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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遗症:高利转贷背后的“宏邦”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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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手法揭秘:“轉貸”依然是常用手段

高利貸古已有之,但近年因暴力催收、“裸條事件”等諸多熱點事件,使得這一古老行業格外受人關註。在一般人眼里,高利貸似乎總與腐敗、暴力等灰暗要素纏繞在一起。撇開那些涉嫌以黑惡暴力手段參與的個案,即使是一些較為“規範”的高利貸,其中的資金來源、項目篩選等也隱含諸多灰色操作。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1℃記者,雖然,法律嚴格禁止並設定罪名予以震懾,但目前高利轉貸依然是高利貸市場上的常見情況。

項目

陳大海(化名)早年在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後來進入華東某省一家國有金融機構擔任法律顧問多年。這些為他日後了解金融業務提供了極大的幫助。

在陳大海看來,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長期存在的難題,但需求又極其巨大,因此根本不用擔心缺少項目,要考慮是怎麽選擇穩妥、優質的項目。

陳大海說,金融掮客們有一條隱蔽而有效的項目篩選路徑:通過銀行內部“資源”,掌握一批即將到期的優質銀行貸款客戶——按照常規,這批客戶在銀行借款到期時要麽按時還款,要麽還舊借新,往往以後者居多——銀行方面的“資源”會將部分“優質”客戶名單交給金融掮客,掮客們會組織資金為這些客戶解燃眉之急:對需要還舊借新的客戶,掮客們會提供過橋資金,按銀行基準利率3-5倍甚至更高的比例收息;被銀行突然停貸的客戶,可以從這些掮客處獲得後續的資金,需要支付的利息一般是銀行基準利率的2-4倍,也有更高的。這些金融掮客實際上大多自己就是出借主體,銀行內部“資源”自然也是他們的利益共同體。這是一條極為灰色的鏈條。

1℃記者從該省一家城商行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相關人士處了解到,類似的操作手法在業內廣為人知,並不是什麽秘密。

這種篩選帶來的一個最直接好處就是項目的可靠性和資金的安全性。“銀行的風控部門之前都對項目做過詳細的調查和評估,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陳大海說,客戶中很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和礦主,這類客戶資金需求大,項目利潤也高,但一旦資金或市場出現問題,就是崩塌式的災難。該省近年來出現數十起開發商“跑路”事件,全國此類事件更是不計其數,幾乎每一起背後都與高利貸有關。“民間借貸也要有風控意識,不能只追求高利。”他說。

一般來說,金融掮客只提供短期借貸,最長時間一年。他們會要求客戶簽訂條款清晰而嚴格的合同,並會要求以項目擔保。“一切都必須規矩、規範,都是能夠臺面上說的。”

資金

對“錢生錢”的借貸生意來說,讓手里的資金盤子大起來,就意味著更大的生意。但錢從哪里來,是最核心的問題。

陳大海說,一些金融掮客在最開始試水這種高息的民間借貸時,主要是以自有資金進行周轉,原因是“沒想當個生意做”,另外也受限於自身的資金規模。

他熟知行業一種常用的迅速擴大資金規模的辦法——以一定的自有項目作抵押,向不同銀行重複套取貸款,再用這些貸款進行放貸。但他稱自己沒敢采取這種方式。

“向銀行貸款,除了項目本身合規以外,還有‘資源’的因素。”陳大海一語道破個中玄機。因此,一個吊詭的事情就出現了:很多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難以在銀行獲得貸款,但一些有“資源”的人卻能從銀行貸款去放貸。

一家股份制銀行當地支行的負責人介紹,過去銀行在放貸時存在一些漏洞,同時監管也沒那麽嚴,因此一些項目人為操作痕跡明顯,不少人利用這些漏洞獲取銀行貸款再轉而進行高利貸放貸,賺取巨大的利差。據他介紹,當地有多家餐飲、娛樂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曾經通過重複抵押的方式從銀行獲得貸款從事高利貸業務,根本無心實業。“一旦從他們手中借錢的企業出問題,銀行也就很難收回貸款。”1℃記者從當地多家銀行了解的信息印證了該人士的這一說法。

全國人大代表、友阿股份(002277.SZ)董事長胡子敬曾在對高利貸行業進行調查後發現,“目前我國高利貸行業中,普遍存在多環節的現象,借錢的並不是用於企業生產,而是為了去放貸,這樣層層加碼,不斷將利率推高到風險極大的程度。”很多資金斷鏈的中小企業都不是因為實業出了問題,都是拿錢去轉貸高利貸,才出了問題。

陳大海稱,很多作為放貸者的金融掮客很註意風險把控,這也包括在利息的擬定方面。據描述,很多人收取的利息在行業內屬於中等,月息一般是3%左右,極個別的最多也不超過6%,“如果對方再高的利息都願意借,其實就應該警惕了,做什麽行業能有那麽高的回報來還錢?”陳大海的觀點是,雖然“高利貸”往往給人的感覺是“吸血鬼”,但要想做大做長久,就“不要把人家做死了,要活水養魚,大家都能發展。”

1℃記者了解到,當地民間借貸月複利最高的達15%,而在前幾年高利貸最瘋狂的地市,記者了解到的最高月息達到了20%以上。

放貸者一般采用“砍頭息”(即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錢,一般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方式放貸,但在借款合同里標註的是所借本金全款。對放貸者而言,這樣做的一個好處是,一方面是先扣除了部分利息,更為主要的是,通過“砍頭”調節本金和利息比例,從而使得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不超出法定標準。

“合同主要是以防萬一,一旦對方逾期不還,可以作為走法律途徑解決的依據,所以一定要合規。”陳大海解釋,比較“聰明”的放貸者,根本不會去簽所謂的“陰陽合同”。

監管

“對於擾亂金融秩序的高利貸,政府一直是打擊的,但管控有現實難度。”某地方金融辦一位官員說。

據其介紹,政府理解民間借貸有著巨大的現實需求,因此並不全盤否定,更不是一棍子打死,“主要是對非法的高利貸行為進行打擊”。但往往是在出現重大事件後才介入調查和整治,最終造成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有時甚至還需要政府出面買單。

前述官員介紹,對高利貸的認定,面臨取證困難的現實。一方面由於借貸行為只發生在雙方,外界很難知曉具體的內情,即使有時會有借款人出面舉報或指認,但一般往往也缺少有力的證據能證明是高利貸。

據當地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紹,在他接觸的大量民間借貸案件中,往往原告是放貸一方,提交的最核心證據就是借款合同,幾乎都是合法合規的,被告方基本上都敗訴。

“有時我們明知是高利貸,但沒有證據,也只能依法判放貸方勝訴。”這位法官說,即使碰上極少數能夠明確認定為高利貸的,但作為民事訴訟案,最終也無法對放貸者進行處罰。“目前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沒有跟上來。”

轉貸則是高利貸中最為惡劣,對金融秩序影響最大的行為。1℃記者了解到,轉貸行為在內陸地區已經是高利貸放貸資金的最主要來源之一。僅以湖南為例(用這種方式在文中保留一次湖南感覺問題不大),近年來,幾起與高利貸相關的案件中,放貸資金多從銀行套取而來,其中有不少本身長期從事實業的企業主,被高利貸的暴利所誘惑,完全荒廢主業,企業資產則淪為其套取銀行貸款的工具。

某股份制銀行當地一家支行負責人分析,轉貸成功的前提是能重複獲取銀行貸款,但目前銀行放貸普遍而言還是存在一些漏洞,比如重點放在前端和資格審核和後端的還貸上,對中間的資金使用情況,只是部分抽查和監控,很難全面掌握貸出去的資金真正投向了哪里。他說,近年來監管力度逐漸加強,但漏洞還是存在,比如對資金流向和使用的監管,雖然銀行內部對此有專門的管控部門,也要求員工對自己項目全程負責,但實際情況是,不可能有那麽多的人手和精力真正做到對每一筆貸款和每一筆資金流向進行深入監控。“好像現在還想不出更好的辦法。”

2015年“兩會”期間,胡子敬建議將高利貸行為明確列入刑法。

近年來,關於高利貸是否入刑的討論,理論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爭議。胡子敬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高利貸行為已經受到法律制裁,所以,高利貸即使現在就入刑也已經滯後於司法實踐。

在胡子敬看來,雖然全國各地有很多以非法經營罪打擊高利貸行為的案列,但由於刑法中並沒有高利貸行為的具體條款,這就使司法部門在辦案中只能將其裝到非法經營罪的籃子里,但這嚴格來說在司法理論中是說不通的。對於司法機關而言,受理或不受理此類案件都處於兩難境地。另外,關於高利貸行為的司法解釋大多出於人民銀行的有關條款,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層面,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缺乏法律依據和權威性。因此,他認為,高利貸入刑必須“名正言順”,即在刑法條款中明確高利貸行為為違法。

“在高利貸明確入刑的同時,如果不從源頭上治理,高利貸就不會滅絕。”胡子敬說。

雖然高利貸行為未明確入刑,但根據我國刑法對“高利轉貸罪”作出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75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冬認為,一些企業的所為就是打了“高利轉貸”的擦邊球,但是案件真正抵達法院獲判得很少。對於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23條:高利轉貸案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如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吳冬稱,如果個人貸款出來是用於投資別人的生意,而投資回報當初雙方約定是穩賺不賠的,那麽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類沒有風險的“投資”性質應為“明為投資,實為借貸”,如果獲利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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