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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與證監會達成協議按原價向客戶回購迷你債券、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

1 : GS(14)@2011-05-15 12:27:1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經調查後,就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京華山一)向客戶銷售迷你債券、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統稱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註 1及2)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對京華山一作出譴責。

證監會早前對京華山一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展開調查,並就該公司銷售該等產品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提出若干關注事項, 當中特別涉及:

  京華山一向客戶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前所進行的產品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京華山一向銷售人員提供的培訓及指引是否足夠,以確保他們理解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的投資回報特點、結構及風險概況;及
  有否就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的銷售及推廣活動訂立適當的指引及監察程序,以及有否實施該等指引及程序。


京華山一對上述事宜並不承認任何責任,但確認這些關注事項的嚴重性。京華山一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同意:

  向京華山一所有合資格客戶(註3)提出全數回購他們手上未到期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回購價為他們當初投資於這批產品的本金再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及
  向京華山一的所有合資格前客戶(註4)提出就他們之前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支付賠償款項,金額為他們當初投資於這批產品的本金再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剩餘價值及╱或出售所得金額。


根據上述回購及賠償建議,京華山一大約須支付960萬港元。

京華山一並同意:

  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以外的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
  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並向證監會呈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及
  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合資格第三方檢討及改善投訴處理程序,並承諾落實由該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


證監會認為,這項協議解決了其就京華山一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並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今次的回購或賠償計劃應可確保接納回購或賠償建議的合資格客戶及合資格的前客戶可取回投資本金。

這項協議亦有前瞻作用,因為京華山一須依照協議規定糾正其內部系統及程序,以符合證監會要求持牌法團在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及╱或提供投資意見方面須達致的標準。

證監會認為,考慮到證監會調查京華山一的銷售手法後提出關注事項的性質及程度,今次的協議達致合適的成果。

證監會確認,京華山一在證監會調查期間充分合作,並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同意向合資格的現有客戶及合資格的前客戶作出賠償。



備註:

1. 京華山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京華山一銷售的雷曼迷你債券為系列5、7、10、12及20,銷售額合共約達125萬港元;至於精明債券,京華山一所銷售的為系列3、5、6、10、11、19、21及22(京華山一是這些系列精明債券的分銷商之一),銷售額合共約達1,200萬港元;就Constellation債券而言,京華山一銷售的是系列40及43,銷售額合共約達70萬港元。
3. 合資格客戶指持有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未平倉合約的京華山一客戶, 當中不包括具經驗的投資者(指在首次購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前的三年內,曾進行五宗或以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投資者)及在首次購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時屬持牌人的客戶。
4. 合資格前客戶是符合以下任何一類說明的京華山一客戶:所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已被強制贖回,或是於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提出破產呈請當日(即2008年9月15日)後已沽出所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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