筆者說「若然」客戶不滿表現,合約未滿前提早贖回會有所損失,故此大部分「只好忍氣吞聲繼續公款」,這說法並沒有事實根據。首先,筆者文章是用「供」款,不是「公」款。筆者遇到不少朋友有類似經驗,而在文中表達個人意見又有何不妥?最後安盛指筆者「發覺安盛果然沒有按照保約條款所述」,以客戶賬戶價值(Value of Relevant Client's Account)去計算保證紅利,說法好像指安盛實際上沒有遵守保單合約條款。筆者撰文前已徵詢多位律師、保險界資深從業員及安盛員工,他們都同意合約清楚列明保證紅利應以賬戶價值作為計算基礎。安盛至今仍沒有告知筆者正式合約哪一條款,列明保證紅利應以較低的現金價值(Encashment Value)作為計算基礎。過去兩週,事情有突破性進展。安盛一直聲稱公司「先定價後收費」,以及多次月費不按照上述方式收取的交易並沒有問題。並指提早或延遲出售基金(作為月費)是因收到筆者更改投資計劃表格,更改繳費方式,以及自動轉賬無效、交易所停市等因素。安盛指一切交易,符合保單合約條款(見安盛2014年12月9 日信件)。但2015年1月23日及28日保監處回覆筆者,首次披露安盛的IT系統在2012年7月3日出現問題,公司延遲一天至7月4日才完成自動轉賬,於7月5日代筆者認購基金單位,卻沒有同日以當時價格(prevailing price)扣減基金單位作為6月份月費。安盛反而以6月28日過去的基金價格扣減基金單位作為6月份月費。由於6月28日的基金價格較7月初的價格低約6%,安盛可扣減的單位亦大增。保監處亦告知安盛曾多次「事後」調整筆者賬戶的基金單位數目。保監處到截稿日仍未交代何時知悉安盛IT系統出現問題,以及「事後」調整賬戶基金單位數目,以致月費資料出現兩個不同版本。筆者在此呼籲安盛及保監處儘快交代IT系統出現問題及「事後」調整賬戶基金單位數目事件,以保障所有投保人利益。(之三)

林本利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du.hk)作者網誌 - http://lampunle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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