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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獲A股首張“驅逐令” 興業證券被罰沒5700萬

證監會在周五宣布對欣泰電氣啟動強行退市,且“強退”之後不得重新上市。同時宣布擬對興業證券做出行政處罰,給於警告並罰沒約5700萬元。

重新上市無門

欣泰電氣退市並不意外,但超出預期的是證監會對欣泰電氣退市的落實力度。證監會周五宣布,啟動欣泰電氣退市程序,且暫停上市後不得恢複上市,退市後不得重新上市。這對欣泰電氣而言,無疑是一張離開A股市場的“驅逐令”。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周五通報了對欣泰電氣的“一攬子”處理計劃,除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外,還對溫德乙、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深交所將自公司股票複牌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事實上,退市制度已經建立多年,但是具體到執行上總是遇到退市難題。

證監會早在2014年10月就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欣泰電氣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確認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將被深交所暫停上市。

同時,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風險公司不同,根據上市規則,“欺詐發行”這一違法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征,因此不能恢複上市,必須退市。而且,根據深交所2015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本所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興業證券“連坐”

周五下午興業證券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處罰告知書。從告知書內容來看,證監會已經將其主動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的“改過”行為,納入處罰考慮因素當中。

不過,證監會對“欺詐發行”態度嚴格,堅決執行零容忍。對於興業證券的保薦行為,證監會認為其“未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未勤勉盡責地對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自查工作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對其承銷行為,證監會認為“在欣泰電氣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公司作為主承銷商,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發現《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涉及欣泰電氣應收賬款、流動資產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等項目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雖然興業證券主動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補償投資者因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依然要對公司及保薦代表人做出處罰。

一方面,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另一方面,對欣泰電氣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翔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同時,擬對蘭翔、伍文翔二人分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興業證券公告收到處罰告知書的同時,還公告了《關於擬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情況的公告》。據興業證券介紹,如果欣泰電氣被證監會認定欺詐發行而受到處罰,興業證券將主動進行先行賠付,興業證券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

根據賠付方案,自欣泰電氣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屬於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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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處罰通聯支付與銀聯商務兩家公司 共罰沒約4700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7月25日在官網上公布,根據相關法律制度,人民銀行沒收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3,033,755.34元,處以罰款11,101,266.02元,對其總公司及四家分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沒收銀聯商務有限公司違法所得6,134,255.55元,處以罰款26,537,022.20元,對其總公司及五家分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央行稱,根據社會舉報,人民銀行於2016年3月至5月期間對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商務有限公司開展了銀行卡收單業務檢查。
經核查,上述兩家公司存在未落實商戶實名制、變造銀行卡交易信息、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接口、通過非客戶備付金賬戶存放並劃轉客戶備付金、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現象,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央行並稱,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據相關法規和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持續加強支付結算市場監管,從嚴懲處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支付市場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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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保薦處罰落定 興業證券遭證監會罰沒5738萬元

興業證券公告稱,7月27日,公司及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和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簽字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對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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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藥業實控人和董秘被市場禁入 董秘被罰沒逾2000萬元

益盛藥業20日晚公告,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李鐵軍由於涉嫌內幕交易,李鐵軍被罰沒逾2000萬元。同時由於違規未披露上市前股東代持股份事宜,控股股東張益勝和李鐵軍被處以罰款,並處以5年和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益盛藥業上市前存在 4 名股東為 556 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益勝指使隱瞞代持情況。證監會決定,對益盛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張益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九十萬元罰款,同時采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李鐵軍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同時采取 3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等。

另外,證監會調查結果顯示,在益盛藥業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內幕信息敏感期、2013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鐵軍涉嫌利用“王玉勝”、“尚書媛”、“王斌”賬戶內幕交易“益盛藥業”股票。證監會決定,沒收李鐵軍違法所得 5,047,172.44 元,並處以罰款15,141,51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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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配資案落槌:恒生電子被罰沒4.4億 四券商亦遭從重處罰

去年股市危機之中,有渾水摸魚者,亦有趁火打劫者。歷時一年多的調查取證結束,證監會25日通報了對恒生網絡、同花順、銘創公司的觸發決定,同時宣布對廣發、海通、華泰、方正四家證券公司進行從重處罰。

非法經營證券

監管層對去年的股市危機正在進行“清算”。恒生HOMS、銘創FPRC等第三方接入系統在去年上半年股市快速上漲期間,成為場外配資最主要的入市途徑。在這條利益鏈條之上,除了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公司外,提供開立賬戶服務的券商、提供交易服務的資管公司,也都受到證監會嚴厲處罰。

2015年7月,為了解決虛擬證券賬戶下帶來的不可控問題,緊急發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2015]19號)(即“19號文”),對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等行為進行清理。與此同時,證監會組織稽查執法力量赴恒生網絡核查線索,監督相關方嚴格執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隨後,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生電子)和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花順)在8月18日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同時,對上海銘創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銘創公司)也展開調查。

去年下半年A股連續出現千股跌停、千股停牌的奇觀,給監管層的行動帶來較大壓力,場外配資的清理工作也以雷霆萬鈞之勢快速進行。

2015年9月,證監會在對市場穩定性進行階段性通報時表示,配資數額最多恒生電子、銘創、同花順三個系統因違法違規已被關閉停業,同時證券公司場內融資余額大幅下降,已由前期高峰2.27萬億元,下降到約1萬億元,信托公司杠桿融資規模也大幅下降。

“三家網絡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的證券經營模式,仍向其銷售具有證券業務屬性的軟件,”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周五表示,杭州恒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恒生網絡)、同花順、銘創公司的涉案軟件具有開立證券交易賬戶、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和資金的交易結算等功能,上述三公司提供相關服務並獲取收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證監會決定恒生網絡違法所得約10,986萬元,並處以約32,960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劉曙峰、官曉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同花順公司違法所得約217萬元,並處以約653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朱誌峰、郭紅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5萬元罰款;沒收銘創公司違法所得約949萬元,並處以約2,848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劉照波、謝承剛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中介失責

同時被處罰的還有因對客戶信息管理失責的四家券商。據鄧舸介紹,廣發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方正證券四家券商,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8條第1款規定。

證監會決定,對廣發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680萬元,並處以約2,041萬元罰款;對海通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865萬元,並處以約8,595萬元罰款;對華泰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1,823萬元,並處以約5,470萬元罰款;對方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786萬元,並處以約1,572萬元罰款。

對上述四家券商的處罰已經拖延一年。2015年9月時,證監會就表示,該四家券商對恒生、同花順等第三方接入軟件未進行有效管理和進入許可,未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可讀性。證監會將對該四家券商進行行政處罰,並已進入告知聽證程序。

另外,利用信托計劃募集資金、通過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為客戶提供證券服務的多家資產管理公司也被證監會從重處罰。

鄧舸周五通報稱,湖北福誠瀾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致臻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豐範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臣乾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及黃辰爽利用信托計劃募集資金,通過恒生網絡HOMS系統、銘創公司FPRC系統、同花順公司資產管理系統等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為客戶提供賬戶開立、證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詢等證券服務,且按照證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

另外,杭州米雲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運營米牛網,使用恒生網絡HOMS系統招攬客戶,為客戶提供賬戶開立、證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詢等證券服務,且按照證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證監會決定,沒收福誠瀾海違法所得約164萬元,並處以約492萬元罰款;沒收杭州米雲違法所得約1,549萬元,並處以約4,648萬元罰款;對南京致臻達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浙江豐範違法所得約1,212萬元,並處以約3,637萬元罰款;沒收臣乾金融違法所得約296萬元,並處以約889萬元罰款。另外,沒收黃辰爽違法所得約26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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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輝控股年前出售子公司 將花式收回罰沒的3.74億?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2-05/1073810.html

每經記者 吳若凡

126日,旭輝控股集團(00884.HK)發布公告稱,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上海友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友導”)與寧波昌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昌瑞”)訂立股份買賣協議,後者將收購上海友導持有的上海旭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旭備”)全數股權。股權部分的代價為100萬元,同時根據買賣協議,上海旭備須於買賣協議日期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友導償還股東貸款,寧波昌瑞同意為上海旭備支付股東貸款的承諾提供擔保。

值得一提的是,20161213日,旭輝控股公告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於20161212日發出公示,上海旭備在參加青浦區西虹橋徐民東路南側39-0440-0241-0243-01地塊、40-01地下空間及地塊之間連通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違反出讓文件的規定,不予退還上海旭備已提交的保證金3.7395億元。

旭輝控股在公告中闡明,上海旭備出售後將不再是旭輝的附屬公司,公司將從這筆交易中收回現金3.74955億元,相當於旭輝控股對上海旭備的原有註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買方寧波昌瑞和旭輝控股關系不淺。公告指出,寧波昌瑞由旭輝控股執行董事兼副主席林偉和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林峰共同實益擁有。

對於出售上海旭備的原因,旭輝控股公告稱,“本集團一直在評估收回保證金的措施,公司目前相信收回保證金需要與相關政府機關作進一步溝通,需要時間且具有不確定性。此次交易能夠讓集團消除收回保證金的不確定因素。”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本次交易詢問旭輝集團品牌管理部負責人,對方表示對此次交易詳情並不清楚。

201612月,在上海旭備遭受罰沒保證金之時,便有聲音質疑3.7395億元的罰沒款便將影響企業業績,因為該額度已占據了旭輝控股2016上半年核心凈利潤(9.48億元)的近4成。

財經評論員黃立沖表示,“如果處理不當,勢必會影響旭輝2016整個財年的業績。”

在處罰事件發生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旭輝集團董事長林中在港股市場上進行了數次增持。

自去年1212日保證金被罰沒之後,旭輝控股股價累計跌幅近10%,截至23日收盤價為2.23,已經接近被罰沒保證金之前的價格。

黃立沖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上海旭備是母公司為了拿地註冊的獨立法人的殼,註冊資本不會很高,3.74億元可以看作是上市公司給子公司用作拿地的貸款。那筆錢本來是投地的押金,但是現在拿不回來,就要撥備,相當於當年計入了3.74億元虧損。

3億多元的損失,對上市公司來說,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對於此次轉讓公司的行為,知名地產專家薛建雄認為,如果旭輝什麽都不做,這筆虧損在會計上會記為非經營性損益,如果確認,就會影響經營利潤。但如今旭輝出售公司,就能達到剝離損失的目的。”

“把這個公司買過來,就不影響上市公司的利潤,相當於大股東私人承擔了這筆罰金。”薛建雄進一步解釋表示,林偉和林峰收購了這家公司,就相當承擔了上海旭備的權益,包括負債。

“的確,如果能短時間償還這筆負債,就相當於用股東的錢來補充虧損。如果3.74億元未到賬,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則成了股東應收賬款。”但黃立沖直言,這也只是賬面上好看,如果實際的錢還沒有進來,就相當於打了張白條,形同靠修飾財務、隱藏虧損過關。

這最終得要看旭輝在會計記錄上是將這筆錢計入當期虧損還是算作新的財年。旭輝控股即將公布的2016年年報能給出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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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鮮言罰沒34.7億 終身市場禁入

證監會3月30日晚間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並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對鮮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並對鮮言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鮮言) 

〔2017〕29號

當事人:鮮言,男,1975年出生,時任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多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回執》中要求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會,2017年2月28日,當事人向我會遞交《放棄聽證及申辯意見》等材料,表示放棄聽證。截至3月22日,其陸續向我會遞交了《呈遞證監會材料》《鮮言關於放棄行政訴訟權利聲明書》《法律自首申請書》及《積極交納罰款的承諾書》等材料。經複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鮮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鮮言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情況

“劉某傑”“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以下簡稱賬戶組)由鮮言實際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資金來源於鮮言、鮮言控制的公司及14個信托計劃,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二、鮮言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一)鮮言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多倫股份”有316個交易日,賬戶組在223個交易日中交易了“多倫股份”,其中: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2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33個;賣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94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05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1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19個。賬戶組買入“多倫股份”數量占該股市場買入量比例超過10%的有6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2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5個交易日,買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達到最高值,為56.87%;賬戶組賣出“多倫股份”的數量占該股市場賣出量比例超過10%的有50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3個交易日,賣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達到最高值,為53.46%。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占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總股本13.85%。

(二)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1. 鮮言控制多倫股份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

2015年4月9日,多倫股份員工周某萍根據多倫股份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鮮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工商局)申請變更多倫股份的企業名稱。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準同意多倫股份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並標註行業及行業代碼:金融信息服務09619,申請變更人為鮮言。2015年4月17日,鮮言知悉多倫股份名稱變更取得預先核準。

多倫股份原經營生產與銷售高級掛釉石質墻地磚、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國內采購的金屬材料、建築材料批發等業務,而申請變更後,其名稱中涉及的行業為“金融信息服務”,與公司原經營範圍發生了重大變化。多倫股份更名事項涉及名稱變更和經營範圍變更,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鮮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將該事項提交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於2015年5月11日對外公告。公告稱“立誌於做中國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基於上述業務轉型的需要,為使公司名稱能夠體現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擬將名稱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 鮮言控制多倫股份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

2015年5月11日,多倫股份公告《關於獲得控股股東www.p2p.com網站域名特別授權的公告》,公告稱“通過本次授權,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特別授權對公司的轉型是具有突破性意義的,必將給公司帶來深遠影響。”從多倫股份公告內容看,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中,並無任何業務運營,且香港多倫只免費授權該網站域名使用1年,後續存在不確定性。而互聯網金融為當時股票炒作熱點題材,上述公告內容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內容公告後,2015年5月11日至6月2日,“多倫股份”可交易日共計6日,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為77.37%;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6.75%,中證互聯網金融指數漲幅為29.58%。而鮮言控制賬戶組在上述事項披露之前連續買賣“多倫股份”。

賬戶組在2015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間(4月15日至4月28日“多倫股份”停牌,4月29日複牌後至5月10日共6個交易日),除4月29日當天沒有交易“多倫股份”外,其余5個交易日連續凈買入“多倫股份”,合計17,889,746股,交易金額202,077,118.46元,日均凈買入約3,577,949股,遠大於2014年1月17日(賬戶組首次交易“多倫股份”)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賬戶組凈買入“多倫股份”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日均凈買入量965,936股。

(三)鮮言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的316個交易日中,鮮言有88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總量達到84,789,478股。鮮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6個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27%。

(四)鮮言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於賣盤的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買“多倫股份”,並頻繁撤單然後再申報,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

2015年5月11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9,“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2.06元)買申報量為81,381,600股,其中,賬戶組9:15:08至9:19:21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39筆,共計15,804,1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9.42%。2015年5月11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40,148,650股,賬戶組集合競價漲停價買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39.36%。集合競價階段“多倫股份”全部賣申報量為522,551股,共成交459,951股,成交價為12.06元,賣申報量占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漲停價買申報量的0.64%,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3.31%。在連續競價階段9:38:53至13:21:26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39筆申報中的8筆予以撤單,撤單量共計5,059,600股,撤單量占集合競價階段申報量比例為32.01%。

2015年5月12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8,“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3.27元)買申報量為85,296,400股,其中,賬戶組9:15:37至9:23:08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48筆,共計14,250,5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6.71%。2015年5月12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38,378,510股,賬戶組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比例為37.13%。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賣申報量為511,602股,成交456,802股,成交價為13.27元。賣申報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0.60%,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3.59%。在連續競價階段9:30:05至14:45:22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48筆申報中的24筆撤單,撤單量共計7,300,500股,撤單數量占申買數量的51.23%。

綜上,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多倫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倫股份”股價漲幅為260.00%,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55.29%。

三、鮮言未按規定報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2014年1月17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0,179,000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1.80%。2014年12月22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2,073,147股,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8.23%,較2014年1月17日持股增加超過5%。2014年12月26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7,154,962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9.72%。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9,317,324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4.48%,較2014年12月26日持股減少超過5%。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的“多倫股份”持股比例變動兩次超過5%,鮮言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向我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信托協議、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多倫股份”股票價格,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鮮言未按規定向我會及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持股變動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鮮言在提交我會的材料中提出:其一,賬戶組對應的信托單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名下,這些信托單元的設立、存續並非為操縱“多倫股份”股價。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先後減持2000萬股“多倫股份”,僅僅是大股東持股方式的變更,減持對象是其委托設立的結構化資金信托計劃,是大股東合理利用結構化融資工具,沒有進行套利交易。其三,多倫股份更名時,非常看好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想好好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其四,其並未操縱“多倫股份”股價,沒有操縱“多倫股份”股價的主觀意圖。

經複核,我會認為:其一,鮮言具有相關信托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其利用賬戶組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特征。信托計劃設立、存續目的並不影響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多倫股份”,賬戶組同時申報買入,香港多倫與賬戶組之間兩天合計成交15,595,064股,此種交易方式一方面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鮮言具有隱蔽持股,為操縱行為創造條件的主觀故意。其三,對於多倫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聯網金融題材大熱期間,鮮言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同時發布誤導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公告卻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表述過度誇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鮮言在明知網站尚未運營的情況下,卻利用上市公司發布誤導性公告,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其四,操縱期間,鮮言作為時任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多倫股份”,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隨著賬戶組的逐步買入,其所持“多倫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個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並有60個交易日持股比例超過10%。此外,鮮言頻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虛假申報的行為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鮮言通過上述一系列行為,影響“多倫股份”價格和交易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市場操縱。

鮮言曾因多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被我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在本案中,鮮言作為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用多種手段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並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

二、對鮮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3月30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鮮言)

〔2017〕8號

當事人:鮮言,男,1975年出生,時任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多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回執》中要求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會,2017年2月28日,當事人向我會遞交《放棄聽證及申辯意見》等材料,表示放棄聽證。截至3月22日,其陸續向我會遞交了《呈遞證監會材料》《鮮言關於放棄行政訴訟權利聲明書》《法律自首申請書》及《積極交納罰款的承諾書》等材料。經複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鮮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鮮言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情況

“劉某傑”“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以下簡稱賬戶組)由鮮言實際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資金來源於鮮言、鮮言控制的公司及14個信托計劃,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二、鮮言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一)鮮言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多倫股份”有316個交易日,賬戶組在223個交易日中交易了“多倫股份”,其中: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2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33個;賣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94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05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1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19個。賬戶組買入“多倫股份”數量占該股市場買入量比例超過10%的有6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2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5個交易日,買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達到最高值,為56.87%;賬戶組賣出“多倫股份”的數量占該股市場賣出量比例超過10%的有50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3個交易日,賣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達到最高值,為53.46%。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占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總股本13.85%。

(二)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1.鮮言控制多倫股份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

2015年4月9日,多倫股份員工周某萍根據多倫股份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鮮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工商局)申請變更多倫股份的企業名稱。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準同意多倫股份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並標註行業及行業代碼:金融信息服務09619,申請變更人為鮮言。2015年4月17日,鮮言知悉多倫股份名稱變更取得預先核準。

多倫股份原經營生產與銷售高級掛釉石質墻地磚、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國內采購的金屬材料、建築材料批發等業務,而申請變更後,其名稱中涉及的行業為“金融信息服務”,與公司原經營範圍發生了重大變化。多倫股份更名事項涉及名稱變更和經營範圍變更,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鮮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將該事項提交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於2015年5月11日對外公告。公告稱“立誌於做中國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基於上述業務轉型的需要,為使公司名稱能夠體現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擬將名稱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鮮言控制多倫股份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

2015年5月11日,多倫股份公告《關於獲得控股股東www.p2p.com網站域名特別授權的公告》,公告稱“通過本次授權,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特別授權對公司的轉型是具有突破性意義的,必將給公司帶來深遠影響。”從多倫股份公告內容看,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中,並無任何業務運營,且香港多倫只免費授權該網站域名使用1年,後續存在不確定性。而互聯網金融為當時股票炒作熱點題材,上述公告內容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內容公告後,2015年5月11日至6月2日,“多倫股份”可交易日共計6日,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為77.37%;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6.75%,中證互聯網金融指數漲幅為29.58%。而鮮言控制賬戶組在上述事項披露之前連續買賣“多倫股份”。

賬戶組在2015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間(4月15日至4月28日“多倫股份”停牌,4月29日複牌後至5月10日共6個交易日),除4月29日當天沒有交易“多倫股份”外,其余5個交易日連續凈買入“多倫股份”,合計17,889,746股,交易金額202,077,118.46元,日均凈買入約3,577,949股,遠大於2014年1月17日(賬戶組首次交易“多倫股份”)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賬戶組凈買入“多倫股份”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日均凈買入量965,936股。

(三)鮮言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的316個交易日中,鮮言有88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總量達到84,789,478股。鮮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6個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27%。

(四)鮮言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於賣盤的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買“多倫股份”,並頻繁撤單然後再申報,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

2015年5月11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9,“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2.06元)買申報量為81,381,600股,其中,賬戶組9:15:08至9:19:21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39筆,共計15,804,1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9.42%。2015年5月11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40,148,650股,賬戶組集合競價漲停價買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39.36%。集合競價階段“多倫股份”全部賣申報量為522,551股,共成交459,951股,成交價為12.06元,賣申報量占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漲停價買申報量的0.64%,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3.31%。在連續競價階段9:38:53至13:21:26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39筆申報中的8筆予以撤單,撤單量共計5,059,600股,撤單量占集合競價階段申報量比例為32.01%。

2015年5月12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8,“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3.27元)買申報量為85,296,400股,其中,賬戶組9:15:37至9:23:08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48筆,共計14,250,5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6.71%。2015年5月12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38,378,510股,賬戶組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比例為37.13%。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賣申報量為511,602股,成交456,802股,成交價為13.27元。賣申報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0.60%,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3.59%。在連續競價階段9:30:05至14:45:22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48筆申報中的24筆撤單,撤單量共計7,300,500股,撤單數量占申買數量的51.23%。

綜上,鮮言通過利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多倫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倫股份”股價漲幅為260.00%,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55.29%。

三、鮮言未按規定報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2014年1月17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0,179,000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1.80%。2014年12月22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2,073,147股,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8.23%,較2014年1月17日持股增加超過5%。2014年12月26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7,154,962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9.72%。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9,317,324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4.48%,較2014年12月26日持股減少超過5%。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的“多倫股份”持股比例變動兩次超過5%,鮮言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向我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信托協議、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多倫股份”股票價格,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四)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鮮言未按規定向我會及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持股變動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鮮言在提交我會的材料中提出:其一,賬戶組對應的信托單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名下,這些信托單元的設立、存續並非為操縱“多倫股份”股價。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先後減持2000萬股“多倫股份”,僅僅是大股東持股方式的變更,減持對象是其委托設立的結構化資金信托計劃,是大股東合理利用結構化融資工具,沒有進行套利交易。其三,多倫股份更名時,非常看好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想好好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其四,其並未操縱“多倫股份”股價,沒有操縱“多倫股份”股價的主觀意圖。

經複核,我會認為:其一,鮮言具有相關信托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其利用賬戶組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特征。信托計劃設立、存續目的並不影響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多倫股份”,賬戶組同時申報買入,香港多倫與賬戶組之間兩天合計成交15,595,064股,此種交易方式一方面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鮮言具有隱蔽持股,為操縱行為創造條件的主觀故意。其三,對於多倫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聯網金融題材大熱期間,鮮言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同時發布誤導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公告卻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表述過度誇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鮮言在明知網站尚未運營的情況下,卻利用上市公司發布誤導性公告,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其四,操縱期間,鮮言作為時任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多倫股份”,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隨著賬戶組的逐步買入,其所持“多倫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個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並有60個交易日持股比例超過10%。此外,鮮言頻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虛假申報的行為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鮮言通過上述一系列行為,影響“多倫股份”價格和交易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市場操縱。

鮮言曾因多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被我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在本案中,鮮言作為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用多種手段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鮮言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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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罰沒前發審委員馮小樹4.99億 九好集團遭市場禁入

4月14日消息,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會上表示,打鐵還需自身硬,證監會查處交易所幹部涉嫌違法買賣股票,將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高壓態勢。會上,證監會還發布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同時對九好集團等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於10月1日起施行;將期貨公司最低凈資本要求提高至3000萬元。

張曉軍表示,本次調整有四方面內容,一是提高最低凈資本要求至3000萬元,加強風險防範;二是按照流動性、可回收性和風險度大小進一步細化資產調整比例,提高凈資本計算的科學性;三是調整資管業務風險資本準備集體範圍和計提標準,提升風險覆蓋全面性;四是進一步強化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管力度。

前發審委員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被罰沒4.99億

證監會宣布,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被罰沒4.99億。

張曉軍表示,中央第七巡視組對證監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向證監會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的相關線索。會黨委對相關線索高度重視,要求予以徹查。經過調查審理,通過對複雜商業架構的層層剖析,對繁複資金往來情況的抽絲剝繭,證監會查明,馮小樹先後以嶽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同時,對馮小樹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對九好集團做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的決定

張曉軍表示,九好集團通過種種違法手段與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以期達到借殼上市的目的。由於九好集團等在借殼上市過程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違法情節特別嚴重。證監會宣布對本案違法主體處以合計439萬罰金,同時對九好集團造假行為主要負責人郭從軍、宋榮生、陳恒文等人采取終身市場禁入和5-10年不等的市場禁入。

證監會表態將嚴懲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群之馬

張曉軍表示, 證監會重申,對市場各種忽悠式重組亂象,不斷完善規則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凈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嚴懲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群之馬,對重組造假,將有毒資產註入上市公司的行為絕不姑息,切實優化監管制度,發揮重大資產重組服務供給側改革的積極作用,服務實體經濟。

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具體內容:

現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2007年4月發布,2013年2月進行過修訂。近年來期貨行業發展較快,為進一步提高期貨行業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加強期貨公司監管,促進期貨公司穩健經營,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要求,我會對現行凈資本監管制度進行了修訂,並提升為部門規章。同時,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編制與報送指引》,作為實施該規章的配套文件。

本次調整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提高最低凈資本要求至3000萬元,加強結算風險防範;二是按流動性、可回收性及風險度大小進一步細化資產調整比例,提高凈資本計算的科學性;三是調整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提範圍與計提標準,提升風險覆蓋全面性;四是進一步強化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管力度。

2016年10月28日,我會就《辦法》及配套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11月28日,共收到15家單位書面反饋意見36條。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辦法》及配套文件總體認可,普遍認為指標體系立足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的風險特征,監管標準適應期貨行業發展階段,有利於促進期貨公司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對《辦法》及配套文件進行了調整。

考慮到行業適應性和市場承受力,為確保《辦法》及配套文件平穩實施,將給予過渡期,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貨公司應根據自身資本結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全面提升抗風險能力。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

中央第7巡視組對我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向我會移交了前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的相關線索。會黨委對相關線索高度重視,要求予以徹查。經過縝密細致的調查、審理工作,通過對複雜商業架構的層層剖析,對繁複資金往來情況的抽絲剝繭,我會查明,馮小樹先後以嶽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

馮小樹作為承擔重要職責的監管幹部,知法犯法,以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利益,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關於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同時,對馮小樹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對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行為的查處,不折不扣的落實了中央巡視整改意見,充分體現了證監會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責任意識與勇於直面問題的使命擔當。黨的十八大以來,證監會黨委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部署要求,始終堅持黨建和業務“兩手抓、兩手硬”,不斷將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會推向深入,黨風廉政建設取得新進展。以中央專項巡視整改為契機,證監會出臺了系列規範性文件,紮牢制度籠子,規範權力運行,特別是強化對重要權力部門、關鍵環節和敏感崗位的監督制約,不斷強化幹部隊伍的組織紀律觀念,廉潔從政意識,為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組織保障。

證監會將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原則,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對系統幹部自身違法行為絕不姑息,依法嚴厲懲處,持續加大問責力度,正人先正己,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堅定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業安全運行。

日前,證監會組織專門執法力量迅速查辦九好集團“忽悠式重組”案。在召開聽證會後兩周內完成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複核,並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九好集團實際控制人郭叢軍對違法事實予以承認,表示接受處罰並在聽證會現場撤回聽證申請。鞍重股份及全體責任人員均未要求聽證,除一名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責任人員表示不陳述申辯。

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九好網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好集團)虛增2013-2015年服務費收入2.6億余元,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萬余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為掩飾資金缺口,借款購買理財產品或定期存單,並立即為借款方關聯公司質押擔保。九好集團通過上述種種惡劣手段,將自己包裝成價值37.1億元的“優良”資產,與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重股份)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以期達到重組上市之目的。九好集團及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九好集團等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我會對九好集團、鞍重股份及主要責任人員在《證券法》規定的範圍內頂格處罰,對本案違法主體罰款合計439萬元;同時對九好集團造假行為主要責任人員郭叢軍、宋榮生、陳恒文等人采取終身市場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市場禁入。目前,我們正在對本案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行為深挖嚴查,違法行為一旦查實,堅決予以懲處。

證監會重申,對市場各種“忽悠式”重組亂象,不斷完善規則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凈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嚴懲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群之馬,對重組造假,將有毒資產註入上市公司的行為絕不姑息。切實優化監管制度,發揮重大資產重組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積極作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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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前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被罰沒4.99億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4月21日表示,打鐵還需自身硬,證監會查處交易所幹部買賣股票行為。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被罰沒4.99億元。

張曉軍介紹,中央第七巡視組對證監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向證監會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的相關線索。會黨委對相關線索高度重視,要求予以徹查。經過調查審理,通過對複雜商業架構的層層剖析,對繁複資金往來情況的抽絲剝繭,證監會查明,馮小樹先後以嶽母彭某、配偶之妹何某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

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同時,對馮小樹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資料顯示,馮小樹曾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擔任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擔任過新民科技、利歐股份、聯化科技、中國海誠、海翔藥業、天康生物、寶勝股份、華東數控、天馬股份、網盛科技、招商輪船、天邦股份等公司IPO審核發審委成員。深交所的資料顯示,馮小樹曾擔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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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萊特回應馮小樹罰沒案:跟公司沒有關系

上周五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前發審委員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馮小樹被罰沒4.99億元。據報道,馮小樹罰沒案涉及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和寶萊特3家上市公司。今日,有多名投資者在互動平臺向寶萊特詢問關於馮小樹事件涉及到貴公司,公司有何說法?對此,寶萊特回複稱,此事跟上市公司沒有關系,對公司生產經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公司將按照既定戰略做好主業。

證監會4月21日通報,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被罰沒4.99億。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中央第七巡視組對證監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向證監會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的相關線索。會黨委對相關線索高度重視,要求予以徹查。

經證監會查明,馮小樹先後以嶽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同時,對馮小樹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第一財經通過一家名為倉位在線的網站查閱發現,股東名字中包含彭某嫦的上市公司,目前共有五家,分別為彭珍嫦、彭萍嫦。其中,彭珍嫦為合縱科技、漢王科技兩家公司股東,彭萍嫦為三川智慧(原名三川股份)、寶萊特、魚躍醫療三家公司股東。

但查詢信息顯示,彭珍嫦是通過二級市場,買入上述兩家公司,買入時間分別為2015年三季度、2016年三季度,持股數量為26.4萬股、76.98萬股,且均為新進,並在2015、2016年四季度,分別減持了11.9萬股、7.49萬股。

而證監會通報則顯示,馮小樹是在上市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突擊入股。而彭珍嫦的情況,與此明顯不符。但彭萍嫦的情況,卻與證監會通報高度吻合,並且在魚躍醫療、寶萊特、三川股份三家都曾出現。此外,寶萊特、三川股份兩家公司,出現一名為何玉梅的原始股東。而彭萍嫦現身時間,與何玉梅存在一定重合。

值得註意的是, 據證券時報了解發現,在寶萊特IPO運作過程中,馮小樹妻妹何玉梅持股120.32萬股,占比4%,在發行上市前已位居第四大股東。此外,寶萊特發行上市前第二大股東江蘇艾利克斯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寶萊特932.48萬股,占比高達31%,並向寶萊特委派吳群、葉國慶、姜峰等三名董事。

艾利克斯背後則是魚躍醫療的實際控制人。艾利克斯的股東分別為江蘇魚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吳群,出資比例分別為48%和52%。而魚躍科技的股東分別為吳光明和吳群,持股比例分別為95.71%和4.29%。

 然而,寶萊特似乎有意隱蔽一些信息,招股書上並未載明何玉梅及艾利克斯何時以何種方式及價格入股寶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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