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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檢控順龍經理 壞消息公佈前出貨

>2008-06-06 AppleDaily【本 報訊】繼今年一月展開首宗內幕交易的刑事檢控(已除牌的聯洲股份)後,證監會昨日再度出擊,刑事檢控順龍控股(361)財務經理熊麗美,指其於04年 在職期間,得悉順龍須就主要客戶申請破產而撇賬950萬元,遂借內幕消息先出貨;成為03年內幕交易列為刑事罪行以來,證監第二次就內幕交易提出的刑事檢 控。


記者:余志浩

被告熊麗美,昨日就4張傳票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再訊,屆時會在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

早一步知美大客破產

案 情指出,熊麗美於04年任職順龍財務經理時,知悉順龍一名美國主要客戶Huffy Corporation,已於美國申請破產保護令,而破產法庭可全部或部份寬免Huffy履行其大部份的債務,因此順龍須作出壞賬撥備,可能對其財務狀況 造成重大影響。證監指出,Huffy於04年10月20日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令,並於翌日告知順龍。雖然Huffy破產一事在美國已為公眾知悉,但證監認 為,香港公眾並不知悉Huffy與順龍財政狀況之間的關係。熊麗美在知悉相關消息的情況下,先後於同年12月1、3、15及31日,4次出售共18萬股順 龍股份。

業績公佈前4次售股

及至05年4月18日,順龍於收市後公佈04年度全年業績,純利下跌35.2%至2809.2萬 元,當中包括須作出上述高達950萬元的壞賬撥備。翌日,順龍股價由1.1元,急挫22.7%至0.85元。翻查04年12月紀錄,順龍股價徘徊於 1.12至1.29元之間。生產高爾夫球用品的順龍,在中國、香港、澳門及美國僱用逾3900名員工。集團05至07年度純利,依次為3156萬、 3331.5萬及4181萬元。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於06年的一年一度「聖誕推介」,正是推薦順龍,但順龍股價由當年「推薦價」的0.87元,跌至07年12月3日的0.77元,跌幅達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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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離任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資深大律師會過檔高院是幾個月前就傳出的消息, 由首長第6級的刑事檢控專員地位, 升至首長第8級的高院法官, 不是金錢的分別那麼簡單, 而是地位的提升。早幾天明報專訪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李官慨歎人才難覓, 高院法官的收入, 遠不及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 如果沒有奉獻司法的心, 根本就難以吸引私人執業經驗豐富的人才。

明報報導其中一段這樣講:

52歲的楊家雄為資深大律師,曾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出任刑事檢控專員前乃私人執業,擅長處理商業刑事案及與證券有關的案件,2013年9月起接任薛偉成出任刑事檢控專員,無獨有偶,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薛偉成離任律政司後亦加入司法機構,現為主要審理刑事案件的高院法官。

用「無獨有偶」來形容楊家雄繼薛偉成(Zervos)成為高院法官, 這形容詞極不正確, 因為香港的刑事檢控專員在職中途或任滿申請成為高院法官, 幾乎可以講是一種傳統, 久遠的不講, 讓我們看下回歸前後這幾十年的情況, 下列9個刑事檢控專員的去向。
  1. 杜輝 Joseph Duffy QC(1984-1986)
  2. 范達理 James Findlay QC(1986-1989)
  3. 鄧建德 Anthony Duckett QC(署理,1989-1990)
  4. 胡俊康 John Wood(1990-1994)
  5. 阮雲道 Peter Nguyen QC(1994-1997)
  6. 江樂士 Ian Grenville Cross SC(1997-2009)
  7. 麥偉德 Ian McWalters SC(2009-2011)
  8. 薛偉成 Kevin Zervos SC(2011-2013
  9. 楊家雄 Keith Yeung Kar-hung SC(2013-2017)
在Duffy之前的刑事檢控專員Max Lucas QC, 我印象中好像是在任內心臟病發死亡的, 所以我由Duffy講起。上面列出9個刑事檢控專員, 只有3個沒有被委任為高院法官, 分別為3.Duckett, 4.Wood及6.Cross。Duckett並非正庒的刑事檢控專員, 當年英國幫和澳紐幫都不喜歡他, (本地幫毫無勢力), 所以Duckett上不到位(後來返回澳洲做官), 加上當年正值「律政風暴」爆發(我以前也寫過幾篇), 所以找了John Wood這外援來。Wood原本是英國刑事檢控部門專管詐騙案的(Fraud Office), 來到香港上任之後, 才發覺他的強項只是飲飲食食, 刑事檢控科的女性檢控官冠以「鹹、水、蛇」的花名, 即鹹濕、水皮、蛇王。我沒有被鹹濕過, 當然不能現身說法, 此君料子確實有限, 所以約滿就送走了。Cross為何當不上高院法官, 那就有勞記者去訪問他, 反正他時常在報章發表檢控的看法。可見, 刑事檢控專員過檔高院是一種傳統, 而並非明報所講「無獨有偶」。而且高院法官退休年歲比公務員長, 法官50歲以後年資是雙倍計算的, 這也是一種誘因。

同一報道, 東方日報的焦點有所不同:

【本報訊】港府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一職展開公開招聘,現職律政司人員也有權申請,有報道更指律政司傾向由內部晉升,考慮人選包括現有三名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譚耀豪及許紹鼎,其中梁卓然在部分佔中案件擔任主控官。不過,「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擔心,由內部人員升任刑檢專員,或會延續過去多年的拖延檢控作風,由司外法律界人士接手反而沒有包袱。

東方指摘「袁國強 楊家雄未找數 律政司聘刑檢專員執爛攤」。這明顯是建制派的論調, 把延誤既歸究於袁國強和楊家雄是戴耀廷的同班同學, 也歸究於刑事檢控科存在「黃絲」的律師。這種指控隨便怎樣講都可以, 我又無需為他們爭辯, 否則又變成沒完沒了的辯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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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拾紙皮阿婆

食環署執法的手法時常成為社會焦點, 我不想一窩蜂人云亦云, 而用實際執法的角度去看阿婆賣紙皮獲$1利潤這一件事。

評論這件事先要作假設, 假設事實上阿婆在賣紙皮, 那$l收入不是饋贈, put the prosecution case to the highest, 否則要纏擾於是否足以構成無牌販賣的法律爭拗了。作這假設也不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雖然我很少返香港, 香港的現況還是相當清楚的。每逢假日, 在外傭聚集的地方, 紙皮有一定需求, 用來墊在地上來坐, 所以提供紙皮也成為一門小生意。當然, 那種提供的模式並非阿婆這一種, 而是有客貨車運送摺疊好的紙皮, 大量提供給外傭用的。

那麼, 阿婆賣紙皮犯了法, 食環署執法拘捕檢控她, 有沒有做錯呢? 今年農曆新年, 無牌熟食小販擺賣幾天, 食環署只在附近監視而沒有採取行動, 相對於阿婆賣$l紙皮, 孰輕孰重? 我不是直接比較, 否則會變成被抄牌的人罵警察的口脗: 捉賊又唔見你咁叻。我想講的是酌情權。農曆年縱容熟食小販擺賣, 是因應對上一年同類事件引發的暴動及顧及社會氣氛而作出忍氣吞聲的酌情。75歲阿婆賣這些撿回來的廢紙皮, 對社會或在現場造成多大的滋擾而驅使食環署的職員誓要把她繩之於法不可? 假如我是食環署職員, 我會問候阿婆, 勸她不要在街上賣紙皮, 還會給她一點錢請她吃飯。一個人怎能沒有憐貧惜苦之心? 如果有條友揼煙頭, 兇神惡煞, 左青龍右白虎, 食環署啲友分分鐘弱視乜都睇唔到。

我時常在街上觀察食環署的人執法, 事實上也見不少對老人家擺賣只勸籲驅趕不作逮捕檢控的。你可能覺得奇怪, 我怎會特別對他們感興趣, 無他, 以前罵得他們多, 罵到上頭條, 在街上遇上也被不少人怒目而視。鬧人唔使本, 但鬧也要肯定鬧得啱, 胡亂罵只自損公信力, 所以我會觀察他們的工作態度。

我們不時在街上見那些乞丏行乞, 警察行過也多數對他們視若無睹, 行乞不犯法嗎? 起碼犯了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警察也只是在行使酌情權,除非是假乞丏, 否則你拘捕個老弱傷殘返去, 也會給上級罵, 這就是人之所以為人, 惻懚之心總要有些嘛。丁點惻懚之心也沒有, 就枉為人了。

食環職員大可以講自己只是按本子辦事, 地位低微, 無權酌情不執法。我想, 打個電話請示上级一下, 也不是甚麽艱難的事。假設請示上級後也誓要去馬, 真的要公事公辦, 那麼, 帶了阿婆返警署落案及保釋(那是正常程序), 發覺阿婆全副身家只有$34, 竟然可以拿走$30作保釋金, 點解唔可以畀佢自簽擔保? 如果怕阿婆着草就咪畀佢擔保囉, 否則都要用腦想下阿婆使唔使搭車返屋企先, 留番4蚊畀佢就夠晒?由拘捕到叫車運阿婆同車仔返警署, 繼而處理落案文件及保釋, 閒閒地搞幾個鐘, 阿婆肚餓想買個最cheap嘅麵包都唔夠呀。盗竊及非法集結的被捕人士, 身上無足夠現金也會准予自簽保釋, 阿婆這件是甚麽大案, 只把$4發還給她回家? 事發在中環, 阿婆家住柴灣, 4蚊, 跌係地好多人都嫌污糟唔會拾, 你班友咁涼薄, 抵畀人鬧。你做食環前線人員, 也不是大富大貴的, 自處民間疾苦之中, 理應具備同理同情之心, 若有絲毫「仁」性, 這件事就不會成為新聞焦點了。處理這些事情的方法, 無需高深學問, 無需法律常識, 只需發揮人性的本質, 就無懈可擊了。到頭來勞師動眾, 還要索取法律意見, 根本是勞民傷財的浪費。上到法庭, 這件案一定撤銷控罪。早知今日, 何必當初。香港有好多好巴閉的成就, 也有好多病入膏肓的事例。究竟是甚麼出了問題? 沒有「人」性是其中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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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拾紙皮阿婆之二

昨晚在朋友家打邊爐, 回到家裏剛過了子夜, 車的標板顯示室外只有6度。早幾天寫了檢控拾紙皮阿婆的文章, 幾個鐘頭前收到一位助理小販主任的留言, 申述他對這件事的看法。我批評過食環署這件事的處理方法, 也應該給員工解釋部門文化的機會, 舊文已較少人看, 所以特別把那長篇幅的留言貼出來。本博畢竟一個月有四、五萬點擊, 罵他們很多人看了和發表過意見, 不給前綫人員解釋的機會就有欠公允了。

匿名2017年6月24日 下午5:30

一直以來都是標少的讀者 , 睇你嘅網誌令到我學識更多法律上面嘅知識, 同一件事用另一個嶄新嘅角度去剖釋, 免得流於坊間一般討論區及新聞過份渲染及故事性報導, 亦因為咁上年都報讀咗一個關於刑事法例嘅短期課程, 希望可以識多啲嘢之餘亦都可以保障自己。

講咁多開場白係因為作為現職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想講出做成呢啲事件背後嘅原因(標少提過想我地回應嘛哈哈哈~), 絕對唔係為咗想為自己部門或者同事而辯護, 其實圍內好多同事嘅做法都係好不滿, 只係希望大家多一個資料去分析。由於比較敏感,恕我以匿名方式寫出。

就最近執紙皮婆婆嘅事件,其實我與很多同事都覺得非常之恥辱, 呢次事件明顯地違反咗部門一向以來強調嘅執法指引, 例如執法嘅優先次序, 對年老及傷殘小販行使酌情權等等, 呢啲都唔多討論 , 當大家圍堵覺得小販隊唔啱嘅時候, 其實小販隊自己內部都覺得今次事件係非常之有問題。

要講嘅係點解社會上仍然不斷出現類似事件嘅原因, 首先香港社會絕大部分都很有同情心的, 但實際上沒有同情心及心理變態的人多的是, 只要問1823拿數據就可以知有几多市民專責投訴一些婆婆販賣及天光墟的擺賣活動, 你就知道世界上有很多極之無聊的人, 有時接到投訴後抵達現場, 亦都覺得投訴人非常之無聊 , 佢哋唔單只要你拉佢地,有時他們已經執好坐在旁邊打牙較都看不過眼,屈他們販賣再打上DCC要求即時處理, 那些無聊的投訴人甚至站在你旁邊大搖大擺睇住你, 鐘擺出一副"係我投訴呀吹咩!做啦望", 只要你處理不當佢又會向更進一步高層投訴, 甚至跨部門投訴到申訴專員公署,奄記一落case全個食環就淆底,要前線一定要鏟除佢方便回file。香港很多區都出現一些商舖或者小販關注團體, 他們專職投訴天光墟,年老長者的擺賣活動及連商舖突出一個紙箱都影相拎上黎嘈,食飯冇屎屙。最賤的其實是哪些區議員幫手以自己區議員信封信紙抬頭寫過嚟畀一些總監要求跟進甚至跟蹤我們的同事執勤, 如果處理完之後就寫banner話自己有什麼什麼政績, 但當社會作出反響甚至執勤時出了事就調轉槍頭指責同事不近人情, 批評部門至體無完膚,他們為了令到自己條banner有體頭, 專登整好陷阱畀食環署, 所以呢啲偉大嘅區議員先至係導致社會不安嘅其中一個重要源頭。

另外是制度問題,大家都知道呢幾年公務員退休潮, 所有政府部門嘅人都襯住呢幾年爭取上位, 因為如果呢幾年博唔到,位置畀人填補咗就之後點樣努力都係白費, 變相所有嘅政府部門高層都不斷出現捽數嘅現象, 呢個現象絕對唔係食環署獨有,要知道佢地升一級一每月多几皮野,食份大糧係多几個個零,橫掂都係點解唔博,佢地負責吹水,做係最前線做之嘛。 小販隊入面嘅人當然係其中一份子, 現今香港社會小販真係無乜, 但所要求的檢控數字不跌反升,而且是逐年增加, 佢地話冇數字簡直是屁話, 試問要評核一個人是否能夠勝任更高職位,他所寫的年報一定需要實質數字去支持,否則怎樣評?但最麻煩的是管理小販隊的衛生幫都需要數字去支持, 衛生幫管轄的範圍包括小販街市潔淨蟲鼠組入面, 只有小販隊有數字, 數字是最客觀的事實去評核,私人公司都係, 所以他們 為了自己升職及個人私利不斷要求小販隊提高其檢控數字,因為你冇辦法用清几多噸垃圾來討論, 所以好多有潛質或有後台的衛生幫臨升前都會委派到小販隊所謂過冷河, 因為小販對的數字可以支持他們更上一層樓, 所以同事及衛生幫大家都維持著相"理念"下, 就不斷有很多無聊或者嘥氣嘅檢控,包括今次總部拉執紙皮婆婆為例,婆婆其實非首次被拉,試過png輸過之後pg,今次搵區議員幫忙,總部要求檢控數字好驚人,根本就冇咁多野做,見佢比人拉過咪唯有做睇下邊個唔好彩領野。 而最令人難受就係果啲幫板級往往要求做一些不合理, 他們沒有受過小販法律知識訓練,根本不知道有些事情是違法的, 但他們亦要求前線去做,因為他們每次出事之後就會反過來說自己冇要求你做, 已將責任完完全全推落去執行的前線員工身上, 更用他們的前途作為威脅,睇下邊個唔好彩瀨野。

另外一點就是小販隊很多執法法例及指引是非常之不清晰, 例如大家所關注的易拉架, 週不時都會檢控, 但自從年頭有線電視上訴至終審法院,經法官澄清條文後解釋係, 要親眼目睹他拉起的一刻, 那拉起的那一刻真是百分之一秒呢! 類似的情況在很多條法例,甚至最近倉促推行的定額罰款對付店舖阻街一樣其實有很多灰色地帶, 但他們那些立法的人只顧自己方便就急急定下指引要前線員工去執行, 到有問題時先補鑊,很合乎現今政府處事方向,見鑊補鑊。

當然你哋可以話點可以為咗份工做一啲咁賤格咁冇同情心嘅事, 但我又調轉嚟講, 打工就係為咗生活有幾多人係可以做到自己理想或者夢想嘅職業, 我果行成行搬返大陸, 成個行業摺埋咗又要供樓揹成2百萬數,四張几出面仲有邊啲工可以請我? 絕大部份同事無奈為左生活去做呢份工, 2300名同事入面沒有一個人是夢想要捉小販拉阿婆的, 大家都是向現實低頭, 也不是所有同事都是麻木不仁, 當然心理變態的人為數不少, 老的一輩仲源用舊時過氣守法,新一輩有部份個腦痴埋一堆又鐘意認叻扮野,但總不能一竹篙打一船人吧,, 香港經濟狀況可能越來越差, 所以投考小販隊的人學歷其實已經很高了, 上一輩年紀的可能有些年小學都未畢業, 但你從數據來看, 自 08年後投考小販隊人的學歷八成以上是大學畢業, 當然大學畢業也不算什麼, 我最討厭的就是那些因為形象差就不如求Q奇自甘墮落嘅一群 就算人哋點睇你都好,自己要負返責任, 果啲同事自甘墮落先至是最不值得尊重, 但都係嗰句, 2300名同事一定會有害群之馬同心理變態或者拎白咭的, 又或者基於部分原因而揸頸就命, 但他們絕對不代表全部。

總的來說大家見到此為那些欺善怕惡的情況是背後有很多問題組成的,自己的,外圍的,制度的, 大家成日都話點解紋身佬又唔做淨係蝦啲阿婆, 咪玩啦, 你調轉係我你做唔做? 你老細或者你啲同事都成日對你作出無理嘅要求, 咁你又唔拍檯拍凳鬧你老細, 你自己又唔辭職? 你又估民政處冇人蛇王? 社署上門唔驚啲傻佬而求其批綜援? 有冇人返工唔買股票唔淘寶? 賣棵菜唔係叫賣野,咁林鄭如果貪棵菜你會唔會叫佢落台?

當然我知道無論我怎樣解釋都不會改變大家的觀點及想法, 從中亦有百多樣東西可以拿出來批評及侮辱,但大家是有自由去討論,這就是自由社會最大好處, 我亦都唔會因為咁樣而唔開心, 雖然呢份工唔係什麼出色的職業, 但我相信只要維持住做人的原則及底線, 對自己負責, 自己知道自己冇做錯就可以了, 畢竟小販隊都不是傷天害理的職業, 只不過在處理事情上面有好多可以改良及斟酌之處, 我會為自己每月能夠工作去支持家庭的生活而感到安慰, 始終工作是需要的, 工作內容是不重要的

謝謝大家寶貴的時間,亦不會再作解釋了,明就明,唔明嘅點講都唔明, 希望標少繼續加油帶多啲法律知識同觀點畀大家, 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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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展示易拉架的檢控

檢控拾紙皮阿婆之二一文的留言, 引申了這篇的課題, 事緣是在HKSAR and TSE MAN FEI (謝文飛) FACC 1/2016, 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在街頭的易拉架檢控幾乎停頓了。在講下去之前先重溫一下案情, 我採用終審法院判辭的中文新聞摘要其中幾段:


1.  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管工,觀察到受僱於有線寬頻的答辯人,在一條政府行人天橋上,在附有四張有線寬頻海報的紙架前,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缐寬頻計劃。
2.  答辯人被控在未獲有關主管當局准許下,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招貼或海報,違反香港條例第132章《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及(2)條。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答辯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裁定答辯人並沒有設置涉案紙架,但支持裁判官的裁斷,裁定答辯人當時正站在海報旁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線寬頻服務。控方辯稱因答辯人站在海報旁和在參照海報下進行推銷活動,所以答辯人曾「展示」該等海報。暫委法官並不接納控方的論點,並撤銷答辯人的定罪。
3.  本上訴提出的問題是,控方須證明何等行爲,才能夠證明「展示」這一罪行元素?上訴人(控方)辯稱,除了實質展示之外,展示亦包括以下情況的「感知展示」:當被告人「出示或陳示;或以字詞描述或解釋那已經在未獲准許下被展示的海報的内容;或任何其他涉及持續在未獲准許下展示有關海報的作爲或行爲」。
4.  本案爭議點關乎法例釋義,本院須根據條文的文意和目的,解釋第104A條的用語。
終審法院考慮到立法背景後採用狹義釋法, 即104A是針對實際豎立起易拉架海報的人來檢控。就算本案的被告在有線寬頻易拉架海報附近推銷有線的服務計劃, 也沒有證據顯示易拉架是他豎立的, 所以判他無罪。Star Chamber的留言說是食環署用了錯誤章節來檢控, 應該用第104條, 我不同意這講法, 因為第104條並非一條罪行。如果終審法院的判決頒佈後, 食環署就停止檢控, 那麼我就要批評該署有失職之嫌, 食環署理應向律政司索取指引, 指示怎樣檢控滿街擠塞的易拉架展銷活動, 而並非因為終院的判決而洗手不幹, 這當然與前線低級職員無關, 因為法律的釋義並非他們的職能。咁標少批評人哋講得咁口響咁巴閉, 咁點告先? 我教你幾種方法:

1. 見到有人在開工豎起個易拉架來開檔, 即是斷正, 告第104A。

2. 去到已經開了檔, 看不到誰人豎起個易拉架, 誰在推銷就問誰, 承認那個就告那個。嘩咁講仲邊有人認?

3. 沒有人承認就沒收易拉架, 權力來自第104C, 然後

4. (以本案而言)告有線寬頻(作為一個法人), 引用104D。

告公司當然會麻煩。第一, 你要搞清楚公司個名, 但每一間只需查一次, 以後就不用查。第二, 104D有抗辯理由, 如果法庭信納公司不知情就要判無罪。實際上你想下, 公司派個代表上去作供, 三兩條問題就KO咗佢, 試問派得邊個上去可以講到知唔知情, 你畀我問我就問到佢話乜都唔知, 乜都唔知法庭點信佢? 就算甩到104D, 都可以充公個易拉架, 再用民事索取搬運費。你話, 我免費教食環做嘢, 事在人為呀。

做乜無端白事講呢單嘢, 因為前線吐苦水, 跟住有留言討論, 我唔記得晒一年前單判辭, 答晒電郵咪揾單嘢出嚟睇囉, 只不過60段有幾難明吖! 唔信我講咪自己睇囉, 尤其是第55段:

55. It was submitted that a narrow construction of “displayed” would lead to anomalous results in that a salesperson like the respondent could escape liability for a bill or poster whilst the person who physically set it up and whose goods were being advertised would not.[42] In his oral submissions, Mr Hui submitted that this would be “a problem” in that it would d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fence.  However, it is questionable whether this is an anomaly or problem as submitted.  In the present case, for example, it is not clear why i-CABLE was not prosecuted under s.104D(1)(b).  Had this occurre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osters in question would, subject to the proviso in s.104D(1), have been placed on the entity which would appear to have most benefitted from their unauthorised posting.  It may be that it would be of greater prosecutorial convenience to be able to issue a fixed penalty ticket on the spot to the person conducting the perceptive display, but this does not compel the construction contended for by the prosecution.  In any event, regardless of the offence provisions, the Government retains the ability to remove an unauthorised bill or poster under s.104C.

我連睇連寫都係用咗兩粒鐘, 有粮出嗰啲點解唔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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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展示易拉架的檢控之二

在上一篇有警察留言, 說很討厭告公司, 因為在學堂沒有教有關的概念。我用上一篇的案例來作討論, 展示怎樣去告一間公司, 在法律上要甚麼證據。

上一篇講易拉架的海報展示有線寬頻的廣告, 不論告營業員或公司, 都涉及這一條:

104A.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1)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a)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b)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2)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可見第104A(2)條的字眼是用「任何人……犯罪」, 如果是個營業員當然容易理解「人」是甚麼, 索取營業員的個人資料, 便可以返辦公室處理申請傳票程序。那麼法例訂明是「任何人」又怎告公司呢? 那就要看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對「人」的釋義:

人、人士、個人、人物、人選(person)包括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即使這些詞語出現於訂出罪行或與罪行有關的條文內,或出現於追收罰款或追收補償的條文內,本定義亦適用;
有線寬頻是個法團組織的上市公司, 符合法律上「人」的定義, 所以違法可以被檢控。有線寬頻的正確名字是「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 所以先要在公司註冊處索取有關登記的正確名稱, 以免搞錯了「人」名, 也要找出登記註冊地址, 才可以確保法庭寄出傳票地址是正確的。這些檢控手續當然就會比檢控個人麻煩得多, 也可以解釋前線執法人員取易不取難, 樂於找個職員/負責人攬上身的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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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選被捕 譚香文:政治檢控

1 : GS(14)@2010-10-29 00:23:55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6-198783?category=m


事隔兩年,廉署昨日突然決定起訴08年立法會選舉會計界候選人譚香文,指控她涉嫌在選舉中舞弊,以免費講座、誘使其他會計師投她一票,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當年亦曾出席該活動;譚香文暫准保釋,明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譚香文昨回應時高呼被「政治檢控」及「被人報復」,表示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其兒子,已答允出任其辯護律師。
廉政公署早前接獲舉報,指控本身任職稅務顧問的譚香文(53歲),於08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的9月5日,涉嫌向會計界的選民提供免費講座,誘使他們於9月7日的選舉日,投票支持自己。
專責選舉舞弊的廉署X組人員進行調查之後,昨晨邀請譚香文返廉署總部助查,隨即以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⑴(a)條將之拘捕,並落案起訴一項干犯選舉舞弊行為罪名。
講座提及選舉 誘選民投票
據了解,涉案活動由譚香文主辦,邀請了兩名專業會計師主講,由於有關活動可以視作會計界持續進修的學分或資歷,因此吸引了數百名會計師出席,陳方安生當時也擔任該講座的嘉賓。
消息指出,有人在講座之上提及選舉,並為候選人拉票,但譚香文最終都以約1,500之差,輸給現任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連任失敗。當年其他候選人尚包括龔耀輝、嚴定偉以及黃宏泰。
稱不支持政改 「被人報復」
譚香文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但她仍忍不住慨歎被「政治檢控」,又估計是次被檢控,跟自己於04年不支持政改方案有關,認為是「被人報復」。
她又表示,所有涉及與業界的茶敘資料均有上網,但事發當日的茶敘講座,因太接近選舉日期,故無上載至網頁;她相信「人在做,天在看」,深信香港的司法公平公正,會還她一個公道。
李柱銘父子 允任辯護律師
譚香文透露,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其兒子,已經答允出任其辯護律師;她昨日亦將被廉署起訴的消息,告知前黨友、公民黨黨魁余若薇及其他泛民黨派主席,接獲不少泛民友人的電話支持。
余若薇昨日證實譚香文已主動聯絡她有關事情,在08年選舉期間,她雖有為譚香文助選,但對於譚舉辦講座一事卻毫不知情,亦不知道她曾否有在講座上拉票。
她引述譚香文指,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一直有為會計師提供講座,而會計師公會可決定參加講座的人是否可獲計算進修的分數。
余若薇相信,譚香文舉辦講座有依足程序,又指公民黨於選舉中,會為每位候選人提供法律意見,但不會審核每位候選人於選舉期間的活動;而會計界議員陳茂波回應稱,對事件了解不多,不予置評。
撰文:吳婉茵、林佩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322

新華財經前行政總裁及兩名董事被美國證監檢控-軟庫發展(0648)、事安集團(0378,前金匯投資)

1 : GS(14)@2011-05-15 12:18:24

請參考我們於2011年5月18日的文章,已早指明 Singhal 及新華財經是在這調查的重點對象,現在範圍擴大到 Bush and Pelino先生。
See our article of 18-May-2010 which correctly identified Singhal and
Xinhua Finance as the subject of this investigation, which has now led
to charges against Bush and Pelino.
    
2 : GS(14)@2011-05-15 12:18:43

http://webb-site.com/codocs/USDoJ110510.pdf
指控文件

http://webb-site.com/articles/sbie2.asp
Webb大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317

證監年查30宗「向下炒」 少檢控

1 : GS(14)@2015-06-18 12:15:3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618/news/eb_eba1.htm

【明報專訊】近年不少上市公司趁市旺集資,其中一批細價股更先進行股份合併,再「大折讓、大比例」供股集資,甚至大削股本後才進行供股,觸發股價插水。立法會議員昨日就這種俗稱「向下炒」的現象提問,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日透過書面回應,直言證監會每年均會就25至30宗供股後出現股價波動作出查訊,惟絕大部分最終都因為沒有可以符合舉證標準的證據支持下,不了了之。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近年不少二、三線上市公司以供股方式取得資金,都採取先合併股份,再進行大批例供股集資。當中如創業板公司譽滿國際(8212)便是一例,其先進行20股合併1股,繼而每股合併股份供30股,集資2.26億元,折算供股比例為1股供1.5股。由該股在3月份宣布合股及供股至昨日止,股價大跌38.5%可見一斑。

中國3D合股後股價跌8.7%

即使現時合股後,多行一步進行削減股本,繼而供股的做法已經少見,但是個別案例如中國3D(8078)為了滿足足夠面值進行集資的法定要求,單單進行合股及削股本後,股價亦跌足8.7%。其他如錦興(0275)、藍鼎國際(0582)及譽滿國際,在公布合股兼供股消息後,股價不約而同較宣布前大插31.3至38.5%不等。

聯交所上市委會﹕難全面收緊

陳家強在回應立法會議員李慧查詢時稱,聯交所會在發現濫用供股及合股的個案作個別處理,並且將可能違反證券法的個案轉介相關執法機構。過去幾年,證監會年均就約25至30宗提出供股或公開要約前後的股價波動作查訊,該等個案亦涉及供股前的內幕交易或非法沽空,只是在欠缺舉證標準的證據而不再跟進。

他更進一步披露,證監會曾於2012年11月和2013年7月,建議考慮上市公司代售不參與供股者的供股權,並將得益回饋股東,甚至取消公開發售方式供股。

不過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認為,濫用個案只是個別例子,若全面收緊則恐削弱較公平的集資方式而作罷。

譚紹興﹕應取消豁免包銷商全購

不過,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認為,就算證監會提出前述建議,對阻嚇股價「向下炒」用途不大,反而可以考慮在供股包銷商方面手,例如可以考慮在包銷商承購未獲足額供股後觸發全面收購觸發點時,索性取消給予包銷商豁免全購,以至限制過於低價供股,甚至需要上市公司在供股前,證明本身出現財政困難才准予同時合股及供股,才可以對症下藥。
2 : GS(14)@2015-06-18 12:17:0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618/news/eb_eba2.htm
專家籲散戶勿存僥倖心態
2015年6月18日

【明報專訊】現時上市公司進行供股的方式選擇較多,不過並非每種方式均對小股東有利,對於這種「向下炒」的遊戲,有證券界更直言,散戶明知有二、三線股有機會供股集資「抽水」時仍去參與「接火棒」買賣,抱僥倖心態以為自己可以脫險,建議投資者需要了解市場操作,知所防範。

據現行做法,在上市公司供股時,需設有包銷服務。基於這個原則,市面上除傳統賦予股東供股權,去選擇供股與否外,亦演變出公開發售供股,即只容許現股東參與,將放棄供股權利者的供股權轉由包銷商承購。

明知或被抽水也接火棒

若供股比例較大,供股價又偏低,很多時此舉會令投資者放棄供股,最終令股票貨源落入包銷商及大戶。過往亦有上市公司以分階段供股形式集資,甚至如豐控股(0005)在2009年進行每12股供5股時般,引進歐洲及英國最新處理供股的做法,即由上市公司代股民出售放棄的供股權,將得益撥歸股民。但是礙於上市公司要承擔大量買賣手續費,非一般二、三線股可以承擔。

由於市場內較少如新世界發展(0017)在過去10年進行3次供股般,每次都提供供股權買賣,亦較少出現控的歐式供股方法,因此股民在參與那些供股集資機會較高的股份,宜提高警覺。匯盈證券董事謝明光更不諱言,上市公司除了合股及供股「向下炒」之外,尚有其他做法,因此最重要還是加強投資者教育,並且減少參與該等二、三線股買賣為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1076

獲賠男子促檢控動粗警

1 : GS(14)@2016-08-15 22:51:33

■獲撤襲警罪的梁偉文昨再次展示受傷相片。何柏佳攝



【傘運受襲】【本報訊】油漆工梁偉文於兩年前雨傘運動期間,路經旺角被誤當示威者拘捕,遭警員以暴力按壓地上,引致手腕及身體嚴重受傷。他獲撤襲警指控後循民事索償,20個月後獲律政司提出和解及賠償18.9萬元,並拒絕保密要求令事件曝光。梁稱對方主動提和解是還自己公道,認為「公道冇理由唔可以講番出嚟」,會致電投訴警察課要求跟進,促盡快刑事檢控濫用武力警員。


律師:有片證無辜好好彩


梁稱當日與朋友吃飯後路經旺角回家,卻被警方當成示威者,朋友被警員以肩膀撞擊,自己上前理論,隨即遭警員按在馬路上,導致左手腕骨折及雙眼血管破裂。他因涉嫌襲警被帶署,稱當時「好驚」,直至48小時過後獲釋,始知有拍得片段可證明自己清白,「見到片先冇咁擔心」。梁去年1月獲撤控,即委託律師向警務處長索償20萬元,但一直未獲回應;至去年4月律政司主動提出以18.9萬元和解,認為對方是「知道上堂會打唔贏」,認為還自己一個公道,但條件卻要簽保密協議,「咁係咪真正嘅公道呢?公道冇理由唔可以講番出嚟」。他拒簽署協議,終上庭前一周迫使對方無條件和解。梁曾致電投訴警察課,惟對方收妥文件及資料後,卻以案件正在民事訴訟為由拒調查;如今訴訟了結,他會在明日或周三再致電投訴。協助梁的律師林洋鋐補充,民事訴訟沒規定投訴警察課要在案件結束後才可調查。林稱今次有人拍攝片段證明梁無襲警是「好好彩」,稱一般有充足證據提出民事索償時,對方會即時提出和解,形容20個月是「拖得比較耐」,相信是有人不想承認責任。他又指過去只有約5%案件被索償一方會要求簽保密協議。林稱因警方及律政司無起訴濫用暴力警員,要靠民事訴訟討回公道實屬無奈,促當局拘捕及檢控傘運時涉不恰當使用暴力的警員,包括梁偉文案及前警司朱經緯案;若在合理時間內無回應,會再商討行動。他透露目前正跟進多宗類似案件追討。■記者佘錦洪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815/1973686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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