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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雜誌發佈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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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企業家犯罪報告:36名國企老總均受賄千萬

  法制網北京1月15日訊 記者陳晶晶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報社指導、法人雜誌主辦、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冠名協辦的「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發佈會暨首屆京都刑事法律風險 防控論壇」在京舉行。以刑訴界泰斗陳光中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刑事辯護領域首屈一指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國內唯一一家定位企業家法務參考的《法人》雜誌和發 佈首個民間企業家犯罪報告的研究企業家犯罪問題的王榮利律師在此聚首,共同見證了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發布。

  法制日報社社長賈京平在致辭中指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一大批企業家們在改革開放33年來逐步成為市場經濟的領軍者和弄潮兒,他們創造財富,打造品 牌,為國家和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為老百姓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贏得了社會的尊敬和關注。但是,我們也同樣看到,這些年來,一些企業家為攫取巨額利益鋌而走 險,採取非法手段,從而鋃鐺入獄。我們希望通過發佈這份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引發企業家群體和關注中國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們對市場經濟制度縱深層面進行深 入思考,並引發法學研究者對企業家犯罪這一日趨嚴峻問題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國可統計的落馬企業家有95位,2010年這個數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這一數字突破了200,近年來中國企業家犯罪出現了穩步上 升的趨勢,但是公眾對企業家的關注點甚至是企業家對自身的關注點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義和研究價值的企業家犯罪問題卻罕有問津,學界 對此的實證研究也處於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緊密關注中國企業家命運的《法人》雜誌刊出「2010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這是媒體界第一次做出企業家「另類」排行榜,報告 甫一發布,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被業內稱為「國內首個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我們希望從今年開始,將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發佈會和企業家刑事法律 風險防控論壇辦成法律界和企業界共同關注的年度盛會。推動中國企業家群體在創富的同時,守法經營,堅守良知。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構建健康有序的 市場環境。」《法人》雜誌總編輯肖黎明說。

  論壇主發佈環節上,《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王榮利、京都律師事務所朱勇輝律師分別就主報告和增補部分做了主題發言;在專家研討環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 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陳光中,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 主任馮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等專家就企業家犯罪相關議題做了主題發言。研討會由《法人》雜誌副 總編輯廖衛華、《民主與法制》社總編輯劉桂明主持。

  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新鮮出爐

  在主報告發佈會上,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王榮利表示,2011年他關注的企業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屬於被舉報、失蹤、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 害等以外,其餘202例均為企業家犯罪案件。這其中除了3例被通緝在逃之外,其餘199例案例分別處於紀委「雙規」、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檢察機關起訴或 者法院一審、二審中,部分案例已經結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監獄執行,或者已執行死刑。

  2011年企業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國企企業管理人員(包括有國有股份的股份制企業等在內,以下稱「國企企業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 營企業家(包括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在內)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國企企業家平均年齡52.59歲,民營企業家平均年齡45.67歲。

  「素材來源於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體公開報導。」王榮利告訴記者,他十年前就開始蒐集企業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開始在《法人》雜 誌開設企業家犯罪報告專欄,並於2010年在《法人》雜誌上發佈了被外界稱為「首個民間企業家犯罪報告」的「2010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王榮利在報告中指出,2011年企業家犯罪現象有七大特點:一是團夥犯罪極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佔比例有所下降,各類詐騙案件所佔比例大幅上 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業家落馬比較少;四是國企企業家腐敗金額大幅度增加,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數量在增加,而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卻沒有;五是已經判決 的案件絕大多數是過去兩三年內發案的大要案,2011年發案的很少作出判決;六是在公安部開展「清網行動」中落馬的企業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擊犯 罪的國際化協作加強。

  王榮利向記者表示,儘管一年來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當2011年企業家犯罪報告統計結果出來的時候,一些數據還是讓他非常吃驚。比如國企企業家的貪腐金額和共同犯罪問題。

  2011年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平均每人是3380萬元,其中光明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馮永明一個人就貪了7.9億元,如果去掉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 貪污金額也達到2077萬元,而2010年國這個數字是957萬元。在共同犯罪問題上,根據統計結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佔到統計案例的近乎40%, 涉及人數1266位。「這非常令我震驚。」王榮利說,這意味著至少直接涉及上千個家庭。這還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內,有的一案受害人就達成百上千個家庭,比如 一些非法集資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家犯罪絕不是小事,對於企業家犯罪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將企業家犯罪現象的特點展示出來,一是提醒企業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學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範對策來。」王榮利表示。

  來自律所的首個企業家犯罪報告

  與2010年企業家犯罪報告單純基於媒體公開案件的數據統計分析不同,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增加了來自實務部門——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都律所」)的一手數據和分析。

  作為法律服務的專業團隊,京都律所一直關注企業家犯罪現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企業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許多案件受到社會 各界的廣泛關注,比如至今尚未結案的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去年國美電器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愛建集團顏立燕合同詐騙案,更早的三九集團趙新先 濫用職權案,等等,可以說不勝枚舉。為此,京都律所專門設立了「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部」,把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範作為研究的重點。

  「京都八傑」之一朱勇輝律師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討會上發佈了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增補部分。在參加本次發佈會前,朱勇輝特地對京都律所2000年以來十二 年間承接的經濟犯罪案件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雖然這些數據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說服力,但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企業家犯罪的一些現象。

  朱勇輝在報告中表示,經過統計我們發現,2000年以來,京都律所承辦的企業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職務類犯罪,佔38%(未統計國企 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四個罪名;資金類犯罪,佔30%,集中在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罪等八個罪名;經營類犯罪,佔 22%,集中在非法經營罪、走私類犯罪等七個罪名;涉稅類犯罪,佔5.2%,集中在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五個罪名;註冊資金類犯罪,佔 2.4%,集中在虛報註冊資本罪、抽挑出資罪等三個罪名;知識產權類犯罪,佔1%,集中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兩個罪名。

  朱勇輝指出,分析上面的數據會發現,前三類犯罪(職務、資金、經營)總和佔了總數的90%。企業家容易出現刑事風險的這三類犯罪,反映出三個問題:

  一是利用職務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無論國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設,加強監管機制,都是一個顯著的問題,也是一個老話題。

  二是在融資環節頻頻犯罪,反映出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而供應與需求的失衡,導致出現了不惜以犯罪手段進行融資的現象。那麼,如何建立健全一個完善的金融供應體系,讓不同類型的企業都有順暢的融資渠道,如何讓民間資本健康發展,是值得我們思考的緊迫問題。

  三是經營方式不斷踩「雷」,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鋌而走險的企業外,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實際敗在了「創新」上,這些「創新」的經營方式往往伴隨著極高 的經濟風險,就像一場賭博,成則贏得光環無數,被視為改革家、弄潮兒,敗則帶來刑事風險,成為階下囚。這反映出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到了一個更新、更高的層 面,如何進一步規範市場,如何更加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需要我們加強相關的研究,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業家無謂「犧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很多社會影響大的企業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討會上,田文昌做了「企業家犯罪分析」的主題演講。

  在演講中田文昌指出了企業家犯罪的四種情況:第一類,企業家確實有罪;第二類,無意識不知不覺中的犯罪;第三類,因法律界限不清導致的犯罪;第四類是 被誣陷。這四種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對此做了詳細的分析,並對企業家提出警示:確實有罪的話,應當約束自己、保護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無意 識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時的法律服務,主動避免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不清晰導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視法律專業服務,經營中左右為難的行為需要法律專業人 士予以把關;誣陷類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獲刑,而是被競爭對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機關打成犯罪,這是市場環境、法治環境雙重不健全的結果。

  除第一類犯罪外,後三類犯罪都不是有意識主動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這些因素使得企業家的落馬非常悲情。與國企企業家相比,民營企業家的悲情成 分更大,國企企業家的主要犯罪類型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除在獲取資金、資源上不如國企企業家外,在司法審判 上亦是存在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

  田文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沒有具體案例說明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是觀念上一直是將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分開對待,而他們本應是公平的市場主體。

  多年來,王榮利一直將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分開研究,每次報告中出爐的十大落馬企業家總是分成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兩個榜單,之所以這麼做,「這 是我國的所有制不同、國企和民企管理人員身份不同所決定的。在國企工作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對這部分人有特殊的規定待遇、制度等等,他們的職責是明 確的,工資是固定的;而民營企業家則不同,來源五花八門,素質參差不齊,待遇更是隨機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於國企與民企的這些不同,他們的行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須把他們分開研究,無法統一在一起。我們看到,國企管理人員和官員的身份可以互換,而與民營企業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換的。這就是界限。而這個界限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踰越的。」王榮利向記者解釋。

  「當前的法制環境對企業家來說風險很大」,田文昌建議應對立法做更加細緻明確的規定,營造對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一視同仁的更加寬容的司法環境。而對於企業家們來說,他們要重視法律,不能要錢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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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征強拆是一種公權力犯罪

http://www.infzm.com/content/75513

當今基層的暴征強拆與「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機制特徵,即無法治體制約束的公權力被濫用甚至組織刑事犯罪。

遏制暴征強拆已成為國家政治價值

2011年1月,國務院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施行暴力拆遷,限定徵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確由政府向法院申請審 查執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佈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地方政府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作出具體規範。規定要求申請機關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直接利害關係人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並指明:在徵收補償決定缺乏事實和法規根 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違反正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基本生活生產條件無保障等情形下,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

從立法動機而言,上述法規體系的建構表明,遏制房地產的暴力掠奪趨勢、保障受到有組織犯罪威脅的個人權利,這已成為一種政治價值。對於地方政府官員 而言,要想取得合法的徵地拆遷資格,在形式上也更加困難了。但是,能不能因此就高估這種「裁執分離」的「亮點」是保護人民利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最後 一道防線」呢?

對官商勾結不能「紙上談兵」

事實證明,輕率的樂觀和廉價的讚美,嚴重脫離中國基層政治的實際。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公佈後,媒體陸續報導了種種駭人聽聞的血腥暴征強拆案件: 有的是聲稱誤以為法院「同意執行」而不由分說的「誤拆」,有的是蒙麵糰伙夜闖民宅的「偷拆」,有的是推土機遇到了農民人體障礙卻還狡辯的「錯推」……從記 者的調查看,這些暴力案件是地方政府支持、「制服」人員參與或民眾報警但被推託的;尤為荒唐者,當記者試圖瞭解真相、追問程序時,地方官員或強調「跟政府 沒有關係」,或悍言:「按條條框框、按法律一條一條來,那樣的話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

一目瞭然,面對國家法規,一些執迷於徵地拆遷的地方官員難以虛構「公共利益」,或者連虛構「公共利益」也不耐煩了,徑直裝瘋賣傻。這種官商勾結的 「很多事情」,已經是蔑視國法的故意行為、瀆職失職的惡意行為。當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到暴力侵害時,頂戴「執政為民」花翎的地方官員敢稱「跟政府沒有關 係」,本身就是犯罪的供詞,竟還被用來作「此地無銀」的辯解。於是人們也就更加憂慮,地方法院能否公正審查官商勾結的所謂「項目」、能否獨立審判相關犯 罪?如果這個疑問不解決,面對一些地方暴力洶湧、奸狡險惡的徵地拆遷,單靠立法無異於「紙上談兵」。

央視曾批:「黑社會性質的犯罪」

其實,2012年3月下旬,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司法解釋前夕,中央電視台的新聞專題節目在評論「夜幕下的哈爾濱」發生的強拆案時,使用了「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有組織的恐怖主義犯罪」等概念。

由於警方稱抓捕了作案的「臨時工」,被網民諷刺為「臨時工強拆案」。法律專家指出:徵地拆遷有著官商之間的利益鏈條,國家法規取消行政強拆後,政府 和開發商暴征強拆的成本提高,但出現了僱人行兇來製造「既成事實」的新趨勢;這種「黑強拆」作為「有組織」的「恐怖主義犯罪形式」,不僅是對幾個人生命和 財產的侵害,更是對國家法律的挑戰,對整個社會的威脅,應該嚴懲。

在那些非常明顯的犯罪事實面前,所謂「城市化」、「謀發展」、「搞政績」再也不足以作暴征強拆的遮羞布。不管基層政府是背後推手抑或故意放縱,這種 暴力活動都具有公權力犯罪的性質。正因如此,暴力徵地拆遷的某些受害者才往往在絕望中選擇「自殺式抗爭」,試圖感動和喚回掌握著公權力的官員的良知。但一 直到現在,經過自焚、上吊、跳樓、螳臂當車、立地活埋等無奇不有的種種血案,原來「行政拆遷」所指的官員、警員變成了「不明身份」者充當的蒙面暴徒。相應 地,「自殺式抗爭」無效,也就向「群體性反抗」事件發展;中國自古就有這種地方公權力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糾正而刺激民變的政治社會學現象。

汲取「文革」教訓

為什麼現在還會發生暴征強拆這種基層公權力犯罪呢?2012年3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答記者問時指出: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黨 作出了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實行了改革開放。但「文革」錯誤的遺毒和封建主義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清除,隨著經濟的發展,又產生了分配不公、 誠信缺失、貪污腐敗等問題。「我深知解決這些問題,不僅要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而且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現在改革到了攻堅階 段,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經濟體制改革不可能進行到底,已經取得的改革和建設成果還有可能得而復失,社會上新產生的問題也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文 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每個有責任的黨員和領導幹部都應該有緊迫感。」這一振聾發聵的警醒提示人們:「文化大革命」遺毒和封建主義影 響仍然威脅著中國社會,高唱GDP頌歌、揮舞「城市化」大旗掩蓋不了種種腐敗問題乃至「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的危險。事實上,當今基層的暴征強拆與 「文化大革命」具有相同的機制特徵,即無法治體制約束的公權力被濫用甚至組織刑事犯罪。

毛澤東在談到「文革」時曾經使用過「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比喻。從中國政治史和政治社會學來理解,所謂「無法」是指社會的法律秩序遭到權勢者破壞 而難以追究;所謂「無天」,則意味著權力腐敗導致國家綱紀廢弛,地方惡權非法橫行。在這種社會中,既定法律秩序下的合法公權力失控,被用來組織違法犯罪活 動,受害民眾或官場被搆陷者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裁判和有效的保護。

長期以來,人們往往從意識形態信念、政治鬥爭的角度理解「文革」,但大量的有組織武鬥、打砸搶、非法拘禁、私刑迫害、人格侮辱事實,證明其普遍的機 制是公權力犯罪,使政治墮落為組織人格侮辱、冤假錯案、生活條件剝奪、直接肉體摧殘等侵犯生命和財產權利的刑事犯罪活動。這種迫害運動具有「無法無天」的 絕望效應,導致許多「自殺式抗爭」。直到毛澤東逝世,「文革」才以粉碎「四人幫」的方式被終結。

當今發生在基層社會的暴征強拆,目標當然不是篡奪政治權力而是掠奪財產權利,但在暴力侵犯住宅、非法拘禁、株連迫害、製造恐怖氣氛、破壞正常生產生 活秩序等方面,在某種程度上儼然如「文革」的復活。事實上,無論表現為冤假錯案和肉體摧殘的「鬥爭」,抑或表現為侵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發展」,其實 質都在於踐踏黨紀國法和暴力刑事犯罪。並且,暴征強拆分子並沒有意識形態動機而以利益掠奪為目的,無涉權爭而是針對和平居民,因此其作為公權力犯罪甚至比 「文革」分子更具有反人民的性質。

以國家法治權威嚴懲地方公權力犯罪

認清了謊稱為「經濟發展」的暴征強拆和謊稱為「路線鬥爭」的「文化大革命」相同的公權力犯罪本質,其發生原理和危害性也就可以獲得生動的理解。鄧小 平在1980年代從「文革」的教訓論述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已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 反面。」從鄧小平對「好制度」在國家戰略中決定性地位的肯定,到當今領導人對政治體制改革滯後可能導致「文革」悲劇重演的擔憂,足見政治家層面的感悟和理 性與民生層面的體驗和反應是一致的。事實上,在暴征強拆橫行的部分地區,一些沒什麼文化水平但經歷過「文革」的老百姓的確是把徵地拆遷、強迫農民上樓稱為 「又是一場運動」的,只不過迷惑於如何命名罷了。也就是說,在同樣原理的公權力犯罪意義上,「文化大革命」以「徵地拆遷運動」的形式在地方局部復活了。

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曾經指出:「實踐證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或社會進步。它根本不是『亂 了敵人』而只是亂了自己,因而始終沒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現在,《人民日報》則發表評論質問:「人沒了,人沒了尊嚴,發展還有什 麼意義?」

對於過去的「文革」分子來說,奪權陞官就是「革命」;而對於當今的那些腐敗分子來說,佔地倒賣就有「意義」。時代不同了,但它們的危害是共同的:在 本來應該是政治共同體的國民國家製造「階級鬥爭」或官民對立式的社會分裂。這種狀態使社會秩序混亂、道德淪喪,甚至造成國家能力低下。

殷鑑不遠,「文革」後期發生了大規模的抗議運動;而當今暴征強拆造成的社會後果也正在從「自殺式抗爭」向「群體性反抗」過渡。傷天害理的暴力「徵地拆遷運動」已經把一些地方的基層政治敗壞到崩潰的邊緣,現在是嚴懲基層公權力犯罪、徹底制止暴征強拆的時候了。

「黑強拆」的發展趨勢表明,敢於以公權力組織犯罪的地方腐敗分子視國家法律如「無法」,需要中央政府給以「天」的政治介入才能遏止,即需要中央政府承擔起人民民主政治領導和法治監察責任。

暴征強拆的橫行,也再次證明了「文革」終結後及時、有效地進行全面的經濟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因此在懲治表現為暴征強拆的基層公權力犯罪的同時,以建 立切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法治國家為目標的制度建設必須著手。而且,中央政府以法治權威嚴懲地方的公權犯罪,本身也能成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制度建設的切 入點:把公權力置於民主監督體制之下,保障法定不可侵犯的公民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

總之,正視暴征強拆的公權力犯罪性質,並由中央政府與司法權威依法嚴懲,挽救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政治倫理底線,恢復人民安居樂業的正常生 活生產秩序,是改革、發展、穩定之國家戰略的前提。有了這個前提,有從這個前提出發的改革,那些執迷於徵地拆遷的地方政府才可能從偽發展的唯GDP偏執和 腐敗的土地財政毒症中解脫出來,民生、產業、文化遺址、耕地資源才可能免於暴征強拆的恐怖主義威脅,和諧社會之以民為本的真發展、人民民主的真穩定才可能 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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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救犯罪率 找高盛代操「監獄債券」

2012-9-3  TCW



八月中,美國紐約市撥起「賺監獄財」的算盤,准許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發行「社會效益債券(social-impact bonds)」。

儘管這只是美國第一座實驗城市,但根據英國經驗,倒是樂意提供一三‧五%的投資報酬率,把公共事業交給金融界「代操」!

重複入獄率降,投資就賺

高 盛花費四年,為這項監獄專案籌資九百六十萬美元(約合新台幣二億九千萬元),首要目標是降低紐約的青少年重複入獄率,只要能達一○%,全數資金就能回收。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引述主持人葛籣(Alicia Glen):「這不是慈善,是真正的貸款。」她並強調,高盛若能獲得最高回報額兩百餘萬美元,就代表紐約能省下兩千萬美元。

紐約市長彭博(Michael Bloomberg)強烈支持這項計畫,已指示名下慈善單位提供七百二十萬美元的貸款擔保,這項舉措不僅單純出自未來能省下鉅額成本的期待,更是因為美國各地政府已經快要供應不起牢飯了。

根據倫敦的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統計,一九八○年至二○一○年,美國的入獄率激增逾三倍,超過了千分之七,「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接近如此高的比率。」美國雜誌《紐約客》(New Yorker)作家高普尼克(Adam Gopnik)憂心。

當每十萬人口中,就有七百三十一人入獄,全國各地政府每年花在監獄相關的費用動輒超過一千一百億美元,相當於台灣龍頭企業鴻海去年營收。更糟的是,重複入獄率也超過六成,許多州議會都希望改變關押政策或關閉監獄等節省開支。

例如,佛羅里達州正考慮將「經營權」移交給民間業者,而俄亥俄州與路易斯安那州則是有意「出售」。相較之下,紐約市的實驗計畫提供報酬,吸引產業鏈中相關服務供應商,如教育、心理諮商等業者投入,似乎較有優化資金利用率,並提高成功率的機會。

專家憂心,恐干預政策

所 謂社會效益債券源於英國,二○○八年,兩位首相顧問建議,政府應投資某些可採取預防性干預,以便節省大筆財政開支的項目,例如重複入獄、重返街頭流浪,甚 至肥胖等現象。於是這種金融工具就此誕生,其邏輯是:只要執行單位達成目標,政府就從省下來的成本中,撥出一定比率回饋投資人。

不過,哈佛 (Harvard)大學教授利伯曼(Jeffrey Liebman)說,這項年輕的金融產品最大難題是,即使成果可以量化,但在缺乏對照組的比較基礎下,注定只有少數投資人願意承擔政府卸責的風險;而且更 大的隱憂是,恐怕難防民間勢力干涉公共事務創建、實施及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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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有組織犯罪利用金融危機牟取暴利

http://wallstreetcn.com/node/47986

金融危機導致歐洲有組織犯罪活動激增。歐洲刑警組織警告現在有近3600個犯罪團體活躍在整個歐洲,他們甚至從家用洗滌劑產品等平淡無奇的商品走私中獲利。

歐洲刑警組織負責人Rob Wainwright稱,黑市交易的偽劣食品,藥品以及機械設備價值比危機初翻倍。

緊縮政策導致對黑市廉價產品需求增高,這使得犯罪集團獲利增加;他們又利用歐盟各國擴大稅收的努力兌現獲益。

此外俄羅斯、烏克蘭和其他東歐國家的數字犯罪活動正日益猖獗,他們利用高科技手段攻擊金融企業牟利。

歐洲有組織犯罪集團已經實現跨國運營。

「他們在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展開多類別犯罪活動,從本質上說他們是高度國際化的犯罪組織」。

「一些犯罪組織的成員來自60多個不同國家。所以他們從本質上就是跨國公司」。(via FT

儘管假冒奢侈品手袋和香檳的犯罪活動在危機前就已猖獗,隨著危機的逐步深入歐洲刑警組織發現黑市觸角伸向更多種類商品,其中甚至包括假冒飛機引擎部件

購買力下降令社會對黑市經濟容忍度加大

Rob Wainwright說:

「我們明顯發現黑市規模正在擴大,無論是從黑市整體規模,提供假冒產品種類看都是如此」。

當被問及這些犯罪活動是否阻礙歐洲經濟復甦時,他說:

「對的,簡單的說就是這樣。現在有人故意利用全球經濟現狀,為非法經濟獲利」。

削減成本的壓力使得一些歐洲企業更傾向僱傭非法勞工,這破壞了最低工資標準,並造成歐洲人口販賣網絡活動愈發猖獗。

犯罪組織甚至利用政府打擊衰退的努力牟利:歐洲一些國家提高增值稅稅率,使得偽造增值稅繳稅證明的活動激增。

刑警組織估計歐洲每年增值稅虛報犯罪金額約在1000億歐元左右。

Rob Wainwright說:「有組織犯罪利用了政府企圖從經濟衰退中復甦的努力,原本屬於納稅人的收入現在流入了黑社會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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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政商網絡漂白 犯罪家族建放數王國

http://tvb4life.pixnet.net/blog/post/173064450-%E9%8B%AA%E6%94%BF%E5%95%86-%E7%B6%B2%E7%B5%A1%E6%BC%82%E7%99%BD%E3%80%80%E7%8A%AF%E7%BD%AA%E5%AE%B6%E6%97%8F-%E5%BB%BA%E6%94%BE%E6%95%B8-%E7%8E%8B%E5%9C%8B-%E5%A3%B9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 O記)探員,上年十二月尾,聯同各總區刑事偵緝人員展開一項代號「主軸」的行動,打擊財務公司及中介人放貴利的違法行為。
主軸行動算是近期警方一項大行動,警方如此大陣仗打擊大耳窿,原來目標人物包括有名的犯罪家族黃桂芬、黃桂榮、黃桂強等幾兄弟,他們在回歸前已案底纍纍,當年更明刀明槍與港英政府大搞對抗,例如幼弟黃桂南便曾向當時的律政司馬富善潑墨,並恐嚇陳方安生和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等高官,更以泥頭車直撞赤柱及小欖監獄。
這班兄弟的惡行,在九十年代尾名噪一時,相信讀者都有深刻記憶。

不過,自從黃氏兄弟在二千年後相繼出獄,明白硬碰政府肯定冇運行,於是轉趨低調,照樣經營財務王國,其中所建立的英利財務和及時雨財務,近年來也搞得有聲有色。
為洗脫以前惡人之名,幾兄弟近年以慈善家面貌出現,撈得大陸政協身份外,更成功埋到特首夫人及多名議員身邊,奇怪是在改頭換面後,連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也認不出他們,當葉劉知道自己曾與犯罪家族成員合照後,她除顯得尷尬外,亦擔心自己被人利用。

 


上年一月,黃氏兄弟以香港封開同鄉會就職典禮為名,順道替老父慶祝一百歲生辰,除立法會議員葉國謙及謝偉俊有到場外,特首梁振英辦公室也有發賀電,右一是黃桂榮太太、右二是黃桂榮、左三是黃桂強、左二是黃桂芬。(網上圖片) 

「主軸」行動的目的,是打擊財務公司及中介人放貴利的違法行為,拘捕廿四男十女,部分被捕人士相信有黑社會背景。
翌日警方即舉行記者招待會,展示一批在行動中檢獲的現金、電腦、借貸文件、及財務公司的易拉架和宣傳橫額等。其中一款展示的海報及易拉架,屬英利財務按揭有限公司,這間財仔還以男星林韋辰做代言人,更不時在媒體大賣廣告,可謂本地出名的財務公司。一名有份查案的探員,私下向記者透露,英利財務背後老細非同小可,「講出嚟驚嚇親你,佢哋係惡慣嘅犯罪家族成員,曾經惡到同政府搞對抗。」

他們來自石硤尾

記者翻查英利的公司資料,赫然發現該公司董事便是黃桂榮。黃桂榮就是九十年代一直與港英政府對抗的犯罪家族成員之一,他在六兄妹中排行第二,曾經因逃避追捕而著草台灣。而他大哥是黃桂芬,三弟是黃桂強,四、五妹是黃瑞芳及黃瑞貞,最細的六弟是黃桂南,當時黃桂南專門負責恐嚇政府高官和大法官。
據知黃氏兄弟的父母當年在石硤尾當小販,幾兄弟學歷不高,但因為在街頭打滾多年,性格都十分狡猾。現年 57歲的大哥黃桂芬,從小就開始跑江湖,八○年就因偽造身份證入獄,出獄後繼續「瓣瓣撈」,後又因走私古董而在大陸坐過監。幾兄弟中以他見識最廣,其後也一直是這個家族的「大腦」。多年來他與三位弟弟一直只是黑幫 14K的小腳色,沒甚大作為。直至八十年代中,當桂芬轉往台灣「撈世界」時,竟得以搭上台灣竹聯幫,據知竹聯幫有意開拓香港市場,於是打本給黃桂芬發展。
由於黃桂芬經歷多年闖蕩,認為放數是一門最穩賺不賠的生意,自己兄弟數人是出了名的麻煩人,收數這類專找麻煩的工作自然也適合他們,於是幾兄弟便搖身一變成為財務公司老細,即搞起當年的大耳窿生意起來。


黃桂強在自己的交流促進會網頁上,不但放上與葉劉及田北辰的合照,更註明:「 2013年 11月警察員佐級協會邀請本會出席活動」,內地人不知就裡,可能以為黃的後台很硬淨。(網上圖片) 

控制銀行經理


上年 11月一項慈善活動,穿橙色西裝的黃桂榮(上右一),成功埋到同樣穿橙色外套的特首夫人(上右二)身邊合照,在他的基金會網頁內還這樣寫:「我基金會主席 Mr. Mango Wong受邀出席。是次活動亦邀得特首夫人梁唐青儀、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以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週一岳(正寫應是周一嶽)主持起步儀式……」(網上圖片) 

黃桂芬的財務公司能愈做愈大,成了八十年代尾規模最大的大耳窿集團,當時已有約十四間財務公司遍布全港,更傳有銀行全力「支持」。據當年有調查過他們的探員透露,方法是黃桂芬幾兄弟,先收購及開設一些公司,表面上是做正當貿易等生意,賬目亦做得很乾淨,然後向銀行申請信貸,這樣便有資金做大耳窿。
黃桂芬懂利用假公司來騙銀行信貸外,還擅長與銀行經理搞關係,黃當時常請銀行經理們到澳門夜總會玩,另外還送勞力士名錶及現金給經理們到賭場耍樂,若遇上不領情的銀行經理,黃便出言恐嚇及使出陰招,迫令對方就範,據知當時有多間銀行向他們批出貸款,包括滙豐及恒隆等。
至八七年,黃的下屬莊啟德欠了黃約七十多萬元便一走了之,黃桂芬派出手下追債,之後莊的兄長莊啟明被人監生在美孚停車場內打死,警方事後拘捕了黃手下楊培鈺,一向惡慣的黃桂芬兄弟,為免警察繼續調查自己,於是先發制人搞大件事,公然召開記招,直指警方砌他生豬肉,更送了一面寫有「豬肉何價」的錦旗給警方,之後還向當時的警務處處長李君夏發出私人告票,可謂狂妄至極。

擺臥底入 O記


上年十二月尾,警方在打擊貴利集團的主軸行動記招上,展示搜出一批現金、電腦,以及財務公司和中介人公司的易拉架和海報等。 

警方雖然有繼續調查黃氏兄弟,但一直未見成果,很多證人到上庭時便臨時甩底,以致控告黃桂芬兄弟等人的案件一直沒進展。當時負責此案的 O記阿頭姚思義曾回憶,由於察覺很多機密情報及證人資料都被黃氏兄弟一一發覺,更使橫手消滅了不利他們的證據,這樣才令他們懷疑 O記內部有黃的臥底,調查下找到內鬼,一名探員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而判監五年。此事可看出,黃氏兄弟表面上狂妄,其實暗中機關算盡,甚至警察也被他們收為己用。
姚思義解釋,當警方搜查黃家有關的財務公司時,發覺三成多的客戶原來是公務員,有些甚至是來自紀律部隊,估計黃樂於借錢給公務員,除了當是做生意外,另一原因是有需要時可用債務來威脅他們合作。

向香港政府宣戰

清除了 O記的內鬼後,黃桂芬終因訛騙、行使假文件及控制大耳窿集團等罪名而被判入獄十一年。而二哥黃桂榮自八八年起,先後被起訴放高利貸、妨礙司法公正、商業行騙、刑事恐嚇及阻差辦公五項罪名,最後只有商業行騙一項罪名成立,但他在上訴保釋期間,走佬至台灣。九三年尾他逃亡時,還不忘幫兄弟出頭,相約本刊記者訪問,聲稱自己及哥哥是無辜,之後他於九七年返港自首及被判監一年零九個月,於九八年九月出獄。
當年大哥入獄,二哥走佬,犯罪家族最細的六弟黃桂南及四妹黃瑞芳依然強硬鬥爭。除九三年初替兩名哥哥伸寃開記招及黃桂南寫血書抗議外,黃桂南更飛往英國求見當時首相馬卓安及國會議員,欲要求宗主國向港府施壓及替兩名哥哥翻案,終不得要領,九四年黃桂南更向當時在立法局外的律政司馬富善潑墨,九五年黃桂南將行動升級,遂向多名政府高官發恐嚇信,包括馬富善、首席大法官楊鐵樑、布政司陳方安生、懲教署長黎明基等都不放過。
當時警方曾因此忙至一頭煙,除派出保護要人組探員( G4)貼身保護各高官外,又要搜證來拘控黃桂南,卒之,他恐嚇高官罪名成立,判囚近四年,於九九年初出獄。
至九九年,輪到大哥黃桂芬期滿出獄,他打着煲呔及穿西裝離開大嶼山石壁監獄時,還對傳媒表示,出獄後會全力搞好為「含寃」人士提供法律支援服務的「伸張公義顧問公司」,囂張本色未減當年。
不過幾兄弟相繼出獄後,開始檢討自己過去手法,認為太高調搞事並無好處,他們的朋友張子強亦是因太高調被共產黨「槍斃」。黃氏兄弟決定改變作風,○三年後開始漸漸轉趨低調,而有關他們的新聞已絕跡。


九五年布政司陳方安生收到恐嚇信後,當她參觀機電工程署時,多名警方便衣探員貼身保護。(資料圖片) 

九六年四月,掛有支持囚犯協會橫額的泥頭車分別撞爛赤柱及小欖監獄的更亭,警方懷疑事件是黃桂芬幕後主使。(資料圖片) 

開始漂白行新路

據一名跟過他們的手下透露,大哥黃桂芬與三名弟弟黃桂榮、黃桂強、黃桂南相繼出獄後,開始重操故業,即開設財務公司及放貴利,首先開設了榮殷財務,廣招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加入,「有唔少被革職警員加入咗黃氏兄弟嘅財仔,佢哋仲猛叫已入職嘅退休警員搵返以前嘅上司警官入去做添,雖然佢哋口口聲聲話撈正行,但搞得財仔,而佢哋自己個底又咁花,邊有人信呀?」
由於劣跡斑斑,榮殷其後在續牌時,被警方駁回其放債人牌照的申請,重操故業遇上阻滯,大哥桂芬便開始埋首漂白的打算,他知道漂白是他們犯罪家族自保的最好方法,甚至以埋到高官身邊來自抬身價,他們要一面暗地裡在放數,另一面卻以漂白的身份示人,這樣才能不知不覺「發大財」。


上週六,黃桂榮在大哥黃桂芬的九龍塘別墅門外被記者截停,他一直否認自己是黃桂榮,只說:「你聯絡佢秘書啦。」 

九三年黃桂南在布政署(政府總部)外露宿及寫大字報,誓言為兄伸寃。(資料圖片) 

特首夫人合照


黃桂強與太太(左)不時到銀行處理公司業務,黃桂強除幫手打理英利和及時雨外,他還有搞護照的生意。 

若想極速漂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從慈善事業入手。由於黃桂南出獄後健康不佳,之後更轉趨低調,故大哥桂芬便將漂白工程分由他及另外兩名弟弟負責,黃桂榮判刑較輕及不太為人所熟悉,故以黃桂榮最為高調。
○四年黃桂榮一口氣成立兩間財務公司,首先是英利財務按揭有限公司,此為中介人公司,故不須領有放債人牌照,而有放債人牌照的及時雨財務有限公司則在○四年年尾成立,由黃桂榮馬仔何劍豐作為公司持牌人。
而漂白的第一步是他在同年十月成立了一間慈善機構,名為國際無國界夢想成真基金會,由四妹黃瑞芳為登記人之一,而他自己則是基金會會長,在網頁上,黃桂榮不以真名示人,而以 Mango Wong代之,更有句子宣傳自己善行。「本基金的主席 Mr. Mango Wong,在香港有多年的金融財務背景,並經營『夢想成真眼鏡城有限公司』……自一九九九年以來為『香港傑出學生競選』發送眼鏡饋贈券……」
上年七月黃桂榮憑着基金會捐書及出席講座的名義,大搖大擺到喇沙小學,黃桂榮更上台向學生演講,談德育的重要,之後校長還帶他參觀校舍,想不到犯罪家族成員輕易便攻入名校。之後十一月,黃桂榮更成功埋了特首夫人身邊及拍照留念。

攀上政協之位


當葉劉從記者口中得知黃桂強的身份,葉劉面色一沉外,更說若早知他身份便不會合照,因怕被人利用。 

漂白工程一切順利,再沒有人記得犯罪家族當年的驚天惡行了。
據特首辦公室的回覆,指特首夫人是不認識站在她身旁的黃桂榮,而大合照是由主辦單位安排,故並不了解站位安排的詳細情形,不過黃桂榮一於少理,更高調將合照放上網,乘機顯示他與特首夫人及其他高官稔熟。
記者翻查資料,發現該基金會的聯絡地址與英利財務屬同一地址,皆在旺角銀城廣場八樓,八樓全層單位是由夢想成真眼鏡城有限公司持有,於○九年七月以二千三百萬購入。
至○九年地位更上一層樓,黃桂榮又開設香港封開同鄉會,成立此會目的旨在與內地打好關係,憑着同鄉會的關係他不單與香港中聯辦官員混熟,更撈到現時肇慶市政協委員及封開縣政協常委的銜頭,另外他還邀到行政及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當上香港封開同鄉會第一屆榮譽會長,而他手下何劍豐則是該會的特邀顧問。

賣外國護照

黃桂榮成功上位,他的三弟黃桂強也不遑多讓,自出獄後除協助大哥黃桂芬及二哥黃桂榮搞財仔外,黃桂強於一一年一口氣開了兩間公司,分別是多米尼加共和國(華人)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及中南美顧問貿易有限公司,表面上似搞經濟文化交流及代辦投資,實際上是幫大陸人搞護照移民,廿萬美金便可搞到中南美國家的護照。
同樣地,黃桂強對外及在網頁上不以真名示人,以 Tony Wong或黃東尼的名來洗底,「佢哋幾兄弟識食腦,懂分工合作,二哥扮慈善家,三弟就專責搞第三世界嘅關係,當然搵錢重點是搞護照,近年好多內地高官搵到錢,但要人同錢走出國外唔係咁容易,佢哋幾兄弟睇準呢個搵錢好機會,再配合自己兩間財務公司關係,利用幫內地客戶信貸時,乘機將國內龐大資金調動出入……」一名探員指出,幾兄弟的新王國,比八十年代搞得更有規模。


旺角銀城廣場八樓除是英利所在地,黃氏兄弟旗下的慈善機構也以上址為基地。 

九三年黃桂榮著草台灣接受本刊訪問時,正任職的士司機,並一味說自己及哥哥黃桂芬是無辜,卻沒解釋如何傳奇地成為了財務公司老細及身家過億。(資料圖片) 

葉劉田北辰中招


九六年黃桂南十二項恐嚇高官罪名全部成立,判囚三年八個月,於九九年出獄。(資料圖片) 

為打入上流社會,除了搞慈善,搞同鄉會外,上年十月,黃桂強還成立南傳佛教文化慈善促進會,利用宗教名義去渾水摸魚。最諷刺的是,上年十一月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創建人退役同僚聯會搞晚宴時,他也得以出席,更瞄準機會與行政及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及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影了合照。
其後他更以「警察員佐級協會邀請本會出席活動」為題,將與葉劉及田的合照放上網炫耀一番,國內貪官見到黃桂強與葉劉的合照,以為他後台夠硬淨,自然有更多合作機會。
上週五,記者到立法會找葉劉訪問,當記者給她看與黃桂強的合照時,她初時還反問記者,相中男子是不是退休警務人員,至記者說出黃桂強的身份時,葉劉面色為之一沉,之後解釋說:「以為佢係退休警員,咁我係議員,人哋埋嚟影相,站在親民角度,多數唔會拒絕嘅。」
對於黃桂強出席該晚晚宴,葉劉直言覺得莫名其妙,更明言若早知他的身份,一定會拒絕合照,「我唔係歧視釋囚,即使鬧過我嘅人我都唔會拒絕合照,而係提防會唔會有人攞我張相去做宣傳或搞其他嘢啫。」

陰招搶債仔錢


犯罪家族大阿哥兼貴利王黃桂芬,現時出入多是自己一個及乘搭港鐵為主,「漂白」得有點樸素。 

兩名細佬漂白搞得有聲有色,大哥黃桂芬就可專注打理英利和及時雨的業務,由於碰上美國量化寬鬆的財金政策,近年的財仔業務可謂發過豬頭。
據業內人士 Simon表示,銀行受金管局監管及壓力測試等影響,即使有生意上門也不能濫接,相反財仔未受監管,又食正近年樓市暢旺,很多人要找財仔替樓宇做二按及加按的服務,財仔生意因而大好,再加上低息環境,變相鼓勵人去借私人貸款,財仔生意差不多變了穩賺不賠,「黃氏兄弟惡慣,點會有債仔走到佢哋數呀,佢哋根本賺硬,名正言順劏客話都無咁易。」 Simon爆料指,有律師專替黃氏兄弟工作,負責「釘」債仔樓契,而相關律師費又奇貴。當債仔無錢解除釘契,財務公司便名正言順以低價賣樓還債,當然被賤賣的樓宇通通都落入他們的手中,這些樓宇包括私樓和可買賣的公屋單位,這樣藉着一買一賣債仔的樓宇,難怪黃桂芬能入住九龍塘多實街市值三億五的獨立屋。

家住三億五別墅

上週六記者到九龍塘多實街獨立屋採訪黃氏兄弟,剛巧碰見黃桂榮駕駛黑色賓利豪華轎車來探哥哥,他在英利的公司註冊資料是報住九龍站漾日居六座一個高層單位,當記者上前欲訪問黃桂榮,他即怔了一怔,之後駕車入了別墅,並半開門罅接收記者的卡片,更一直否認自己是黃桂榮,只頻說:「你聯絡佢秘書啦。」未幾一名自稱是黃桂榮的私人助理陳生致電記者,語氣不太客氣地質問記者為何找黃氏兄弟訪問,當記者表示警方上年年尾的主軸行動涉及英利財務時,陳即高聲說:「依家警方都查緊啦,我哋無乜嘢好講。」之後語氣很不友善地叮囑記者不要再在屋外守候黃氏兄弟,便匆匆收線。
之前記者連日追訪黃氏兄弟,發覺他們三人都是各有各忙,大佬黃桂芬多會返旺角銀城廣場巡視英利的業務,之後便獨自一人乘港鐵回九龍塘大宅。
最活躍是三弟黃桂強,上月中黃桂強以交流促進會名義率團出訪馬來西亞,之後回港又不停招呼內地客人,有次更與太太在銀行忙於處理公司的業務,算是三人中最忙,而黃桂榮的行蹤最飄忽,記者曾致電他的公司及所屬的慈善機構,但職員卻一一替他擋架。
由八十年代成為大耳窿集團,至九十年代與港府鬥得難分難解,黃氏兄弟於出獄後成功漂白十多年,再建立起自己的收數王國。若不是警方上年尾的行動揭露了犯罪家族的尾巴,可能有更多高官名人成為他們漂白上位的工具。


黃桂芬住在市值三億五的九龍塘多實街別墅(右),車房泊有黑色的賓利。 

上週六,黃桂榮駕着車牌有 FINANCE字樣的黑色賓利(右)駛入大哥的別墅,別墅內還有一部同款同色的賓利(左)停泊着。 

黃桂南前妻周雪芳於○六年十月改嫁草蜢的蔡一智,而黃桂南因健康問題已絕少蒲頭。(《蘋果日報》圖片)

惡人兄弟犯罪履歷


九九年黃桂芬刑滿出獄,受張子強伏法的啟示,他放棄以前與港府對抗的策略,改為漂白埋高官名人身邊,實行黑白道通吃。(《蘋果日報》圖片) 

大哥黃桂芬
• 80年因賣假身份證入獄 4年
• 88年協助從犯及放高利貸被判入獄 19個半月,同年因商業詐騙判刑 4年
• 91年再因教唆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再判 10年監禁
•涉嫌是 96年 4月,泥頭車撞赤柱及小欖監獄更亭的幕後主腦
• 99年刑滿出獄
•改名黃進一或 Sunny Wong
•甘肅省定西市政協

二哥黃桂榮
• 88年先後被起訴放高利貸、妨礙司法公正、商業行騙、刑事恐嚇等五項罪名,最後只有商業行騙一項罪名成立,上訴保釋期間走佬至台灣,九七年返港自首及被判監 1年 9個月,於 98年出獄。
•改名 Mango Wong
• 04年成立英利財務按揭有限公司及國際無國界夢想成真基金會,同年其手下成立及時雨財務有限公司
• 09年成立香港封開同鄉會
•廣東省肇慶市政協委員及封開縣政協常委

三哥黃桂強
• 01年因收受近八千萬外圍波纜而判囚 3年,另罰款$25萬
•改名黃東尼或 Tony Wong
•協助打理英利和及時雨
• 11年成立中南美顧問貿易有限公司及多米尼加共和國(華人)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
• 13年成立南傳佛教文化慈善促進會

六弟黃桂南
• 94年向當時在立法局外的律政司馬富善潑墨,事後被判罰款$9,000元
• 95年向多名政府高官發恐嚇信,包括馬富善、首席大法官楊鐵樑、布政司陳方安生、懲教署長黎明基等
• 96年, 12項恐嚇高官罪名全部成立,判囚 3年 8個月,於 99年出獄
• 96年大肚妻子周雪芳為替黃桂南伸寃而企圖自殺,至 06年 10月她改嫁草蜢的蔡一智


撰文:程志康、艾馬 
攝影:金文、田俊、林川、龍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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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黐埋犯罪家族


2014-07-10  NM  
 

 

之前《壹》仔爆過黃氏兄弟(黃桂芬、桂榮及桂強)犯罪家族後,連葉劉都話跟細強(三弟黃桂強)影咗相後,怕會被人利用,但同為立法會議員嘅毓民就無有怕,之前佢議員辦事處搞母親節晚宴聚會時,不但主動請來細強,仲大方同佢合照,睇來大家關係親密。

講開細強,雖然來自犯罪家族,但交遊廣闊,爆哥有不少江湖朋友都認識佢,不過好多人唔知佢原來跟14K馬德(細圖)出身,馬德都好傳奇,當年撈地下賭檔有聲有色,仲有搞外圍波馬,好多差人劈炮跟佢搵食。馬德後來轉會去咗新義安,03年佢帶人親自踩上向華勝當時女友張玉珊嘅修身堂公司,追討向氏欠佢嘅六百多萬賭債,作風相當強悍。之後馬德過澳門撈賭,跟14K九指華合作,亦因九指華代佢追同門差佬文五百多萬賭債,而引致差佬文在澳門被人殘殺及碎屍,疑犯九指華事後著草泰國,馬德卻因此案而正在澳門服刑,相信出得嚟都八十幾歲咯。

老蘭迴轉黑的屠場

蘭桂坊的士劏客,呢一年警察多次「做樣」掃蕩拘捕,估唔到「黑的」依然有恃無恐,當正自己持牌劏人。上個禮拜爆哥同班股票炒家喺中環老蘭劈酒,凌晨時分大家飲到啤啤夫,於是截的士返屋企睇波。爆哥見到等客的士不斷圍住雲咸街、德己立街同威靈頓街駕駛,睇落好似迴轉壽司,於是用廣東話問:「過唔過海?」問咗十幾架的士,點知全部黑的司機,一見唔係情侶又唔係外國人,即耍手擰頭,寧願空車繼續迴轉等客,好多人又爆粗又拍門,班的士佬一於少理,附近差人又當睇唔到。後來隔籬一pair鴛鴦慾火焚身,睇落係趕住去爆房,唯有捱貴急急腳上咗車做水魚。爆哥聽行內人士講,老蘭黑的有一個「暗標價」,最誇張中環過灣仔要三百,過海去尖沙咀狼死到要五嚿水,如果落雨仲要加價,離曬譜。黑的一晚劏廿個客,月入隨時超過三萬,認真和味!爆哥覺得蘭桂坊係遊客天堂,警方打擊佔中不遺餘力,對佔中黑的就冇大力掃蕩,認真係香港之恥!

中環大行幫客揀新抱

話說爆哥有個索爆銀行女友Apple,平時佢喺中環總行見到不少富豪大客出入,銀行為咗留住呢班大客,無所不用其極,Apple爆咗一個銀行「keep客」嘅撒手鐧,佢話提供幾多優惠都係假,最緊要親上加親喎!話說某大銀行會幫大客嘅寶貝仔,搵番一個靚新抱囉。早排某上市公司主席個仔,被傳媒影到佢喺殘廁攬女嘆咖啡,做老豆梗係擔心,佢對外死撐話︰「我個仔好乖好怕醜,而家都冇女朋友。」總行高層一聽到,本著加強「客戶服務」嘅熱誠,拿拿臨介紹幾個美貌與智慧並重的女職員俾公司主席啦。不過Apple話,總行內部反應一般,個個職員嫌主席個仔cheap,連幾千蚊開房錢都慳。爆哥即刻同Apple講,爆哥為人豪爽,唔會同女仔去殘廁gathering,閒閒哋都會去半島酒店開支香檳啦,不如介紹來認識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06053

倫敦金融城保衛戰 操縱金融基準或將列為刑事犯罪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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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財政部經濟大臣Andrea Leadsom)

為了重樹市場對倫敦金融城的信心,英國試圖把操縱外匯、黃金、原油等七種金融基準價格的行為定義刑事犯罪。

英國財政部今天開始評估是否把對LIBOR利率的立法規則,推廣到其他基準價格/利率。包括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WM/Reuters 4 p.m. London currency fix),英鎊隔夜平均指數(Sterling Overnight Index Average),倫敦金定盤價(London gold fixing),以及利率掉期市場上的基準ISDAfix。

英國政府聲明稱,目標是要在今年年底前落實新的司法規則。

英國財政部經濟大臣Andrea Leadsom說:“倫敦金融城的問題關系到整個英國經濟。”

2012年曝光的Libor利率操縱醜聞嚴重損害了倫敦金融城的地位。包括巴克萊在內至少10家機構總計被罰款65億美元,監管者目前正在調查外匯市場匯率是否被操縱。

OTAS Technologies金融分析部門主管Simon Maughan告訴彭博新聞社:

“現在司法管轄權要落到那些過去依靠自律以及行業規則的金融領域。”

受影響的基準

英國政府今天評估的金融基準中,英鎊隔夜平均指數和隔夜回購平均指數,是隔夜指數互換的參考基準;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是許多基金經理購買外匯的基準價格。ISDAFix, 是規模達到426萬億美元的掉期市場的基準;倫敦金定盤價,LBMA白銀定盤價是貴金屬市場參考指標;ICE布倫特期貨價格,則是全球廣泛交易的原油期貨產品。

目前來自三大洲的監管機構調查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是否被操縱,自去年調查啟動以來至少有25人被解雇、停職。

美國監管當局正在調查是否有人損害機構投資的利益在操縱ISDAFix。

倫敦黃金市場協會和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已在全面整改倫敦金定盤價制度,並計劃在年底聘請第三方公司獨立審查這一價格。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3316

法律141007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上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10/07/%E6%B3%95%E5%BE%8B141007%E5%88%91%E4%BA%8B%E6%B3%95%E4%B8%89-%E7%8A%AF%E7%BD%AA%E6%84%8F%E5%9C%96-%E4%B8%8A/

法律141007

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蕭律師執筆

 

〈引子〉

一個「罪行」需要有一個「犯罪意圖mens rea」及一個「犯罪行為actusreus」。***** 即是說,要被告負上刑責,必須在法律上證立他有外在符合該罪行標準的行為;並有適切的、值得譴責的思想。

先講「犯罪意圖」。

刑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體現於一句法律格言: “actus non facitreum, nisi mens sit rea”,即「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然則要達致定罪,究竟需要證明甚麼?

 

〈意圖intention

意圖 與 動機motive必須釐清,後者與刑責無關。 **** 動機可以幫助證明意圖,但與意圖不一樣。

要證明意圖,必須證明被告期望達致某種結果。

 

動機不能決定被告有罪。 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被告洗脫罪名,例如殺人是為民除害 同理,不良動機而行為合法,不能構成罪行。

 

意圖分為兩類:直接和間接。

「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是希望達到某種後果而決定實行、或致力實行之。

舉例「謀殺」,被告期望由於他的行動而使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這是直接意圖。

 

「間接意圖indirect intent是,被告並不期望某種結果,但意識到由於他的行動實質上會產生某種結果。 ***

如果被告能預見某種結果必然發生, 則陪審團可以下結論,被告確實有意圖想達致此種後果。

究竟怎樣程度的預見才算是間接意圖?這一直是法庭多年來的爭論點。***

起點是DPP v Smith (1961)。 在此案中,上議院認為有一個 不容置疑的法律假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 被告已預期及預計他的行動的任何「自然後果natural consequence」, 而檢訂甚麼是自然後果則是完全客觀的。 即是說,第三者怎樣看待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

 

但英國在1967年通過Criminal Justice Act推翻這種假設, 法例言明決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行的時候,法庭或陪審團不得因為被告的行為有「自然或可能存在natural and probable」的結果,而去推定該結果是可預見的。

 

以下兩件案件解釋這一點:

Moloney (1985)   被告和他的繼父比賽,看誰上膛及瞄準較快。 被告上膛及瞄準比繼父快。 被告的槍對準繼父,此時繼父挑戰被告,要被告向他射擊。被告如言開槍並殺死繼父,因而被控謀殺。

關於意圖這點,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如果被告能預見他的行為令死亡是「可能發生的結果」,即使他並不希望有這結果,他就有犯罪意圖。 上議院推翻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原審法院認為有意圖殺害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足夠判定謀殺。(上議院) Lord Bridge提議以下指引去引導並幫助陪審團決定意圖的議題:(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2)被告是否理解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後果? 就算陪審團對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正面的,那仍不是毫無疑問的意圖,陪審團必須推定:被告預期的是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

 

Hancock and Shankland(1986)在礦工罷工期間,被告與另一人將一些混凝三合土塊(香港人叫「石屎塊」)從天橋上拋向下面的公路,目的是想阻塞道路,並阻止一輛乘載前往礦場開工的礦工的計程車。 其中一塊石屎擊中計程車的擋風玻璃,引致司機死亡。

在謀殺案審訊中,法官引用Lord Bridge在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 結果上議院推翻下級法院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大法官們裁決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有缺點, 因它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事情發生的或然性;陪審團應被引導去問:(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2)被告是否意識到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陪審團應被提醒:發生的可能性愈大,被告愈能預見其後果,也愈可能是他想達致的後果。這是給與陪審團的指引,有助決定是否去推定被告想達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

 

上述法律觀點在Nedrick(1986)一案中再被上訴庭澄清。

被告和X有宿怨。 他將一些煤油註入X的信箱,繼而點火。結果屋內兩人被燒死,被告被判定謀殺罪。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如果被告意識到死亡是「高度可能」,被告就是謀殺。上訴庭容許被告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預見」等同「意圖」。 原審法官應弄清一點,應由陪審團去決定被告有沒有意圖。

 

正按察司(Chief Justice)Lane給了一個指引模式,此模式增加所需的可預見度,並為「間接意圖」定下清晰的法律先例:

“陪審團應被引導:他們不可以推定infer所需的意圖,除非他們肯定,由於被告的行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實質的肯定virtual certainty」(除去一些不可預見事件的介入unforeseen intervention),而被告又十分理解正是這樣。”

 

現代最佳的案例是Wollin(1998)。在此案中,上議院保留「實質的肯定」,但將「推定」字眼改為「認為find」,認為陪審團較易理解後者。 下篇將討論此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4103

法律141007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上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10/07/%E6%B3%95%E5%BE%8B141007%E5%88%91%E4%BA%8B%E6%B3%95%E4%B8%89-%E7%8A%AF%E7%BD%AA%E6%84%8F%E5%9C%96-%E4%B8%8A/

法律141007

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蕭律師執筆

 

〈引子〉

一個「罪行」需要有一個「犯罪意圖mens rea」及一個「犯罪行為actusreus」。***** 即是說,要被告負上刑責,必須在法律上證立他有外在符合該罪行標準的行為;並有適切的、值得譴責的思想。

先講「犯罪意圖」。

刑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體現於一句法律格言: “actus non facitreum, nisi mens sit rea”,即「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然則要達致定罪,究竟需要證明甚麼?

 

〈意圖intention

意圖 與 動機motive必須釐清,後者與刑責無關。 **** 動機可以幫助證明意圖,但與意圖不一樣。

要證明意圖,必須證明被告期望達致某種結果。

 

動機不能決定被告有罪。 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被告洗脫罪名,例如殺人是為民除害 同理,不良動機而行為合法,不能構成罪行。

 

意圖分為兩類:直接和間接。

「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是希望達到某種後果而決定實行、或致力實行之。

舉例「謀殺」,被告期望由於他的行動而使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這是直接意圖。

 

「間接意圖indirect intent是,被告並不期望某種結果,但意識到由於他的行動實質上會產生某種結果。 ***

如果被告能預見某種結果必然發生, 則陪審團可以下結論,被告確實有意圖想達致此種後果。

究竟怎樣程度的預見才算是間接意圖?這一直是法庭多年來的爭論點。***

起點是DPP v Smith (1961)。 在此案中,上議院認為有一個 不容置疑的法律假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 被告已預期及預計他的行動的任何「自然後果natural consequence」, 而檢訂甚麼是自然後果則是完全客觀的。 即是說,第三者怎樣看待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

 

但英國在1967年通過Criminal Justice Act推翻這種假設, 法例言明決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行的時候,法庭或陪審團不得因為被告的行為有「自然或可能存在natural and probable」的結果,而去推定該結果是可預見的。

 

以下兩件案件解釋這一點:

Moloney (1985)   被告和他的繼父比賽,看誰上膛及瞄準較快。 被告上膛及瞄準比繼父快。 被告的槍對準繼父,此時繼父挑戰被告,要被告向他射擊。被告如言開槍並殺死繼父,因而被控謀殺。

關於意圖這點,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如果被告能預見他的行為令死亡是「可能發生的結果」,即使他並不希望有這結果,他就有犯罪意圖。 上議院推翻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原審法院認為有意圖殺害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足夠判定謀殺。(上議院) Lord Bridge提議以下指引去引導並幫助陪審團決定意圖的議題:(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2)被告是否理解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後果? 就算陪審團對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正面的,那仍不是毫無疑問的意圖,陪審團必須推定:被告預期的是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

 

Hancock and Shankland(1986)在礦工罷工期間,被告與另一人將一些混凝三合土塊(香港人叫「石屎塊」)從天橋上拋向下面的公路,目的是想阻塞道路,並阻止一輛乘載前往礦場開工的礦工的計程車。 其中一塊石屎擊中計程車的擋風玻璃,引致司機死亡。

在謀殺案審訊中,法官引用Lord Bridge在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 結果上議院推翻下級法院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大法官們裁決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有缺點, 因它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事情發生的或然性;陪審團應被引導去問:(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2)被告是否意識到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陪審團應被提醒:發生的可能性愈大,被告愈能預見其後果,也愈可能是他想達致的後果。這是給與陪審團的指引,有助決定是否去推定被告想達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

 

上述法律觀點在Nedrick(1986)一案中再被上訴庭澄清。

被告和X有宿怨。 他將一些煤油註入X的信箱,繼而點火。結果屋內兩人被燒死,被告被判定謀殺罪。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如果被告意識到死亡是「高度可能」,被告就是謀殺。上訴庭容許被告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預見」等同「意圖」。 原審法官應弄清一點,應由陪審團去決定被告有沒有意圖。

 

正按察司(Chief Justice)Lane給了一個指引模式,此模式增加所需的可預見度,並為「間接意圖」定下清晰的法律先例:

“陪審團應被引導:他們不可以推定infer所需的意圖,除非他們肯定,由於被告的行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實質的肯定virtual certainty」(除去一些不可預見事件的介入unforeseen intervention),而被告又十分理解正是這樣。”

 

現代最佳的案例是Wollin(1998)。在此案中,上議院保留「實質的肯定」,但將「推定」字眼改為「認為find」,認為陪審團較易理解後者。 下篇將討論此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4592

法律141014刑事法(四)犯罪意圖 下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10/14/%E6%B3%95%E5%BE%8B141014%E5%88%91%E4%BA%8B%E6%B3%95%E5%9B%9B%E7%8A%AF%E7%BD%AA%E6%84%8F%E5%9C%96-%E4%B8%8B/

法律141014

刑事法(四)犯罪意圖

蕭律師執筆

 

〈Woollin(1998)案〉

Woollin被判謀殺他的幼兒。

控方聲稱W情緒失去控制,將三個月大兒子擲在硬地上,兒子因頭骨破裂而死亡。控方接受W在行動之時未必渴望他的兒子死亡或受嚴重身體傷害,但卻有意圖使兒子引致嚴重傷害。在W的辯護中,W否認有這些意圖,並聲稱他在擲兒子落地時,從沒有想過他的行為的後果,又聲稱受到激怒。

法官依據Lane在Nedick案的最新指引導模式去引導陪審團。但他續對陪審團說:如果他們滿意W在他擲下兒子時理解及明白他的行為有「重大危險」,並可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應判他謀殺罪。陪審團最後判W謀殺罪成。

 

被告不服,上訴到上訴庭,但被駁回。他續向上議院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並未依足Nedrick案的指引,錯誤引導陪審團。上議院推翻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發還上訴庭判刑,並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後半部引用「重大危險」是錯的、偏離了Nedrick的指引、並模糊了「意圖」和「魯莽recklessness」的界線。上議院各大法官除特別確認Lane所提議引導模式的正確性外,並進一步說,如果被告並未期望他的行為的後果,此種引導模式則可適用於任何(謀殺)案件。最後,眾大法官建議,Lane的引導模式中的「推定infer」字眼改為「認為find」

 

但必須弄清,Nedick案的引導模式(並由大法官在Woollin案中加以修訂)並不是「意圖」的釋義,而只是一種指引,用以幫助陪審團去建立,究竟被告有沒有所需的「意圖」。*** 所以,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在謀殺案中)知悉死亡是高度可能,此種認定容許、但不需要陪審團下結論:被告期望死亡。陪審團必需毫無懷疑,這個問題應由他們考慮和決定。

這個指引模式或許適用於所有需證明「意圖」的罪行而不只限於謀殺,雖然在各種不同背境中「意圖」不盡相同。***

 

Woollin原則也適用於有「實質的肯定」「副後果side-effect」的案件。

Woollin原則通常產生作用的情況在於,雖然被告行為的目的是引致某些後果,但他也確信某些他意圖以外的事是會發生的,譬如D欲以槍射殺人群中的X,但他非常清楚會有高度可能X旁邊的人被誤擊。

 

近年香港法庭也引用Maloney和Handcock and Shankland(在Nedrick案中解釋),採納「意圖」並不等同、但可推演「預見」,如果被告能被證明他能預見後果的發生。

在R v Wong Take Sing(1989),Wong被判謀殺。

控方的案情指W在和死者吵架後,將一把刀架在死者的喉上,並致命地割下,之後並將死者的屍體割開數塊而棄之。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如果能證明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是W行為「可能發生的後果」,謀殺的意圖就成立。陪審團判W謀殺罪成。

上訴庭撤銷謀殺罪,改判誤殺,並強調,以案情而言,可能完全不須要「預見」的指引,但原審法官卻選擇給予指引,誤導了陪審團。

 

在Matthews and Alleyne(2003)案中,控方指控被告謀殺,因受害人已告訴兩名被告人他不會遊泳,但仍被推下橋面的河,因而被溺死。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殺害,控方必須證明在關鍵時刻,被告(一)有特別意圖(即直接意圖)去殺害;

或(二)死者的死亡是一個「實質的肯定」,而被告所理解正是這樣。

兩名被告同被判謀殺罪成。他們不服上訴。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引導第二部分,即“被告理解其行為的後果是一個「實質的肯定」構成意圖”這說法是錯的;法律仍未在謀殺案中達致「實質的肯定」即是意圖的釋義。

雖然如是說,上訴庭最後仍撤銷上訴,認為如果陪審團肯定死者的死亡是必然的結果,而被告人也明白這一點,而毫無拯救死者的意圖,陪審團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是希望死者死亡。

 

簡單歸納一下以上討論過有關「意圖」的重要案件:

DPP v Smith (1961) —–被告被假設意圖及預見其行為的自然結果。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廢除了Smith案的裁決。陪審團在法律上不須推定意圖或預見,而須由證據中去推定。

 

Moloney (1985)—–陪審團可推論有意圖,如果被告能預見他的行為的後果是自然的後果。

 

Hancock and Shankland (1986)—–發生的可能性愈大,被告愈能預見其後果,也愈可能是他想達致的後果。

 

Nedrick (1986)—–引進「實質的肯定」(Woollin案加以肯定)預見的測驗。

 

Woollin (1998)—–陪審團不能找出所需意圖,除非他們肯定“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被告行為的後果”是一個「實質的肯定」(不可預見的涉入除外)。

 

所以,

A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不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他們不可以判定被告謀殺。

B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一個「實質的肯定」,如果測試純基於「事實」,他們可判有罪或無罪。

C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一個「實質的肯定」,如果測試純基於「法律」,他們必須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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