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批複顯示,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阿里)、上海複星工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金潤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浙江網商銀行主要發起人,分別認購總股本的30%、25%、18%、16%。
浙江網商銀行籌建工作接受浙江銀監局的監督指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籌建工作應自批複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浙江銀監局提出開業申請。
同時,均瑤與美邦服飾在上海籌建上海華瑞銀行也獲得批複。
以下為銀監會批複全文:
中國銀監會
關於籌建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複
銀監複〔2014〕663號
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備工作小組:
《關於發起籌建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請示》(螞蟻金服〔2014〕5號)收悉。經審核,現批複如下:
一、同意在浙江省杭州市籌建浙江網商銀行。
二、同意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30%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同意上海複星工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25%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同意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18%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同意寧波市金潤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16%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其他認購股份占總股本10%以下企業的股東資格由浙江銀監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
三、籌建工作接受浙江銀監局的監督指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金融業務活動。
四、籌建工作應自批複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浙江銀監局提出開業申請。如未能按期完成籌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最長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本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2014年9月26日
中國銀監會
關於籌建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複
銀監複〔2014〕662號
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組:
《關於申請籌建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請示》(均集函〔2014〕007號)收悉。經審核,現批複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籌建上海華瑞銀行。
二、同意上海均瑤(集團)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30%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同意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認購該行總股本15%股份的發起人資格。其他認購股份占總股本10%以下企業的股東資格由上海銀監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
三、籌建工作接受上海銀監局的監督指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金融業務活動。
四、籌建工作應自批複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海銀監局提出開業申請。如未能按期完成籌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最長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本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